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必须改变当前英雄名誉受到糟蹋后只有亲属后代才能起诉的被动局面。在我代理五壮士一案过程中,五壮士子女非常明确地提出:我们的父辈为人民打天下,难道他们的荣誉还需要我们这些后代来维护吗?难道国家没有维护先烈的责任吗?这个问题是非常尖锐的。像雷锋那样的英雄,上无父母,中无妻子,下无后代。他的荣誉如果受到践踏,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为他伸冤。
第二,法律必须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有很多部门事不关己,坐着烈士打下的天下,享着他们的清福,对先烈的名誉受到践踏无动于衷甚至说三道四。我建议,在实际捍卫先烈荣誉的过程中,通常由一些相关者提出诉讼建议的,应由地方民政部门或者军队的军委政治工作部提起公诉,如果相关部门对侮辱先烈的行为置之不理的,应该以渎职罪被问责。
第三,应以公诉为主要手段。首先,国家机关相对比较慎重,代表集体意志,相对比较客观,同时也防止国家机关不作为。如果确有肆意践踏英雄的言行,由公诉把握标准,把嫌疑人送上法庭。其次,个人起诉存在经济能力、法律能力等条件不具备的问题。比如,“狼牙山五壮士”之一葛振林的后代在广州,宋学义的后代在河南,都是退休的老同志,连来往的火车票和住宿费也负担不了。这次如果不是这么多见义勇为的人站出来,他们是没法担负起维护先辈荣誉的责任的,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起责任。
第四,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描述和界定,区分故意侵犯英雄名誉与正常学术研究之间的差别。只要不是故意践踏历史,评述历史和先烈当然是允许的。一些新的历史材料和新的观点,是可以在学术研究范围内存在的。学术研究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在这个范围内允许研究的过程有不足和缺陷。但学术研究不能颠倒黑白、造谣污蔑。历史虚无主义不是学术。洪振快的问题不是发现了史料而不让他谈,而是置众多历史材料于不顾,把烈士说成“土匪”,触犯了道德底线和相关法律。即使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法律原则也是清楚的。
第五,有必要明确群众举报和监督程序,以及对相关机构不作为的监督程序。
最后,立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践踏英雄人物和党史国史,已成为一些人去史亡国的重要手段,这种行为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罕见的,只在苏联解体前大量出现。维护英雄和先烈的名誉,需要全党全社会都起来斗争。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代理人;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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