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1953年6月,36岁的陶鲁笳被任命为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成为新中国史上最年轻的省委书记。他曾指出,山西在全国率先组织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不是偶然的,更不是追风赶浪头,而是山西农村发展的实实在在的选择。确实如此,建国初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赖若愚等山西省委一班人较早认识到全省农村出现了互助组织涣散、两极分化等问题。在此形势下,他们决定继续提高互助组,进一步走社会主义道路。经时任长治地委书记王谦等详实调研而试办成功的初级社,获毛泽东首肯后推向全国,由此展开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进程。
本文摘自陶鲁笳《毛主席教我们当省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第132-160页。
从1951年3月到8月,围绕山西省委在晋东南老区试办10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引起了一场肯定与否定的争论。开始毛主席不知道这场争论,直到8月初他从中共中央华北局的报告中了解到争论双方的意见时,才明确表示,山西省委的意见是正确的,这场争论才告结束。
在互助组基础上试办初级社,是当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的赖若愚同志首倡的。当时我任省委副书记兼宣传部长,亲身经历了这场争论,现在根据档案材料、我的笔记和回忆,把争论的前前后后,如实地写出来,提供给中国合作化史研究者参考。
初级社试办前晋东南老区的基本情况
1949年9月旧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之后,当时任省委副书记的赖若愚同志对即将赴晋东南任地委书记的王谦同志说,长治地区是原太行、太岳两个战略根据地的腹心地区。这个地区完成土地改革已经有了三到五年的时间。老区的群众在想些什么,有些什么问题,应该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采取什么方针和措施,才能把老区的工作提高一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希望你经过调查研究,向省委提出建议。
1950年春和秋冬,长治地委先后两次组织干部对农村经济、互助合作、阶级关系、党内外思想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此同时,省委、省政府也几次派出分管农业的同志到晋东南进行考察。经过调查研究,发现老区农村土改结束后,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 农村中相当多的党员、干部,在土改结束后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的情况下,看不到前进的方向,产生了“退坡”思想,满足于“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认为“革命到了头”。突出的事例,是晋东南襄垣县的一个农村党支部书记,公开宣布解散党支部,他在全体党员会议上说:“我们支部参加了抗日、打老蒋,现在土改分了地,日本、老蒋都打倒了,任务完成了,所以我们的支部宣布解散。”类似的个别事例,其它地区也有。当时我们认为,这些个别事例反映的政治思想倾向,充分验证了毛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的“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的科学预见。我们认为,党员、干部思想消极,组织涣散,看不到继续前进的方向,是把老区工作提高一步的主要障碍。
(二) 土改结束后,农村中农化了。经过三五年,农村阶级关系开始发生新的变动。1950年春在省委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上,王谦同志汇报说,今年入春以来,长治地区土地买卖现象之多,是历年来所没有的,占农户绝大多数的中农已开始出现两极分化。同年8月,省政府农业厅长武光汤同志和省委政策研究室郭忠同志写的《晋东南武乡县农村考察报告》中也说:据六个村的调查,1949到1950两年,有139户(占总户数的11. 8%)出卖土地410亩(占耕地总数的2.28%),有些富裕农民占有的耕地超过本村人均占有耕地的一倍、二倍以至三倍。有的富裕农民买不到地就放高利贷,说什么‘人赚钱累死人,钱赚钱发大财’,其年利率高达60%,甚至180%。”
到1951年春试办初级社之前,据长治地委报告,全区新富农已占到农户总数的0. 8%,由中农下降为贫农的占11.7%。我们认为,农村两极分化的趋势是明显的,发展是很快的,它提出了在新形势下我们党如何领导农民的问题。
(三) 具有七八年历史的老区互助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相当多的互助组出现了涣散现象,有些常年互助组变成了临时互助组,有些临时互助组散伙了。这种涣散现象在农忙季节表现得特别突出。我们的考察证明,凡是互助组涣散严重的地方,大多是党支部迷失方向、两极分化严重的地方;造成涣散的主要原因是农民个人发家致富的自发倾向没有得到正确引导。另一方面,我们在考察中还发现,多年来涌现出的一批先进互助组,由于党的领导坚强,同供销社、信用社配合密切,长时间实行分工分业,依靠劳动积累,建立了公积金制度,有了公共财产,实行了一定范围的按劳分配,因而相当巩固。具有以上进步因素的互助组在晋东南全区有340个。在这样的地方,不存在互助组涣散现象,也不存在买卖土地、放高利贷等两极分化的现象。我们认为,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出发,不仅需要总结先进互助组的经验以解决互助组涣散的问题,而且先进互助组本身也由于自身的局限,因而不能满足群众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所以它也面临着把互助组提高一步的问题。
1951年2月,山西省委召开党的第二次代表会议。2月23日已经担任省委书记的赖若愚同志代表省委作了报告。3月,赖若愚同志就山西党代会情况向华北局的报告中说,根据老区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委决定在老区农村继续改良生产技术、推广新式农具的同时,“必须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
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决定一方面把现有的国营农场、新式农具站办好,以影响农民:一方面推广已有的好经验,并在长治各县每县试办几个合作社—采取按土地按劳力两个分配标准,征集公积金,积累公共财产。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按劳分配的比重。至于一般的互助组,仍然强调与提高技术相结合,与副业生产相结合,与供销合作社相结合。”
这一年3月下旬,长治地委召开全区互助组代表会议,围绕如何巩固提高互助组、试办不试办农业社的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经过争论,达到统一认识,一致同意试办农业社,并对如何办好农业社,提出了许多创造性、建设性的宝贵意见。10多天的会议,确定了办社的原则和条件。办社的原则是:①社必须自觉自愿,并保证社员退社自由;②采取按土地和劳两个标准进行分配;③实行按劳分红为主,兼顾土地分红的则;④社内实行民主集中制。
①政治条件是要的,必须是党的基础好,党员觉悟高;②互助组的基础好;③有较好的自然条件;④距领导机关较近,以便帮助。
会上,25个互助组的代表要求试办合作社,经地委研究确定,在武乡平顺、壶关、屯留、襄垣、长治、黎城等七县的窑上沟、东章、西监章、枣烟、川底、翠谷、东坡、长略、南天河、王庄等10个村庄试办初级社。10个社的入社农户190户,其中农188户(多数是土改前的贫下中农),贫农2户。10个社共790口人,其中党团员147人,男女劳力313人,共有耕地301亩,入社耕地2212亩,占73.5%,自留地807. 6亩,占27.5%。另外,还有军烈属代耕地和租入地291. 4亩。著名劳动模范李顺达领导的互助组当时也积极要求试办初级社,但地委和省考虑暂不试办为好。以上这一切说明,省委和地委对于试办级社既是积极坚定的,又是慎之又慎的。
正在互助组代表会议进行期间,华北局政策研究室的调组到达长治。1950年11月14日,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发表《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提出土改后农村出现两分化趋势,有些互助组涣散解体。对此,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不同看法,经华北局同意,派来了调查组。调查组对公积金性质,社员退社带不带走;土地分红应占多大比例;没有拖机,合作起来有何作用等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长治地委同意调查组的意见。调查组将长治地委的做法和双方分歧,整理成文,经地委书记王谦同志阅过并加注了不同意见,报告华北局。调查组回到太原,向省委作了汇报。当时省委书记赖若愚同志明确表示省委支持地委的意见,并且认为这个分歧的实质是如何对待私有基础的问题。省委认为,退社不带走公积金,这虽然没有根本改变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因素。这就是围绕试办初级社引起的一场争论的开端。
调查组回北京向华北局作了汇报。华北局决定召开五省、市、区互助合作会议,讨论山西试办初级社问题。省委接到通知后,于4月17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赖若愚同志起草的山西省委向中央、华北局所作的《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见【附件一】)的报告。报告分析了山西老区互助合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试办初级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但不是向着七届二中全会指出的集体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这一问题,我们是很注意的。如搞不好,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报告还认为,“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新因素主要是指先进互助组内已经有了“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因素。“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当然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报告强调,只有采取有力措施,包括国家的扶植和优待,才能逐步增强互助组内的进步因素,才能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省委决定派参加了常委扩大会议讨论的王谦(长治地委书记)、黄志刚 (兴县地委书记)、武光汤(农业厅长)、王绣锦(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参加华北局召开的互助合作会议,并委托王谦同志将省委的报告亲交主持华北局日常工作的刘澜涛同志。会议一开始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华北局政策研究室有的同志说,土地改革后应当巩固私有基础,逐步动摇私有基础是错误的。没有机械化就不能实行合作化、集体化。与会的绝大多数同志批评山西省委的报告不符合新民主主义政策,不符合《共同纲领》,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有的同志甚至讥讽王谦同志“标新立异”。在争论中,王谦、黄志刚等同志坚持认为,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正确的。应当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克服农民自发势力,积极试办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黄志刚同志还以兴县早在解放战争期间即由农民自动创办起来并坚持至今的八个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例,说明山西省委报告的正确性。会议开了四五天,意见没有统一。最后,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哲人作总结,他根据少奇同志的原则指示和华北局常委讨论的意见,系统地批判了山西省委的报告。山西参加会议的四位同志明确表示保留自己的意见。会后,刘澜涛同志又找他们当面说,少奇同志不同意省委的报告,你们回去告诉省委,不要再坚持请示报告的错误观点,要读点有关的书,要向华北局表态。
5月初,王谦同志等回到太原立即向省委作了汇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对华北局的批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为对几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有向华北局申述的必要,接着讨论通过了赖若愚同志起草的《关于互助组会议的几个问题》(见【附件二】)的申述报告。①4月17日省委向中央和华北局的报告,主要研究解决的是互助组和初级内部的问题,而华北局互助组合作会议却把它当作了一般的农村社会问题来进行批评;②我们试办的初级社,具有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两个特征,既承认私有基础的存在,又肯定社会义因素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它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而从华北局调查组到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我们的批评,都不承认我们试办的初级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③我们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全省试办10个初级社,带有科学实验的性质,怎么能说我们把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革命混淆了起来呢?④我们在试办的10个初级社内,采取限制富农的政策,是合作社的性质所规定了的。互助合作会议抓住我们4月17日报告中“富农庄园”这个词,就认为我们要普遍限制富农。我们认为,在互助组、初级社内部限制富农,并不妨碍对组、社以外富农的保护,犹如供销社和手工业合作社不妨碍私人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样的。⑤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对我们4月17日报告批评最多也最尖锐的是这段话:“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这段话,是说的初级社里边,而没有说初级社外边;在初级社里边,说的也是社会主义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相对减弱,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这样讲并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共同纲领》规定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申述报告的最后一条是“陶鲁茄同志在京,希能找他谈一谈”。
当时我正在北京参加中央和华北局分别召开的宣传工作会议,收到省委派人送给我的申述报告后,在会议间隙刘澜涛同志找我谈过一次。他给我讲了华北局5月4日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请示报告的批复,认为山西试办的合作社“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当时我的口头申述他是听不进去的。5月6日,赖若愚同志和副书记解学恭同志以两个人的名义致电华北局,对华北局的批评又一次进行申述,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七届二中全会已经明确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是新民主主义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我们试办这种初级社,不存在违背“共同纲领”的问题。5月7日,少奇同志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批评山西省委想用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向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中国党内有很大的一部分同志存在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6月1日,我被通知参加华北局办公会议。会上,薄一波、刘澜涛同志针对山西省委的请示报告和申述意见又进行了批评。刘澜涛同志除了重复华北局的批复内容外,还说,山西的互助合作一贯是正确的,为什么突然发生现在的错误,不会是笔下之误,不是偶然的。回去以后,省委再讨论一下,交待一番。我解释说,省委4月17日的请示报告,是经过一年多的农村调查产生的,是反映了老区农村的实际情况的。省委对互助合作组织之外的农村工作、农业生产的指导思想,反映在我们已经上报的1951年春劳模会议的总结报告中。薄一波同志说,山西省劳动模范会议的内容是正确的。你们省委在互助合作问题上一向也是正确的。但研究这个问题,钻一下,钻出毛病来了。但这是属于认识问题。他的讲话,对山西省委的批评更严厉、更系统,根据我的笔记,其要点是: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只能搞互助组。……现在是三年准备10年建设,13年或15年之后,才可以考虑到社会主义问题。将来实行社会主义,不是先从农村,而是先从城市,即先工业国有化,然后才是农业集体化。
富农要求参加互助组或者互助组有了富农,虽然贫农不满他们剥削,但又离不开他们。领导上应采取不干涉态度。将来富农要以阶级姿态出现的,甚至有些村支部、村政权会被富农操纵。纵然如此,我们也不怕,因为有百分之九十的农民站在我们一边。富农一定会发展。大一些多一些有无关系?没关系。这就是“养肥猪”政策。养肥了将来更容易剥夺它。现在富农固然有剥削,但也有好处,能稳定中农,有利社会生产。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搞社会主义的基础。现在对富农没有什么限制,将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出现后,可以采取税收、价格、工会等办法加以限制。农业合作社并限制不了富农的发展,反而可能被他们操纵把持,即使这样也不可怕。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轻易地动摇、削弱和否定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不要怕农民冒富,只有80%的农户发展到“三马一车一犁”的富裕程度后,才可由他们自愿地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取消私有只能采取革命剥夺的手段,不能采取逐渐动摇、肖日弱直至否定的办法,因为那样会打草惊蛇。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思想。将来搞社会主义,在城市20人以上的大工厂,都采取剥夺的手段,20人以下的小工厂采取逐步收买的方针。在农村搞集体农场是一片一片搞,估计先东北,后华北、华东、华南,不是全国一起搞:但又不是逐渐的,而是用一二年时间来一个革命运动就解决问题。农业集体化要等机器,不要机器不妥当。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
普遍发展农业合作社是错误的,现在搞合作社,富农反对,中农动摇,贫农要求,供给制干部热心。现在试办农业社,只能起到培养干部、积累经验、教育农民的作用,不能有别的作用。企图由此直接转变到集体农场是错误的,它本身没有前途,将来实行集体农场,它是要被取消的。
最后,少奇同志对着我说,你们试办几个是可以的,但不能推广。你们不要注意那些空道理,要注意那些如何管理的具体办法。
6月29日,薄一波同志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纪念中国共产党三十周年》一文,也根据少奇同志的谈话精神,不指名地批评了山西省委。
7月3日,刘少奇同志批转山西省委报告,批语全文如下:“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和避免。
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
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作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并在华北局《建设》杂志上刊登了这个报告。
随后,毛主席找刘少奇同志、薄一波同志和刘澜涛同志谈话,明确表示不支持他们的意见,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一波同志把毛主席的态度告诉了正在北京治病的赖若愚同志,他打电话对我说,毛主席肯定山西省委的意见是正确的,不要再检讨了,赶快准备材料,参加毛主席决定9月召开的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从此,这场争论宣告结束。
【1959年3月,陶鲁笳(左排二)参加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第二次郑州会议),右排二、三为毛主席、刘少奇】
前面提到华北局要我们读几本书,讨论一下,交待一番,意思是要我们从理论上理解少奇同志一系列讲话和批语对山西省委批评的正确性。我们学习了马克思《资本论》的有关章节,《哥达纲领批判》,恩格斯的《德法农民问题》,列宁的《论粮食税》、《论合作制》,毛主席的《新民主主义论》、《组织起来》、《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和《共同纲领》。我们是一向尊敬少奇同志的,是抱着发现和检讨自己的问题的态度去学习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的。但是在学习理论之后,我们感到少奇同志对我们的批评在主导思想方面,有许多问题是难以理解的。
在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结束之后,要不要引导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由新民主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方针问题。
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讲到新民主主义经济时说:“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
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主席更为明确地指出“合作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是新民主主义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1949年春天一波同志向我们传达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传达了毛主席在会上讲的这样一段话:“如果只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就不能解决谁战胜谁的问题。我们给农民分配土地,只是无产阶级对农民群众实现了一半领导权,还没有实现全部领导权。只有组织合作社,把农民引导走向集体化,才是实现了全部领导权。如果我们让资本主义领导了农民,那么就连这一半领导权也要失掉的。”
我们学习了毛主席关于合作社的一系列论述,觉得少奇同志批评我们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是难以理解的,在理论上也是难以接受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消灭私有制,采取什么方针、政策在广大农村实现这一目的,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方针问题。“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
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
我们理解,土改结束后,对于农村私有基础采取保护的政策,但不能采取确保不变、任其自流两极分化的方针。对于农村私有基础中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党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步骤,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再到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变农民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这是我国特殊国情下农民可以接受的唯一道路。至于对富农,七届二中全会允许其存在和发展,但是,随着合作社由点到面、由低到高的发展,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竞争中,富农资本主义经济赖以生存的条件,将逐渐削弱,直至消失。因而消灭富农经济用不着采取剥夺的革命手段。但是,本文前面所引少奇同志对于富农和个体农民的一系列观点,尤其是采取剥夺的革命手段对待农村私有制,批评我们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在目前是“左”的,带破坏性的,在将来是右的,改良主义的。对此,我们是难以理解的。
在国家没有实现工业化,不能供应农村大量拖拉机的情况下,允许不允许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发展农业生产力,这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方针问题。酝酿试办初级社期间,我们省委就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过一场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提倡互助组使用解放式马拉新农具,是农业技术上的一种革新,它不仅有助于巩固互助组,提高农业生产力,而且也能推动城市机械工业的发展。另一种意见认为,农业现代化集体化,只有等到有了拖拉机才行。现在的解放式新农具,并不能根本改变木犁加牛马的落后状况,只是作了一点改良而已。针对后一种意见,赖若愚同志当场翻阅了《资本论》第十三章,马克思在讲机器与大工业时指出:“一切已经发展的机器,都由三个本质上不同的部分—发动机、传动机构和工具机或工作机—构成。”“工具机,机器的这个部分,才是十八世纪产业革命的出发点。”现在我们采用的新式的马拉大农具就是马克思所指的工具机或工作机,也即播种机、中耕机、收割机、犁土机等等。这显然和木犁加牛马有本质的区别,是技术上的一大进步,也是和目前我国的工业水平以及组织起来产生的新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为了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我们省委决定试办马拉农具站,并采取扶植和奖励的政策,鼓励互助组和合作社使用马拉农具。这是到将来使用拖拉机的一种过渡。对此,我们试办初级社时,思想是明确的。但是,少奇同志多次讲在没有国家工业化,没有拖拉机之前,是不能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只有等到百分之八十的农民有了三马一车一犁,才能在们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化,建立苏联式的集体农场。这也是我们所不能理解的。
为了从理论上进一步把问题搞清楚,我们反复研究了恩格斯在1894年撰写的《德法农民问题》,认为这一著作阐述论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农民问题的理论、方针、政策。
恩格斯在这一著作中列举了丹麦社会党人宣传组织农民互助合作的例证后说:“在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
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可以用两种方法: 或者从邻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者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威信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
“我们无须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效果到处都以极端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等到最后一个小手工业者和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的时候,才来实现这个变革。”(马恩选集第四卷312, 313页)
“你们企图在小农的所有权方面保护小农,这不是保护他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是延长他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
“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决不能像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剥夺小农。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恩格斯还科学地预见了工人政党取得国家政权后如何对待农民合作社的问题。他说:“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他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只限于金钱,而且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工肥料等)及其它各种便利。”(马恩选集第四卷311页)
读了恩格斯的这一著作,我们深感,毛主席在农民问题上根据中国的国情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我们读书学习的主要心得,反映在赖若愚同志发表在1952年4月26日《人民日报》题为《毛主席的<矛盾论>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钥匙》一文中。他的文章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分析了互助组在战争时期,和由战争转入和平时期以及由互助组提高到合作社矛盾变化的客观规律,得出了如下的结论:“加强工人阶级的领导,按照农民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逐步地(而不是粗暴地)把互助组加以提高,使合作的因素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并充分地显示它的优越性,来吸引农民群众倾向于它。
所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个渐进的形式,也就是走向农业集体化、近代化的一个过渡形式。”
我们从调查研究中提出的试办初级社的方针,设想的试办方案和具体政策,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属于“空想”,这一切都要由实践来检验,由实践作出回答。
初级社是否仅仅具有“展览教育”的作用呢?不是的。
初级社试办的头一年,就显示了他在发展农业生产力方面的巨大威力,远远超过了我们的预想。
在农业生产方面,10个社普遍增产,当年粮食平均亩产超过上年21. 5%,超过当地好的互助组9%,超过好的个体户28%,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普遍扩大,普遍增产,交售给国家的棉花、油料、烟叶等工业原料超过上年一倍多,有助于国家工业化。在工副业生产方面,10个社的总收入4156万元(旧币,下同),每社平均410万元。在社员分配和公共积累方面,社员户收入同1950年相比,折成粮食计算,多收一石(折合263市斤)以下的占3.1%,多收一石至五石的占38.4%,多收五石至10石的占26.3%,多收10石至20石的占23.1%,与上年持平的占6.7%,比上年减收的占2.7%;社员人均收入折款38.018万元,互助组人均32. 043万元,个体户人均30. 5万元。在社员生活提高的同时,集体经济壮大了,10个社已有公共山林600多亩,公有土地31. 6亩,农具177件(内有新式农具和机械57件),牲口17头半,羊449只,公积金折粮315.85石,其它生产资料折粮256.92石。办社头一年的巨大成就,使社员们欢欣鼓舞,互助组和个体户纷纷要求入社,有的中途退了社的社员重新申请入了社。“农业社一年闹下这么多家业,真是兴旺发达,这是单干户一辈子也办不到的。用铁棒打我也不出社啦!”
为什么初级社取得如此瞩目的成就呢?
首先,它解决了依靠什么人办社的问题和互助组不能解决的扩大再生产问题。
10个社入社农户190户,其中6 0%以上都是翻身农民,790口人中有党团员147人。这就说明,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不是如批评意见认为的是少数贫农的要求,而是占农村人口多数的翻身农民的要求。初级社变互助组的“吃甚种甚”为“因地种植”;对生产的投入、新农具新技术的应用远远超过了互助组:特别是在挖掘劳动力资源,吸引妇女参加劳动,促进分工分业发展工副业方面,更是互助组做不到的。这就说明,初级社大大优越于互助组,是初级社增产增收的一个主要原因。举一个生动的例子: 东监章社员魏书堂,在纺织厂干过,有织毛巾、袜子的手艺,入社后,社里办了纺织组,让他带着几个妇女纺花织毛巾和袜子。后来又成立了运输组,到河北去时捎盐,回来拉棉花。不仅发挥了魏书堂的特长,而且为几十个剩余劳力找到了生产门路,发展了纺织业和运输业。
其次,没有文化的农民办合作社确有困难,但不像批评意见所说的那样没有文化就不能办。农民在办社实践中很快出现了学文化、学技术、识字扫盲的高涨热情,在上级的帮助下,各社都设立了教育基金,办了各种形式的业余学校、培训班,较快地解决了合作社需要的会计员、记工员、技术员等人才问题,不认识工票文字的生产小组长很快就认识了。这就说明,如同军队在战争中学会战争一样,农民在办社中学会了办社。
正如社内外群众反映:“农业合作社不但可以多生产,还能提高文化,提高觉悟,成了教育改造农民的学校。”
第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由于内部存在着土地私有和社会主义因素的矛盾,由于农民具有私有者和劳动者的两重性,党能否领导农民处理初级社内部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克服农民的自发性,鼓励其社会主义积极性,这的确是一个艰巨复杂的问题,但决不像批评意见所认定的那样不可能用合作社的办法来克服农民的自发性。
社员普遍关心、政策性极强的问题之一是土地分红与按劳分配的比例问题。开始长治地委提出,土地分红不得超过3 0%,劳动分红不得少于50%,公积金占10%,公益金占5%,教育基金占5%。各社在执行中,经过社员反复讨论,确定了各自的具体分配比例。武乡县的四个社,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奖励共占10%,土地分红占40%,劳动分红占5 0%。平顺、屯留两县的合作社,公积金占10%,土地分红占37.5%,劳动分红占52. 5%。壶关、襄垣两县的合作社,公积金占16%,土地分红占32%,劳动分红占52%。长治县的合作社,公积金占2 0% ,土地分红占30%,劳动分红占50%。这就说明,社员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都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妥善地解决土地多、劳力少的社员和劳力多、土地少的社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使全体社员户在增加生产的情况下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收入。第四,领导和群众普遍关心的再一个问题是合作社内按劳分配时能否克服平均主义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探索的问题。但是,群众的实践比我们高明得多,他们在办社过程中,为克服平均主义,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创造了许多办法。郭玉恩领导的川底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每前进一步都考虑到克服平均主义以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开始分组分地干活,按技术高低、体力强弱确定底分,体现分配的差距,又按劳动的好坏进行民主评议,体现分配的差距。继而实行定工、定质、定时、包工包产到组、超产奖励、减产受罚的办法。超产部分30%归公积金,70%奖给小组。小组把奖励部分的七分之六按社员劳动日分配,七分之一奖励本组公认的劳动积极分子和技术上贡献突出的人,这就进一步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省委和地委肯定并推广川底农业生产合作社按劳分配的办法,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如何克服平均主义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这样做,怎么能说我们把平均主义当作社会主义呢?
第五,社员普遍关心、政策性极强的另一个问题是社员退社带不带公积金的问题。在试办过程中,省委根据华北局的意见规定出社可以带走公积金。1952年3月21日至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范长江同志题为《川底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文中说:“社员出社时应否带走公积金和公共财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川底村社员的意见是有变化的,他们原来主张应该带走,现在99'/的社员都主张不带走。
在争论这一问题时,主张带走的理由只有一个,即认为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是社员劳动创造的,‘劳动’人各一份,既然出社,就应有带走的权利,否则是妨害了私有权。(一)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是社员集体劳动创造的,不属于任何人,应由集体享受,不能分配;(二)出社的社员在社时已享受了他劳动的成果,生产已经改善,他那一份土地也改良了,出社时带走他自己的土地和他的私有财产,已经得到很大的利益,不能要求再分;(三)公积金和公共财产的积累,不仅由于社员的集体劳动,还有国营经济和供销合作社等的帮助,个人更不能带走;(四)公积金和公共财产是不断发展的,社员也是不断变化的,不可能分清每个社员劳动所应得的部分;(五)公积金和公共财产如果分散,必然削弱社的扩大再生产能力,削弱举办各种事业的能力,而且对于社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利的。”
社员出社不带公积金这个被批评为违背了《共同纲领》规定的保护私有的政策,由群众丰富的实践作出了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回答。以上这一切生动地说明,只要真正实行群众路线,充分信任群众,相信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办社中遇到的一切复杂的矛盾和问题,都是可以顺利地得到解决的。它表明在我国并不需要以国家工业化和土地国有为条件,经过合作社就能够使土地的所有制逐步地由个体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而且能够创造新的农业生产力,以适应国家的工业化的需要。这就是初级社的实践作出的总回答。
1951年8月,毛主席肯定了山西省委4月17日的报告,但当时省委包括我在内并不完全清楚肯定的丰富内涵。1953年我听了华北局传达毛主席的几次谈话,才进一步懂得了毛主席肯定省委意见的真正含义。
毛主席在找少奇同志、一波同志、澜涛同志三人谈话时,讲过这样一段话:“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
“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191页)
毛主席说,要搞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七届二中全会已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有些同志忘记了,好像是新闻,其实早就是旧闻。二中全会决议明明写着:“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要犯大错误。”可是有些同志就是忘记了这个文件。“‘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为什么法律上又要写呢?法律是说保护私有财产,无‘确保’字样。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
“确立新民主主义秩序,你不能确立,因为每日每时都在增长着社会主义因素,天天在动摇着私有财产的基础,因此我们的提法应该是逐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因为是‘逐步’,可以反‘左’;因为是‘过渡’,也可反右。”
“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内社外都有矛盾。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半社会主义的,社外的个体农民是完全的私有制,这两者之间是有矛盾的。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同,互助组只是集体劳动,并没有触及到私有制。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
到将来,在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下,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妥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1955年7月30日,毛主席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前四天,即7月26日,单独找我汇报山西合作化的情况,地点在中南海游泳池边。我去时毛主席正吃午饭,他一见我进来就说,山西人来啦,坐。他明明知道我是江苏人,为什么叫我山西人呢?我想,他可能还记着1951年那场争论吧。山西的初级社从1951年到现在四年半了。初级社的发展是渐进的,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1951年办了57个,1952年564个,1953年达到2242个。
这三年的试办,我们是谨慎的,是一步一个脚印向前推进的,县区乡干部在试办中取得了经验,涌现出大批办社的积极分子和领导骨干,基本上实现了办一个成一个的口号。这样就为1954年的飞跃发展创造了条件。这一年我们计划发展一万个,结果发展到15196个。到1955年4月,又发展到31926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1%,我们一次又一次地体会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初级社的健康发展,带动了互助组的发展和巩固提高,克服了互助组涣散解体的状态(入社入组农户已占到全省农户总数的80%以上),遏止了农村富农经济的发展,晋东南地区新富农由千分之8降到千分之1。
毛主席问,你们的初级社在面上铺开了,有没有发生减产、死牛的情况?1953年2242个社粮食总产比1952年增长27. 6%,单产增长21. 6%,比互助组单产高21. 5%,比个体户高39%。1954年全省因灾减产4. 8%,而初级社占60%以上的平顺、武乡等20个县粮食比上年增产3.8%。
全省的大牲畜,由1951年的184万头,1954年发展到213万头,年递增率为10%,其中骡马的递增率高达15%,适应了初级社添置新式马拉农具的需要。特别是,现在晋东南老区在1276个老社中,生产水平已经达到或超过富裕中农生产水平的即占38%。这就为下一步过渡到高级社创造了有利条件……
毛主席听了很高兴,他深刻地分析了苏联集体化减产死牛,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直到现在还没有达到十月革命前的最高水平的教训。我向主席告辞,他一再叮嘱我要接受苏联集体化的教训,一定要增产,一定要增牛,一定要使我们的合作社比苏联的集体农庄搞得更好。毛主席的上述几次谈话使我对这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深刻的认识。
【1964年3月,陶鲁笳最早向毛主席汇报了大寨和陈永贵的事迹,在毛主席提倡"农业学大寨"运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图为:陶鲁笳和陈永贵】一、 问题的提出
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我们去年曾强调地提出了“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这一涣散趋势,并未完全扭转。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这一问题,我们是很注意的。如搞不好,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这是一方面的情况。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的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是十分重要的。
二、 那么,我们应如何增强新的因素,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呢?最根本的问题有二:
第一、 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分歧的,有的同志的意见:互助组织仍是私有基础,同时公积金也不可能保持互助组内等价的生产关系,所以公积金,出组可以带,按互助组成员享用公积金也不妥当。而我们的认识,却与之相反,认为: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是出组不带。
因而在公积金问题上,重要的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按土地应产量征集。(二)为全组成员所有。(不以征集时土地产量多少为准)每个成员在公积金的处理上,都有自己的平等权利,一人一票。(三)出组不带。至于公积金征集多少?我们认为这不是原则问题,可根据生产发展的情况和组员的意见确定。
第二、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问题。应采取按劳力、按土地两个分配标准,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总之,我们认为,把“公共积累”和“捞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中逐步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三、 尚须注意解决的几个比较具体的问题。第一,公积金如何使用的问题。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比重应多一些:公益事业数目不要大大。第二,在已有公积金的互助组,新吸收组员应予优待,但也应带一定的股金。第三,国家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予优待。
华北局:
王谦同志等今天详细汇报了互助组会议的内容,有几个问题,我们觉得还有申述的必要:
一、 此次会议是互助组会议,所以我们四月十七日的意见是讨论关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问题,而不是一般地讨论农村问题或农业生产问题,这一点是必须首先弄清的。关于一般的农业生产问题,我们的思想是否有错误,请审查劳模会的总结。
二、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属于合作社的性质,是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属于同一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公积金,按劳力分红,反对资金分红。我们所试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同时存在,也抽一定的公积金。这是否可以说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一点社会主义因素呢?社会主义的因素,是否对于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呢?当然可以不这样讲,可是这样似乎也不算错。我们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华北局考察组的同志强调私有基础而否认农业合作社的半社会主义性质。但是除了私有基础之外,社会主义的因素似乎也应该看到,而且加以扶植。
三、 我们是不是现在就普遍推广这种做法或过渡到社会主义去呢?显然不是的。我们在晋东南试办了10个,晋西北兴县原来有三个,全省一共是13个。不过因为是个新问题,是带研究性质的,所以我们很重视。它的发展前途如何,我们从来没有结论。那么这能不能说是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混淆起来呢?似乎不能这样说。
四、 关于富农问题,我们坚持了中央的规定,允许富农的存在与发展。所谓限制富农,是指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的富农。既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不准资金分红,限制资本家在合作社的剥削,为什么在农业合作社不可以限制富农的剥削呢?这是合作社的性质所规定了的,并不妨碍对于互助组以外的富农的保护,犹如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不妨碍私人工商业的存在与发展是一样的。
五、 我们说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和按劳分配两个因素,是否对于私有基础的否定因素,它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这也是说的合作社里边,没说合作社外边。而所谓逐渐,是说上述两个因素逐渐加强,私有基础就相对地减弱。当然这只是指的生产手段,而且这是个历史过程。这一点,似乎也不违背共同纲领,因为合作社也是共同纲领所规定的五种经济之一。
六、 陶鲁茄同志在京,希能找他谈一谈。
以上意见妥否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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