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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华:法袍符号的西化倾向应当纠正
点击:  作者:邵华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  发布时间:2023-09-17 0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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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是一个民族文化的象征,是人的内在理念的外显。不同的职业制服,直观上反映了不同职业形象,深层次里则反映了不同部门的职业理念。司法是政治活动,法官服是承载着法治文化与司法理念的法律符号,彰显法官的政治理念和特定法律文化传统。

2000年中国引进西方法官袍,反映了中国法官司法理念的嬗变。它给跨世纪的中国司法改革打上明显的西方法文化色彩和宗教法传统的历史烙印,对中国司法和意识形态产生了长远的侵蚀作用。

在最近召开的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掷地有声地强调:中国人民要“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从司法界来说,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就必须对现行法袍及其隐含的法文化观念进行彻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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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法袍的历史背景和宗教文化意义

 


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来自于对神的宗教信仰。在西方,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仰体系,更是一种社会规范。而作为社会规范的宗教日趋进化,促进了西方法律的形成。据《塔尔衮残卷》记载,耶和华在创世之前,造了七样宝器,其中之一便是“法”(torah),即神的智慧,用黑火在白火上写就。在基督教教义中,对法的描述比比皆是。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借圣父、圣子、圣灵之名,罗马人虔诚的皇帝列奥和康斯坦丁申说如下”。像这样的宗教性表述在西方古代的法律中比比皆是。由此可知,西方宗教规范中不乏法律的叙述,而西方法律中又充斥了宗教的观念,西方宗教与法律就这样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宗教为法律提供了基本的价值观念,古老的正义、公平、平等观念无不来自于宗教;同时,宗教又保证了人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也就是说,西方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可,不仅仅是基于所谓“人性”,更是基于“上帝神”的意志。民众认为法官的裁判是借上帝之手做出的。这样,民众对法的“认可”便提高到了“信仰”的等级,凡事皆可由法官裁判。因此,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共和党小布什和民主党戈尔的纷争,最后交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而民众则乐意接受司法裁决的结果。这是由西方民主的神判基础决定的,是西方政治稳定的宗教神文化的体现。

因为西方法律权威性的根源来自于上帝的智慧和权威,所以西方国家法庭仪式的形成和西方宗教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庭仪式带有非常强烈的宗教色彩。人们敬重法律,如同敬重神圣的宗教;人们参与司法活动,如同参与宗教活动,能够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所以,法律就借助于这种宗教式的仪式,把法律精神和思想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社会公众内心的信念和对正义的期待,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同样,西方法官服饰—法袍也转自于宗教服饰。法袍(robe)作为一项特殊的服饰制度源远流长,它因袭于欧洲牧师的法衣制度(法衣又称教袍)。在西方,自古以来就把牧师视为一种圣职,是代天行道,所以每个教堂都修有法衣室,牧师讲经时都要穿上黑色长法衣。为保证牧师的遴选和俸给,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圣职授予法和俸给令。法衣因其神圣性、庄严性和神秘性而成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宗教符号(西方法袍基本为黑色,但在不少国家中,级别高的法官法袍则多以红色为主)。法官与牧师相比,牧师是以上帝的名义拯救难人的灵魂,而法官则依世俗法律解纷析难以实现公义,二者都有拯救的功能。高度符号化的圣袍具有很强的精神感召力,因而在经过思想启蒙,现代法律形成后,西方司法界仍然效仿传承教士教袍,由此实现了从圣衣到法袍、由天国到人间的跨越。这也是西方法官服与学位服都近似于教士的袍服的缘故(欧洲中世纪及前,审判和教育主要由教会垄断,西方现代教育也脱胎于中世纪宗教)。教士级别越低,教袍颜色越黑;教士级别越高,教袍颜色越红。教团成员的教袍颜色从黑色、蓝色、红色逐级递进,红衣大主教基本上以红色教袍为主。

笔者访问法国巴黎高等法院时,该院大法官向笔者展示了其法袍。猩红色主基调法袍的强烈视觉冲击,一下子就让笔者联想到法国历史上的经典人物“红衣主教黎塞留”(西方学位服设计也是如此思路,学士、硕士、博士服依次从黑色为主、蓝色为主、红色为主逐级递进。至于校长,则是纯红色学位服,地位类似于教团中的大主教)。西方法袍的传播源于欧洲文明的坚船利炮。地理大发现后,欧洲文明随着殖民扩张走向世界,以黑色为主的法袍很快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配饰。

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说:“有三种职业有资格穿长袍以表示其身份的,这就是法官、牧师和学者。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可见西方大多数国家法官的法袍,是一种文化符号,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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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袍的引进及其司法隐喻

一部法官服的发展史,可视作司法理念的变迁史、微缩的法官精神发展史。法袍作为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深植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我国现在的“法袍”纯属西方舶来品。

我国从古代到清末一直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审理案件的法官都是各级行政官员。他们审案时都穿与其行政职位相称的官袍,而无专门的法袍。在古代政治文化中,“獬豸,神羊,能角邪佞。”于是,秦汉两朝的司法官皆佩獬豸冠,獬豸冠成为中国法服的一种代表物。清王朝的御史和按察使补服前后绣着獬豸的图案,这也是法服。近百年来,中国的制度与文化一直在尝试“以夷变夏”,即用西方的制度与文化来改造中国。自清末以来,译移西方的政制与法律,法袍也作为司法符号引入中国。民国时期的法官服,是通过黑色对襟宽袖法袍的镶边来区分推事、检察官和律师。推事即法官着黑袍,在领、袖及对襟镶红边,领子为西服式敞口;检察官则着黑袍镶紫边;律师是黑袍镶白边。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彻底地废除了民国政府的《六法全书》,包括民国时期法官所采用的法袍。从1949年10月至1983年,法官没有实行统一的服饰制度,法官以中山装作为常服使用;1984年,全国法院首次实行统一服饰制度,法官着大盖帽、军警式制服,佩肩章。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吸收了西方法律的很多元素,其中司法仪式的引进也是重要一环。199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贺某方教授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文章,力主引进西式法袍。2000年的法官服改革,完全废弃军警式制服,以黑色法袍作为统一的职业服饰。同时期,检察制服改革并没有采用西式法袍,而是采用了现代西服。

法袍并非一个简单的司法符号,其带有丰富的司法隐喻,承载了西方法律文化、法治观念的隐性宣传,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对受众的观念和行为施加影响,实现意识形态的渗透。世纪之交,司法改革西化思维炽盛。在法学界看来,法袍是司法独立的象征或图腾,是“司法独立的‘屏障'”。有人著文公开称:期望法袍的引进能够使痼疾重重的中国司法打个“翻身仗”,彻底“改头换面”。《法袍与司法形象》一文,则公开鼓吹用西方的法律历史文化改造中国司法文化,鼓吹“法官独立”。有的学者认为,“法袍象征着穿戴者具有成熟的思想和独立的判断能力,只服从法律,坚持用自己的法律认知和法律理念审理案件,而不屈从任何人的指使,甚至排斥政治的压力。”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官穿法袍仅是司法改革的一个前奏,应使司法改革成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器。法袍改革大大激发了法学界对司法独立的期待和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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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袍改革的问题及对策

从来没有不渗透文化内涵的仪式和服饰,司法仪式和司法服饰更是如此。法官服饰是一种政治性司法攻心工具,它意味着思想领域(意识形态)也是法律的直接作用范围,法官服饰必须彰显统治阶级的政治性,传播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在西方看来,对他国(族)的征服,人身的强制不是真正的征服,不能带来长久的可持续的结果,精神上的征服才是更深层次的征服,也就是古人所说的“攻心为上”。法庭仪式(包括法袍等服饰、庭审议程、法庭语言等)向大众昭示的不仅是司法裁判过程和结果,更是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通过仪式化操作,运用独特司法服饰,向社会大众传达特定的法律理念和司法意识形态,形成直入人心的仪式性心灵征服。法袍的盲目模仿西方式的改革必然会带来问题。

一是意识形态的西化。每一种改革创新都是一种“自觉”的文化选择。法袍改革是世纪之交法院系统改革的顶层设计,反映了当时流行的司法西方化思路。法袍的移植,不仅仅是法官服饰的“行头”移植,更深层次上是西方法文化的移植,是西方法意识形态的侵入,容易诱导大众产生西式法律文化联想,从而逐渐西化。西化的过程就是颜色革命的浸润过程。主体法律人的潜意识西化会加速推动法律界(包括法学界、司法界等)的整体颜色革命化。古今中外,法界都是政治乃至全社会政治文化取向的晴雨表。中国史上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都是政治的法律化表达。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袍可能就是一个“蚁穴”。司法符号的西化,非常容易传导到政治和社会各个领域,不知不觉地摧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堤坝。

二是包括基层法官在内的大部分民众的不适。中国有自己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礼仪。尧时的法官皋陶用独角兽断案就是一个著名传说,宋朝包青天包拯三口铡刀、铁面无私的公正法官形象更是深入人心。在广大民众眼里,西方的法袍未必有包青天的惊堂木、黑脸、铡刀更具有仪式感、权威性。盲目照搬西方法治符号,只会让没有宗教司法传统的我国民众觉得这是一场邯郸学步式的表演,效果可能是既学不到新步又忘了旧步,徒然贻笑大方;也未必不会让西方法学界、司法界和西方民众觉得我们是在东施效颦,从而强化对东方文化的鄙视心态,可谓见辱于己,贻羞于人。这种法文化的所谓与国际接轨,给很多地方基层法院的法官带来不适感,不少法官认为法袍是形式主义。正如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在访谈时所言:在我看来,穿戴法袍意义很小,社会群体也不会关注这方面,穿上法袍来解决问题,有一点搞笑。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换穿法袍后,就有学者指出,法袍这场形式上的符号性改革,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方向可能是恰恰相反的。法袍改革5年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者深入江苏部分基层法院,采集到的大量数据也证明:很多基层法官和社会大众对法袍的认识,也与改革者的初衷大相径庭。即使在比较发达开放的江苏省,也有约78%的法官认为法袍是西化。

法官调查一:你觉得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穿法袍,有没有一种“西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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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查二:你认为在庭审过程中穿法袍、用法槌,是否有助于提升法官及法院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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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查三:你觉得穿法袍、用法槌,是否更能给当事人一个中立、公正而权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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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查四:你觉得在法庭中法袍、法槌的使用,能否增强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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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化司法符号与中国司法文化和民众本身的认识产生很大冲突,中国民众对法袍的认识,与法官职业群体差距更大!

民众调查一:和以前相比,你觉得现在法官的庭审形象是否更严肃、更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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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调查二:庭审中法官穿法袍、用法槌,能否给你一个公正、权威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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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调查三:和以前相比,如果法官在庭审时穿了法袍、用了法槌,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说服你相信他会依法且公正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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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也并不是所有国家的法官都穿西式法袍。近年来,一向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也在不断改革其传统法官服饰。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很多国家的法官假发都被废除了,只有英国还恪守自己几百年的传统。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夫逊批评法官的假发说:“最恨的就是英国式的法官的假发,阴森恐怖的小眼睛从假发后边闪着蓝光的场景,简直受不了。”美国曾一度废除假发和法袍,但后来又恢复了法袍。近年来,英国传统司法服饰不断遭到来自英司法界乃至社会公众的质疑。1992年,英国首先在青少年特别法庭中取消了法官、律师佩戴假发的惯例。近年来,要求将假发传统完全废除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2006年,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服饰改革计划,高等法庭法官和巡回法官的服装略微进行了修改,头上的假发已经取消,地方法官甚至可以穿深色西服出庭。

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司法正在逐渐去宗教化。我国的法袍改革,名义上是与世界接轨,实际上却是在搞司法宗教化。也就是说,所接的“轨”是西方的旧“轨”。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教授断言:如果法袍终因不能引发来自内部的批判而持之以恒地保留下去,可以说它不啻为法律家保守性的象征。70多年前,著名法学家杨兆龙教授对引进法袍的价值的论述,识见高远、考辩精辟,于今天也极合时宜。他指出:“拘泥服装,注重形式,不脱封建色彩,于新兴之民治国家,不甚相宜也!”

法官司法服饰应具有民族特色。我国的法文化悠久丰富,传统“法官”衣冠植根于中华大地,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人文底蕴,相比西方移植的服饰仪式,更易为国人理解和认同。黑色长袍并不完全符合中国人的心理隐喻,我们无需套用西式黑色法袍,可以借鉴中华传统服饰中的有益成分,创造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法袍,同时构筑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本土。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 “红色文化网” ,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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