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郝洁
中美经济合作“百日计划”已达成10项收获成果,目前正在进行后续成果磋商。预计美方将高度关注我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扩大对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以减少贸易逆差成为“百日计划”下美方关注的重要目标。
美国的主要诉求
(一)要求中方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以扩大美对华服务贸易出口
当前我国进入服务业高速发展阶段,服务需求急剧增长,正在形成全球最广阔的服务市场。2016 年,我国服务业增长7.8%,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51.6%。服务业已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支撑。2016年,服务业吸引外资增长8%,占全国吸引外资的比重升至70.1%。尽管美国对中国存在巨额货物贸易逆差,但服务贸易出口却迅速增长。2006年至2016年,美国对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长4倍,进口增长39.1%。2016年,美国对我国服务贸易顺差达374.4亿美元,占其对全球服务贸易顺差总额的15%,增长12.3%。我国已成为美国服务贸易顺差主要来源国,仅次于欧盟。对美国而言,进一步开拓中国的服务市场,扩大对华服务贸易出口,是解决其贸易逆差问题的重要途径。
美国贸易代表署在《2017年各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中认为,尽管中国已经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开放多个服务领域,但目前尚未采取有重大意义的实质性措施。具体而言,美方可能主要对电影、银行、保险、证券及资产管理、电信、视听、快递分销、法律等服务领域提出进一步开放市场的诉求。
1.电影进口与发行。美方提出, 2012年中美签署《电影备忘录》后,在进口电影的发行方面并没有完全实现承诺。美方强调应增加中国民营企业发行进口片的机会。任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执照、可在中国从事电影发行的中国企业,应有权独立于中国电影集团下属的国有企业,与其他发行者从事进口固定收费电影的发行。
此外,美方认为,目前中国对于电视、广播以及电影作品的制作以及发行方面对于外资企业均有严格的限制。根据《自贸区负面清单》规定,我国禁止外商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2.银行业。美国希望我方进一步扩大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开放,增加发放许可证的透明度,降低其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以及扩大经营范围,提升对于外资银行参股本土银行的股权限制。根据现有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3.保险业。美方认为,美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及拓展业务时难以获得及时的业务审批,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股权限制阻碍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根据现有规定,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仍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4.证券及资产管理。根据现有规定,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美方希望中国进一步落实在2016年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上达成的共识。一是承诺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三是支持外资参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出台实施细则,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并给予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结算代理人资格和债券承销许可证。
5.电信业。我国正在推进电信业的市场化改革及对民营企业的开放。2012年工信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展接入网和驻地网业务等八大重点领域。2014年工信部出台了《关于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意见》,首批在16个城市试点宽带业务开放,并许可自建自营、转售、建设出租等三种业务模式。截至2016年5月,共有42家民营企业获得移动转售试点批文, 181家民营企业获得宽带接入网试点批文。2015年至今,民营宽带企业在的总投资超过100亿元,移动转售企业共发展了约3000万移动用户。
美方认为这轮试点开放中,外资电信公司被排除在外,没有享受国民待遇。外资在我国电信领域仍面临较高的准入限制。根据现有规定,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6.快递服务。美方认为我国在快递服务领域没有实现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希望能逐步开放快递市场。2017年,国家新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也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7.法律服务。美方希望进一步开放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根据现有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改善我国市场营商环境,营造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
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17 年度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显示,2016年,68%的美国企业表示在华业务经营实现盈利,高于去年的64%。报告提出,2017年是中国推进改革、纠正中美投资部分失衡的关键一年,建议中国政府提高监管透明度、开放更多行业的市场准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是美方认为中国对服务业、农业、采掘业和制造业等重点行业设立了严格的投资保护制度。目前,部分行业中还缺乏实质性的开放,保持逐项审批制度,仍存在一些非正式的限制性壁垒措施,而新的更趋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正在实施。外资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发行新品等事务获批的速度比国内公司要慢,流程更长。二是美方认为我国在互联网法规限制开放且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在云计算、网络电话、网址过滤与封闭、网络支付、加密措施等方面存在比较严格的限制。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修订版)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商务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等列入禁止类。三是认为“中国制造2025”对外资企业存在某些歧视性政策。
我方的主要诉求
(一)推进中美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
推动美方进一步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支持与合作,是当前中美经济关系发展的重中之重。今年5月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充分展示了我国日益增长的全球化领导能力,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经贸和世界政治领域的影响力。美方派白宫顾问马特·波廷杰作为特别代表参会,美国驻华大使馆和美国企业还将成立“一带一路”工作组。这表明美国认识到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性。
未来我方将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框架下中美的广泛合作。一是中美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金融、贸易、能源、农业、创新及人文交流等方面均有广阔的合作空间。二是可以积极推动中美在国际产能合作领域的互动,鼓励中国优势产业以绿地方式扩大对美直接投资。三是推进中美在“一带一路” 框架下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的合作,积极探索以我优质中端产能与美国先进技术和装备深度结合的新模式来共同开发新市场。
(二)推进中美BIT谈判进程
我方一直要求美方就签订BIT加快谈判进程,认为这将是为深化双边经济关系迈出的最具决定性的一步。2016年,中美双边战略经济对话时,双方承诺将加快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达成能有效促进并确保市场准入和运营的互利共赢的高水平协定,致力于实现非歧视、透明、开放、自由的投资体制。特朗普政府上台后,“美国优先”价值观给中美BIT谈判带来更大压力。预计除了此前提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外,美方谈判的核心要价还将拓展,相关标准明显提升。一是推进“竞争中立”规则将更为强势,以限制我国国有企业凭国家补贴和政策扶持而在美国市场上获得优势。二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我国企业提出更高标准,保护美国企业的竞争力。由于美国的贸易代表还未确定,谈判进度可能会受此影响。我方应尽力争取中美BIT在2018年达成。
(三)提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当前美国已出现严格限制我国国有企业对美投资的倾向。美国国会下属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USCC)发布的《2016年度报告》,认为中国国企可能运用获得的技术、情报、市场支配力服务中国政府。建议国会修改法规,授予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禁止中国国企收购美国公司资产或取得美国公司有效控制权。
CFIUS对于中资企业并购审查的决策带有随意性,且缺少清晰的流程和文本说明,对于我国有企业在美国提起的并购带有负面倾向。对此我方应坚决主张提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如果美国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将有效减少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性。
对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中美BIT谈判,深化推动我服务业对外开放,放宽重点行业的市场准入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最大限度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推进金融服务、电信、文化、法律、快递等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除特殊领域外,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特别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的境内投资项目,探索实施管理新模式。服务业开放的新举措可以先在自贸区实行,之后再在全国范围推广。
1.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外资准入限制。一是可考虑适度放宽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要求。二是提高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是放宽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的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2.适度放宽电信业外资的准入限制,降低股比限制,增设新的开放业务。一是适度放宽外国基础电信公司进入我国基础电信业的限制。二是在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改革中,给予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三是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开放七个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范围。
3.探索放宽外资在电影制作和发行方面的市场准入限制,放开电影进口权。目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垄断外国电影的进口业务,并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实质仍由中影控股)共同垄断进口电影的发行业务,形成“一家进口,两家发行”的局面。应考虑逐步放开电影进口权,使民营企业也获得进口电影的机会。
4.扩大法律服务对外开放,允许外资律师事务所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可考虑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法律服务开放。一是允许已设立代表处的外资律师事务所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二是允许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一定限制数量的国外执业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提供国际法律咨询服务。
(二)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善外资营商环境
加快优化现行外资项目备案流程,减少各部门行业准入许可,允许企业相关材料可以在开工建设后再进行备案或核准,切实减少外资准入面临的障碍,特别是可能给外资实际造成非国民待遇的各类部门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外,对内外资一视同仁。逐步建立以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等标准体系为主的行业准入机制,推进事中事后核查,提高各部门特殊资质许可审核程序和判断标准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抓紧督促各地落实国发[2017]5 号文《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切实降低外资在华运营各种制度性成本,适当减轻企业税收、社保方面的负担。提升外资公共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在外企员工就医、子女就学、交通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更加宽松的人才发展环境,在外籍人员出入境、高技术专业人才落户等方面为外企提供便利。
(三)推进内外资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政策措施实施
尽管《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但仍难打消外商投资企业的顾虑。在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背景下,应明确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并在具体法律法规中对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予以落实。确保外资企业与国内制造业企业同等享受土地、电力等相关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17年第19-20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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