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一伙插标卖首分子而已】 此《意见》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明确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其中,就有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由此看来,蔡英文政府的头头们,还有赖清德政府的头头们,是一个都跑不了了。 这个《意见》的出台本身就证明,国家已经赖清德当局根本不寄予任何希望了,下一步就等着缺席判处某些人死刑了。
还有,《意见》还说了,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等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或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这个文件明确了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这些已经不再是文学词汇,而是法律准绳了,其中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或有其他积极参加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大家想没想过,其实现在连一个“台独”分子都还没有依法认定呢,但五大部门已经把定罪细节都给列出来了,这又是为什么? 它的最具震慑力之处,还是量刑标准,比如,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还有,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或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等等等。 另一方面,这份《意见》里还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体现罚当其罪。如果“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我现在就给大家来读读这个《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总体要求”部分,可谓震聋发聩: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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