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啸天:对电动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专班的建议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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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啸天:对电动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专班的建议
2024-06-30
电动车安全治理是一场必须打胜的硬仗,我理解之所以将这场硬仗称为“攻坚行动”,是决策层充分意识到实施的过程中有许多困难,需要统全局、聚合力、出实招、求实效。今年3月,我曾经提出《电动自行车安全应当“三门齐管”》的建议,有幸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纳。为此,我再次提出建议如下。
一、攻坚行动是“我为人民管治安”而不是“我为治安管人民”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提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精辟论述。这是对上海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无疑也是电动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的指导方针。电动车安全隐患所威胁的是人民生命财产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组织攻坚行动是必要的。城市的核心是人,城市工作做得好不好,老百姓满意不满意、生活方便不方便,是重要评判标准。电动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能否在实质意义上取得成效,也必须坚持用这个为民的标准作衡量。电动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群众生活品质,让老百姓有更强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公共安全的实现既需要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努力,也需要政府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如果忽视了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即便能够取得一时的“安全”也是难以持续的。
上海交通大学彭勃教授在解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理念时曾经指出,人民城市建设应当把握住三个“最”:第一,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具体表现为最大比例、最广覆盖面、最大公约数和最可行方案;第二,最基础工作是坚守住城市治理底线,其中城市安全、社会保障的基础底部和老旧小区改造是城市治理三大底线;第三,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让人民群众成为城市的积极建设者和主人翁,成就人民群众自我实现的城市梦想,建设团结凝聚的人民城市。坦率地说,电动车的用户绝大多数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中低收入人群,他们使用电动车就是要在其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享受便捷的。电动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是“我为人民管治安”而不是“我为治安管人民”,应当通过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大程度上的方便,引导人民群众成为城市的建设者和治理的主人翁,进而在整体上提高公共安全的水平。例如,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这里所用的“匹配”二字,说明至少在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数量上、位置上、价格上实现与居民需求的“匹配”。实现这一“匹配”一定会遇到许多困难,需要各部门同心协力、齐抓共管,以更优的平安“供给”,解决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电动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必须直面公众的需求,用“绣花针”的功夫,把 “供给端”做好。这是因为,电动车是要充电的,必须供给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场所,配置与电动车拥有量相匹配的充电桩或者“换电柜”。而且,充电桩、“换电柜”的空间布局应当尽可能使老百姓得到便捷。如果“就安全抓安全”,就会陷入“各管一段”,结果哪一段也管不好的困境。也许有人会说,在中心城区,上海已经是“螺蛳壳里做道场”,充电桩的建设受到可用空间狭小的限制,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那么,是不是可以改变思路,把“入地”的充电桩改为“借天”,或者变充电桩为“换电柜”,让老百姓能够像寄收快递那样,方便地换取充满电的蓄电池呢。总之,充电装置建设的办法总比困难多,关键是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设身处地体谅基层群众的困难,把群众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去解决。
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为攻坚行动提供了法律武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表决通过,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提出了及时修订的需求。攻坚行动理所应当充分用好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恕我直言,至今为止对修订《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还很不够,普法宣传的良机可能被错失。建议认真组织力量,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生动解读本次修改遵循“聚焦重点、疏堵结合”原则,围绕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优化的制度设计。
我认为,以下五个方面应当是宣传的重点:第一,《修改决定》体现了对公权力的严格约束,明确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第二,《修改决定》突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管理要求,在多个条款中明确了引导、规范群众蓄电池携带、放置和充电等行为。第三,《修改决定》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拼加改”的源头治理,明确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修改决定》加强对违规充电行为的综合治理,明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劝阻、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第五,《修改决定》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和消防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和处罚幅度。
三、电动车用户的“财产伴随义务”不容忽视
早在攻坚行动开始之前,群众中就有不少议论,主要内容是:电动车是国家准许上市的产品,公民合法购买获得,政府不应当对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过多干预。这些议论涉及到行政法中的对物行政行为,是我国学术研究的短板。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行政法可不可以管以及管理的边界是什么,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攻坚行动应当直面问题,组织力量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和普法宣传,而不能“绕道走”。
攻坚行动本身是一次绝佳的普法宣传契机,应当理直气壮地阐述我国《宪法》第5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要说明,电动车作为用户的合法财产,车主对自己的电动车是享有物权的,但是,物权人在享有私法上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电动车引发的火灾殃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电动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所保护的是包括电动车用户在内的公民合法财产,在停放、充电等环节作出合理限制是必要的。通俗地说,只要你使用电动车,就必须遵守有关电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不能笼统地说“我的财产我当然可以决定放到哪里”。个人拥有财产就会产生由财产权产生的伴随义务,在私人所有物上呈现“公私权重叠管辖”。公平地说,任何人都不能在个人享受财产利益的同时,要求他人无限放大容忍义务,把确保消防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的责任统统推给政府。
四、攻坚行动要全面落实电动车安全治理的“三门齐管”
我早就认为,为防止电动车引发火灾的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应当实施“三门齐管”的全方位监管。“三门齐管”即:一是严格管住生产者的“厂门”,建立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标准,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堵住不安全电动车流入社会的源头;二是管住维修者的“店门”,禁止对合格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已经非法改装的电动车要限期恢复原状,减少不安全电动车的存量;三是管住消费者的“楼门”,禁止电动车或者蓄电池进入居民住宅的公共区域以及住户。
据我所知,不少市民也呼吁用强制性的国家标准管住“厂门”,甚至有市民质问为什么不从生产厂家进行源头管控。2024年4月25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将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我认为,应当宣传:《技术规范》作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规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将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使用过程中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率,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这就是说,“管住厂门”现在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在继续坚持执法必严的过程中,“管住店门”和“管住楼门”需要公众的协力配合。首先,电动车用户必须不对自己的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已经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要停止使用,立即恢复原状;其次,电动车用户必须与自己的侥幸心理作斗争,不贪图一时的“方便”,违规停放或者为电动车或者蓄电池充电;第三,自己一旦出现违规停放电动车或者违规充电的行为,要头脑冷静地接受劝导,不能以“你为什么不管别人”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作辩解,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电动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对每一位市民都提出了共建、共治、共享“平安上海”的要求。当前的攻坚行动力度很大,但在直面群众中的不同认识,与普法教育相融合,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等环节尚有不足,希望能够引起决策层的注意。
(作者:汤啸天,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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