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三仔”(强烈建议大家采用这个更贴切的称谓,既不是“占中三子”,也不仅是“占中三耻”“占中三丑”)之一的戴耀庭在占中5年后终于被判16个月的徒刑,但服刑仅仅4个月后,即获保释出狱(相比严正执法的七港警,2017年3月即被重判两年,且不得缓刑)。
批准其被保释的是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
如果不看照片,就和当年乍看到重判7港警2年有期徒刑且不得缓刑的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杜大卫的名字一样,以为这位法官是一位地道的中国人(港人)呢。
其实,麦机智与杜大卫一样,都是英国人,律师出身。
麦机智于1956年在英国出生,1978年在英国对衡大学取得(荣誉)文学士学位,1979年通过伦敦律师学院的大律师专业试。他分别于1979年、1983年及2004年在英国、香港和文莱取得大律师资格。其后于1999年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1982年至1983年间,他任职于前律政署,1983年起私人执业。2002年至2003年期间,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2006年至2010年间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特委法官,2010年4月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2013年10月,获委任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2018年至今,获任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
前一阵子咬断港警手指的暴徒杜启华在被捕一日后即被保释(7月14日因袭击叶警官并咬断梁警官手指而遭被捕,16日下午即被保释)。判令其保释的法官是谁?媒体没有公布,其实,早在2016年,香港旺角37人涉暴动罪被捕,但皆获法官批准保释;此次六月初以来历时两个月的暴动,不少被控暴动罪的人士又被法官批准保释,批准保释的这些法官都是谁?媒体也没有公布,但不出意外,多数应该也是与杜大卫、麦机智一样的洋人法官(即便是华人法官,因为大部分是洋人法官,华人法官难免受大气候影响,唯洋人马首是瞻,与洋人法官一个态度)。
事实上,目前大量洋人(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等所谓普通法地区)在香港的司法部门工作。据报道,2016年,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签署委任状,任命17人为2016年新一届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其中仅有两人为中国香港籍,比例高达76%,其余均为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高等法院的48名大法官中约10名是外籍人士,占比20%(不包括有双重国籍的香港人)。香港法院还因此被称世界上最国际化的本地法院。
左二即香港终审法院法官李义(Roberto Alexandre Vieira RIBEIRO),葡萄牙人,几乎所有洋人法官却都有一个非常地道化的中文名字
现在大家都已经恍然大悟了,原来香港回归后的司法主权旁落洋人至今已有22年之久,难怪会经常出现薄惩轻纵乱港祸中暴徒和港独分子,而严刑重判警察的反常现象。
对此,大家反应非常强烈,很难接受,认为这是香港依然保留了殖民法统,以洋人为大为尊,唯洋人马首是瞻,求洋人替己做主,犹如昔日租界再现,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也有损港人利益。
那么,这种反常现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答案是符合的。
因为《基本法》对香港法院法官的规定中,除了最高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是中国公民外,其它法官可以是非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基本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请注意这两条关于法官选聘的不同表述方法,对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求是“应由....中国公民担任”,对其它法官和司法人员,则只是“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即非中国公民-编者注)聘用”,显然,前者是法律规定必须的硬性要求,后者是可有可无的附加选项,即选聘洋人法官是可以的,但不是必须的。
但现在,香港各级法院(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的法官绝大部分都是外籍法官这一事实,无情地证明了无形之中,把本属可有可无的选项变成了必须执行的硬性要求 , “必须选聘洋人法官”成了一条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习惯)了,习惯成自然,于是回归22年来,洋人主导香港法院的现状至今没有改观,反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于是香港的司法主权旁落洋人就在所难免了。
但这个无形中的执行转变和潜规则是严重违反《基本法》原则精神的,是违反《基本法》明文规定的。
所以,这种洋人法官主导香港司法体系的情况虽然合法,但并不是法律的必然要求,而一旦过度,则是严重违反《基本法》的。换句话说,改变这种反常情况,既是合法的,也是严格遵从《基本法》的要求。
众所周知,中央对香港的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就是12个字: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而这12字方针集中体现在《基本法》中,在基本法序言、总则等章节中对此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序言指出一国两制,总则等章节则点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如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等。
可见,这十二字方针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有机体,不可割裂,是基本法的最基本原则和最核心的内容。但当下,香港的现实却充分表明这十二字方针被阉割了。
大陆反复强调“一国两制”先有一国,再谈两制,这是针对香港只讲两制,不谈一国的现实而言的。但是,无论香港还是大陆,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却在不知不觉中被忽视了,这个原则就是“港人治港”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基本法》第二条等条款中。“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按理说,香港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前提就是港人治港,而不是洋人治港,这是不言而喻的,否则岂不是与没回归一样,还是殖民地。
而港人治港的“治”是全面的“治”,整体的“治”,而不是片面的“治”,不是局部的“治”,全面整体就必然包含涉及港人切身利益的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方面。
但现在香港的司法系统,绝大部分法官居然是洋人,不是中国人(港人),且法院级别越高,洋人比重越大,这还能说是港人治港吗?至少在司法领域中,目前的现状不是港人治港,而是洋人治港。
是谁把香港基本法中关于洋人法官的可选项目,变成必选题目,进而让洋人垄断司法系统,牢牢掌握香港的司法主权,将港人治港置换成洋人治港?
显然是香港人自己!准确的说是香港所谓的上层精英人士。解铃还系系铃人,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港人特别是上层精英人士自己的觉醒,尤其是从根深蒂固的殖民思想中觉醒,培养自己的国家民族意识,培养当家作主的主动意识,培养民族自尊自信和自豪感,彻底摒弃殖民意识和思想,扭转洋人是自己主人的思维定势。
所以,当下当务之急是清理香港的司法体系,回归《基本法》关于洋人法官的可选而非必选的规定。
要知道,即便是可选洋人法官,也必须以不违背“港人治港”的基本原则为前提条件和最低限度。
就像香港立法会议员,虽然依《基本法》可以选洋人立法议员,但洋人立法议员占比不能超过全体议员的20%一样,香港洋人法官的比例虽然《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至少不能影响到港人治港的程度,目前百分之七八十的洋人法官的比例,显然大大超过最低限度,违背《基本法》12字原则精神,肯定严重影响港人治港的实质。
所以,香港要回归正常,当务之急是马上真正回归基本法“港人治港”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上来。
否则,既然港人不能治港,只能委托洋人治港,那不如让中央派人治港好了,看看深圳与香港,就知道深圳官员的治理能力远胜港人,更远胜在港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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