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为确保以上目标的完成,我们应坚持四项原则,以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全面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坚持的四项原则
我国在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下,建立了覆盖全体就业人员的中国特色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述表述为深化改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明了方向。结合以上内容,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我国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终坚持公平原则。首先是坚持权利公平,职工均应享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其次是坚持机会公平,对不稳定就业人员创造条件纳入覆盖范围。再次是坚持规则公平,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区内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最后是坚持分配公平,通过实行社会统筹制度确保统筹部分分配公平正义,合法、合理分配统筹资金,力求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法公平、科学。
在建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结合效率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要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使养老金水平与缴费标准挂钩,重点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在缴费端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将职工个人缴费及权益显现化。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存储额会多于少缴费、短缴费人员,以此激励职工足额缴费、监督单位按时缴费。另一方面,在领取待遇端,以个人账户存储额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基础,以缴费基数作为计算缴费指数,以及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等制度设计,也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的具体体现。
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要求参保人员只有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参保人员的权利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参保人员还享受知情权、监督举报权,以及申请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除此之外,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还体现在待遇水平与缴费的强关联上,即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度设计,使得多缴费、长缴费的参保人员能领取相对较高的养老金。
三是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共享发展成果原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和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基本保障水平合理,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工资水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统筹提高保障标准,使人民群众切实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以目前执行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例,其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替代率为59.2%,即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缴纳35年男性退休第一年本人替代率(退休第一年待遇水平占本人最后一年缴费工资的比)为59.2%,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总体水平是较合理和充足的。低收入群体退休时,如果同样达到35年,其本人替代率还高于该水平。同时,为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使其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根据在岗职工工资变化情况、物价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自2005年至今已连续调整13次,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2373元,基本达到了制度设计目标,保障了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其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四是坚持精算平衡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进入了新的时期,基本养老保险理论也有了新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精算平衡原则,首次将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列入对制度建设的要求中。精算平衡具体有两个层次体现: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精算平衡。在制度设计、政策制定和完善、基金运行和预警等方面,通过精算技术,统筹考虑人口结构、预期寿命、经济发展、制度覆盖、缴费情况、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精算评估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提前调整政策、完善制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基金资产负债能够匹配。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精算平衡。在制度建设时,基于参保在职人员的缴费水平和缴费能力,并考虑财政可承受的负担,精算设计待遇水平和费率,结合预期寿命变化和投资收益水平,统筹考虑缴费周期和领取待遇周期的资产负债匹配,并在推进中重点关注制度内抚养比变化,确保参保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提供的待遇水平、缴费费率及缴费情况的精算平衡关系。
总的来说,精算平衡必须要参考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投资收益率、期望寿命、人口增长率、老龄化速度,定期调整缴费率、给付率、最低的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并健全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实现在全国统一基础上可持续的代际平衡。
二、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形势
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35058 亿元,比上年增长19.5%,其中征缴收入26768 亿元,比上年增长16.3%。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511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31854亿元,比上年增长23.4%。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8580 亿元。截至2016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7930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569 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7826 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0103 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607 万人和962万人。总体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参保在职和退休人数仍处于增长状态,但也面临着新的形势:
1.未来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基金储备要未雨绸缪。根据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6.7%,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8%。基于现有人口结构,并适当考虑二胎政策,我们预测到2050年左右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达到1/3,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1/4,我国在本世纪中叶将成为深度老龄化国家,老龄化趋势比想象中的更加严峻。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障方式主要通过现收现付制的代际供养和个人账户积累制的代内供养等方式实现,通过对在职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缴费权益,将其中相当一部分以基础养老金形式发放给退休人员,并积累一部分(譬如: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或代为投资运营的形式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储备基金,而到本世纪中叶,在深度老龄化程度下,通过现收现付制,按照现有费率和待遇水平,无法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平衡,这时就需要动用储备基金,而储备基金是否充足,是否能满足更长发展周期的需求,这些都是我们面对新形势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经济增速处于换档期,基金收支应适应新常态。中国经济增长从高速增长阶段进入到了中高速经济增长的新常态,这种新常态有着明显的结构性调整。过去的人口红利、廉价劳动力、低成本土地等生产要素规模发展以及低环保成本等畸形市场环境已成为过去式,产业政策下的工业化发展、全球大繁荣带来的需求等积极因素逐步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以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间协调发展等基于生产效率和人力质量的提升成为新一轮发展的引擎。经济结构性的调整引起增速放慢,与经济增速紧密相连并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参保和缴费人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缴费工资增长率、基金征缴率、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基金的征收情况,如何在经济增速处于换档期的情况下做好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是我们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
3.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需防范部分地区基金风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 2016》,2016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8693亿元,比上年增加2079亿元,增长7.8%;比2011年增加13208亿元,年平均增长13.1%。基金总支出25865亿元,比上年增加2724亿元,增长11.8%;比2011年增加14439亿元,年平均增长17.8%。累计结余36970亿元,比上年增加2855亿元,增长8.4%;比2011年增加18362亿元,年平均增长14.7%。基金收入增速即低于6年平均增速5.3%,也低于基金支出增速4.0%,基金收入增幅明显放缓,基金收支差距拉大,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从区域分布看,2016年企业养老保险当期收不抵支的有7个省份,这些省份对应的基金支撑能力也弱。由此可见,部分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省份应重点防范其出现基金风险。
4.制度保险属性有待加强,减少出现制度设计风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拥有保险属性,应坚持精算平衡,遵循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分摊风险的最佳方法,基本养老保险在支付段最大的风险为长寿风险,大数法则在长寿风险最直接的体现是编制生命表,评估预期寿命。根据预期寿命合理设置待遇水平和领取待遇年限,在政府适当投入的前提下,在可预期的时间内既能确保基本养老金水平,又能确保基金总体平衡。
三、完善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形势,建议按照四项原则和《决定》制定的发展方向,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制度:
一是依据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依据基金运行情况阶段性动态调整费率、结合延迟退休政策调整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合理确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制定积极投资战略努力提高基金收益;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权责发生制的资产、负债及准备金的评估工作。
二是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完善和落实政策以适应经济新常态。持续推进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确保区域间转移有序、区域内征收和管理体制顺畅。另外,在基金收入方面应加强基金征收,开展形式多样的征收方法,加强稽核和审计力度,努力夯实缴费基数,确保应保尽保。对困难企业通过签订缓缴协议留出缓缴时间,确保其按期缴费,做到颗粒归仓。在基金支出方面重点关注待遇调整,应建立正常待遇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增速变化、物价指数变化、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调整水平。
三是按照精算平衡原则,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通过基金调剂方式均衡基金收支情况,防范基金风险。加快评估全国及各省基金收支情况,依据各地结余及缺口,合理调动基金,加强基金预警,未雨绸缪,开展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合理划分基本养老保险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建立有效的多级财政补贴投入机制,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隐性负债,确保基金可持续。
四是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强化制度保险属性。根据人口结构、制度内供养比、缴费费率、缴费水平、财力投入、投资收益等因素的预期,合理设计退休待遇水平。并根据预期寿命和利率变化适时动态调整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依靠建立制度调动参保人的积极性,强化单位和个人责任,建立在合理的政府投入下实现精算平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作者:河南省社会保障局精算处副处长;北京市通州区卫生计生委党工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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