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国策建言 > 治理建言 > 阅读信息
戴雨潇:不要让正义蒙上顾虑的阴影
点击:  作者:戴雨潇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3-07-27 09:33:32

 

1.jpg

在7月7日,一个特殊的日子,上海发生了一件奇事


事情的起因是一个女人莫名其妙地在地铁上大声发表辱华言论:“真的要为日本人点赞,怎么那么慧眼识金,一眼看出中国人就是恶心”“真是畜生一样的国家”“爱国志士,我CNMB”……

2.jpg

坐在这个女人对面的乘客王先生拿出手机记录下了她的丑恶嘴脸。女人对着镜头继续骂骂咧咧之后突然开始动手,上前抢夺王先生的手机,导致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女人被按倒在地方才罢休。

王先生将恨国女人的言行上传到了网络之后,很快引起了网友的愤慨,相关词条也上了热搜。

有人专挑这个日子辱华这件事本身就很离奇,接下来事情的发展更离奇。

事发后第二天,王先生被带进了上海市宜山路派出所。

8日14:21,上海公安@轨交幺幺零 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称:“自言自语发表不当言论”的女子系“外省市来沪就医的精神残疾人”;王先生拍视频的做法“激起尹某情绪失控,并上前抢夺王某手机”;“王某交代,拍摄时已感觉尹某精神异常,出于吸粉和自我炫耀目的,将视频剪辑后上网,以引起关注”。

3.jpg


最后警方宣布对拍视频的王先生予以“行政处罚”。辱华的没事、制止的被罚,这一决定很难让人理解。

我当时看到“行政处罚”这四个字以为顶多就是给个警告,几天后才得知王先生遭到的竟然是最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上海市公安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残疾人”对王先生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王先生重获自由后看到警情通告很愤怒,于是决定上网发声为自己申冤。他重新叙述了案件的过程,并对上海公安通报里的多项内容提出了质疑。

王先生说:“我从事件开始直到被拘留,从来没有发现或意识到对方为精神病患者”,“审讯时我没有说过出于炫耀的目的”,“我首次发布视频未经剪辑与删除”;这三点和上海公安说的“王某交代,拍摄时已感觉尹某精神异常,出于吸粉和自我炫耀目的,将视频剪辑后上网,以引起关注”直接矛盾。

更严重的是他对办案流程的质疑。王先生说“通告发布时间先于我被审讯的时间”。他认为“在审讯过程中,办案民警采取诱供的方式,其获得口供不具有法律效益”,并质疑“警方为何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删除了我手机中的原视频”。

4.jpg


王先生14日接受河南官媒@顶端新闻 采访透露了更多的细节。他说自己是8日“12点多”进的派出所,然后“在会客室待了一小时左右”,后面让做体检“浪费了大约半小时”,“到审讯室后,也有一个小时没有说话”。

5.jpg


按照王先生的说法,他到14:30左右还没开始接受审讯,然而@轨交幺幺零 在14:21就发布了通告,如果王先生的叙述属实,这就相当于指控上海警方“未审先判”。

退一步说,即便王先生在派出所因为受惊吓等原因导致对时间感知不准确,上海公安的办案流程也是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被拘留人;按照《办法》第十六条,拘留所收拘之后才是体检这一步。

6.jpg


然而王先生的《行政拘留处罚书》上白纸黑字地写着出具时间为8日晚上21:48,明显晚于体检的时间,也就是说无论审讯是否发生在通报发布的14:21之前,上海公安的做法都不符合《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7.jpg


派出所刚抓人,还没开始审讯,上来就按照被拘留人的待遇给王先生体检,然后急着上网发通告,似乎警方从一开始就知道了王先生的结局一定是被行拘。之后僵持数个小时的审讯过程不过是为了拿到口供坐实罪名。警方删除王先生手机里的原视频这一做法似乎进一步佐证了这一说法。

如果王先生所述属实,上海公安对他的处置是严重的违规违法

此外警方对于王先生殴打他人的定性也有些莫名其妙。视频里是女人先动的手,这种无故骂人打人的疯子谁知道之后还会做什么更离谱的事情?王先生将其制服完全是合理的自我防卫。上海地铁车厢里都有摄像头,警方完全可以调取监控证明这一点。

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有“不退让法”(stand-your-ground law),规定人们在被侵害时可以合理反抗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怎么在这方面又不跟国际接轨了?

再者,上海交通委颁布的《上海地铁乘客守则》第十条规定“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放任这个“精神病”在地铁车辆内影响其他乘客本来就是上海方面的监管失责。王先生及时制止“精神病”保护了其他乘客的出行安全,这种行为不仅不该被处罚,还应该得到表彰和奖励

8.jpg


网红教授罗翔此前经常宣扬“不知者无罪”,还多次拿自己在美国访学时候的经历举例,讲他有次因为走错路被开了罚单,然后他就发邮件辩解说自己是外国人不知道规定,最后对方念在他是初犯免除了他的罚金。让罗翔感慨:“从那一次之后,我才看到了真正的法治社会是怎样的,那是充满人性的社会。”

9.jpg


王先生说自己并不知道那个恨国的女人是“精神病”,按罗翔的说法“不知者无罪”。前几天积极为黄大善人“仗义执言”的罗教授这次怎么不出来为王先生辩护了?难不成罗教授只为黑恶势力辩护,不屑于搭理爱国志士?

当然我们现在无法完全确定王先生说的话100%属实,所以还是要请上海警方澄清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 在@轨交幺幺零 发布通告前,王先生是否主动交代过自己“拍摄时已感觉尹某精神异常”而且还是“出于吸粉和自我炫耀目的,将视频剪辑后上网,以引起关注”?

2. 如果王先生没有承认,警方提前走行拘流程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3. 在之后警方对王先生数小时的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诱供的情况?

4. 警方为什么删除了王先生手机里的原视频?

5. 警方为什么不公开地铁车厢内的监控证明是谁先动的手?

这件事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早已不止是王先生个人清白的问题了。上海公安对他的处罚就像当年的彭宇案一样会造成“寒蝉效应”,对所有想要做好事的人传达了一个错误的讯号——

如果王先生是这个下场,以后人们在公共场合再遇到发表反华言论的人要先反思对方会不会是“精神病”;收集罪证曝光前还要反思自己这么做会不会被警方认定为“激起”精神病人发病;对方动手之后要继续反思自己还手会不会被警方认定为“殴打残疾人”……

结果就像哈姆莱特说的“重重的顾虑使我们全变成了懦夫,决心的赤热的光彩,被审慎的思维盖上了一层灰色,伟大的事业在这一种考虑之下,也会逆流而退,失去了行动的意义。”本来可以被及时制止的恶劣行径以后没人敢制止了。

最后讲一件往事。2011年12月26日,中国人刘强因为对日本在“慰安妇”等问题的处理上态度消极,于是纵火焚烧靖国神社大门。事后刘强飞往韩国,并在翌年1月8日向日本驻韩大使馆投掷火焰瓶。刘强的祖父是新四军抗日老兵、外婆是韩国慰安妇,对日本抱有国仇家恨。

事后刘强被韩国警方逮捕,同时日本要求韩国将刘强引渡至日本接受审判。2013年1月3日,韩国法院判决称刘强“为了政治上的大义,犯下了罪行,且并未构成人员伤亡”,根据《日韩引渡条约》中不能引渡“政治犯”的规定拒绝将其引渡至日本。

10.jpg


韩国法官还对刘强的政治观点作出了肯定。法院判决称:“刘强对慰安妇问题等历史事实的看法、对靖国神社参拜的看法以及日本的相关政策,与大韩民国宪法的理念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大多数文明国家所追求的普世价值有着共同的脉络。将刘强引渡到日本将是对大韩民国政治秩序、宪法理念和文明国家普世价值的否定,不符合我们不引渡政治犯的原则。”最终韩国政府将这名英雄送回了中国。

连韩国人都知道,小节应当让位于大义,上海警方难道忘记了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吗?

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

我们大多数人只是热爱祖国的普通老百姓,我们不是精神科医生,我们只有辨别反华言论的能力,没有鉴定精神病的义务。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net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高端精神

国策建言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人民网
  • 央视网
  • 新华网
  • 求是
  • 中国军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中国科技网
  • 中国共产党历史和文献网
  • 红色文化网
  • 观察者网
  • 参考消息
  • 环球网
  • 毛泽东思想旗帜网
  • 红旗文稿
  • 红歌会
  • 红旗网
  • 乌有之乡
  • 橘子洲头
  • 四月网
  • 新法家
  • 中红网
  • 激流网
  • 宣讲家网
  • 中共党史网
  • 国史网
  • 全国党建网
  • 中国集体经济网
  •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 西北革命历史网
  • 烽火HOME
  •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 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研究院 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