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所有制问题的讨论很是热闹。主张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有之,主张“国退民进”、让私企“成为重要执政力量”的有之,倡导“淡化所有制”的亦有之。
笔者不敏,未敢置喙。但我们不妨听听老祖宗是怎么说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44页曾非常明确地指出:
【“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
马克思这段话告诉了我们什么呢?
首先,马克思这段话直截了当地告诉我们:区分不同经济时期的,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是区分社会经济结构的标杆。
比如说,我们把原始部落或氏族共有的生产资料,和原始部落或氏族全体劳动者直接结合的社会经济结构,称为“原始大同社会”。把奴隶主以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的方式,使生产两要素结合的社会经济结构,称为奴隶社会。在典型的封建社会,作为最关键的生产资料的土地和作为农业劳动者的农奴,是借所谓“授土授民”,即分封的方式使其在贵族领主的手中结合起来的。而在非典型的封建社会——如我国自秦始皇以后,地主占有的土地,是通过租佃方式和农民劳动者结合的。至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大家都很清楚,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就是资本雇佣劳动。
上述这一点,大概持异议者不多。
其次,就笔者的理解,马克思这段话还告诉我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也是区分社会经济结构性质的标杆。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不必说了,因为持异议者不多。现代社会呢,至少按马克思本人(不是所谓“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凡是以资本雇佣劳动的方式方法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社会经济结构,其性质就是资本主义的。再进一步,比如我国按“初级阶段”的现实,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那又如何考察其社会经济结构性质呢?笔者思量,这要看哪一种所有制是占主体、主导地位的“普照之光”。我国宪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以此观之,目下的所有制问题的争论,实质是各种所有制在争抢自己的“普照之光”的地位。而看似不偏不倚的“淡化所有制”,实质是要“淡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淡化”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
但可以坚信,谁敢违宪逆行,在所有制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不管成功与否,都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第三,就笔者的理解,马克思这段话还告诉我们,不能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仅仅看做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或看成是西方经济学所说的“产权”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涵,在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仅就生产资料归属谈生产资料所有制,很多时候是谈不清楚的。比如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这农业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你说是属于谁所有?是国家所有?那岂不是“公有制”了?是“天子”个人所有?事实又并不尽然;属统治阶级集体所有?这显然也说不通。又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二战后,都出现或大或小的一块“国有经济”。有的国家其占比还不低,如挪威、瑞典、芬兰、卢森堡等北欧国家超过50%;西欧如英国、法国也占25%以上。如果仅就生产资料归属谈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这些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岂不比我国更“公有制”了!
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的产生及其本质,恩格斯早就有过精辟的解析:“猛烈增长着的生产力对它的资本属性的这种反作用力,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做社会生产力看待。……但是,无论向股份公司和托拉斯的转变,还是向国家财产的转变,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在股份公司和托拉斯的场合,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而现代国家也只是资产阶级社会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外部条件使之不受工人和个别资本家的侵犯而建立的组织。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第436页。)可见,恩格斯和马克思一样,没有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仅仅看作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是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来考察和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
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形式,来考察和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也确然能一通百通,无论是中外社会经济结构,都可看得格外清晰。
或曰,既然不能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仅仅看作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那为什么马、恩两位在《共产党宣言》中“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而且庄严地申明:“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呢?恐怕这道理很简单,不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我们何以能铲除资本雇佣劳动?这是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呀!
第四,根据上述三点,我们还可以得到一点启示:对于科学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公有制”概言其基本规定。比如说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方向当然是对的,但更重要的是探索和创新科学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的方式方法。如果按新自由主义的顶层设计搞资本雇佣劳动,那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对广大劳动者、对科学社会主义事业,不仅毫无意义可言,而且分明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把戏。
那么,究竟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的方式方法呢?在《资本论》第一卷“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节中,马克思曾这样表述: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也许是马克思的这段话,太富当年德国哲学的思辨色彩;也许是个人所有制的这个“个人”,很难与头脑中的公有制取得平衡,所以有人怪马克思说得不明确,使这个问题成了“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
确实,这个“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需要我们探索并破解。如果马克思把我们面对的所有问题都解答了,我们后人岂不是太无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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