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消息:9月20日上午,大兴法院对邱少云胞弟邱少华诉孙杰(微博大V“作业本”)、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该民事诉讼起源于2013年5月22日,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
法院认为,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孙杰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被告加多宝公司的言论及互动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遭到了广大网友的谴责,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再次给邱少云烈士的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此外,加多宝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饮料厂商,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其为庆祝“销量夺金”精心策划的“多谢活动”中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对其言论产生的负面影响和侵权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以国家之名捍卫烈士的名誉
作者:千钧客
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新浪微博大V@作业本)、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终于等来结果,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该案引起网络舆论的极大关注。网民在普遍支持依法捍卫烈士名誉、严惩侵权行为的同时,也发出了强烈呼吁:烈士系由国家或军队依法认定批准,代表国家荣耀,其名誉受到不法侵害应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而非烈士亲属自诉。在历史虚无主义盛行、侮辱诋毁烈士随处可见的网络时代,呼吁以国家之名捍卫烈士名誉,无疑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侮辱烈士大行其道,已引起全民公愤。烈士是一个民族不屈的脊梁,烈士精神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财富,激励着人们奋勇前行,在任何国家,英雄烈士都受到人们的敬仰和尊重。然而,近年来在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引领误导下,国内各种恶搞戏说、侮辱诋毁烈士之风愈刮愈烈,上演一幕幕“摧垮高尚、消灭英雄”的“狂欢”。网络大V@作业本 在微博上侮辱“邱少云在烈火中捐躯是半生不熟的烤肉”,北京教师袁腾飞在课堂上侮辱“毛岸英被打成壁炉烤鸭”,北大教授阿忆“考证”出“刘胡兰被乡亲们亲手铡死”,大V@老榕 公开质疑雷锋精神煽动远离雷锋,炎黄春秋刊文将狼牙山五壮士描述成欺压百姓的“土匪”,一些别有用心者广泛制传“黄继光堵枪眼不合理”、“董存瑞炸碉堡系虚构”、“刘胡兰是小三”等诸多抹黑英雄烈士的谣言,不仅歪曲历史侮辱烈士,而且严重扰乱舆论秩序和社会价值观,已引起全民公愤。
侮辱烈士的实质是虚无歪曲历史,现实危害巨大。据不完全统计,近现代以来,约有2000万名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由于战争年代条件有限,许多先烈没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国有名可考、并收入各级《烈士英名录》的不到200万人。正是这些烈士们,构成了中国革命和发展历史的一个个重要节点。侮辱诋毁烈士,表面看是针对烈士个人,实质是虚无革命史和发展史,根本目的是否定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当一些人编造谣言诋毁刘胡兰、狼牙山五壮士时,他们已经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史;当一些人公开侮辱邱少云、黄继光、毛岸英时,他们已经否定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正义性;当一些人公开质疑雷锋精神煽动远离雷锋时,他们已经否定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扳倒一个英雄烈士,就毁掉了一段历史根基。如果任由这些侮辱烈士、虚无历史的伎俩兴风作浪,整个社会思想将会被搞乱,民族精神将难以维序。
现行法律存在缺陷,难以担起捍卫烈士名誉重任。目前尚没有单独保护烈士名誉权的法律规定,能查到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作业本、加多宝“一般人格权纠纷”即符合此条规定;此前的2007年,董存瑞家人银不满对董存瑞炸碉堡事迹的歪曲报道,曾据此对《大众电影》杂志社提出名誉权诉讼。但人们不禁要问,如果烈士没有近亲属,是否应该任由他人侮辱诋毁?2011年8月1日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评定工作、遗属抚恤优待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进行规范,依然没有涉及到最重要的烈士精神、英雄形象等名誉权益保护问题。烈士是中华民族舍生取义、壮烈殉国伟大精神的承载者,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的象征,对广受民众认可和敬仰的烈士,赋予其名誉权特别法律保护,符合法律是人民意志体现的本质,也是秉持正义人们的热切期望。
烈士是国家荣耀,理应以国家之名进行捍卫。烈士广义是指那些在人民革命斗争、保卫祖国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狭义是指为公牺牲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认定为烈士的人员。建国以来,中央政府先后颁布《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赋予了烈士法律认可的身份。2014年国家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再次将敬仰烈士提升为国家战略。既然烈士是法定荣誉,也就是国家的烈士、全社会的烈士,捍卫烈士名誉之责理应由国家承担。从另一个层面看,烈士形象、英雄文化包含着国家价值、社会公共利益、民族文化魂魄,无论古今中外,革命功臣、英雄先烈的名誉作为社会对个人人格的评价,除了影响他人如何看待英雄之外,还对社会公共利益、民族认同具有重要价值,他们舍生取义和坚持真理的爱国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集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是一笔无价的国家精神财富,捍卫烈士名誉之责,也应由国家承担。
历史不容玷污,英烈精神永存!一个崇尚英雄的民族,才能英雄辈出。不尊重烈士,就难以再有义举。在道德规范难以守护英烈的时候,有必要下一剂猛药,出台专门的法律,以国家之名捍卫烈士的名誉!
附:部分网友评论
@云水星清:烈士为国家和民族抛洒热血,舍身取义,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的象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打击侮辱烈士的言行,依法捍卫烈士的人格尊严,国家和人民责无旁贷。对烈士人格尊严的维护应以国家为主,对侵犯烈士人格权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应提出公诉。
@子午侠士:侮辱革命先烈,法理不容! 既然宣布进入法治社会,那么法典就成了社会管理的唯一依据。如今以言论自由、学术讨论等借口虚化历史,丑化中共历史人物,侮辱烈士成风,我们在投诉的同时,还是要继续呼吁全国人大尽快立法,订立《革命先烈特别保护法》,以严格的法律,约束言行,惩治罪恶,从法律层面去保护所有革命先辈、英烈的政治地位和荣誉。
@天真的流浪汉:按现行的侮辱罪、诽谤罪,已经去世的人只有亲属才有诉权。因此,必须修改相关法律,由国家纪念机构如毛主席纪念堂、雷锋纪念馆等代表受害人起诉侵权人,捍卫已故英雄的人格权利。
@温良俭让:华夏先烈是中华文化的块块基石,毁掉了他们,中华文化将水上浮萍!
@道山亭外: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最经常启动的法律,必须在这两部法律中增加保护烈士名誉的条款。诋毁烈士名誉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微博和微信上,应该在这两个平台上推出快速报案网络受理解决方案,警方和检方能够快速介入,惩治违法犯罪,避免负能量扩散。
@浪里白条946:抹黑英雄人物的妖风在网上肆虐,在不明就里的年轻人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英雄人物是理想信仰的旗帜,是共和国的基石,应以国家名义捍卫他们的一世英名。
@小屋和天下:立法之后,严格执行,抓典型,对影响极坏,涉及面广的,果断出击,明正典刑!
@黑马方一:烈士是党的烈士、军队的烈士、国家的烈士,还是他家人的烈士?为什么被侮辱后,要由其家人来自诉,而且官司还未必打的赢。这样下去,以后谁会再有义举?
@风雨江湖一只眼:英雄形象英雄文化含国家价值丶社会公共利益、执政党精神遗产、民族文化魂魄为宪法确认,有形的烈士纪念设施被随意迁移毁损将受到《烈士褒扬条例》(2011国务院行政法规)处罚,无形的英雄精神英雄文化英雄价值受到侵犯,国家应出手。
(作者:千钧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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