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侵害烈士名誉、荣誉罪。就在当天,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网民“辣笔小球”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检方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辣笔小球”已经锒铛入狱,为进一步遏制此类亵渎英烈事迹和精神、丑化英烈形象的行为,作为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英烈保护联动机制,与宣传、网信、公安、检察、市场监管、军队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共同研究,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移交等工作,切实形成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机制合力,对诋毁英烈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二百九十九条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遇到他人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可以这么做:
1.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尊严,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
英雄烈士,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时代的精神符号。
英雄已逝,但是国家和人民不会忘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是维护他们“生前身后名”的坚强保障。
我们从不吝啬语言和感情赞美英雄烈士,更要以实际行动告慰烈士。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法不容情,坚决打击!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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