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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混改不能变成“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国企改革再评论之二十一
点击:  作者:梁军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0-08-29 1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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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2014年3月10日,我在《南方日报》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题目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目的在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初步统计了一下,在我公开发表的文章中,直接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标题元素的,就有3篇。而标题上没有体现,在内容方面涉及的,那就多了去了。

今天介绍第一篇。标题已经清晰地表明我的观点,混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

对新一轮国企改革,我最不放心,或者说最警惕的,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我认为,混改搞得不好,很可能成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个豁口。

十八大以后,所谓的市场派(见《市场派的底牌,我早就看到了——国企改革再评论之十八》),在理论上已不可能形成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正面攻击的杀伤力,混改却成为在实践上推行渐进式私有化的可能。因为国资系统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清晰的底线,而国企领导人大都有可能对混改而来的个人持股有所期冀。因此,彼方集中火力于此,一旦突破,将成溃堤之势,一泻千里。于是,本人对混改这一主题的研究发声最为密集,所持观点最为明确。

我所发表的3篇关于混改目的在于完善国企“现代企业制度”文章,都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2013年11月),颁布《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文件之前(2015年9月)。之后,至今,本人的基本观点并无动摇,反而日益坚定,并推出关于混改准确定义、对混改实施综合评价等研究成果(在后续“再评论”文章中会涉及)。

现在看来,可以十分自信地说:在混改这一理论与实践领域,本人尽到了智库学者的责任,即看早一步、看深一层、看远一程。

更重要的是,本人的研究观点,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同频、同调、同向。这是十分值得自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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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发表于2014年3月10日。在此之前的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学习研讨班上说:

“各方面对改革措施的理解,相关解读大多符合中央精神,但也有一些不够准确、不够全面的问题。比如,只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讲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只讲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讲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甚至认为国有企业根本搞不好、应该消失。”


各位请注意了!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那些“不够准确、不够全面的问题”,有两项是必须澄清并予以纠正的,其中一项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问题!可见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指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核心目的,即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如果推进了混改,搞得似模似样、轰轰烈烈,即使引进了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甚至还搞了员工持股,但是,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乏善可陈,徒有其名,那么,这样的混改就是不合格的,没有达到国企混改目的,混了以后也将不可持续,乃至最终还是要断送掉国企的前程。如果在此过程中,为了吸引民资混合,还做出了某些让步,给予了一定的折扣优惠,那可就更加得不偿失了,属于标准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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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有一句俗语:“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可以套用这个概念来表达,即:“不以完善国企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的混改都是糊弄党中央”。

这里我解释一下,为什么一定要与民资(或曰非国有资本)的混合才能算真混改的前提。

本人也曾听闻,当与民资的混改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逐渐陷于停滞时,国资系统内部有这样一种说法,即不同出资人主体的国企之间相互参股,也算是混改的一种。我甚至看到某高层也在一个内部会议上提倡“我们自己先混起来”。

其实,从现代企业制度“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公司治理机制成因来看,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不同出资人主体之间要“相互制衡”?因为谁都担心缺乏制衡的一方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为什么民营资本更加青睐“相互制衡”?因为民营资本的完全私有属性,真金白银是自己掏出来的钱,哪有不上心进而不制衡之理?在单一出资人的国企,本该发挥相互制衡作用的董事会,其成员都来自上级任命,都不是自己掏的钱,发生损失或侵害行为,基本上与己无关。况且,国企沿用党政机关的权力主导模式,一把手非常关键,某种情况下能决定班子成员的仕途和利益。于是,在做集体决策,在需要董事会成员(也即班子成员)发表个人独立意见的时候,但凡正常的人,都会以董事长(党委书记)的想法马首是瞻,谁也不会拿自己的前程来挑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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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不同国资出资人主体组成的董事会呢?理论上会因各为其主而相互制衡。但是,从根子上说,毕竟依然不是自己的(老板的)钱。所谓发挥制衡作用,依然是一种行政职务行为。小事一桩倒还可以,真到撕破脸皮的份上,还是会有所顾忌。反正不都是国家的钱嘛!犯不着伤了和气。

这里,我用了一个独家的概念:职务行为。国企内部的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监事会等等,包括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外派的上述人员,为什么不能管束住内部的腐败或错误决策?从根子上说,这些需要撕破脸皮做监督的人,都是职务行为,都不是出于经济人内在动力的自觉行为。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引入民资(或国资进入民企),就是要借助于私人资本出资人出于对自身权益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追求,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层面,对国资出资人代表可能的懈怠、盲动、自利等非市场化行为,进行现场监督、近身监督、全程监督,从而达到对国有股东有效制衡的效果,实现市场化的决策、监督、激励和约束,彻底改变国企市场化动力不足的问题。在这个层面上说,国资与民资混改,是搭私人资本监管动力的便车。

上面这个观点说出来,总让人心里有点不舒服。但是,话必须说破。良药苦口,来不得半点含糊,来不得肆意跑偏。吃透了中央精神,了解了其中的真意,具体该怎么混,怎么分配股权和董事会席位,大概就明白了吧?

在这篇发表于“1+N”系列文件出台之前的文章里,我提出了这样的混改原则——建机制为重,混多少其次;选企业为重,选资本其次;看时机为重,看时间其次。

您再看看后来的中央文件里的“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是不是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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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发展混合所有制目的在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南方日报》2014年3月10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热词。但是我们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要有正确的认识。否则很有可能出现为混合而混合、不知怎样混合的现象,偏离党中央的改革初衷,甚至产生新的问题。

“委托—代理”矛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表面意义在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若此核心目的不能达至,上述表面意义终将无所附丽。

简单地说,国企改革的难点在于,怎样使国有资本的具体代理人即企业管理层,在实际委托人即全体国民无法具体监管的情况下,能够尽心尽责创造利润,不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有人认为,只要不是完全私人占有,这个矛盾就无解,因而提出全盘私有化主张。将国企全盘私有化,可能会解决这个矛盾。但是全民所有的资本没有了,与资本主义无异,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利益。几十年国企改革历程所尝试的各种改革设计方案,其实都是围绕这个“委托—代理”矛盾而展开。

其实,在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即使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委托—代理”矛盾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提供了可能

经过漫长的实践摸索,以巨大的社会代价为基础,人类社会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基本成熟的运转规则和体系,即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机制——各方出资人和利益攸关方,在一个社会基本认同的法制框架下,通过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工会的授权与监管,实现既协调运转又有效制衡,同时保护出资人、管理层及员工的多方权益。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提供了可能。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年,全国人大通过《公司法》。2003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同时提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三次修订,《公司法》日臻完善。

为什么有的国企混合得好,有的混合得不好

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其一,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起公司治理架构,但是缺乏相互制衡的动力机制也是不行的。这种“动力”的来源,最真实地体现在非公有资本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最大化诉求。所以,国有资本自己跟自己混合是不够的,最好能与其他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其二,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非公有资本尤其是私营企业也需要依此路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有人说搞混合所有制可以发挥私营企业的冒险精神和灵活机制,实乃大谬特谬。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最大作用,就在于使企业的决策和执行符合科学、稳健的原则。那些“混合”得不好的企业,一定是公司治理机制走了样。其三,混合所有制也不是万能的。如果各方股东的价值观不一致,利益诉求不相同,文化不相容,虽然实现了有效制衡,却不能协调运转,内耗不断,两败俱伤。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原则

一是建机制为重,混多少其次。一切以《公司法》为指引,以完善公司章程为着力点,以搭建好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前提,不必纠缠谁的股份多一点少一点。在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下,非公有资本无需担心国有资本“一股独大”而以大欺小,国有资本也不怕非公有资本控股而损公肥私。非公有资本可参股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也可积极参股私营企业。

二是选企业为重,选资本其次。混合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优势互补、发展共赢,而不仅仅是做大资本盘子、挣面子。最好是在业务合作伙伴、同质竞争对手、供应链上下游等经营关联方面寻找战略合作对象,注重对混合企业成长经历、市场地位、发展前景、企业文化以及企业家人品的考察与选择。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引入纯粹的资本运营机构。

三是看时机为重,看时间其次。作为国资监管机构,需要排定工作时间表,以推动监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具体的每一家国有企业,却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为完成混合任务而混合。只要我们秉持开放、合作、包容、共赢的理念,真心实意地与非公有资本谈混合、谋发展,就一定能找到最适合本企业需求的合作伙伴,既能卖出好价钱,实现保值增值,又能实现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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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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