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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钊:如何实现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点击:  作者:唐青钊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4-28 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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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1世纪,中国农村又一次风水轮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又一次生根、开花、结果。多少农民在了经济组织虽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但各地都已经涌现了一些典型。

 

  河南的兰考县“已有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93家,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共7992户、41903人,带动农户27649户、116125人。”

 

  杞县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66个,其中在民政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26家,拥有会员11303人,带动农户96862户”。

 

  湖南的零陵区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8家,进行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6家,拥有会员3183人,带动农户5827户。

 

  对于这些统计数字,我们当然要保持毛泽东式的清醒,但一部分农民开始农民合作经济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其意义并不亚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合作社运动。但是,目前的农民合作经济仍然是伊壁鸠鲁的神,生存既艰难,发展壮大更是难上加难。究其原因不外乎:人民公社的某些失误让农民重归合作心有余悸;农民固有的文化特性和妖魔化集体经济的理论和舆论导向让农民成了标准的“经济人”;主导中国发展的党政组织仍相当一部分视合作组织为“外来之物”;放任自流、立足市场的法律规定必然使合作组织步履艰难;农民“搭便车”的行为使合作组织建立极难,瓦解却易;当前“三农”政策挤压着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空间;天然力量弱小的中国式合作经济难以得到市场厚爱;让资本(公司企业)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规定极易让合作社变幻颜色。

 

  因此,必须立足于中国农村实际,在正确的合作理论指导下,理清我们的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思路,改正我们的方针、政策,修正我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采取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思想的全套措施,精心培育和呵护合作经济组织。倘能如此,则必蓄之即久,其发必速;星星之火,势成燎原。

 

  一、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是历史的使命、时代的要求

 

  建立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让农民成为有组织的人,是历史的使命、时代的要求。它必将极大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改变农村社会结构,极大地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农民合作经济已形成一定的气候

 

  农民合作经济不是现代故事,而是历史故事。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合作经济这是古今中外志士的不懈追求。

 

  早在1823年,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英国的欧文先生,就开始了一个面积达3万余亩、人员达1000多人的“合作公社”试验。


  1844年,诞生了具有现代合作社原则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


  上个世纪1920年代和1930年代,国统区曾展开了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经济试验。无论是“乡村建设派”的梁漱溟先生,还是“平民教育派”的晏阳初先生,都将农村合作经济放在突出地位。尽管他们不想革命,只想改良;尽管他们不对封建土地关系刮骨疗毒,只想在僵死的肌体上绣花绣朵;尽管名曰“乡村建设运动”,而农民只是“不动”;尽管农民经济合作成果甚微,最后不免走向失败,但终究为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几乎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土地革命,不仅为农民合作经济奠定了制度基础,更为农民合作经济创造了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变工队”、“互助组”、“供销合作社”等是红色区域常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中国农民成为世界上组织最严密,也最有战斗力的农民。尽管人民公社多有失误,并且后来被废除,但人民公社的历史功绩不能淹没,也不可能被否定。至少人民公社二十年间,修建的4万余座水库、新增的2亿余亩的灌溉土地和每年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800余亿公斤的低价粮的历史功绩是不可淹没和否定不了的。

 

  农业合作经济只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才归于消亡。尽管如此,当今世界,合作经济组织已经从农业到工业、从生产到消费全方位浸润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国外的实践看,发展最快,覆盖最广的合作是农民合作社,已占全球各类合作社总数的36%。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合作社的立法也受到高度重视。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全国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各地已经涌现出了一批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是不争的事实;农民合作经济在我国农村经济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也是不争的事实。

 

  (二)农民合作经济将极大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经济组织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经济,增加人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方面,农民合作经济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制度优势。

 

  1、农民合作经济是“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经济。我国目前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基本是家庭承包制,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公司制和农民合作制的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民营公司制企业固然能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且从短期效应看,更是能够加速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资本的本质——追求利润如苍蝇吮血的本质,企业的责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责任,必然导致他们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必然造成富者益富、穷者愈穷,长远地看,必然阻遏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家庭承包制虽然使农民的产权更加明晰,满足了农民的一定利益诉求,但由于我国土地的资源极度稀缺、农业经济“三高一低”(即自然风险高、病虫风险高、市场风险高、农业利润低)的性质,必然造成农民能温饱、难致富。而农民合作经济既有资本的联合,又有劳动的联合;既有合作的利益,又有社员的权利;既有一定的规模,又有一定的抗御风险的能力;既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又能实现环境最优化、财富分配公平化,因此,发展农民合作经济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理想选择。

 

  2、农民合作经济能够破解“小农经济”难题。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极度稀缺,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事实上是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不利于农产品的产业化和品牌化,不利于新科技、新品种的应用和推广,不利于农产品的批量生产和安全生产,不利于农民增强市场谈判的权力和地位。农民合作经济可以有效地化解这些难题。农民合作经济能加速推进农产品的专业化和品牌化。兰考县的南马庄无公害大米协会,统一组织、指导会员标准化种植,先后通过了无公害产地、产品认证、QS认证等九项认证并注册了两个大米商标,产品直接进入北京、深圳市场,价格也由当地的每公斤3元左右分别提高到10.22元和12元。农民合作经济能强化农产品生产安全。零陵区南津渡蔬菜合作社获得无公害蔬菜认证,生产销售也是“风景这边独好”,蔬菜不仅独占本地市场,而且远销长沙、深圳等城市。会员仅蔬菜收入一项,人均达6000余元。农民合作经济有利于农业新科技、新品种的应用和推广。杞县辣椒协会自成立以来,每年七、八月份都要给会员举办一次大范围的技术培训,聘请县内县外辣椒专家为会员授课,受训人员达到4000多人,推广先进栽培技术3项,免费编写印发技术资料7.6万份。农民合作经济能增强农民进入市场的话语权和竞争力。随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杞县农民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目前该县从事农产品贮运、购销的农民经纪人已达6000人,仅从事大蒜购销的经纪人就达3000人,农民已成为该县不可忽视的市场有生力量。

 

  3、农民合作经济能够加速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的基本职能就是促进经济的发展,满足人们对物质财富的需求。农民合作经济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土地撂荒的问题。“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但近年来,土地不仅受到自己的配偶——农民的嫌弃,更不受到自己的儿子——资本的厚爱,土地抛荒的问题日益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无非是大户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大户承包不可避免陷入“有人种大量的田地、大量的人无田地种”的两难境地。农民土地股份合作既能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又能增加农民收入、解除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坐收“土地增效,农民受益”之功;二是有利于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农村家庭承包后,事实上已是农业基础设施老化、土壤肥力退化。农民合作经济可以兴修农业水利,可以改良土地,可以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从而增强农业生产的后劲。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农业产业化的历史和现状告诉我们,依托家庭的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不过是镜花水月,只有公司制和农民合作经济才是现实的实现途径。由于农民合作经济既有资本的合作,又有劳动的合作;既有劳动集体经济的优点,又有资本经济的优点,因此,农民合作经济才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最理想的组织形式。四是增强农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谈判地位促进增收。农民合作经济可以通过提质提价、降低成本、化解风险、利润分红等途径实现农民的相互救助,增加农民的劳动收入。

 

  (三)农民合作经济将有力地改变农村的社会结构

 

  尽管人民公社有着这样那样的失误,尽管人民公社到后来越来越不能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但是不能不承认:农村人民公社作为“政社合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就社会治理方面来说,那是一个黄金时代。

 

  首先,人民公社的管理成本廉价。一个公社几千户,上万人口,拿工资吃皇粮的就是那么十几号人,虽然事务繁剧,但管理得轻松自如,井井有条。

 

  二是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初步但很全面。从教育、医疗,到五保户供养、困难户的补助都是农村集体的事情。农民虽然穷,但觉得有靠山。

 

  三是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国家、集体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公德得到彰显,家庭伦理得到维护,相当一部分农村确实是“道不拾遗,夜不闭户”。

 

  然而农村改革后,农村的社会结构几乎是全面的瓦解 :最有组织的中国农民回复到原子状态,连“一袋马铃薯”的法国农民都可睥睨;得到初步和全面保障的中国农民回归到依靠自己的双手保障,从而成为既可敬又可怜的人;废除了“小而强”的人民公社建立起“大而弱”的乡镇政府,它的书记都难以修好一条路、一条沟,从而使中国农民成为“权力最大、权利最小”的人;弑父杀子、父子相食的家庭悲剧在中国农村并不罕见,从而使农民成为可悲可叹的人。

 

  农民合作经济让农民重新回归组织,可以重建家庭、集体和国家观念,可以重新组织兴办公共事业、生产公共产品,可以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互爱互助、重振社会公德,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四)农民合作经济将有力地促进农村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农民合作经济能够担纲。我们不要奢望资本的救赎。资本家先生可以道德高尚,欧文先生就是一个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但是资本家阶级不可能道德高尚。资本对于利润,有如斗牛见了红布、苍蝇见了鲜血,不但吞噬劳动,而且吞噬小资本、中资本;并且在资本的搏斗中,不惜倒海翻江、血雨腥风。我们不能依靠“原子式”的小农经营,由于土地资源的极端有限性,农民终年劳动,不过略备温饱而已。唯一的出路就是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让其成为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平台,让其成为公平分配物质财富的平台,让其成为保障农民利益的平台,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农民合作经济发展难探因

 

  通往真爱情的道路是不平坦的。尽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是现实的经济力量,尽管农民合作经济是实现农村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稳定的现实途径,尽管农民合作经济昭示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但我们不能不说:农民合作经济,爱上你,这真不容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靠你,目前还真不现实。其主要表现:


  一是数量少而小。尚不是中国农村经济的主导力量。


  二是规范的组织更少而又小。据×××在T县的调查,该县共有89个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其中挂靠政府相关部门的25个,挂靠供销社的47个,挂靠企业的10个,农民自己建立的只有7个;在9个典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基地+农户的1个,公司+农户的1个,经营大户+农户的4个,紧密型合作经济组织2个(共计28户),也就是说广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9个,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2个,28户农民而已。

 

  三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难以巩固和壮大。零陵区号称有32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真正开展活动并有一定效益的不过 4家。×××在调查中发现,“无论是农民会长、社员还是政府官员,一致认为真正的合作组织现在很少很少,莫说这个县、这个市、这个省,就是全国也是如此。”总之,当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尴尬状况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农民自身的责任,又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既有理论指导的偏差,又有政策和法律的偏差;既有生产的原因,又有市场消费的原因,需要我们实事求是地加以剖析。

 

  (一)制度转轨的冲击

 

  农村改革对农民股份合作经济的冲击,莫过于农业政策、农业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我国的农村改革,理论上、政策上推行的是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内的改革。

 

  1978年十一届三中的公报讲的是“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公报”强调的是“人民公社要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

 

  1979年十一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也是如此。1980年,邓小平在谈话中仍十分明确地说,“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是生产队,这些地方将来会怎样呢?可以肯定,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要在这方面为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邓小平后来又多次谈到了“两个飞跃”的问题。

 

  1992年他在审阅十四大报告时,曾讲“在一定的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是必要的,但是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碍。北京郊区搞适度规模经营就是集体化、集约化,从长远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发展了,管理能力增强了,又会一个飞跃……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和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邓小平年谱》第1349-1350页)

 

  即使长期推行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也有相当的“集体”、“合作”因素,因为它的内涵是“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但是主观的愿望是一回事,客观的实行又是一回事。实践中,该统的一面踪迹全无,该分的一面倒分得彻底干净。致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受。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更是强调“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际上则为土地和农业的私有化打开了方便之门,因为“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人民公社”事实上的否定,对原子式的家庭承包制事实上的肯定,对资本农业事实上的肯定,不仅对农民造成心理冲击,更加造成现实冲击。

 

  (二)私有化理论的冲击

 

  上个世纪19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理论史上最大的风景,就是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对世界人民的忽悠。这种理论比赵本山的小品更能忽悠。赵本山的小品不过以艺术的形式在博人一笑的同时,让人深省;新自由主义理论却以学术的包装确切地说是以上帝的身份布道,让人顶礼膜拜。这种以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和全球化为特征,旨在为西方垄断资本张目的理论工具和意识形态工具,尽管它不含真理的一个原子,但它忽悠得人们让人确信它是真理。以至人们为福山的“历史的终结”而欢呼雀跃;以至人们尊弗里德曼为新的上帝:“历史将向他低头”;以至人们自然生出狂想症:企图不经过生产就能生出无穷无尽的钱来。这并不奇怪,只要垄断资本仍然占统治地位,为垄断资本服务的理论工具和意识形态工具自然会在垄断资本统治的地域横行;只要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仍然占有比较优势,新自由主义的行市还会牛气冲天;只要西方资本主义处于普遍繁荣的状态,新自由主义的神谕就会被忽悠为“真理”。

 

  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也只有中国能救社会主义。处于孤岛中的中国虽然顶住了西方国家的压力,阻住了新自由主义的横行,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已严重受到新自由主义影响。新自由主义对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同样不可低估。

 

  1、指导思想的私有化。不能不承认,虽然我们不承认私有化,但县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就是经济民营化(私有化)。而它的理论依据是:即使一个县区没有一个公有制企业,也不会动摇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看似有理,实则非之。如果一个县区都是清一色的民营经济,真的能保证县区经济的蓬勃发展?真的能保证大多数人享受到发展的红利?农民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物质和思想基础在哪里?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又是如何坚持和保持?

 

  2、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的要害在于流转。从流转的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现行政策已经为土地私有化打开了大门。

 

  3、农业产业“四化”。农业经济是典型的“三高一低”(即自然风险高、病虫害风险高、市场风险高、利润率低)经济,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和保护。但吊诡的是弱质的农业产业却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全球化都最彻底。大豆产业已被国际资本逼入绝境,粮食产业也有被外资控制之势。

 

  4、农民行为原子化。中国农村本来就是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所有制,具有根深蒂固的小农生产传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体制本来为复归个体农民提供了可能的路径,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理论更是激发了农民小生产的自发因素,以至当代农民不仅摧毁了国家集体本位,同时摧毁了家庭本位,成了地地道道的原子人。

 

  (三)政策法律支持的乏力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权利相等的地方,没有利益可言。农民合作经济与公司制企业、家庭农场以及家庭承包都是权利相等的市场主体。农民合作经济就其盈利能力来说,不仅没有优势,反而处于劣势。相对于公司制企业,农民合作经济不仅规模小、利润低,而且要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相对于小农经济,虽然盈利能力有所增强,但承担着更大的合作风险、市场风险;相对于非农产业,农民合作经济则天然地处于劣势。因此,更须政策法律高看一等、厚爱一层。但现实是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的支持缺乏力度。

 

  一是没有突出农民合作经济的地位。农民合作经济只是市场主体百家中的一家,既可能被劳动所击败,又可能为资本所打垮;

 

  二是严重缺乏财政、金融的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动辄可以得到数十万、数百万财政金融资金的支持,而一个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20万元资金扶持,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根本没有资金扶持;

 

  三是政策法律缺乏刚性。过份强调农民“自愿”,实际是让农民合作经济自生自灭、放任自流;四是党政领导重视不够。大多数党政领导主观上重视,客观上忽视。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目标、方针和措施,大多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落实在会议上,甚至不了解、不安排、不实施,事实上放弃了对农民合作经济的领导。

 

  (四)农民文化的冲击

 

  农民天然地具有两面性,即具有走合作道路和走单干道路的倾向。但是,一种力量消耗殆尽必然强化另一种力量。中国农村集体解体后,中国农民相对于其他群体,恐怕在“愚、贫、弱、私”之外,还有“逆反”文化,这种“逆反”文化就是与合作经济唱反调,与党和政府的主张对着干。因此“愚、贫、弱、私、逆”构成了中国农民文化的基本内容。这样的文化基因,必然造成农民只能赚钱,不能赔钱;只能共富贵,不能共患难;只能向钱看,不能向前看。农民合作经济在这样的文化基因中建立已属不易,若遇上“搭便车”的农民或者遇上经营问题,解体自是顷刻之间。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述评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 2007年7月1日 起施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后,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的法律,同时又是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基本体现了合作社“罗虚戴尔原则”的精神,参考和吸收了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合作社法的部分内容,反映了新时期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部分成果,抛弃了1955年全国人大制订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全部内容。其突出的优点和明显的缺陷都令人印象深刻。说他优点突出,是因为以法的形式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当的权利;说他缺陷明显,是因为它是一部为资本张目的法律。正因为优点突出、缺陷明显,实施二年来,既未叫好,又未叫座。说他未叫好,是因为大多数党政领导干部不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绝大多数农民更不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说他未叫座,是因为两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既未有量的显著增加,又未有质的明显提高。这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绩效还不很理想,值得为《农民合作社法》作一评述。

 

  (一)合作社简论

 

  1、合作社简史。

 

  1844年,罗虚戴尔——英国19世纪的一个棉纺工业重镇,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人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1895年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第一次代表大会,并把罗虚戴尔合作社的办社原则作为成员国的合作组织共同遵守的原则(被称为罗虚戴尔原则)加以推广,到现在国际合作社联盟颁布的“罗虚戴尔原则”版本已有1921年版、1937年版、1966年版、1995年版。发达国家的农民几乎都加入了农业合作社。

 

  我国合作社的历史也是源远流长。上个世纪1920年代初中国就有了合作社。乡村建设运动的梁漱溟先生,平民教育运动的晏阳初先生的合作经济曾在死水微澜中激起涟漪。1934年,国民政府施行了《合作社法》。几乎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区域也开展合作经济建设,变工队、互助组、供销合作社是其主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民到1956年基本加入了农民合作社。到本世纪初,我国又产生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

 

  2、合作社的基本原理和精神。

 

  合作社的基本原理和精神集中体现在“罗虚戴尔原则”中,也体现在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和实践中。二者有矛盾,更有统一。

 

  (1)“罗虚戴尔原则”

 

  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颁布的“罗虚戴尔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八大”原则,即入社自愿;民主管理;公平交易;盈余自主;恪守中立;扩大教育培训(主要是文化教育、互助教育、合作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等);关心社区;开展社际合作。

 

  (2)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

 

  马恩的主要观点:合作制经济与共产主义有着密切关系;合作制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对立物;合作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合作运动是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农村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向公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列宁的观点: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组织,建设合作社必须开展文化革命;建设合作社必须获得国家的支持和帮助。

 

  毛泽东的观点:一是强调农民入社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二是指出现阶段的合作社应“以私有制为基础”;三是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的原则是:“采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

 

  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路:农业合作化是根本出路和现实任务;积极领导、稳步前进是根本方针;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是根本原则;增产增收、工农互促是根本目标;群众路线是根本工作方法。

 

  3、“罗虚戴尔原则”与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异同。

 

  (1)“罗虚戴尔原则”与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的一致性。

 

  A、理论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都认为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因素;都认为在私有制基础上,可以建立合作经济。

  B、内容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如入社自愿、民主管理、公平交易、盈余返还、发展教育等。

 

  (2)“罗虚戴尔原则”与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和实践具有根本的区别。

 

  A、发展的方向不同。“罗虚戴尔原则”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内的合作,而马克思主义则是在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内培养“共产主义”的因素,最终冲破资本主义这个体系的外壳。

  B、合作的内容有相当的不同。前者强调资本的联结,后者强调劳动的联结;前者强调松散的联合,后者强调紧密的联合;前者强调资本盈利,后者强调劳动付酬;前者强调关注社区,开展社际交往,后者强调合作社就是社区、开展社际之间的生产竞赛。

 

  4、中外合作社建设的借鉴意义。

 

  (1)合作社的公有化程度可高可低,合作社的范围可宽可窄,合作经济的比重可大可小,其发展的伸缩性很强,很适合当今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2)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组织。理应实现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巩固和保持合作社的基本性质。

 

  (3)合作社是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面对中国目前多达上亿的贫困人口,让他们重新组织起来,发展农民合作经济,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4)国家帮助、政府支持是合作社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不仅要多予少取,更要放开、搞活,大力支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述评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优点。

 

  (1)这是一部试图立足于我国农村现阶段实际的法律。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微观经济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试图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加工一些初级产品,增强市场谈判地位,从而办好合作社成员的事情。

 

  (2)这是一部为农民而写作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共九章,分为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九个部分。全部法律严谨细致,清楚明白,浅显易懂,是一部为农民朋友而写的法律。

 

  (3)这是一部基本体现了“罗虚戴尔原则”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体现了入社自愿、民主管理、公平交易、互助互利、国家扶持等原则。

 

  (4)这是一部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权利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的设立和登记,组织机构的建设,财务的管理,合作社的设立、分立、解散和清算都是自己的事情,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的自主权利。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缺点。

 

  (1)这是一部过高估计中国农民合作意愿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视农村集体为洪水猛兽,一味强调农民的“自觉自愿”,这其实是过高地估计中国农民的合作意愿。中国农民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就中国农民所受的压迫剥削来说,可能促成中国农民联合的意愿;就中国农民的小农思想来说,必然倾向个体经济。中国农民的文化既是历史的落后,又天然地没有合作社的传统,再加上“人民公社”的负面作用,合作的难度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国家帮助、政府扶持,群众路线、合作教育,单靠农民的自愿——实际是放任自流,因为按照“罗虚戴尔原则”,合作组织的建设也必须开展文化教育、互助教育、合作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等。而这些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根本未订立——发展的前景可以想见,恐怕会重蹈上个世纪二、三十年国统区合作运动的覆辙。梁漱溟先生曾无可奈何地总结道:“本来最理想的乡村运动,是乡下人动,我们帮他们呐喊,退一步说,也应当是他们想动,而我们领着他动,现在我们动,他们不动。他们不仅不动,甚至因为我们动反而和我们闹得很不合适,几乎让我们做不下去。”进行了“四大教育”,开展了“三大教育方式”,并且依附政府,有大批知识分子热情参加的二、三十年的乡村建设运动尚且归于失败,立足于放任自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景只能让人看衰。

 

  (2)这是一部为资本张目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的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但是“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保护小农利益、促进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律却很可能结出资本的果实,小农的利益变成资本家的利益。

 

  A、农村土地家庭经营有向资本经营转化的趋势。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表面上看,这些规定既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又为不同的主体构建了平等竞争的平台,而事实上却向资本农业洞开了大门。a、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典型的资本农业;b、《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是由资本操纵的合作组织。

 

  B、强化了资本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a、资本可能操纵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不超过5%的与合作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虽然规定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但又规定出资额和交易额多的有附加表决权;虽然农民有80%的表决权,但由于他们分散,这就为某些企事业单位或投资额大的个人控制合作社提供了可能。b、分配上偏向资本。因为分配也是按出资额和交易额分配的。

 

  (3)这是一部捆绑农民手脚的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像它的名称一样,经营太“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只限于流通领域,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等服务,至多也只涉及农产品的初级加工,而服务之外的事则归于上帝。

 

  (4)这是一部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农业合作社法》彰显了市场经济原则,因为他是一个地道的营利组织。这一点在公共积累和可分配盈余的规定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3、时代呼唤《农民综合合作社法》。

 

  鉴于农业产业的战略性、基础性和非盈利性,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某些缺点,有必要制订《农民综合合作社法》。《农民综合合作社法》应突出下列内容:(1)拓宽经营范围和产业;(2)允许劳动和土地作为资本入股;(3)国家加大对农民综合合作社的扶持力度;(4)增加劳动份额,增强福利性质。

 

  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的方针和措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自怀其玉,更须琢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必须立足中国农村的实际,必须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和吸取历史的教训,必须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让农民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的主力,必须采取政治的、行政的、政策的、法律的、思想的措施全力支持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农民合作经济真正成为农村经济的主导力量,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自觉自愿、互惠互利,让农民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的主力军

 

  农民是农村经济、农村社会和农村政治发展的主体,没有农民的首创和主创精神,没有农民的自觉自愿和支持拥护,我们的农村事务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都将一事无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是否建立、与谁共同建立、建立何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有最终的决定权。是否退出、退出后想加入何种经济组织、什么时候加入,农民也最终有决定权;已经建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可以有选择地参加,这些组织也可以有选择地吸收成员,最终决定权仍然在于农民。因此,只有让农民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农民才能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的主力,农民合作经济才可能因此兴旺发达起来。但是,农民“自觉自愿”的边界也就到此为止,因为农民不是天生的合作主义者。强迫农民搞平均主义和一平二调,毛主席斥之为“最反动的”、“剥夺农民”、“不是建设社会主义,而是破坏社会主义”,这是我们犯的历史性错误;将自愿放在神圣地位,一味以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让农民放任自流、自生自灭,看似尊重农民自主权利,实是将农民排挤出现代社会进程,这是我们正在犯的错误。决不能将农民的自觉自愿与农民教育、群众路线、政府扶持、党的领导等对立起来,而应该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农民群众的自觉自愿、互惠互利。

 

  (二)典型示范、稳步推进,让农民合作经济走得稳、行得远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失败的教训更是深刻的。因此,“宁可少些,但要好些”;宁可慢些,但要实些。农民合作经济的建设,必须从典型示范入手,使这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己证明它比一家一户的经营优越,而且还善于团结和帮助组织外的农民,让农民亲眼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的好处,从而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吸引力、向心力,吸引农民诚心诚意、自觉自愿加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稳步推进,稳扎稳打。目前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鱼龙混珠、泥沙俱下,应该撤销一批、规范一批、培养一批、壮大一批,促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政策扶持、法律保障,让农民合作经济成为农村经济的主导力量

 

  现行的农业政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为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但这不够,必须强些、强些、再强些。一是在政策导向上,突出农民合作经济的地位。在这方面,就是要“百家争鸣、独尊合作”;二是在资金扶持上,要加大扶持力度。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责任,不能让某些地方政府当空嘴和尚、甩手掌柜;三是在政策配套上形成完整的政策支持体系。工商、税务、金融、农业等方面的政策都要到位,不能支持在会议上、扶持在文件里;四是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中国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特殊性,真正起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作用。应允许农民建立综合性的农业合作社,允许农民以劳动和土地入股发起成立农民合作社,允许农民合作社成为非盈利性的组织,允许农民合作社跨行业、跨领域经营,进一步强制规定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的帮助。

 

  (四)积极领导、干部作为,让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获得可靠的政治支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事业的核心力量,地方各级党组织在地方各级事务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党的组织包办代替不行,放弃和否定党的领导更不成;前者是我们过去经常犯的错误,后者是我们现在自觉和不自觉地正在犯的错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党必须积极领导、干部作为。这就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真正认识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作用,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联结农民与党和政府的纽带和桥梁的作用等。二要在行动上积极负责。要制订严密细致、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让农民看到发展的蓝图,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让农民看到现实的好处;要全面落实优惠政策,让农民看到潜在的利益;要搞好典型示范,让农民看到发展的前途;要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促使干部积极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

 

  (五)理论指导、舆论引导,让农民合作经济具有优越地位

 

  三十年河西,三十年河东,新中国的六十年正应了这句老话:前三十年是集体经济、国有经济神话,后三十年又造出了小农经济、私有经济神话。神化公有经济固然不对,神化私有经济难道正确?政治思想领域、意识形态领域是到了拨乱反正、廓清是非的时候了。发展农民合作经济,当前亟需解决一些理论和舆论问题:一是果断停止对人民公社妖魔化的宣传,实事求是地总结人民公社的成绩和缺点、经验和教训,让农民理解合作制度的优越性;二是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让合作理念在农民心中扎下根;三是正面宣传合作典型,让农民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前景;四是大力营造农民合作经济舆论,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积极投入到合作经济发展之中。

 

  (【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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