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赞同这篇文章的观点,这篇文章所论证的问题,也正是我所质疑的招人不待见的问题。
之所以质疑这样的问题,首先是要弄清事实,因为所有的分析结论都需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在美国上市了成了新的巨无霸,为此而欢呼雀跃的人士, 如果我告诉您这是一家日本公司, 你还会这样欢呼雀跃吗?你还会忘情地投入如此真挚的情感吗?
诚然, 在全球化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企业上市这样的事情不是一首抒情散文诗,全球金融规则经济规则的确立也使企业发展早已超出了一国的界限, 跨国公司首尾身足分属于不同的国界, 有时他的隶属关系很难作出明确的界定,来势汹汹的增长速度最快的互联网企业更是这样。但是, 有一个非常容易分辨的指标是蒙骗不了人的, 业内人士明眼人一望便知,那便是这个企业的利润最终流向了哪里?
从业已公布的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看, 真金白银最大流一股流向了日本,其次流向美国…… 是美国人日本人从这家公司里获得了最大的收益,而这些收益是从中国的市场上获得的。
诸位切不要以为是中国人在掌控这家公司,这家公司就理所当然的是中国的公司。切不要以为马云个人成功(成为中国首富),阿里巴巴就是中国的成功。切不要以为合伙人制这种管理技术层面的规则设计能够改变真金白银最终流向美国和日本的事实。
阿里巴巴这头互联网世界的巨型怪兽是中国今天社会形态及经济性质的一个鲜明的写照: 哼哟嗨哟辛苦劳作的亿万中国人为跨国巨头打工,消耗的是中国的资源,破坏的是中国的环境,依赖的是中国的市场,银子最终流向控制跨国公司的西方国家资本巨鳄的嘴里。
可以打一个比方, 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中国人赚的是面子,而西方金融资本家他们赚的是里子,换言之,我们得了一个虚名,而他们得到了货真价实的利益。如此说来,爱面子的中国人适得其所,奈何这个面子很薄,经不得推敲,经不得扣问。所以,此文,连同本人的这篇按语都会让很多人感到如芒在背。
曾几何时, 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这样启发我们: 中国人所作出的被剥削、被牺牲、被糟蹋(环境)是暂时的,这是为了用市场换技术不得不承受的民族牺牲,让人家赚了我们的钱,我们自己也会得到发展。这种现象在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当中有一个专门的说法,叫做"比较优势原理",你只能如此,你必定如此,这是你的宿命。羊除了提供羊奶羊肉羊毛之外,你还能做什么呢?
于是我们相信了, 于是我们忍辱负重,于是我们对外贸易的依存度搞得越来越高,我们经济的依附的性质越来越鲜明,我们的票子盯着美元越发越多,我们的所谓核心技术除了高铁(在刘志军的领导下)实现突破外,联同汽车行业在内,绝大部分市场交给了人家,核心技术却迟迟拿不到……
百度腾讯阿里巴巴在中国界内的互联网企业的三个巨头(BAT),为什么不约而同选择在美国上市?为什么都是由外资控股?为什么中间有一万次变化的可能带这一切终是不可逆转的?为什么有些政策毫无道理地向他们倾斜(例如阿里巴巴支付宝的入场券)?为什么他们一次又一次获得了超国民待遇?
有人说,司马南你这叫羡慕妒忌恨,当他们困难的时候,是风险投资看准了他们,是孙正义等人给了他们救命的钱,人家五百个亿砸进去,现在活该人家拿到五千个亿,你管得着吗?
此话并非没有道理。但请问,五千个亿减去五百个亿,这个巨大的获利是从哪里得到的?是不是在中国的市场上得到的?是通过什么途径在中国市场上得到的?仅仅是通过市场的方式在中国的市场上得到的吗?作为一种对等原则,我们可不可以问:为什么我们的华为等企业在美国市场不能获得同等的市场的自由呢?咱中国的华为在美国市场不能获得同等的自由,为什么BAT能够在中国市场龙卷风一样呼风唤雨呢?
(2014年9月21日司马南写于北京南锣鼓巷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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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上市了,但是这个上市的阿里巴巴是属于谁的?是中国的吗?这里笔者认为说是日本的会更清楚一些,这是一家包装的很好的日本公司。这里的阿里巴巴的上市公司与其国内的公司是不同的概念!笔者以自己的法律专业、投资经验和逻辑分析,通过推演给你展现公司控制权博弈后的结果,你就对此公司的本质有更深入的理解了。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可以看到,阿里上市股权稀释以后马云是第三大股东及最大个人股东,持股7.8%,蔡崇信持有3.2%。雅虎将出售总股份的4.9%,在公司当中的股权比例大幅度降低,但该集团最大股东软银不会在IPO交易中出售股份,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稀释为32.4%。这一比例下上市的“阿里"实为日本公司,是日本在网络时代再度控制中国之助手!因此对该公司中国要有足够的影响力,则对其VIE公司中国决不能放手!这里软银基本是达到了三分之一,对要三分之二多数的重大问题等于有了否决权,同时也是马云股权的4倍以上!而另外的大股东雅虎则在出售和摊薄后股权只有软银的一半左右,二者的控制权也不可同日而语了。日本公司的股权在马云和雅虎二者之和以上。
这里首先大家要知道的就是阿里巴巴是有很多外衣的,上市的阿里巴巴注册在离岸港,通过VlE模式控制国內公司,日本软银之股权数倍于马云,当然是日本公司,只是在国內被VIE的阿里巴巴是中国公司马云控制,二者不是一个公司一个概念,有人就是故意混淆。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VIE结构在中国是用法不禁止即合法这样的模糊合法性支持的,而同样也有国际私法原则就是规避一国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无效。对VIE结构未来中国很可能要用对等原则,也就是美国是否可让我国企业通过VIE方式控制美国限制中国投资进入的企业?例如:华为是否可VIE方式无限制的控制美国公司?如美不准,我国也对等的不准美国对中国这样!
公司股权日本为主,而且上市前是管理团队提名的董事并不绝对控制,依国际私法日本有司法管辖权好不好!而在美国上市,美国也有管辖权,而这个公司适用中国法律的依据是没有理由的,如果是依据中国法律,他的同股不同权本身就是在中国违反《公司法》的事情,可以依法无效。司法权是一个国家对这个企业的关键权利,有了司法权可要求注册地国家配合,公司注册地可要求查你所有密秘后给对方,还有司法执行,其它与日本有法律相关协议的国家也会执行,也就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均认其是日本公司。就如中国规定中国人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是中国公司一样!而中国的司法对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是没有司法权的,对在中国被VIE的阿里巴巴才有司法权,你没有司法权,凭什么说这个公司是中国的?很多人都说是阿里巴巴有董事会的控制权,其团队要提名11名董事当中的六名。但对董事会外国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的,经常有股东诉讼董事会的事情,你控制的董事会被诉讼会在哪里诉讼?会依据什么法律呢?
现在的合伙人集体可能是非常团结的,马云对此有绝对的发言权,以及控制合伙人集体的能力,而马云死后呢?有些控制力是无法继承的!一些投票权是给合伙人的,合伙人的权利是没有世袭的。在巨大利益面前,马云也可能很快死于“意外”,虽然是有些阴谋论,但为了巨大利益的暗杀你要说没有可能,你才叫说胡话。马云他一死,阿里巴巴控制权重新分配,谁绝对大股谁有利!虽然是合伙人制度,但这些合伙人要取得更多的期权,要有更多的股权激励,都离不开股东会!要知道期权和赠股是股东会决定的事情!因此每一个合伙人要取得自己的期权,都要大股东的同意,这样的结果就是他们与大股东的雇员无异!尤其是现在这些富有的、IPO发大财的合伙人纷纷养老去了以后,公司的新合伙人是急需有期权奖励等等支持来脱贫的,这里公司的薪金与期权带来的希望是无法比的,大股东是期权的决定者,这与老板是无异的,钱是大股东决定的!同时再有境外诉讼公司董事会的这个威慑,也就是胡萝卜和大棒都有了,不是你的老板是啥?这些合伙人都会听从大老板日本公司的,如果是这样,合伙人团体能够提名多少董事都是无用的,他们可以按照大股东的意思提名董事,同时还可以以此左右董事的决策!并且董事的提名和董事会的决策,大股东要是不满意,还可以打回去让他们重新提名。这里合伙人制度只不过是一个面纱或者白手套,控制公司的还是最大股东。
这样的政策巧妙在于大股东表面上没有决定董事会的权利,因此不用在上市公司承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却有实际控制人的权利,还回避了中国人的民族情绪,让日本控制的公司可以非常容易的进入中国和得到中国政府的支持,比如就在阿里巴巴上市的当口,中国出台了小微企业月收入三万以下的免征税的规定,等于是实际上承认了网店不纳税的合法性,阿里巴巴的优势就是税收优势,而这个纳税问题也是对其重大的指责,虽然是市场上拉平了传统商业与网络不纳税网店的政策差别,但对阿里巴巴而言,模式的任何合法性支持,都是最重要的利好!我们看到以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利益、操纵股价等行为还可以通过诉讼来救济,而这一次孙正义作为大股东却不会被诉讼了,等于戴上了白手套!因此这个合伙人制度与其说是为了马云的控制权,还不如说是给孙正义白手套,还不如说是把一个日本公司很好的包装了。
对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也是各种势力都渗透的,蔡崇信的投身加入,为阿里巴巴带来了高盛牵头的500万美元的天使投资。此人高盛背景,在30合伙人中与马云权力一致,都是终身的。而孙正义的投资也是在高盛投资后的跟投!要知道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是不同的,天使投资是不看项目主要看人的,此人与高盛的关系是不一般的,合伙人里面有多少人是高盛的马仔呢?此人是从来不接受采访的,马云现在更多是一个公司的形象,是一个发言人。这里的同股不同权与当年的福特汽车是不同的,人家是一个家族的控制权,现在可不是马云和创业者,是一大群人的特权,人数多了就好操纵了。只是这些势力都渗透了,马云的合伙制才能够通过,这个合伙制且不考虑其背后的因素,就其制度而言,西方的公司治理制度的侧重是限制公司管理层特权的,这是与世界主流相悖的!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管理层如果能够控制董事会不受限制,谁限制管理层的腐败?靠管理层自纠吗?这里我们总叫这句话的公知呢?公司可不是管理层的,合伙人们也只占公司股份的很小部分!这里责权利不统一,腐败的空间很大。对于类似的情况,美国二战后的发展是在公司股权分散大股东难以监控管理层的时候,以大量的独立董事控制董事会限制管理层,美国的公司让独立董事占据三分之二的公司是很多的。让合伙人成为经营层的特权贵族不受限制,限制只来自其内部的自纠,这与美国的普世价值也是不同的。参透了这个,你就会明白很多。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上市的阿里巴巴的本来面目,合伙人制度看起来很美,但如果你了解其中的博弈本质,经过博弈以后控制权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是博弈运筹学当中常见的,我们应当更多的以博弈后的结果来看待问题而不是只看问题的表面。阿里巴巴的上市,马云得到的是公司上市个人财富的实现,而软银则得到更好的以白手套控制公司,他们是共赢的,但对中国怎么样,则还在继续博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