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中央局,分局,前委:
下列各项,嗣后必须在事先或事后报告中央,经中央审查批准已在执行中者,除业已呈报者外,须将指示或决议或条例或命令补行呈报备审。
(一)税收政策,内分农业税(即公粮)、工业税、商业税。
(二)工资政策,内分公营企业工资、民营企业工资(包括合作社)、乡村工资。
(三)每年财政预算。
(四)全区脱离生产人员的数量和人口数量的比例。
(五)每年动员新兵计划。
(六)增加新的团、旅(师)及纵队的数量及编制。
(七)全区每年土改工作范围、政策及干部配备。
(八)全区生产计划、投资及贷款计划,内分工业、交通、矿业、航业、农业及商业。
(九)货币政策及发行计划。
(十)外交政策、外交事件之处理及外人宗教案件之处理。
(十一)文化教育政策,全区文教事业计划。
(十二)高级人民代表会议及高级政府组成中我党与他党及非党人员的配备。
(十三)我党与民主党派及非党人员合作的政策。
(十四)全区司法政策,即如何对待各类犯罪分子。
(十五)党校及军校的计划及教育方针。
(十六)区党委或省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配备。
(十七)旅(或师)一级及其以上各级主要人员的配备。
(十八)整党计划及政策(包括三查三整[1]在内)。
中央
已有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
[1]三查三整,见本卷第47页注[3]。
(选自《毛泽东文集》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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