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选官和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因此,历朝历代都极为重视选官制度。中国自汉代以来的选官制度,大致不出选举制与科举制两途。 选举制在汉代就已经定型,可以说中国在汉代就已经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选官制度。汉代官吏主要是通过举贤良对策和举孝廉两种途径进行选拔。举贤良对策就是由皇帝颁布命令,下令各级官吏推举自己知道的杰出人才。被举荐的杰出人才可以是尚未出仕的读书人也可以是在朝为官的官吏,这些人才在被举荐之后,要就政府所提出的重大政治问题提出对策,政府通过这些人的对策来甄别录用。举贤良对策没有固定的时间,一般都是在新皇帝即位或者国家有重大庆典或者重大变故时才会举行。而察举孝廉则是一种时间比较固定的选官制度。各郡每年按规定人数举荐人才,送至朝廷,成为汉代选拔官吏和任用升迁的清流正途。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 这种通过选举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好处在于是建立在地方官对地方精英的深刻了解的基础之上的,所提拔的官员一般来说在能力和德性素质上都能有保证。但是这种选官制度容易出现裙带关系和买官卖官。 隋、唐以来,确立了通过考试来进行选官,即科举取士的制度。唐代科举分明经、进士两科。前者侧重经义。考试时注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进士一科主要是考诗赋,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宋代考试制度相对于唐代而言,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第;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由于扩大了录取范围,名额也成倍增加。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方法。宋代的科考还确立了解试(州试)、省试(由礼部举行)和殿试的三级考试制度。宋代确立的考试制度基本上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所不同的只是在考试内容上有所变化。这种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员的制度好处在于扩宽了基层精英进入权力体制的渠道,有利于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但是也容易造成一些弊端,比如考试内容与实际事务脱节,造成所选拔的官员有知识而无能力等问题。 上述吏治经验对于今天搞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当前我们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很好地继承和借鉴了古代科举制的经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是很好的补充干部人才队伍的方式,既保证了人才选拔的公正、公开,同时也有利于保持人才队伍的活力。 公务员法规定了主任科员以下级别的非领导职务要通过考试进行选拔,这意味着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与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选拔要走完全不同的程序。因为两者所需要的人才素质是有所区别的。作为领导干部,需要有足够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经验,知识水平并不能保证一个人能够完全胜任其所要担任的领导职务。考试固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但是一个人的能力并不是完全能够通过考试才会体现出来的。考试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写作、思维、知识水平等基本的办事能力,但是执政能力和政治智慧是很难在试卷上体现出来的,因此领导干部的选拔就需要中组部的考察和委任。这就需要借鉴汉代的察举制的优点。因为察举制就是建立在选官者对被选人的执政能力和道德水平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的,组织部在干部的考察和任用环节就是要当好“伯乐”。 近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在评论中组部负责人就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答记者问时提到,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曾经严肃批评凡提必竞和凡竞必考。言外之意就是组织系统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干部的选拔任用没有做到守土尽责。这等于是“当面打脸”。而习之所以不满意凡提必竞,正在于组工系统应该才是最了解党内干部的人,要将选任制和委任制结合起来,而不能事事都搞选任制。选任制的危险在于,一来选出来的人不行,只会考试,不会做事;二来容易埋没人才。我们可以把汉代的察举制视为一种以上级领导机关为主的委任制,而把唐代以来逐渐成熟的科举制视为一种以考试机制为主的选任制。应该说上述两种制度各有其优缺点,中国今天的干部选拔和管理应该吸收这些传统的取士制度的长处,既要拓宽体制外精英进入之争序列的通道,同时也要保证这些进入执政序列的精英具备相应的道德素质和工作能力。 (来源:独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