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前就有个别人对该法有聒噪和质疑,很庆幸当时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在乎这些聒噪和谬误,没有动摇坚定不移及时立此新法,为英雄烈士名誉保护铸就法律盾牌。近来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中仍不时听到些许噪音,笔者认为有必要回应及驳斥社会上对该法的聒噪和谬误,呈现事实,澄清谬误,让全社会在更深层次上理解贯彻实施该法。
一、回应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英雄名誉,却没有普通公民死后名誉保护法律条文,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是伪命题且罔顾事实。普通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关于死者名誉权受侵害后的司法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90年《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和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中,对此就有明确规定:第一,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第二,死者名誉权受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且海灯法师养子范应莲就海灯法师名誉权、鲁迅后人周海婴就鲁迅肖像权侵权诉讼皆以逝者后人原告胜诉。何来法律不保护公民死后名誉? 法律保护普通公民死后人格利益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从来就不矛盾,不要人为制造矛盾。英雄烈士名誉作为国家精神财富不仅享有普通公民的民法保护,且享受行政法保护。
二、回应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共产党树立的英雄名誉,国民党抗战将士名誉怎么办?只保护共产党英雄烈士,不利于民族和解国家统一。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英雄烈士认定的时间要素是“近代以来”。谁说英雄烈士保护法只保护共产党的英雄烈士? 1958年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文就已经将英雄烈士范围的时间起点上溯至“近代以来”,英雄烈士的范围自然包括大多数国民党抗战将士。但应完整理解法条文字含义和价值内涵。
英烈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以此法律条文含义来看,国民党部分将领在解放战争中参与内战与人民为敌,为反动腐败蒋氏政权效力自然不够上述条文所表述的英雄烈士标准。如张灵甫及部分国民党战犯虽早年参与抗战,但后期并未参与和践行“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奋斗而牺牲。注意上述法条中有“毕生”二字,前期有功后期有罪自然不能当作英雄烈士。
三、回应所谓内战无正义、内战无英雄。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政治的工具,是政治斗争的最高形式;战争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两类,消灭蒋介石国民党反动政权,推翻三座大山的人民战争有正义性,判断战争是否进步与正义,应在历史时点看是否解放生产力,看是否有利于多数人,看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从历史唯物主义历史观看解放战争是正义的。
从国际视野看,当今的世界大国都是内战后才开始快速发展的,英国内战推翻、限制了王权,德国内战统一了国家,法国内战促进了统一,美国内战制止了分裂(废奴历史进步),日本内战整理了秩序,意大利内战促进了融合。许多国家经内战而走上现代化,因此,内战有价值观、有正义与非正义,进步与落后之分,内战有英雄烈士。
四、回应英雄烈士保护法撕裂社会舆论。少数人诋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败坏社会风气,侵蚀国家主流价值观,侵犯宪法原则,伤害大多数国民情感。不立法规制任其恶言毒行泛滥才真正是撕裂社会舆论,在此问题上法律应规制少数人的所谓“社会舆论”,保护大多数人的社会舆论。近十年民间各界呼吁立法,立法呼声在社会在公众,全国人大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此法也说明该法所体现的民心民意、党心及国家意志。如不立此法放任诋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和言论,其巨大社会危害性将导致误国误民、裂国毁国。其具体社会后果表现为:
1、严重误导青少年,网络传播迅速,波及面广冲击力强,社会影响力巨大,混淆视听,毒化社会风气,作恶在当代,贻害在未来。
2、诋毁中共宣传的英雄是为了毁灭中共宣传的信誉。暗示中共的历史是宣传的谎言,历史虚无主义一种表现,挖祖刨坟抽刀断水。
3、消解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历史根基,侵蚀国家主流价值观、执政党精神遗产、民族文化魂魄及宪法理念,造成信仰迷失沦丧形成动物社会。
4、颜色革命的一种技术路径和手段。亡其国先去其史,灭其党先诛其心,苏联解体是最好的佐证和说明,苏联解体前出现大规模毁誉英雄烈士。
五、回应英雄烈士保护法可能妨碍言论自由。无论个体还是群体其自由实现的程度和可能取决于个体或群体内在或外在的资格、能力、条件。自由是相对的,认识的自由取决于当时的科技设施、工具、手段、当时的科技水平,行动的自由取决于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权利的自由取决于具体国家时代的社会发展条件,言论的自由取决于具体国家的宪法、法律。
美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十八种限制,其中第二项有关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第五项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第十八项毁谤性言论不受法律保障,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性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西方言论自由与保护公民人格名誉,包括英雄名誉,二者从来就不矛盾,并在世界各国形成共识。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都明确规定,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个人名誉,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公民和组织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不可超越宪法和法律。
六、回应英雄烈士保护法可能会干预学术研究。区分正常学术研究与不正常所谓“学术研究”并非难事,有相对客观可操作性的标准。明确区分正常历史学术研究与对英雄烈士进行污辱、恶搞、诋毁的界限,应保护正常的学术研究、学术自由,防止犯扩大化的错误,允许真正的、严肃的、实事求是的、有根有据的历史学术研究。
正常的学术研究,如基于新发现史料的考据、考证对岳飞在某个战役中功绩大小提出异于传统历史文献不一样的质疑,或指出对焦裕禄的报道有个别不实之处,当年为了突出宣传焦裕禄,作为焦裕禄的副手张钦礼有意将他做的一些好事也归在焦裕禄名下。指出这一点,还历史以真实,对焦裕禄的形象没有任何损害,这种正常的历史研究当然为国家鼓励和法律保护。
不正常的所谓学术研究,诋毁抹黑英雄烈士的文章有如下特点:
1、所叙“事实”没有出处,或出处不确切,或出处没有权威性,或仅为少数人的言论假设,没有其他证据的验证;
2、以某些人的只言片语,企图推翻一些因时间久远,已经无法证实的“事实”如狼牙山五壮士坠崖确切位置现在文献只能记载大致位置,如某一山坡一公里之内,已无法证实准确地点,而借口准确地点不存在就否定坠崖事实;
3、以对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考证(战士拔萝卜),否定历史事件整体事实,如狼牙山五壮士案中侵权者以坠崖时间当事人与后来追忆者有差别否定整个事件,却故意忽略日本档案当年报纸报道相关事实;
4、选择性利用史料、证据,对不利于已或质疑自己观点的史料、证据的有意隐瞒,对有利于自己假设的证据放大使用。这类文章带有明显的恶意,其效果就是丑化抹黑诋毁英雄烈士。
七、回应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共产党树立的英雄名誉,不会得到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认同,损害中国国际形象。我们基于保护国家价值观和宪法原则,保护民族精神和文化,构建呵护中华民族凝聚力与西方认同与否、与西方脸色好恶有半毛钱关系? 难道你先人遭侮辱诽谤,你祖坟被掘你维权或反击还要看第三者脸色行事? 且诋毁瓦解中国英雄烈士正是西方敌对势力所力图和希望看到的,难道西方敌对势力看到一帮宵小诋毁诽谤英雄烈士会痛心疾首?西方敌对势力只会像对待前苏联那样喜看中华民族愚蠢地毁灭自己的英雄烈士。
保护国家民族英雄烈士中国立法及司法不需看谁的脸色、谁的喜好,不需得到谁的认同和批准。相反,不尊重自己国家民族的英雄烈士才真正让人看不起,遭人鄙视,才有损国家形象。
法制发达就不该立法保护英雄,这都什么逻辑? 恰恰是法治发达的西方一些国家自己就十分重视英雄烈士保护立有英雄保护法。2000年美国《全国追思时刻法案》鼓励民众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和全国追思时刻积极参加各种纪念活动。2006年5月美国国会又制定了《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俄罗斯政府颁布了《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卫国烈士纪念法》等。我国的立法需求及立法必要性并不以国外有无同样立法为根据、为转移。国外有的,我们可以立,国外没有的我们照样可以立。
八、回应英雄烈士保护法是政治立法,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案件判决是政治判决。什么是政治? 在小清新、小知识分子眼中政治似乎就是贬义词。政治是意识形态,也是国家治理路径和控制手段,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发展是最大的政治。法律不能脱离政治,法律也是实现政治的工具,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手段,执政党和国家意志就是要上升为国家法律以利实施执行及发挥作用,政治也需借助法律获得长期稳定治理机制。诋毁瓦解英雄烈士名誉,对国家精神和宪法原则进行釜底抽薪的毁灭,法律不该出手有所作为?法律在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受损面前消极无为才是真正的失职。
此时讲法律的谦抑性实在是误国误民的小资书生气。法律积极作为保护国家精神和宪法原则没有什么客气可讲,法律维护有利于国家稳定、安全、发展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理亏和自卑。捍卫国家价值观及国家安全法律责无旁贷,法律必须积极作为,这是法律最大的政治正确。英雄烈士保护法就是一部保护意识形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大局的政治性法律,法律和政治同为上层建筑相辅相成,为国家社稷长治久安、基业长青共同发力、共同作用、共筑伟业、共襄盛举。
【吕景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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