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核酸检测造假,已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根据《刑法》中的《渎职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具体法条“刑以刑法”。
核酸检测造假,直接影响着准确抗疫,对国家安全、公民权利、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产生严重危害。仅今年查处并曝光者已达近10起,但一直未能依据《刑法》应有惩治,造假情况屡禁不止、有增不减。
(1)1月份,许昌市郑州金域区域负责人张某,实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2)4月份,合肥市和合、诺为尔医学检验实验室多次出具“假阳性”报告;
(3)4月份13日,北京全谱医学检验实验室使用的样本保存液超过保质期;
(4)5月份,上海市中科润达,同一天同一小区作出13份假阳性报告;
(5)5月21日,北京市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原始检测数据明显少于样本检测数量;
(6)5月27日,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将本已“5混1”“10混1”的检测样本,再次多管混检;
(7)7月5日,北京中同蓝博医学检验实验室明知超量混检可能导致检测结果失准下,仍采取多管混检,3名犯罪嫌疑人逮捕。
(8)9月24日,石家庄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检出阳性故意隐瞒不报,造成社区传播;
(9)11月11日,昆明寰基医学检验所“管理混乱、质控不严、失职失责”,导致检测结果虚假;
(10)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赛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错报核酸检测结果,将部分群众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反馈为阳性,给群众造成极大的恐慌。
1. 根据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必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核酸检测造假者,必须刑以《渎职罪》。
2. 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无论“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因检测造假“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必须刑以“如上法条”,或参阅《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见五)量刑惩治。
1. 根据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需质疑,核酸检测过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情况已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 根据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需质疑,国境核酸检测无论因“造假”,还是因“检测不利”,“引起新冠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一经出现,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1. 根据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无需质疑,新冠疫情是美国发明并策划的生化战,抗疫过程间谍投毒案例发生的同时,核酸检测造假如与间谍行为相关,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2. 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需质疑,利用核酸检测之机,投放“新冠传染病病原体事件”已经发生,必须“刑以如上法条”。
刑罚轻重的量刑依据,应根据《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具体法条如下: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作者系青岛大学劳动人事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带头人、山东省劳动人事研究基地主任;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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