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余来:不能过度倚重单位自身的“自由裁量权”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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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余来:不能过度倚重单位自身的“自由裁量权”
2023-07-03
张薇诬告事件过去了14天之后,四川大学终于憋出了一个留校察看、留党察看的处理结果。这位“史上被举报次数最多的党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很多人对此感到非常失望。
而几年前厦门大学研究生、硕士生第三党支部书记田佳良曾因为发表仇中精日言论被留校留党察看。就在察看期间,她又被发现本科就读于辽宁师范大学期间发表的一篇论文是抄来的。在辽师大认定论文存在学术不端之后,厦大学院党委将田佳良开除党籍,大学也做出了退学决定。
两个大学处理学生的宽严迥然不同,暴露出一个问题:处理肇事学生,能不能仅仅由所在大学说了算?
法官断案,自下而上,有县区法院,还有市级中院,再上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最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逐级上诉,此外还有各级检察院随时可能抗诉。
而上述两个学生犯错后,迄今没有听说有两所大学的上级机构过问并予以监管,只有所在大学自说自话式处置,大学处置决定俨然成了“终审判决”。这就势必造成事发大学垄断了处置权,有“自由裁量权”过大之嫌。遇到治校严格的,就会被重处;遇到治校拉胯的,就可能“大家笑嘻嘻称他一声‘花花公子’”。无论是被处置过重的肇事者,还是嫌处置过轻的受害者,都没有地方申诉。如此全赖执纪者自身道德自觉、情感好恶处置,显然无以保证处置的公平公正。
鉴于这种情况,单位发生这类事件时,上级单位应当主动介入,要求事发单位及时将处置意见上报上级单位,经上级单位核准后,才能形成处置决定。如果说法院、检察院之间是一种横向制衡,那么上下级之间的互相监督就是一种纵向制衡。如此固化为制度,才能较为有效地防止事发单位“情绪化处置”,确保处置决定的严肃性公正性。
(作者单位:合肥市包河区总工会;来源:昆仑策网【原创】,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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