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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利:慎提中国反腐出现“拐点”
点击:  作者:王传利    来源:思想火炬  发布时间:2020-12-18 13:29:35

 

编者按:在中国强力反腐取得阶段性成就的情况下,有人提出反腐正在出现“拐点”的论点。“拐点”论注意到党和政府在十八大以来的艰辛努力并取得了伟大成就,但没有注意中国腐败现象存在和发生的顽固性和复杂性,没有注意当代中国腐败发生具有特殊的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没有注意中国依然存在腐败现象高发多发易发的社会现实性条件。中国的腐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一种类型的腐败得到有效遏制后,另外一种新的腐败样式又产生了,腐败不断变换手法,更新形态,顽强地与反腐力量较量着。反腐的“拐点”与腐败的“拐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前中国腐败态势是否出现了由高频向低频的“拐点”,尚待考证,即便是我国的腐败状态正在出现“拐点”,但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为防止腐败态势的反弹,务必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不变,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以实现政治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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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判断腐败态势,是科学设计反腐方略,有效治理腐败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在估价腐败和反腐败态势与趋势方面,长期存在着乐观派观点。每当中国反腐斗争取得比较突出的阶段性成就时,此种观点往往比较活跃。他们认为,反腐败斗争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一个可以预计的较短的时间内可将腐败遏制住。早在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反腐乐观论者提出,腐败现象的上升和下降是一条抛物线状“曲线”,其高峰大约在2000年左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以后,腐败现象大量产生的趋势会停下来。 2000年,持此论者又认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中国将在5年内有效控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到2005年左右腐败现象高发的势头就会降下来。中国腐败演进的轨迹,并不支持这种观点。2007年,有学者提出: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往往会出现腐败迅速增加的现象,但是随着新的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腐败又会明显下降,总体呈现“倒U字”形曲线。很明显,此句话的前半句的观点,类似于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提出的观点“有证据表明,腐化的程度可能与迅速的社会经济现代化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但在大多数文化区域中,腐化现象在现代化最剧烈的阶段更为盛行。”后半句话的观点,则参考了主张市场具有自动治理腐败的功能、取消管制就可以消除腐败的寻租腐败论的观点。寻租腐败论能够比较合乎逻辑地解释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中国“价格双规制”改革时产生的腐败,但用来说明新中国各个时期的各个领域发生的复杂的腐败现象,并不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寻租腐败论者维利·克劳斯认为:“通过放弃种种逆市场的做法,解除种种管制,取消价格双轨制,建立竞争秩序,建立公开市场等等,腐败就会基本上消失。”现实的情况表明,那种寄希望市场化改革以消除腐败的愿望,并没有随着中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市场体制而实现,当代世界已经建立发达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依然没有摆脱腐败的困扰。

 

而笔者在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就已提出,我国腐败的发生具有复杂性,腐败的存在具有顽固性,反腐败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中国的消极腐败现象高发和多发的势头不会轻易降下来、2000—2020年间的中国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会十分激烈、中国腐败高频势态至少在2020前不会得到根本扭转等等观点,还进一步提出“在短时间内,我国不可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体系,影响腐败频度上升的因素不会在短时期内消失。”依据中国重视制度反腐的稳健的反腐方略,认为“受到稳健反腐方略的影响,腐败频度不大可能出现急剧下降的势头,可能仍在高区位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中国腐败演进的轨迹,已证实了这些观点。2012年以来,中国反腐倡廉的力度,为历史上所罕见,让深谙古代反腐历史的一个文化名人感叹:现在的反腐力度,读遍二十四史都找不到。全面从严治党,打虎拍蝇,捷报频传,一个又一个的腐败分子应声落马,人民兴奋于反腐倡廉的成就。据此,理论界有学者提出一个判断,十八大之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拐点正在出现。”

 

我们认为,应当肯定当前反腐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理论界不可盲目乐观,应慎提反腐正在出现“拐点论”,尤其是站在反腐倡廉工作第一线的部门,更要防止骄傲情绪。何谓拐点?在数学领域的拐点,又称反曲点,是指改变曲线向上或向下方向的点。如果用数学语言表达,拐点就是使切线穿越曲线的点(即曲线的凹凸分界点)。而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拐点是指某种情形持续上升或下降一段时间后开始下降或上升的关键点,是指事物的发展趋势开始改变的扭转点,所以,才有了经济运行出现回升或者下降的拐点、房价上升或下降的拐点,以及股市熊市、牛市的拐点等说法。理论界有学者提出的所谓中国反腐斗争“拐点正在出现”的论点,是在预告中国反腐的力度、方略、政策上将发生一个与以往不同的重大转换。问题在于,中国反腐方略重大转换的时机是否来临?中国是否出现腐败状态的“拐点”?腐败状态的“拐点”是否意味着反腐方略调整的“拐点”?如果反腐的力度一如既往地不减;如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既定的反腐方略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如果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反腐倡廉建设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何必奢谈中国的反腐斗争“拐点正在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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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中国的腐败具有顽固性和特殊的社会历史根源

 

    党风、社会风气问题与腐败问题有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所以一般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放在一起讲,将纠正不正之风纳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内,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范围内。党对改革开放后发生的党风问题和腐败现象的顽固性,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在下次代表大会的五年间,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党风的根本好转”,表达了全党争取实现政治清明、扭转流行于社会的不正之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迫切愿望。经过全党的努力,整顿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工作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中央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1982年末,有人以“目前已经揭露出来的十几万经济犯罪案件中有极少数或多或少牵涉到个别高级领导干部”,“至今还没有发现高级领导干部本人有严重经济问题”为依据,批评社会上“抓大老虎”的“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但很快,就出现了省部级高级领导干部出现严重腐败的案例。

 

邓小平在1986117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认为“抓党风和社会风气,没有十年的努力不行。”“就是下决心抓,也要奋斗至少十年,才能恢复到五十年代最好时期的党风和社会风气。” 这年的628日,他再次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清醒地提出,不要对已经取得的端正党风的成绩估计太高,“开放、搞活经济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 陈云在1985923日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讲话,说到“这些年来,中央抓了党风问题。但是,要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任务还非常重。”可见,纠正党风和反腐败工作不是一件很容易立竿见影的事情。

 

在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上,党中央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环境,针对改革开放的国策环境,给党的建设带来的严峻复杂的考验,提出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要充分认识这个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反腐工作对腐败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由侧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各地区各部门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建章立制,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成效明显,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程度不同地得到遏制。正是在反腐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形势下,有研究者提出反腐态势比较乐观的判断,预言较短的时间内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历史证明,这些研究者的观点仅仅表达了一种美好愿望而已。一直到2015年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中央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仍然艰巨”,依然提出“目标任务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纠正‘四风’,防止反弹。”这说明一直到2015年,我国还要继续为“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而奋斗着。还是在这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一句耐人寻味的话:“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尤其是对其复杂性认识不够深刻。”2017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在肯定反腐倡廉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依然提到:“目前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尚未根本改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中央纪委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

 

中国腐败现象存在和发生的顽固性和复杂性,是与中国腐败发生的特殊的社会历史原因相联系的。现实中国的社会主义,不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国度的胜利,而是在生产力和文化水平相当落后,资本主义没有来得及充分发展,甚至还有不少封建主义遗留毒素的特殊背景中产生的。中国资本主义不发达,资产阶级的软弱,无力彻底完成荡涤封建势力和封建思想的历史任务,以至于这些封建遗毒正严重地败坏着当代社会主义中国的党风和政风。在社会主义中国,已经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但难免长期存在封建思想遗毒。封建制度毕竟已经存在了数千年,封建思想遗毒不会在一个早晨清理干净。列宁说过,旧社会灭亡的时候,它的死尸是不能装入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封建主义思想的残余主要表现在家长制、宗法关系和等级特权思想等。在封建社会里,人们对权力有天然的崇拜,因为有了权就有了一切。当前一些腐败官员过多地考虑个人家庭的利益,利用职务影响之便为了个人家庭谋取利益,就是“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封建特权的生动写照。

 

如果说封建遗毒强化了现实人们对权力的崇拜,那么,强烈刺激人们对金钱产生崇拜的因素非资本莫属。在推动经济发展的时候,资本逻辑又以极强的渗透力向其他领域扩散,按照资本逻辑的面目塑造着社会大众的价值观、金钱观、利益观、权力观。一旦等价交换原则浸透到政治领域,难以避免导致政治行为的资本化。资本运作离不开货币作为媒介,货币特有的一般等价物的职能所产生的诱惑力,极容易使人产生对它的崇拜,产生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观念,从而形成诸如贪污、受贿、诈骗、走私等丑恶现象的思想基础。巴尔扎克用吝啬鬼葛朗台的文学形象无情地讽刺挖苦了资本的贪婪,而马克思则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对资本的天才批判,揭示了资本为了高额利润不惜上绞架所表现的疯狂逐利性。令人无奈的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中国,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得不需要利用资本的活力搞活经济,资本的存在有着相当长期的现实的政策性空间。

 

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在现实中还一时难以清除的封建遗毒和资产阶级的各种腐朽思想融合起来,共同侵蚀社会主义价值观念、道德情操、行为方式。社会上流行的“关系网”,实质上是封建主义的特权思想、宗法关系、行帮习气同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惟利是图等等相结合所产生的怪胎。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崇洋媚外现象,实质上是封建奴性和资产阶级的买办性相结合的产物。作为腐败典型形式的权钱交易,在交易平台上相遇的是两个角色,一个是拥有权力的官员,二个是拥有金钱的资本商人。从本质上来看,存在于现实社会主义中国的这两个角色,并非由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所造就,而是根源于封建主义遗毒和资本逻辑。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是腐败的根源,封建社会天生地盛行崇拜权力,资本社会天然地崇拜金钱。在现实的中国社会,资本具有不得不容许的政策性空间,封建毒素有着一时难以克服的历史性空间。资本和封建遗毒对腐败发生所起的基础根源性作用,又与对外开放活动带来的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叠加在一起,共同形成当前我国高发多发性腐败并难以遏制的社会历史性根源。

 

那种主张中国反腐正在出现“拐点”的论者,需要注意中国腐败发生的复杂的特殊的社会历史根源。所谓复杂性特殊性,是指现实中国具有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多见的封建遗毒,具有其他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多见的强大的资本力量,所以,对反腐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不可掉以轻心。当然,我们还要注意另外一个复杂性特殊性,那就是中国具有其他国家不具备的执政党动员型反腐模式,能够借助人数众多、组织严密、领导有力的执政党的强大力量,凝聚全体国人的反腐意志,不断完善反腐方略,所以,我们不可因中国腐败发生条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失去取得反腐胜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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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存在高发多发易发腐败现象的社会现实性条件

 

乐观论者,看到了中国反腐动力的增强,看到了党和国家这些年来反腐的艰辛努力并取得的伟大成就,但没有注意中国高发多发易发腐败现象的社会现实性条件依然存在。考察2012年以来的腐败—反腐败频度情况可知,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腐败与反腐败频度仍在高区位中运行。如果不出现特殊情况,这种势态还会继续保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是因为导致高频腐败的因素在近期不可能快速消失,有的致腐因素还要朝着加剧腐败现象产生的方向转化,并且不断有新的致腐因素生成。

 

201311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意味着,1992年开始至今,我国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目前,尚未形成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各方面的制度尚未成熟和定型。这一宏观社会背景决定了其间的腐败频度将一直处于高位势。

 

第一,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竞争的格局,相比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我们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我国的制度层面还没有达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所以,中央提出与农业、工业、科技、国防现代化并列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锻造一整套系统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是短时间不可能完成的宏大的工程。我们很难说已经尽善尽美地构建了有效遏制腐败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体系,彻底实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很难说已经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转换为管理国家、有效治理腐败的效能,实现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有了遏制腐败的高超的力大无比的法器;很难说已经将腐败存量和增量一并清零,净化了政治生态,实现了腐败由高发到低发的拐点,更难说我们已经克服了政治腐败这一世界性顽疾。

 

即便形成了完备的治理腐败的制度体系,仅仅是有效遏制腐败的必要条件,并不意味着有了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治理腐败的能力。提高治理腐败的能力,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学习的长期的过程。即便形成了治理腐败的法规体系,尚需提高严格执行制度的能力。反腐法规发威力的要义,在于严格执行。如果现有反腐法规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法规成了摆设,形成“破窗效应”,再制订新的反腐法规,也是无效劳动。养成严格执纪执法的习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估计一般不会出现改革之初那种新旧体制激烈冲突的局面,但改革过程中几十年所形成的规则、体制、制度,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契合期,难免存在着一些秩序缝隙或制度漏洞,会给腐败的高频度出现提供条件。

 

第二,反腐的法规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国内有大量的针对党员干部反腐防腐的法规条款,但缺乏制约党政体制外的非公经济人士腐败的规章制度。现有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这种“重受贿轻行贿”的立法结构没有转变为“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之前,在国家监察体制没有将私营机构的腐败预防和治理纳入职责范围之前,相当一批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之际,以低成本拉拢腐蚀体制内的党员干部,获取高额回报,这是体制内发生严重腐败现象的社会土壤。

 

第三,正是因为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处于尚未完善的不稳定期,利益结构调整中的公平或公正问题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矛盾,存在发生腐败的社会现实性条件。社会存在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过大的不合理状态,激发了收入相对较低的党政机关干部阶层存在着在正当收入之外的利益补偿心理。目前,没有迹象表明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快速缩小。高收入阶层,如部分私营企业主、部分房地产开发商、部分证券经营者、国企或央企的总裁总经理,与普通党政干部的收入差距十分悬殊。具有卓越的领导能力、统领几十万人口、责任和压力重大、年工资收入仅以几万计的县级干部,面对仅拥有几十个数百个上千个职工、年收入却高达上百万数千万乃至亿计的私企老板时,难免心理不平衡,容易做出恶意地报复式的利益补偿行为,违法谋取私利。党培养一个优秀的领导干部不容易,但社会诱惑毁掉一个领导干部是很容易的事。收入分配均衡和公平性问题,不是短时间里轻易能够解决的,党员干部将长期面临利益的诱惑和考验。

 

第四,当前,正是党员领导干部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关键时刻,也是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新老交替的关键时刻1949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早已全部离开各级工作岗位,大批的“70后”“80后”干部成为县处级地厅级领导班子的骨干。年轻干部学历高,有专业知识背景,思想活跃,视野开阔,但是,许多年轻干部甚至没有改革开放初期的工作经历。由于缺乏严格的党内生活的锻炼和艰苦复杂环境的考验,缺乏系统扎实的马克思主义和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缺乏对中国历史与现状的系统全面深入广泛的了解,一些干部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思想上追求个人利益至上,违背党的宗旨和纪律;组织上拉关系、找靠山、搞小圈子,个人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工作上为了个人所谓政绩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不惜劳民伤财;作风上丢掉了艰苦奋斗的传统,图享受、摆阔气,严重脱离群众;廉洁上对自己要求不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等等,存在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现象的严重隐患和现实的危险性。尤其要提出来的是,一些年轻干部没有讲政治的良好习惯,即便是讲了政治,但缺乏讲政治的高超能力,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来说,培养党性修养,防腐拒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五,党中央将外部环境的考验定义为党的建设面临的“四种考验”之一,这是一个清醒的判断。对外全面开放的政策,干部频繁对外交往,资本主义国家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和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必然对我国干部队伍形成不小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上的冲击,对各级新的领导班子提出新的考验,增加了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中国越来越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越来越接近中华民族复兴的目标,西方反共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将会比以往更加疯狂地实施分化、西化我国的图谋,加紧向我国国民特别是各级官员渗透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动摇他们的科学世界观、人生观。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现象与大量贪官将外逃作为后路,说明党员干部面临严峻的外部环境的考验,反腐追逃追赃工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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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拐点论”是错误的观点

 

反腐频度的拐点与腐败频度的拐点是两个不同的拐点。当前,难说中国腐败态势出现了由高频向低频的“拐点”。我不赞成“腐败越反越多”的说法,也不赞成直接用抓到的大量腐败分子为依据,证明腐败频度降下来的做法。抓到的腐败分子多,只能表明反腐败力度大,只能说明反腐败频度高,不能由此绝对地肯定腐败频度降低下来了。当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时;当抓到的腐败分子多,但对腐败分子并没有产生震撼作用,腐败势头不减时;当有效的反腐败方略尚未充分发挥作用时,腐败频度依然较高

 

有人认为2012年以来查办的腐败数量巨大,反腐成效显著,“近几年新作案的案件数量已经有所减少”,说明反腐效果明显,震慑了腐败分子,说明中国反腐出现了“拐点”。我认为,这种说法的逻辑不通。有一个现象很值得注意,现在查办的有些触目惊心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多年了,有的腐败行为隐蔽很深,迟迟未能发现。从腐败案件的发生到查处,存在一个长短不等的时滞期,被称之为腐败黑数期。有的腐败官员的腐败黑数期长达十几年、二十几年以上。官员“腐败黑数期”逐渐延长的背后,折射出贪腐行为的隐蔽化,也折射出反腐方略尚有亟需改进提高的空间。由此可见,查处到的近期发生的贪腐案件少,丝毫不能证明“近两年新作案的案件数量已经有所减少”。

 

查办的腐败案件没有提供腐败频度降低的证据。腐败的团伙性,涉案人员很多,出现“串案”“窝案”“案中案”,腐败者“前赴后继”,时腐败程度升级的表现。2012年以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有一些显著的特点,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窝案串案增多,大量出现集体腐败案。笔者曾经预言:“在中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乡镇、农村选举制度没有成熟之际,出现了基层选举的贿赂现象。虽然,当前我国贿选现象总体上呈现‘偶发’特征、处于‘初发’阶段,但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有的腐败案件涉案人数之多、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触目惊心、令人警醒、发人深思。涉及人数众多的集体腐败案件对当地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的严重破坏不可低估,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对当地广大干部群众心理上的冲击和伤害不可低估。政治生态的修复,也不是短时间能够完成的。

 

即便是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我国的反腐正在出现“拐点”,但问题在于,经过纪检监察部门艰苦努力取得的反腐成果,是否能够得到巩固和稳定?腐败态势的“拐点”与反腐的“拐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退一步讲,即便是腐败蔓延的态势出现了“拐点”,是否意味着产生了反腐策略上的“拐点”?我们认为,即便是出现了腐败频度的拐点,但考虑到腐败的反弹性,也不应该从策略上立即转入反腐的“拐点“期。

 

当前是用重典治乱的办法,制定修订了一批党内法规,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利于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破解。高压之下,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发生和存在的空间有所压缩,但树倒根存,仅仅停留在外在行为的“不敢腐”上,远远没有达到内在意念上的自觉“不想腐”的高度。反腐倡廉,法德并用,才能相得益彰。法,属于他律,德,属于自律,自律和他律结合,反腐倡廉才能达到最佳效果。高压反腐属于外在条件的反腐,一旦减轻高压,在廉洁制度的基本精神没有内化为党员干部自觉的廉洁追求的情况下,腐败现象有可能反弹。

 

“拐点论”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中国的腐败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一种类型的腐败得到有效遏制后,另外一种新的腐败样式又产生了。腐败不断变换手法,更新形态,一浪接着一浪,顽强地与反腐力量较量着,切不可因为某一个特定阶段的特定样式的腐败得到遏制而骄傲自满。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既有以往没有消化掉的存量,也有新发生的增量。过去发生的腐败问题,有的比较好地解决了,有的尚未很好地解决,作为存量,与现实中新出现的腐败现象并存,出现了诸如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通过利益输送相互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官商勾结和上下勾连交织,窝案串案增多,权权、权钱、权色交易频发,利益输送手段隐蔽等新特点新样式,加剧了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反腐败与人类对疾病的斗争一样,永远在路上。一种疾病暂时克服了,人类又要面临新的病原体变种。已经医好的某种疾病,恢复期后,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潜伏于身体内的病原体又可能再度繁殖或者变异,使疾病再次发作。由于党内外、国内外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党员、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作风状况上处于亚健康状态,很容易被病毒攻击而感染。十八大以来的强力反腐,以治标为治本争取时间,清除掉的是民愤极大的腐败现象和已猖獗多年的腐败分子,深层次的腐败病原体并没有根除。人类与腐败现象斗争是长期的历史性难题,中国共产党与腐败现象的斗争也具有持久性曲折性复杂性。自建党开始,中国共产党一直抓反腐工作,反腐的制度规章车载斗量,捕杀的腐败分子多如牛毛,但至今并没有清除党内的腐败现象。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的会议和党的最高领导层将反腐定义为决定党的生死存亡的严峻的政治斗争,竭尽全力地抓反腐倡廉建设,但腐败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根本原因是腐败的病原体具有抗打击性,一时难以根除,需要长久地遏制。所以,遏制腐败,类似于防范疾病复发,不可轻言反腐正在出现“拐点”。如果反腐倡廉建设取得阶段性成就时,热衷于寻找出现反腐“拐点”的依据,以出现所谓的反腐“拐点”为由,改变既定的强力反腐的节奏和步点,一些已经初步遏制的腐败现象很可能死灰复燃,故伎重演,那样的话,将透支人民群众对党中央倾力反腐的信任,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

 

(作者:王传利,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来源:《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20 11 月第 14 卷第 6 期;作者授权本官微网络首发)

责任编辑: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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