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新 江永杰:以公有资本控股改革破解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难题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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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新 江永杰:以公有资本控股改革破解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难题
2023-07-11
【摘要】学术界表达了对平台经济的较多关注,但其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难题尚待破解。这种利益失衡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各相关主体经济利益失衡、平台企业与个体参与者自主性等人格权益失衡、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安全利益失衡;其深层原因是私有民营平台运营数据的资本逻辑和私有平台经济固有的内在矛盾。为此,我们建议对私有民营平台进行以公有资本控股为主要内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合理性主要来自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战略的政治需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经济需要、协调利益创造和分配的社会需要,及实现主体利益均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共同富裕等方面的必要性,以及社会主义制度、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生产力要求生产关系变革和平台经济发展趋势等所昭示的可能性。要实现这一变革,应当遵循以下方法论原则: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发挥“资本的文明面”,从大数据的共享化入手,以平台混合所有制改革为重点,努力实现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共赢共享、共同富裕。
伴随科技蓬勃发展,以数字为基本生产要素的平台经济已经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平台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各种私有民营平台中,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失衡问题突出,其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造成一定消极影响。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确保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5月末,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这都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各方利益均衡、助力共同富裕,提供了原则性、方向性和建设性意见。但是在现实发展中,如何切实有效地解决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问题,还需要进行专门研究。近年来学术界对平台经济及相关问题做过不少研究,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几个不同的主要研究视域,关注点有明显差异。西方经济学视域下的研究更关注平台运行特征和市场效应,缺乏对其背后的资本逻辑和生产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在传播政治经济学视域下,多数学者采用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的观点,从消费用户的个人行为展开分析,认为这属于产消型数字生产过程,用户进行的是无偿劳动。马克思主义视域的研究,从资本逻辑出发,以数据垄断、劳资关系、生产过程、价值主体、商品流通等为切入点,运用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对平台经济进行了深入剖析。第二,在众多策论性研究中,平台经济的产权性质问题被重点关注。面对这一新经济现象及其正在显现的利益分化问题,学者们提出众多应对之策,包括征收数字税、加强监管、完善立法、所有制变革等,其中有关所有制变革的研究深入到平台经济的内在机制层面,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方面,基于法权关系探讨平台产权变更问题,在上层建筑范畴内反映了平台所有权的变化。如丁晓东提出一种以场景为基础界定数据权属的方式,即在具体场景中确定数据的性质与类型,根据各方的合理预期来确定相关主体的数据权益。侯晓东、程恩富主张通过渐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实现平台产权国有化,平台企业大数据的产权应由国家代表全民所有,平台国企依法掌控和使用,其他企业依法有偿使用,收益应实现平台财富全民共享。朱春辉、李少育主张分类推进私有产权向混合所有的产权结构转变,构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台企业混合所有产权制度。(另一方面,直接剖析平台的所有制,提出相应对策。王彬彬、李晓燕主张构建国有资本主导的合作制平台组织。徐偲骕、张岩松提出构建基于“劳动权”的“数据公有制”。赵燕菁建议政府通过PPP模式代表公众参与平台企业的投资,从平台企业中“萃取”出公共资源创造的价值返还给公众,从而实现平台企业公众化。马云志、王寅主张消解平台资本所有制的生产关系,重构适合中国特色的平台社会主义。第三,总体而言,对当前私有民营平台各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问题关注不够。学界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特别是程恩富等有关平台经济的策论研究,为我们以私有民营平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式解决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问题,奠定了较好的学术理论基础,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较大的探索空间。随着平台经济日益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平台及其数据资源成为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关键,解决好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问题,更好地规范和保障平台经济有序运行,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因此,以平台所有制改革回应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平台经济所有制改革及其对相关主体利益分配的影响。这里首先对平台及平台经济利益相关主体进行界定。一般认为,“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由于我国特殊的所有制结构,目前的平台经济绝大多数属于私有民营即非公经济范畴。我们这里讨论的平台,特指我国现阶段的私有民营平台,只有对它们才谈得上以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来解决利益失衡这一难题,对此,我们基本认同姜英华等关于平台外延的界定,将平台划分为广告平台(包括各类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按需平台(以提供产品和劳务交易的中介服务为主)、云平台和工业平台四类,并把广告平台和按需平台作为研究对象,因为其绝大部分属于私有民营平台,具有量大、面广、多数据、多主体参与的特点。“人的存在泛网络化”主要基于这两类平台,它们具有明显的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特征,消费者个人的行为所生成的数据对平台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平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平台经济的运行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实现整体利益均衡,从而推动社会的共同富裕。我们认为,平台经济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平台企业、技术工作者、依托平台的个体劳动者和使用平台的消费者用户,以及与平台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非平台企业,这五类利益相关主体与平台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二、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的表现
总体看,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的问题尚未完全暴露,但是目前已有的平台企业之间、平台企业与个体非平台企业、与消费者用户、与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现象已显出其严峻性,若不能妥善解决,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及共同富裕的实现。平台经济相关主体的利益失衡大致有以下表现。平台企业间形成自然的不平等竞争。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展,各类资本蜂拥而至,纷纷涌入平台经济大潮,但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市场、流量、平台关注度的天平会自然地向大平台企业倾斜,形成一种自然垄断现象。在市场竞争中,各类平台层出不穷,率先进行技术升级、实现数据变现的平台具有绝对优势,形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所以,诸如Facebook、亚马逊、谷歌、阿里巴巴、Uber等家喻户晓的巨头平台,相比于一些不知名的中小平台发展更快,它们会吸纳更多的流量和数据,而后加入的“中小微”平台显然没有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中,大平台对小平台的相对控制是平台企业间竞争关系的最显著特征,这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小平台企业由于没有能力吸纳足够多的普通资本和数字资本,而在市场竞争中居于劣势,导致各个平等的平台企业间利益失衡。对广告平台和按需平台来说,平台相当于商品交易场所,除平台企业方外,还涉及参与平台经济运行的个体劳动者,如网络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淘宝商家等,这部分参与者虽然进行的是有偿劳动,但他们要使用平台这一中介,就不得不向平台支付租金,任由平台高额抽成。例如网络主播的收益需要与平台五五分成,往往只能提出实际收益的50%,而在斗鱼平台打赏礼物,平台要抽取60%,映客平台采用映票翻倍的形式,平台抽成高达68%。“代替单个机器的是一个庞大的机械怪物,它的躯体充满了整座整座的厂房,它的魔力先是由它的庞大肢体庄重而有节奏的运动掩盖着,然后在它的无数真正工作器官的疯狂旋转中迸发出来。”在平台经济时代,平台就相当于一个数字化、消费者集合化的超大机器,能够极大提高个体劳动者的生产力。平台企业掌握着这一新经济形态中不可或缺的“场地”,可以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大量消费者,加之企业所谓合作共赢的迷惑性掩盖了平台所有者的贪婪本性,掩盖了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的本质,面对这样的“不平等条约”,个体劳动者也只能无奈接受。在平台经济中,平台消费者的搜索、娱乐和购买等行为都具有潜在生产力,它们以一种无形的方式融入平台经济的生产过程,成为“产消型数字劳动者”,从而“绝对地”为平台企业增加利润。对于消费者的这些个人行为是否创造价值,目前多数学者认为用户确实在进行无偿劳动,持异议者则认为这只是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比如陆茸认为,劳动必须要有主体参与劳动的主观目的,而这些消费者没有从事劳动的意图,而且他们也不是数字产品的真正生产主体,所以他们的个人行为不创造价值。但我们认为,虽然平台消费者没有主动的劳动意愿,但其网络数字活动产生的数据却成为生产要素参与到平台经济的生产过程中,最终成为“商品”,这充分体现出消费者的行为为平台企业带来价值增殖的事实,这种巨大的潜在生产力是毋庸置疑的。以短视频平台为例,除了专职播主以外,还有诸多自由发布内容、以娱乐为主、不以盈利为目标的个人用户,其创作的“作品”不断在平台积聚,丰富了平台的数据资源。这与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大不相同,在数字化平台的生产过程中,资本增殖的隐匿性更强;消费者所产生的初始数据作为平台企业的生产资料,通过算法生成大数据,这些数据与整个数字商品的生产过程是不可分割的。数据作为消费者用户的实践性存在,由“单个成员”成为“总体工人”,“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但“总体工人”模糊了原来的每一个“单个成员”。最终生成的大数据及数字商品由企业独占,技术劳动者的活劳动结合平台消费者提供的数据转变成了平台企业的资本,而个人消费者毫无察觉,无意识地为企业输送源源不断的“原材料”。我们认为,普通消费者无论是否有劳动的意愿,都在客观上具备了价值形成和增殖的生产性功能,因而他们作为“产消型数字劳动者”的行为就是一种无酬劳动,平台企业通过这种劳动实现了“无本万利”。首先,平台企业依靠互联网平台,聚集了大量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而那些单纯依靠实体性商品制造或生产的非平台企业,则主营线下市场,其竞争力明显不足。其次,平台企业通过直播带货,发放各种优惠券来降低商品价格,但其背后真正受到损害的是为之提供商品的实体非平台企业,后者的利润空间被极大压缩。这就使非平台企业资金周转放慢,从而不利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升级,显著阻碍实体经济发展。再次,被迫平台化成了非平台企业发展的必要选择。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也在不断加快,许多人不愿外出,也没有时间去实体店铺,久而久之,在平台企业便利化和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非平台企业必须平台化、网络化,否则就没有发展空间的局势。以出租车为例,网约车平台推出前期,通过各种优惠券,用户乘车价格远远低于出租车价格,致使一段时间内出租车行业受到严重影响,迫于生存压力,靠实体运营的出租车公司也进行了平台化转型,加入网约车行列。最后,当大多数用户习惯于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和服务,这势必使实体零售企业要么破产,要么被迫向平台型企业转变,或者逐渐依附于更大的平台企业;平台化的实体企业虽然提高了生产流通效率,扩大了市场,但是在线上市场却又陷入基于网络化、规模化的价格竞争和流量竞争。这样,平台企业以数字化形态倾向于“虚拟化”,极大压缩了非平台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的发展空间,致使二者经济利益严重失衡。平台经济的个体参与者是指依托于平台的个体劳动者和使用平台的消费者用户,他们是平台经济的利益相关主体,理应同平台所有者一样享有自由等人格权益。但实际上,由于平台企业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开展隐蔽的强制性活动,个体参与者自主选择等基本人格权益受到严重侵害。1. 平台“霸王条款”及劳动时间“主动”延长损害个体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益和生活权益平台强迫个体劳动者“二选一”,约束了个体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二选一”模式实际上形成了平台与商家的“独家合作”,进一步加剧了平台的垄断,对于同一领域内与其竞争的其他平台而言,发展受到限制;对于个体劳动者而言,平台的自由选择权受到制约。2021年,平台监管和法规不断完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进行调查,阿里巴巴被处以罚款182.28亿元。自此,公开的平台“二选一”行为受到打击,但是也让这一行为更加隐蔽,转而采用“限流”等方式,个体劳动者的选择自主性依然无法获得尊重,其被迫站队,沦为垄断平台的获利工具。显然,这种“霸王条款”表现了平台企业对个体劳动者的强力规制,直接损害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益。由于生活与劳动时间界限模糊,个体劳动者的生活权益受到更严重威胁。平台经济看似劳动时间自由,可以有更多的生活和休闲时间,但事实上,许多个体劳动者都陷入数据和信息构造的高效率“迷雾”,把不断提升劳动强度看作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平台个体劳动者的零工形式类似于“计件工资”,按马克思的说法,“实行了计件工资,很自然,工人的个人利益就会使他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平台不少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他们的“高收入”是通过充分自我压榨换来的。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界限模糊,平台经济看似“缩短劳动时间的最有力的手段,竟变为把工人及其家属的全部生活时间转化为受资本支配的增殖资本价值的劳动时间的最可靠的手段。”许多个体劳动者除正常的8小时工作外,分散化、零碎化的时间都在看似休闲的环境中被利用起来,逐渐失去生活的自主性,真正的闲暇渐渐消失,而平台所有者在享受生活的同时,占据了个体劳动者劳动时间延长所创造的绝大多数利润。2. 平台企业垄断、操控等行为损害消费者用户的自主性权益首先,一些“巨无霸”平台使个人用户作为消费主体失去了能动选择的权利。在依托网络社交的当代,如果周围的朋友都聚集在同一平台,那么后来加入的消费者用户大概率也会选择这个平台,这样一来,新用户基本上失去了平台选择的自主权。例如,微信、QQ两大平台占据了我国大部分的社交通信市场,目前,微信拥有中国十亿用户,占据中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多。由于个体消费者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可携带性较差,所以基于某一平台的数据信息很难从平台转移出去,消费者黏性不断增强,似乎要终生“扎根”于某个平台。平台经济发展一般会经历两个阶段:平台依赖于用户和用户依附于平台,即在平台成长期,平台企业会通过各种优惠、便利的政策来吸引用户,以获取海量数据;但当这些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足以形成自然垄断时,平台就进入了成熟期,用户会自然依附于平台。其次,个人用户成为平台数据信息、商品的被动接受者,在消费偏好记录中逐渐丧失自主性。平台实时记录用户的搜索、浏览等行为,通过算法形成消费者偏好,并自动向用户推荐浏览过的相似或同类内容。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个人即时需求的满足和有针对性地消费,但是长此以往,人的自主性会在这种偏好记录中逐渐消失,个人用户成为数据信息、平台商品的被动接受者。2021年,江苏省消保委对淘宝、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考拉海购、网易严选、唯品会七大知名电商平台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平台都存在强制收集个人信息、诱导消费等问题。除此之外,平台还存在“大数据杀熟”“监听”之类的道德失范问题,平台的差别对待导致消费者用户逐渐由平台主动方成为被动方,在毫无察觉中接受了平台“见人下菜碟”的“潜规则”。最后,个体消费者通过平台共享的内容,如知识分享、生活分享等,都被对象化为流通的商品,失去了原先分享的意义,消费者的自主性在平台资本的贪婪驱动下逐渐消失。概言之,个体参与者在平台经济中的活动自主性、个性等人格权益受到严重危害,表面上看是由于算法算力技术的发展,人成为技术的附庸,但事实并非如此,这正是因为平台企业是平台——数据——算法的背后控制者。马克思指出“他们的个性是由非常明确的阶级关系决定和规定的”。受资本逻辑支配的平台经营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平台企业为逐利而削弱个体参与者自主性的问题,极大损害了个体劳动者和消费者用户的人格权益。这里说的安全利益主要包括用户的个人隐私安全利益和国家层面的安全利益。随平台经济发展而来的还有严重的个人隐私数据泄露问题。2021年,平台数据泄露所占比例继续攀升,在所有数据安全事件类型中占比80%,其中以获利为目的的数据泄露事件占比最高,同为80%。数据承载着个人用户几乎所有的隐私信息,平台运营中用户私人数据频繁泄露,个别平台运营商甚至将这些数据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商家,从而独获暴利,严重侵犯消费者用户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社会伦理和法治问题。用户在使用某个平台之前,通常会签署平台方发出的隐私协议,“主动”让渡自己的某些信息(比如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通讯或住宅地址等)和数据使用权;用户在平台上的搜索浏览记录,个人偏好甚至是隐私信息都被平台实时地记录下来;随着物联网的发展,智能穿戴和家居设备逐渐普及,用户的生活起居都在平台上被记录。不断推进的算法技术,强制签署的平台协议,使平台对用户信息和数据的掌握、集合程度不断提升,再加上平台经济通常存在外包的情况,造成许多方面的责任方并不明确,随着科技发展,不法分子基于网络的入侵技术也在不断改进,上述情况都成为平台个人隐私数据安全问题的缺口。个人数据通过算法整合成为大数据,可能会形成对国家安全存在威胁的数据集,折射出国家安全利益存在潜在风险。不管是个人信息,还是浏览记录、消费记录、出行记录等,极有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按需求收集起来,对由此生成的大数据进行过度地整理和分析。海量碎片化的个人数据汇聚在一起,通过关联分析,可以洞察其背后隐藏的“重要情报”。2020年全球数据泄露事件的数量超过去15年的总和,特别是政务、医疗和生物识别信息等特殊敏感数据泄露风险与日俱增。像2021年滴滴公司在美国上市等还极有可能将国人出行的路线及沿线相关地理、政治、经济乃至军事信息等涉及国家重大安全利益的数据泄露给美国,进而造成重大的国家安全事故。此外,像阿里巴巴、腾讯等巨型平台公司都有外资大股东掌控运营的情况,而其中涉及十几亿中国公民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大数据一旦泄露出去,后果将不堪设想。随着平台经济日益全球化,这些数据如果不幸被不法或反华分子利用,除了经济安全,整个国家的金融、国防等安全以及社会秩序也都会受到巨大影响。
三、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的深层原因
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问题,目前还没有逆转迹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搞清楚它的深层原因。我们认为,最根本的依然是支配平台运行的资本逻辑,并表现为平台经济运行机制的多对矛盾。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我们可从利益相关主体角度归纳出支配平台经济运行的三方面资本逻辑:平台企业间公开的资本竞争逻辑,个体劳动者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背后的资本增殖逻辑、消费者用户“产消一体”数字活动中隐蔽的资本“绝对增殖”逻辑。少数大平台具有自然的垄断地位,相比于“中小微”平台,技术更新速度和资本流通速度都更快,故能获得更多利润。这一现象反映出平台企业之间公开的资本竞争逻辑,是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竞争机制自发作用的表现,而达尔文关于生存竞争和自然选择的观点同样适用于解释这一现象,因此也可将这种现象称为“平台达尔文主义”。如上所述,由于平台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小微”平台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大的平台企业拥有获取数据的绝对优势,数字资本加速积累。由此,在这种公开的资本竞争逻辑和自然形成的不公平竞争环境下,大平台企业与“中小微”平台企业的发展利益严重失衡。2. 个体劳动者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背后的资本增殖逻辑依托平台的个体劳动者由于时间相对自由,会自发延长自己的劳动时间,从而也为平台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资本增殖。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界限不清晰,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完全混同,为了提高收入,个体劳动者主动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个体劳动者落入企业“文明的和精巧的剥削手段”的陷阱,虽然收入有所增加,但由于剩余劳动时间延长,平台抽成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平台企业占据了个体劳动者活劳动创造的大部分价值,因而造成了平台企业与个体劳动者收益失衡。3. 消费者用户“产消一体”数字活动中隐蔽的资本“绝对增殖”逻辑消费者用户“产消一体”的数字活动给平台企业带来的是一种“绝对的”资本增殖。企业通常会以各种便利和优惠吸引用户,但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他们不会白白地施舍,他们把自己的施舍看做一笔买卖。”平台企业绝不会无偿为用户服务,他们隐蔽地占据了平台用户“产消一体”数字活动创造的价值。私有民营平台的运营根本上受资本逻辑支配,弥漫着“数据交换”的味道。剖析这种隐形化的价值增殖过程,可以揭示平台消费者的数字劳动为平台企业带来“绝对”利润,从而发现这一过程同样受资本增殖逻辑的支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平台经济的部分生产成本转移到消费者用户。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有相当一部分由消费者个人无偿提供,他们还无偿为平台提供源源不断的数字资本。这些用户自己的智能终端和相关网络设施成为平台免费的不变资本;他们自身成为平台企业隐匿的劳动者,个人用户的数字活动并非以工作为目的,不存在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企业无须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个人用户无意中成了它免费的“可变资本”;此外,用户所产生的数据更是直接为企业提供了用于生成大数据的“原材料”,数据在流通过程中不断通过用户再生产出新数据,因此,数据流通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了生产过程,数据像滚雪球一般不断扩大,成为平台企业免费的数字资本。《资本论》中提到两类属于企业主的机器,“一类是死机器,另一类是活机器……活机器……延续的时间越久,历代的技能积累得越多,就越好。”在平台经济下,无数的个人用户就像一台台活机器,在平台中产生的数据越多,为平台节省的成本和创造的价值就越大,从而成为平台企业生产资料的“自然富源”,为它提供绝对的“原料节约”和“劳动节约”。另一方面,用户个人消费性的数字活动产生的数据被吞噬于大数据之中,它产生的利润被隐匿于大数据产生的巨大利润之中。平台经济的生产和流通过程都通过平台这一中介进行,用户在使用平台前,与平台签署协议,让渡出数据的使用权,由于数据本身在单独使用时没有太大价值,所以大部分消费者用户都不太在意,而一旦这些数据被转化为大数据,就会实现数据变现,成为一种可以带来收益的商品。个人用户在使用平台时生成的数据隐藏在大数据里,大数据汇集了众多数据形成一片广阔的“数据海洋”,个人数据就像一块石头落入汪洋大海,连一个涟漪也不会生成。因此,用户个人的利益在平台巨大的利益面前只是大海滴水,极易被忽视。从深层规定性来看,由于平台企业的资本逻辑,海量数据集中到大平台企业手中,这看似由于其背后强大的算法宰制——算法作为异化的工具对大量数据进行训练,可以引导甚至支配平台经济的市场走向,致使“中小微”平台企业、个体劳动者、消费者用户在大平台企业面前利益严重受损。从平台经济的运行机制来看,这种资本逻辑又表现为多对矛盾。1. 平台市场自由开放性和平台企业自然垄断性之间的矛盾在平台经济浪潮下,各类资本所有者看到这种基于平台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带来巨大利润,便纷纷涌入平台市场,但是前期投入资本和技术的平台企业得到了海量数据,其规模和网络效应不断加强,渐渐形成了自然垄断。尽管后来加入平台经济市场的,不乏创新力强、技术含量高的平台,但是由于缺少用户,无法得到足够的数据,造成资本周转时间长,资本增殖困难。马克思曾说,如果“大资本家要挤掉小资本家……甚至可以承受暂时的亏损,直至小资本家破产,直至他摆脱小资本家的竞争”。整个平台经济市场处于大平台企业操纵之下,形成了一种畸形扭曲的局面,巨头私有民营平台垄断了市场,致使平台企业之间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平台作为交流和贸易等活动的媒介,聚集了大量与公民权利、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数据,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但平台企业凭借资本投入,私人占有平台和用户数据的使用权,这一过程具有隐匿性,不易被察觉,因此,利用这些数据进行生产得到的大数据也被平台企业所私有。可以发现,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及数据被私有民营平台独自占有,平台经济相关主体的利益失衡会变得更加严重。这种潜藏的矛盾,暗中的利益冲突实际上加剧了阶级或阶层的分化与对立。平台市场以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不同利益相关主体间实际上的不公平。对于个体劳动者,企业向其提供平台这一中介,从而提高了个体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但随着其劳动时间的自我延长,企业也在不断占有其生产的更多利润。对于消费者用户,尽管平台企业满足了他们使用平台的需求,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但其结果仍是不公平的。由于平台企业资本增殖的隐形,用户对算法等技术的不了解,消费者任由企业从自身“产消一体”的数字生产活动中谋取私利。有学者认为这种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分享和互利为基础,将更多的交换过程和交换关系转化为生产关系的一部分。平台以这种不对等的方式占有了个人用户无酬劳动创造的价值。“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平台企业通过占有平台和大数据,不断吸纳更多的个体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数字活动,从而继续占有他们创造的新价值,实现资本的持续增殖。3. 基于平台公共性的数据共享趋势和隐私数据被企业泄露隐患之间的矛盾基于平台的公共属性和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我们可以引申出平台经济内在矛盾的第三个表现。正因为平台本身的公共属性,平台的数据资源共享可以节省社会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因此备受推崇,但是个人在平台产生和共享的数据越多,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就越大。数据泄露是一个必须引起关注的问题,虽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已经出台,但平台经济内在的机制性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数据共享与隐私或国家机密数据泄露隐患之间的矛盾就难以消除。
四、平台经济公有资本控股改革的合理性
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平台经济的上述矛盾大多处于初级阶段,其造成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矛盾尚未达到尖锐化、对抗化的地步,但我们需要未雨绸缪,做好战略预判,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矛盾尖锐化及其可能的危害性影响。为此,我们主张对私有民营平台进行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其合理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一)我国推进平台经济公有资本控股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1. 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政治需要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和战略目标要求我们不断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及其制度体系,切实体现人民性,做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而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当前,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平台经济作为时代进步的产物,其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必然要求,否则将会失掉民众对共同富裕的政治认同;这其实也是中国共产党驯服资本、驾驭资本,遏制资本野蛮生长、防止资本肆意垄断,使之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现实政治需要。据此,我们有必要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思考平台经济如何实现良性发展,如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这是推动平台经济以公有资本控股为主要内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大必要性。从现状和趋势来看,平台私有的生产关系已不能与飞速发展的数字化、智能化生产力相适应,因此,必须对平台企业的生产关系进行适当调整。当在原所有制框架内的局部调整无法解决矛盾时,为避免由平台经济引发的“灰犀牛”和“黑天鹅”危机,就必须考虑平台所有制改革。恩格斯指出,应当“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使他们的社会性质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平台经济以数字信息技术为驱动,实现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推动社会向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但平台经济社会化发展带来的巨大的生产力只有与社会化的生产关系相适应,才能满足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要实现平台经济利益创造与利益分配的协调,就必须深入分析平台经济的所有制问题。平台企业通过与消费者签署协议拥有用户个人数据的使用权,因此,学界对平台资本垄断的批判多基于平台使用权的滥用,提出的解决方法也是通过监管、数字税、立法等上层建筑范畴来规制,虽然缓解了一些问题,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矛盾,这也造成了人们对所有制层面实际问题关注的淡化。用户在平台上的初始数据通过算法转化成大数据,数据从具体到一般,难分彼此,个人用户也成了“总体工人”,这种情况下讨论初始数据的利益分配,从初始数据产权入手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必须着力于平台经济的所有制改革。平台由此真正实现和增强其公共属性,从而使其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以满足普遍的利益分配需求。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是当前高科技在经济中的新运用,其各方责任主体尚不明确,在此背景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唯利是图地自发发挥调节作用,许多方面都反映出平台企业对资本增殖的追崇。如果任由私有民营平台经济自由发展,其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是:在利益分配上,大平台企业一方和由“中小微”平台企业、个体劳动者、消费者用户组成的另一方处于天平的两端,导致平台经济相关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失衡;在人的发展上,个体劳动者和个人消费者都成为平台及数据的附属物,自主能动性等人格权益严重受损;在社会安全上,平台和数据实际归属不明,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导致数据被滥用;在行政管理上,平台与数据所属主体界定不统一,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甚至造成“九龙治水”局面,严重浪费社会资源。所有这些都跟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之新时代的大趋势、大目标不相匹配,故必须逐步改革。通过这一改革,平台经济逐步阻断其因单纯私有民营而固有的资本利润逻辑。平台社会化、公有化程度提高,能平衡各相关主体的利益,不断提高数据可携带性,充分体现个体劳动者和消费者对平台客体的主体能动性,通过国家全过程监管,算法监测和防御技术改进,可以有效防止个人隐私数据泄露,进而防止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另一方面,这一改革还能惠及整个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首先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培育健全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助力国内大循环。其次,高度重视平台数据安全问题,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数据安全风险,提升平台公信力,有助于数据安全共享,进而实现平台资源共享。再次,基于庞大的数据资源,公有化平台还有利于文化共享发展,从而促进人民群众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第四,以此平衡平台经济各相关主体利益,实现利益共享,从而达到各相关主体物质生活的共同富裕。最后,随着平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有助于构建“平台经济共同体”,推进全球非隐私数据安全合作,消除数字鸿沟,对于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复兴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国推进平台经济实行公有资本控股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能性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大优势,这正是开展平台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大可能性。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福祉;社会主义根本经济特征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上两点充分反映了私有民营平台经济由公有资本控股的制度可能性。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进行平台所有制改革,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优势稳步推进,以实现战略性的平台公有民营甚或公有公营。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数字信息技术不断推进,生产资料日益呈现数字信息形态,与传统的物质实体形态的生产资料相比,更具有可复制性和共享性的特点,成为推动平台经济所有制改革的技术可能性和内生动力。借助数字技术和平台载体,数字信息形态的生产资料更容易共享,各类数据、信息资源在平台经济中实现联通交互。生产资料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越高,共享性就越强,平台经济成本就越低,所实现的社会价值也就越大,因此,数字信息形态的生产资料比物质实体形态的生产资料更有利于实现平台经济的公有资本控股。马克思指出,“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平台经济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并进一步推动科技变革,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由此改变了生产过程,社会化的平台经济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平台经济相关主体间关系的变化,从而为变革平台所有制提供了可能。对平台经济进行以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走出私有民营平台资本逻辑的固化思维,以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平台经济,从而促使平台经济领域内社会关系变革,推进平台产权的公有化,最终走向“平台社会主义”。基于上述几种可能性,再深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平台经济的发展已经呈现某种颇具公有化意义的趋势:其一,全民共享性。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化,不是任何时候都可能实现的,“只有在机器和其他发明有可能向全体社会成员展示出获得全面教育和幸福生活的前景时,共产主义才出现。”平台经济反映出共享普惠的显著特征,即多种数据资源和信息汇集于平台,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满足了大众多元化的平台需求,彰显出巨大的共享价值。其二,主体共建性。平台经济由各相关主体参与,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每一个参与主体都履行着社会责任。平台企业提供初始资金和管理效能,技术工作者保证平台技术,推动平台更新,个体劳动者参与平台资源流通,个人用户提供源源不断的初始数据,作为消费者拉动经济增长;参与其中的各方主体均可通过平台直接提出建议,对平台经济进行监督。其三,时空自由性。从时间维度看,在平台经济体系中,某些行业的个体劳动者不必再局限于“朝九晚五”的传统工作模式,可以随意安排工作时间;从空间维度看,平台经济对工作地点的依赖程度更小,大多数主体可以利用智能终端在任意场所从事平台工作。工作时间和空间相对灵活,这种劳动的弹性反映出平台经济利益相关主体有更多自由发展的可能性,这也正是未来社会的图景。上述平台经济出现的社会化、公有化新趋势,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用户直接监督,有学者认为这是对劳动过程的“软控制”;平台经济的共享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资本逐利;平台经济由各相关主体共建,但并没有体现出相关主体利益分配的均衡;有更多自由发展的时间也并不意味着自由发展的现实,个体劳动者的闲暇时间没有完全摆脱劳动,生活乃至休闲趋于工作化,将逐渐成为常态。但无可辩驳的是,这些问题并未遏制已经出现的公有化趋势,不能阻止平台经济实行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而公有化趋势和公有资本控股改革反倒有助于缓解甚至消除这些问题。
五、平台经济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则、措施和价值旨归
解决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问题,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推进其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新时代实现新使命的历史必然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上探索平台经济所有制的改革机制,遵循科学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坚守共赢共享、助力共富的价值旨归。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直接为所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当然也没有现成的理论来回应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这一现实难题,但是它的价值就在于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的高科技经济问题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论证仍是研判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问题、探索平台经济实行公有资本控股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基石。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公有化改革方向,符合平台经济领域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日益社会化乃至国际化的大趋势。具体而言,中国的平台经济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其理论和实践都与我国的国情紧密结合,故此,对平台经济所有制的改革也要走对的路,走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道路;这就是要坚持党对平台经济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结合私有民营平台在我国的具体发展状况,在当代妥善解决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问题。正确看待资本对平台经济所起的作用。要想将平台经济的蛋糕切好分好,实现平台经济相关主体利益均衡,就必须把蛋糕做大做好,而不能仅从生产关系的分配上考虑,这就需要正确地对待资本,发挥资本对生产力的正向作用。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资本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张力,只有正确运用才能发挥“资本的文明面”;“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习近平也指出,“既注重保障资本参与社会分配获得增殖和发展,更注重维护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使各类资本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为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既用好公有资本的主导优势,又充分发掘优质的非公有资本。对平台经济进行公有化方向的改革是为了遏制私有民营平台资本的无序扩张和肆意垄断,促进各类资本公平竞争,实现各相关主体利益均衡,并不意味着限制平台的创新发展,为平台经济发展设置障碍。我们认为,通过建立权责利一致的平台创新激励制度,对注重创新、体现普惠、承担社会责任的平台企业实行奖励,以此弱化资本的无序逐利,引导资本依法规范增殖,发挥平台创新研发的积极作用,从而促使平台经济真正实现主体共建性和全民共享性。数据作为平台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充斥着平台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失衡也首先直接表现为数据所有权的倒挂,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社会痛点。近两年,中央有关文件都高度重视平台数据安全问题,2021年我国出台了《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均未对平台数据的归属作出明确界定。平台企业和用户都是私主体,然而用户使用平台产生的数据具有公共属性,“公”“私”成为确立数据权属、释放数据活力过程中的一对显著矛盾。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以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关键就在于如何实现平台数据资源的真正安全共享,这关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认为首先要从大数据的共享化入手,解决平台数据归属、高效利用和利益分配平衡问题,打破各平台数据孤岛,节约全社会数据资源流通成本,充分激活数据应有的发展活力。进行大数据共享化改革需要优化数据共享机制,减轻平台对用户的锁定效应,提高个人数据的可携带性,从而有效促进数据自发、有序流动。首先,对那些使用平台而对大数据生产和积累作出贡献的个体劳动者和消费者,依法依规适度敞开使用权限,在确保隐私安全的前提下,保证大数据“共同生产者”能够共享与他们的业务发展相关的数据。其次,对那些具有教育、学术、文化、医疗健康等公益性公共资源和服务性大数据逐步放开,就像各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园等面向公民免费开放一样,向全体公民免费实名开放,如此逐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大数据全民共享。再次,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可公开性质的数据,平台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在正常服务范围内使用数据,且实施全程监管,事先设定好数据使用行为红线,一旦平台超出正常业务服务范围,系统会自动发出红色预警。最后,应对数据生产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算法评估,从大数据的生成阶段抑制数据不正当采集和垄断,到数据传输、存储、应用的各个阶段提高算法透明度,从而保障数据安全。坚持大数据共享化能有效提高数据利用率,降低平台运行成本,切实满足平台用户需求。(四)渐进改革:以建强公有总平台并控股私有平台的改革为重点平台经济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规律和潜在问题仍未充分暴露,对其进行公有化方向的改革,既是一个动态过程,也是一个目标追求,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实现平台经济发展与其以公有资本控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有效衔接、有序推进。当前,私有民营平台在我国平台经济中“位高权重”,而公有公营平台的发展相对滞后,其发展活力尚未得到充分激发,为此可以考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现公有公营资本和私有民营资本的多样化有序整合。1. 做大做强公有公营总平台,整合私有民营平台数据资源,实现公有公营平台和私有民营平台的共同发展推进公有资本集聚优化,在技术和资金上加大对公有公营平台的投入,提高其创新力和影响力,为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数据资源错综复杂,难以直接实现平台经济的公有化。可以效仿公共服务性质平台,如借鉴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由工信部牵头、国资委负责在“央企”层面建立大型大数据公共平台总公司,形成国家主管运营的公有制性质的嵌套式共享数据集成平台,将各个平台可公开性质且具有共享意义的数据整合为一个共享数据库,并全过程嵌套至国家监管的数据总平台,从而整合私有民营平台数据资源,并对各相关私有民营平台行使监管、调控、引导职能。以此逐步将各种私有民营平台的大数据集成整合纳入国家统一大平台体系,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定环节,发挥其“专精特新”的功能。在此共享数据集合平台上,数据归参与者集体所有,全民共同使用,监管权归国家,最终实现公有公营总平台和私有民营平台的共同发展。2. 通过双向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实现私有民营平台的公有民营“引导非公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直接介入当然不可取,而最佳的市场化引导方法正是通过国有企业的介入,通过国有资本的渗透、控制和影响来实现。”一方面,对于已经发展起来的私有民营平台,可以采取公有资本参股控股的方式,由政府介入,国家力量参与平台治理,引导民营平台健康发展。尤其是涉及各种具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质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私有民营平台,甚至可以采取赎买方式直接接管其核心大数据运营环节,确保国家和人民数据安全,发挥其公共效益。另一方面,对于初入市场的新兴民营平台,政府应从多方面给予支持,扶持其发展壮大,提高其抗风险能力,促进新兴平台公平参与平台市场竞争,在发展壮大后,平台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由此培育一批“公有民营平台”。逐步引导各种私有民营平台以服务人民、服务社会主义为原则,以文化共享、资源共享为路径,以助力全民共富特别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为目标,稳步推进平台经济总体上以公有化为大方向的改革,建立适当机制确保其合法私营收益,从而在整个民营平台中营造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良好市场氛围。平台经济的主体共建性反映出平台经济利益构成也应体现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分配,因此,推进平台公有化方向的改革进程,还须着力在平台经济各相关主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动态平衡。在当前阶段,不能把平台经济的利益分配关系简单理解为全民所有、平均分配,这不利于调动各平台经济相关主体的积极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就指出劳动所得不折不扣,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一切社会成员这种利益分配的不科学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台经济尚未发展成熟时,应当是除去必要扣除之外、按照各相关主体具体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要想把平台经济这块大蛋糕切好分好,就必须从不同主体的参与度、需求和特性出发。首先,对于个体劳动者,可以通过减免平台租金,提高其参与平台经济的积极性,同时,对平台经济领域内的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保障好这部分零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培训。”其次,对于消费者用户,要切实地实现其使用平台的多样化初始目的,保护好用户个人的数据隐私,让用户能安心使用平台,真正感受到平台经济所带来的资源和利益共享。第三,对于平台企业,在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上,不能因其带有资本属性就忽视其对平台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深刻洞见的,劳动本身仅仅是人的劳动力的表现,脱离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劳动并不能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劳动者为平台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劳动、数据、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但如果没有平台运营商前期的资本投入,平台就不会生成,没有这样一个阵地,平台经济的运行是不能完成的,所以企业的贡献应得到妥善对待。最后,有学者提出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不同参与者连接在同一利益链条上,让每个参与者都能在数据流通中受益。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方案。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政治经济学研究》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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