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我们要胜诉,大胜和完胜”的目标。眼前需要马上做的,就是要研究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在去年两会之前,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宝和社会各界群众,已经通过两会,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关于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呼吁书》,一年来,社会各界群众,很多理论界思想界人士,也在多方呼吁和力图积极推动这一项立法工作。 征集签名公告链接:http://www.wyzxwk.com/Article/lixiang/2016/12/374575.html
第一个问题,在意识形态领域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刚刚开始
我们正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时代。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心中最大的“大局”,就是在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奋斗。我们看待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唯此为大。
我说,自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经历两次长征。第一次长征,就是震惊中外的红军两万五千里长征。第二次长征,可以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全方位转型,最终建设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第二次长征。我讲“长征”的概念,有特定意义。第一,长征是指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发生的,涉及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最重要的斗争。第二,长征是面临最严重的困难,最复杂的局面所进行最艰苦卓绝的斗争。第三,因长征将产生伟大的思想理论,并最终决定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我们说的第二次长征,就是在中国社会全方位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决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败与否的重要斗争。我个人对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坚定无比的信心;但面对前所未有的艰难险峻局面,也有很深的忧患意识。第二次长征胜利了,一个新型的社会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将矗立在人类文明的地平线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将会为人类文明做出绝大贡献。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近代历史,英国现代化,富裕六千万人;日本现代化,富裕两亿人;德国和欧洲现代化,富裕五亿人;美国现代化,富裕三亿人;而中国现代化,将富裕十四亿人,并为世界上不发达和欠发达国家逐步走上现代化道路,提供独特的新鲜经验和借鉴模式。
所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具有民族意义,也具有国际意义。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次长征取得胜利,在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意义,如何评价都不过分。但是,我也深为忧虑地说:第二次长征仍然有失败的可能。如果失败了,历史不会永远眷顾一个民族,我们一旦错失当前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将延误百年。人类文明进程,也将会延误百年。
我的忧患意识,根本来源于对当前意识形态斗争总体态势的判断。
当前共产党面临四条战线的斗争:政治战线、经济战线、军事战线和思想战线。
第一条战线,政治战线,共产党身系民族复兴之成败兴衰,任重道远。在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共产党一定能够铲除健康肌体上的腐败毒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党宗旨,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
第二条战线,经济战线。我国属于大陆型经济体,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独立的工业农业生产体系,和十四亿人口的庞大内需市场,特别是我们至今认识不足的,在广大农村,还有尚未开发的极其丰富的土地资源。只要我们成功释放土地红利,使八亿农民尽快富起来,则中国经济必将稳固增长。“土地活,农民富,内需振,国家强”。这才是应对经济下行的治本之策。中国将形成“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大经济循环圈,相互契合,滚动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中国经济将成为带动世界进步的强大火车头。
第三条战线,军事战线。我们的国防日益强大。即使将来台海东海南海有事,我们也有足够的把握,立于不败之地。我总说:台海东海南海,尽在我掌控之中,即使有狂风骤雨,浊浪滔天,也是“癣疥之疾”,其奈我何。
我最忧患的是第四条战线,思想或意识形态战线。我十分沉痛的直言:共产党在第四条战线,正处于全面败退的被动局面。在承办狼牙山名誉案过程中,我和立华实际被推到了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
作为意识形态斗争第一线的过河卒,我有几个切身感受:
第一,中华民族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精神在成比例衰退,信仰缺失,诚信缺失,道德断崖式滑坡,民族心理受到“去英雄化”的严重影响;中华民族正面临两千年来最严重的民族精神危机。
第二,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已经节节败退了三十年。目前敌我斗争已经十分危急。意识形态领域胜败与否,十年立判。共产党已经没有继续后退的时间和空间,我们必须警醒和绝地反击。
第三,在四条战线中,即便我们在前三条战线都取得了胜利,如果在意识形态战线失败了,则中华民族就难圆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有可能中途夭折。共产党将面临不能长期执政的风险。所以,共产党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死成败,聚焦于意识形态战线。
第四,现在的整个社会发展态势,一方面,中国和平崛起势头越来越猛。另一方面,世界霸权主义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全面遏制中国崛起的斗争,已经到了短兵相接的程度。而在意识形态领域,境外敌对势力几十年来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妄图改变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图谋,不仅一分钟也没有停止过,而且也到了图穷匕首见的阶段。这个阶段,就是祭起历史虚无主义的黑旗,打着历史研究、细节考证的旗号,诋毁污蔑共产党树立的一系列英雄。根本上,是要否定共产党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人民革命的历史。如果我们的革命历史被阉割了,共产党执政的历史正当性何在?共和国建立的历史正当性何在?革命历史是共产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精神纽带,否定了革命历史,也就割断了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精神纽带。所以我说,在境外敌对势力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的九个历史阶段,历史虚无主义是在挖共产党历史的“祖坟”,挖人民军队历史的“祖坟”,挖共和国历史的“祖坟”,挖人民革命历史的“祖坟”。这是最狠毒的,意图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锥心之术“。
我的切身体会,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基本特点是,
第一,在意识形态领域,敌对势力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呈全方位斗争态势。
第二,我们和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
第三,网络领域的意识形态斗争,红色文化基本处于十分孤立和边缘化的状态;
第四,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当前我们和历史虚无主义斗争的基本特征。而我们对于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仍然处于一种缺乏认识,茫然无从着力的被动局面。
第五,历史虚无主义否定革命历史,是从抹黑诋毁革命英雄开始。革命英雄是革命历史的载体;英雄的革命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符号。所以,否定革命英雄,是为了否定历史。否定历史,则始于否定革命英雄。
我和立华同志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甚为震惊的是,敌对势力多年来污蔑诋毁否定英雄和英雄精神,对中华民族进行“去英雄化“的潜移默化斗争,已经在我们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上产生了严重后果。我在《天佑我中华》这篇“结案报告”中提出,由于狼牙山五壮士留有后人,才使我们具备了起诉和反击的法律前提条件。由于十八大以来的方针政策和人民军队的坚决支持,才使我们最终获得了捍卫英雄名誉的胜诉判决。但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只是我们绝地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辽沈战役”。后面还会有“淮海战役”、“平津战役”,和无数法律上的硬仗要打。我们决不能认为经过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斗争,已经将历史虚无主义击败。此时此刻,想起毛主席的诗句,“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倍感亲切。
第二个问题,我们距离“完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提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我们要胜诉,大胜和完胜”的目标。胜诉,我们做到了。大胜,即在法律上法理上取得重大突破和标志性胜利,我们也做到了。但是,我们距离“完胜”,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完胜”的基本标志,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的法律成果,转化为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政治成果。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政治斗争,涉及到了政治、思想、文化、法律全方位的内容。如何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法律成果转化成意识形态斗争的政治成果,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去研究做转化工作,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我们很轻易的就将这一案件的法律成果忽略了忘记了,将会对我们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斗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方面,眼前需要马上做的,就是要研究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在去年两会之前,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宝和社会各界群众,已经通过两会,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关于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呼吁书》,一年来,社会各界群众,很多理论界思想界人士,也在多方呼吁和力图积极推动这一项立法工作。我们深知,制定这样一部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重要意义的专门法律,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次长征中,意识形态斗争的严峻局面,已经使我们越来越有紧迫感:时不我待。我们还必须更积极地加以呼吁。
第三个问题,我们为什么多次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复兴是基础,精神复兴是灵魂。革命的英雄事迹,是革命历史的载体。革命英雄的精神,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所以,世界各个民族,都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民族英雄。世界上著名的五大史诗,都是民族英雄的史诗。我国藏民族的《格萨尔王》,也是与五大史诗齐名的中华民族的一部英雄史诗。而世界上所有的史诗中最伟大的,代表人类真善美巅峰境界的,就是我们的《长征史诗》(见《寻找失落的长征精神》一文)。
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我们也尽力收集世界各国关于保护民族英雄的立法情况。使我们深思的是,美国,制定专门法律保护他们的民族英雄。英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将保护英雄的条文,散见于多部法律中。但专门制定一部保护英雄名誉的法律,在世界各国并不多见。我反复深思,恍然大悟。其实,在世界各国历史中,每个民族都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的事迹,已经成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历史记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有谁胆敢污蔑自己的民族英雄,必将千夫所指,万民唾弃。所以,客观上,没有专门制定一部保护英雄名誉的法律之必要。
世界各民族历史上的例外,只有两个。一个例外,发生在前苏联。在苏联解体之前,苏联所有的革命英雄和领袖人物,都被敌对势力污蔑、糟改和诋毁。其结果,导致民族精神涣散,民族历史记忆被扭曲,民族精神家园被瓦解,最终导致了前苏联的解体。社会主义共和国,一夜之间四散溃流,土崩瓦解。而其原因,则可以追溯到多年来西方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对苏联民族的“去英雄化”和诋毁苏联民族英雄所致。再有一个例外,居然,就发生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中国。使我极为痛心的是,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被一小撮人肆意污蔑诋毁;我们的所有革命英雄,被肆意污蔑诋毁否定,但竟然在长时期内,没有在意识形态领域遭到强有力的声讨和反击。
究其深层次原因,我不能不悲哀的感觉到,我们这个民族,正在被“去英雄化”,正在丧失我们的“英雄情怀”。如果我们再不警醒,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终将成为一个可悲的没有希望的民族。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必然前途惟艰。所以,振奋民族精神,首先要培养英雄情怀。我们要不忘初心,首先要牢记历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是被无数革命英雄鲜血染红的革命斗争史。牢记历史,首先要学习无数先烈的英雄事迹。“初心”,就在红色文化、革命历史和革命英雄精神之中。
保卫英雄名誉,对当前加强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解放军成为我们坚强的后盾。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所在的“红一团”,是毛主席秋收起义带上井冈山的英雄部队;是解放战争毛主席坚决不过黄河,身边只有一个警卫连,中央军委特意将红一团调到毛主席身边,保卫毛主席和党中央的英雄部队;是在“93阅兵”中,第一个通过天安门广场接受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全国人民检阅的英雄部队。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毛主席和朱总司令亲自决定树立的英雄群体,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在当前,捍卫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就是捍卫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魂,就是振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就是要保证在国际政治斗争复杂局势下,一旦国家“有事”,就能培养万千虎狼之兵。
在全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保护英雄名誉,最终要依靠法律手段。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就是要在振奋民族精神,培养民族英雄情怀的关键时刻,用法律铸造革命英雄的精神殿堂。将无数革命英雄供奉在这座精神殿堂中,使我们的炎黄子孙,世世代代,瞻仰学习和追随;使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精神家园,在法律保护下,不被侵扰玷污,能够世代相传。
第四个问题,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从有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制定。现在仅有体制外各界群众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特别希望,在两会期间,社会各界广泛联络全国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形成提案和议案,促使国家机关尽快将《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并且,应该特事特办。
二、关于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和言论自由相互关系的问题。我们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历史虚无主义的重要观点是,“共产党树立的英雄,我们就不能说说吗?”“言论自由没有禁区”。实际上,保护英烈的名誉和言论自由,并无相悖之处。我们的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名誉的义务。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在判决书中,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充分说理和明确阐述。
三、关于运用国家权力保护英雄名誉的问题。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在保护“死者”名誉方面,起诉主体,只能是名誉被侵犯的死者近亲属。过去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近亲属的理解,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最近,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扩展为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是,第一,在战争年代,我们的很多英雄牺牲时非常年轻,只有十几岁,二十几岁。绝大部分英雄都没有结婚,也没有留下后人。他们的名誉受到侵犯,依据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一个主体可以作为追究侵权者责任的原告。第二,即使有英雄后人,或旁系血亲,以个人力量对抗势力庞大的历史虚无主义,往往过于弱小和力不从心。我们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时,深感如果单靠个人力量,没有党和国家的支持,要对抗历史虚无主义的阴暗势力,极其艰难。这也就是为什么长达十年,历史虚无主义一直在不停的糟改诋毁我们的革命英雄,而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绝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四、我们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时,开始,葛振林和宋学义的后人,都非常不理解地说,我们的先辈是为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的英雄称号是国家赋予的。当历史虚无主义者对他们肆意抹黑、造谣污蔑、诋毁否定的时候,为什么国家不出面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这些英雄后人发出的悲愤反问,给党和国家,给我们的立法机关,提出了一道必须破解、无法回避的课题。
五、关于追究侵犯英雄名誉者法律责任的起诉主体问题。我们的法学理论,开始,基本移植于西方,很多带有浓厚的全盘西化的痕迹。起源于古罗马,确立于十八世纪的西方法学理论,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的是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力量。私法,调整的是公民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主体平等和契约自由原则。按照传统的公法私法理论,保护名誉权,属于私法范畴,国家力量不能介入。目前这一法理上的障碍,由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经典判决,在法律法理上实现的重大突破,已经解决。《判决书》的表述内容:革命英雄的名誉,属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内容,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按照《判决书》阐明的法学原理,保护英雄名誉,就涉及到民族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秩序,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理所当然,应当由国家力量来加以保护。这就解决了一个重大问题,国家机关,首先是检察机关,应当成为追究侵犯英雄名誉者法律责任的起诉主体。侵犯英雄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不排除,可以考虑,因侵犯英雄名誉在局部地区造成后果的,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起诉主体。保护英雄名誉,也应当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当然,在立法上具体如何考量,则应该是立法机关专门研究的问题。
六、关于对革命英雄名誉特殊保护的问题。英雄也是人,人无完人。在英雄成长过程中,也会有各种缺点错误。但英雄之所以成为英雄,就是在关系到国家民族兴亡大义的关键时刻,舍弃“小我”,成就“大我”。个人的精神,升华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我们要保护民族英雄名誉,就是保护民族英雄的“大我”精神。所以,对我们的革命英雄,一旦列入国家民族的精神殿堂,就应当给于特殊保护,而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对他们的英雄形象进行诋毁和污蔑。
七、关于保护对象范围。我个人觉得,要以中国人民英雄纪念碑所列明的,1840年以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为时间范围。同时,要考虑到英雄人物在中华民族精神的影响程度,而主要选择具有全局性代表意义的重要历史人物,作为《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并可以采取分批选择,逐步确定名单的方案。
八、关于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问题。《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将是保护中华民族历史和民族精神的一部重要法律,必然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立法技术。我觉得有几个立法原则是应当考虑的。
第一,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基本方针政策为指导。
第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为指导。
第三,以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为指导。
第四,适应当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践的需求。
第五,充分吸纳法治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经验和立法技巧,经过“扬弃”,为我所用。
第六,建议《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先形成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使立法过程,和草案讨论过程,成为弘扬民族精神,培养英雄情怀,宣传英雄事迹,敬仰学习和追随英雄的过程。
第七,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很多人士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例如,保护“名誉”,保护“名誉荣誉”,保护“荣誉”,以及其他等等。最终,由立法机关征求广大群众意见之后,加以确定。我唯一的强调的是:形势严峻,刻不容缓,时不我待!
(作者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来源:乌有之乡,根据作者在一次座谈会的发言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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