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句话寓意法官必须心性纯洁,使自己的思维习惯流淌着法律的因子;同时,法律是最高标准,法官的职责就在于捍卫法律的尊严。由此,笔者进一步想到的却是,客观真实性与法律合法性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何者更重要的问题。
近几年,多起错判案件先后进入舆论视野,引发人们的过度猜疑,在司法审判的合法性与客观真实性的选择问题上,审判工作被置于放大镜之下全程关注。笔者认为,认知领域和司法领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场域,二者差异巨大,由此决定了司法审判必须做到合法性优先于客观真实性。
首先,坚持合法性是司法审判的最高标准,审判过程才能合乎程序。程序正义是司法审判必须追求的目标,缺失程序正义就难以实现实体正义。认识领域强调,没有认识到事物的本来面目就不能轻易下结论。然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案件作出裁判,从而实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受制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候真相已经无法(全部)查明,法官的职责决定了法官不能以真相尚未查明为由而拖延裁决,否则矛盾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会引发更大的矛盾,这就是法律规定案件审理期限的原因所在。此时,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与事物的本来面目就会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保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会也不应当“把黑说成白”。
其次,坚持合法性是司法审判的最高标准,审判结果才能回归公正。程序正义得到保障后,案件审理还必须实现实体正义。认识领域要求一旦真相被查明就必须无条件地以真相作为最终结论。然而,司法领域不然:结论的作出可能因某些法定原因而被迫背离真相,最常见的就是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也许符合事实真相,但因为获取途径违反法律规定,法官仍旧不能采纳,但此时法官作出的裁决依然合法且公正。这说明,还原真相并不是裁决必须使用的手段,只不过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查明真相是最完满的法律求证,这个过程把程序正义渗入到实体正义当中,使最终的审判结果公平公道。
最后,坚持合法性是司法审判的最高标准,审判思维才能顺应趋势。司法审判也必须朝着司法现代化的方向进行。法治时代之下,事实虚拟已发展成为一种现实技术,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下结论成为司法活动的常态。司法活动在时间上越是往前推移,越强调尊重客观事实,而以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为标志的后现代司法活动将成为司法审判的新趋势,这与认知领域不能以虚拟的事实作为结论形成巨大反差。
法律赋予法官一个“特权”,即无条件地尊重法律,而非无条件地尊重事实,坚持合法性是司法审判的最高标准就是在正确履行职责,就是在坚守正义,法官作为最纯正的法律人应该始终保持这样的职业自信。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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