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对理论史、党史和政策史这些历史层面的梳理,周文、司婧雯忽略了逻辑层面的分析,无视所有制范畴,仅从经营方式的角度理解民营经济,进而提出“超越‘公’与‘私’之辩”、“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是逻辑起点”、“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重要途径之一”等对民营经济性质、作用存在误读的观点。实际上,所有制与经营方式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所以民营经济必然涉及所有制范畴,无法超越“公”与“私”之辩;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的逻辑起点始终是自身利润最大化;发展民营经济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途径;仅从经营方式角度理解民营经济的观点缺乏解释力,从所有制角度才可以论证“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同时对民营经济的内涵作出了再界定,明确了我们现在所说的民营经济实际上就是非公有制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所谓“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1]6,否定了这些影响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和降低人们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预期的言论,打消了民营企业家对我国营商环境的一些忧虑。特别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1]7,明确了民营经济的经济制度属性,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周文教授与司婧雯博士在《当前民营经济认识的误区与辨析》[2](以下简称《当前》)和《超越公与私之辩:论民营经济的二重性》[3](以下简称《超越》)两篇文章中同样坚持并强调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正确观点,反对排斥和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思潮,并进一步辨析了发展民营经济与主张“私有化”的关系、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关系等问题中存在的争议,提出了“发展民营经济不等同于主张‘私有化’”、“‘国民共进’……二者是互补和共生的关系”[2]、“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并非相互对立,而是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特体制优势,保持着‘公’与‘私’恰当的张力”、“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彰显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制度优势”[3]等较有新意的观点,对于提振信心、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两文中存在忽视所有制因素、拔高民营经济作用等矫枉过正、值得商榷的地方,存在一些对民营经济的不科学认识,故冒昧对其中一些观点、提法提出商榷意见。一、完全脱离所有制性质去理解民营经济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在《当前》一文中,作者列举了学界关于“民营经济”定义的三种主流观点:以所有制范畴划分、以经营方式划分和两者相结合划分,并以“理论上”“党的历史上”“官方文件中”为依据,选择了“以经营方式划分”的定义方法,且在《超越》一文中延续使用。按照此种方法,作者认同“民营经济=国民经济-国营经济=非国营经济”这个划分民营经济范围的方式,将民营经济与非国营经济划上等号,且认为民营经济“不涉及所有权范畴”。[2]作者对“营”字即经营方式的强调和对所有制性质的忽视构成了两文共同的理论误区,这种态度上的“一正一反”同时也成为贯穿两文各观点论证过程的一条主线。民营经济的概念界定确实存在争议,作者选择以经营方式划分的方法来界定概念也可以接受,但能否因为选择了这个内涵而完全忽视所有制因素,忽略民营经济的非公有制性质,继而得出“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是(民营经济的)①逻辑起点”[3]“(民营经济)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重要途径之一”[2]“只有超越公与私之辩,才能更好全面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3]等这类以偏概全、强行创新的观点呢?这是很值得商榷的。作者摆出的“理论上”“党的历史上”“官方文件中”的论据,[2]实则是对理论史、党史和政策史这些历史层面的简单的、不完全的梳理。他们仅基于历史层面展开论证,忽略了逻辑层面,缺少了对所有制与经营方式两者关系的分析。所有制作为一种财产关系是指生产资料为谁所有、归谁支配的问题,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而经营方式属于所有制实现形式层面——它是指一定的所有制关系是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来实现的。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互相关联而又具有不同内涵的范畴,从哲学的角度看,两者就是内容和形式的问题。[4]任何事物既有其内容,也有其形式,不存在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在所有制与经营方式的关系中,所有制是内容,而处于所有制实现形式层面的经营方式是形式,两者是辩证的统一。我们知道,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可以采取民营方式。例如国有经济可以采取国有民营的方式,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可以采取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私营经济可以雇工经营。民营经济直接表明经营方式,不直接表明所有制性质。但内容决定形式,经营方式的选择总是由其所服务的所有制决定的,比如,国家所有可以国家直接经营,也可以国有民营,但非国有经济不可能存在国家经营形式。更进一步,经营方式也是基于某种所有制这个前提所产生的,在本质上作为一种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而存在。离开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何来经营方式?不存在无内容的形式,所以不存在抽象掉所有制的经营方式。因此,不能将经营方式同所有制割裂开来。是个体经济的自己所有、自己经营,抑或是私营经济的私人所有、雇工经营,还是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成员承包经营以及国有经济的企业法人经营呢?民营企业总是存在一个所有制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公”与“私”之辩无法脱离所有制层面,我们对民营经济的认识难以超越“公”与“私”之辩。在具体观点的论证中,忽视了所有制,就会产生下文提到的对民营经济性质、作用的误读。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来源,上述错误观点的实践基础是当前社会中社会生产关系的复杂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外,非公有制性质的民营经济中必然包含着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其中也存在雇佣劳动与剥削关系,其生产经营目的当然也是资本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作者在《超越》一文中的一些观点论证或提法创新上忽略了这个现实基础,从而在推理中从经营方式的概念层次剥离了所有制形式,继而导致了本文提到的错误。错误的认识对实践发展起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选择了经营方式这个概念界定方法继而只关注经营方式这一层面,割裂所有制范畴将其丢弃一旁,去得出一些貌似“创新”的结论,往往会赋予民营经济一些本来没有的性质与作用:在性质方面,有“民营经济的生产力二重性:个体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力统一”“民营经济的财富二重性:私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的统一”“(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要)超越‘公’与‘私’之辩”[3]等结论,它们赋予了民营经济本来没有的“二重性”性质、超越“公”与“私”之辩的属性;在作用方面,有“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是(民营经济的)逻辑起点”[3]“(民营经济)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重要途径之一”[2]等结论,它们赋予了民营经济本来没有的动机和作用。这些错误论点会影响人们对民营经济的正确认识,从而对政策制定产生误导。相反,正确的认识对实践起积极的促进作用。明确民营经济背后的所有制性质,更有利于国家按照不同所有制性质加强对不同的“民营企业”的管理,兴利除弊,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成谬误指的是把整体的各个部分或者集合的元素所具有的属性、特征误推为整体或集合体的属性、特征的错误。民营经济可以反映公有制性质和非公有制性质,但作者忽略了所有制性质层面,把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例如国有民营经济)独有的特性误推为整个民营经济的性质,形成合成谬误。这样便模糊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界限,产生了对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特性及其商品生产首要目的的误读。1、合成谬误下无视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生产个人化”特性《当前》一文中作者在第二节论证民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区别和《超越》一文第二节中论证民营经济的二重性时作为论据写道:“‘民’指社会性质的人民,而不是个体的人;‘民营’所描述现象是生产的社会化,而不是生产的个人化。”[2,3]在我们已经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等)可采取民营方式的前提下,讲“‘民’不指个体的人不描述生产的个人化”是不妥的。以个体经济为例,难道可以讲个体经济的经营主体不是个体的人而是社会性质的人、且不描述生产的个人化而仅仅描述生产的社会化吗?个体经济指劳动者在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的经营主体为个人或单个家庭,既是生产资料占有者也是劳动者,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这个意义上,民营经济中“民”的含义应该包括“个体的人”和“生产的个人化”。不过两文中描述的“生产社会化”是无疑存在的,例如国有民营,我国的国有经济实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国有制形式,即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行使所有权,但不一定直接经营企业,既可以采取国家直接经营形式,也可以由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的监督管理下自主经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给国家上缴利税,体现全民性,具有生产的社会化性质。所以笔者认为,两文将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生产社会化的特性视为整体上的民营经济的性质,形成合成谬误。不考虑论证目的,文中的此句应该改为“‘民’不仅指个体的人,而且指社会性质的人民;‘民营’所描述现象不仅表现生产的个人化,而且表现出生产的社会化”。忽略生产的个人化,认为民营经济在整体上只表现生产的社会化,在这一点上会让读者误以为个体、私营民营经济和国有、集体民营经济具有相同的性质,实际上两者虽然地位平等,但其性质、作用是不一样的。2、合成谬误下忽略了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商品生产的首要目的《超越》一节引言中讨论民营经济的“公”与“私”之辩时写道:“从‘私’的角度来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逻辑起点,商品生产具有满足个人需要、获得个人收益等利己性特点;从‘公’的角度来看,‘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商品生产在利己的同时也具有利他性,通过交换把商品提供给需要该使用价值的人,以此实现满足他人需要,也作为有用劳动证实自身构成社会生产的一部分,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是逻辑起点”。[3]这里的“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是逻辑起点”值得商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或个体经济商品生产的逻辑起点即首要目的应该是谋求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或者说实现利润最大化。即使从“公”的角度来看,我们讲非公有制性质的民营经济追求了“社会效益最大化”,那也应该说是其逻辑终点或附带的效果,绝对不能是逻辑起点。另外,即使我们认为部分民营企业家因其个人意志将对“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追求置于逻辑起点的地位,也不能论证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从“公”的角度也如此——个人意志不等同于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背后的资本意志。况且,个人意志在很多情况下会服从于资本意志。资本增殖的动力决定了“社会效益最大化”只能是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附带的一个效果。根据本文上一部分的分析,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体现全民性,具有生产的社会化性质。虽然它也追求资本增殖,但这不是其首要目标。为了稳定就业、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等,它在必要时可以放弃利润,在某种程度上将“社会效益最大化”作为逻辑起点。所以笔者认为,两文将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的首要目的视为整体上的民营经济的首要目的,同样形成合成谬误,继而错误地将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的社会效果等同于其生产经营目的本身。产生这样不正确认识的根本原因在于无视民营经济反映的非公有制性质,抹杀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界限。其进一步的危害在于,既然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目的都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那么,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失去了理论逻辑上的必然性,相反,私有化也就具有了理论上的逻辑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显然,这将会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产生消极的影响和冲击。
《当前》和《超越》两文中有些地方在论证过程中概念界定不清,或因用词不当而在特定语境下给出一些不合理暗示,从而导致对民营经济性质,以及对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生产目的产生了误读。1、从对“民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当认识形成了对两者关系的错误论证方式《当前》一文中第一节明确了该文作者对民营经济的概念界定——单纯以经营方式划分,即非国营经济。[2]那么其第三节的标题也即论点“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2]中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定义是什么呢?该从哪个方面理解呢?如果从所有制角度理解,结合《当前》一文作者的概念界定,这个论点明显是错的——民营经济只是描述一种经营方式,不能回答所有制性质,也不能反映由所有制决定的生产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民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和“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两种说法都是不正确的。如果按照作者理解民营经济的方式,同样从经营方式角度来理解“资本主义经济”一词,可理解为“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经济”。所有制决定经营方式,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所普遍采取的经营方式是私营和个体经营,也即资本主义经济的经营方式主要为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在经营方式上包含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经营方式有重合之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这个观点也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若仅仅从经营方式层面理解民营经济,无法有力论证“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且由于对“民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模糊认识,因此感觉存在着掩盖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中残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雇佣劳动与剥削关系这一现状之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承认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存在剥削,不是要消灭它,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对于非公有制劳资关系的引导、调节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改善,从根本上促进企业更好发展,更好发挥非公有制或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当前》一文的这一问题恰好体现出完全脱离所有制性质去理解民营经济的错误之处。理解民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关系必然要首先考虑所有制这一内容层面,而不是经营方式这一形式层面。在论证“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过程中,也必然要首先考虑所有制层面。在所有制层面上,民营经济包括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与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而资本主义经济即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显而易见,对于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来说,它与资本主义经济在所有制层面是不同的。下面我们从所有制角度着重说明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要论证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区别,我们从两者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区别来入手。张闻天认为,生产关系有两类:一类是“人们为了进行生产,依照生产技术(即生产资料,特别是生产工具)情况和需要而形成的劳动的分工和协作的关系”,即“劳动关系”,他将其称作“生产关系一般”;另一类是“一定社会形态中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品的所有关系”,即“所有关系”,他将其称作“生产关系特殊”,并认为“任何生产关系一般,都必须在所有关系的形式中表现出来”,且“生产关系一般是内容,而所有关系是形式”。[5]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明确将市场经济排除在所有关系之外,把它看作“生产关系一般”。[6]所以笔者认为,一是从内部机理来看,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成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差异性及两者背后体现出的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差异性反映出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体现的“生产关系一般”与资本主义经济体现的“生产关系一般”必然存在差异性,由于内容层面的“生产关系一般”决定了形式层面的“生产关系特殊”,进一步地,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体现的“生产关系特殊”与资本主义经济体现的“生产关系特殊”也具有差异性,即两者不仅在“劳动分工”层面相异,也在“所有关系”上相异。二是从外部具体表现来看,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代表着资本家集团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也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对“生产关系一般”即“劳动关系”的调节也是为了避免使劳资双方矛盾过于激化从而影响资本家集团长远利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既是所有制层面的唯一主体,又起完全主导的作用。而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法律体现广大人民意志,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下发展起来的,党的领导在经济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它始终发挥着引导作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们有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在各个层面上的、用各种方式的引导、规范,促使其“所有关系”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故不仅在“劳动关系”层面,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在“所有关系”层面也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所有关系”有很大差异。所以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综上所述,从所有制角度,才可以论证“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作者在《超越》一文第三节中写道,“私有财产本身也是社会财富的组成部分,由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身就是为社会生产财富”。[3]首先,企业家私有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富吗?显而易见,不属于;其次,企业家私有财产属于社会财富吗?从社会财富包括公共财富与私人财富的角度看,属于,引文前半句成立。但是可以由此推出后半句吗?后半句特定语境下的“本身”一词令人费解。“本身”一词含有“本来目的”的意味,而后“为社会生产财富”暗含“为整个社会生产财富”即“为社会生产公共财富”之意,两者一搭配且放在论证“私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的统一”的这一节内,“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身就是为社会生产财富”这句话意思就变成“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来的、第一位的目的就是为社会生产公共财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论证此节“私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的统一”这一论点。如果未经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私有财产通过参与社会再生产产生的财富还是私有财产,不能说其本身就是为社会生产公共财富。后文中提到“民营经济通过缴纳税款、带动区域发展等形式反哺社会”,这确实是通过分配等形式为社会创造了公共财富,但这是次要的——私有财产参与社会再生产的首要目的是自身的资本增殖,这才是它“本身”的目的。如果可以把“公共财富”变为资本增殖的部分,这个“生产社会公共财富”的被动效果一定会服从于追求自身增殖的首要目的。所以笔者认为,此推导与后半句明显地为了推理论证而给出不合理暗示,有含糊其词、为了拔高而拔高、夸大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为社会创造公共财富的作用之嫌。正确观点应为“由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身就是为社会中的私人企业家生产私人财富,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税收等形式附带为社会增加了公共财富”。事物之间的关联会丰富彼此的内涵,但也可能由此产生出事物关联前本不存在的性质与作用。以下两点便是将民营经济与其他概念强行关联,从而联想、生发出民营经济本不存在的性质、作用的实例。《当前》一文论证“发展民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权宜之计”的第八节中,作者为突出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从而论证发展民营经济的长期性,写道这样一句话:“民营经济不但不应被‘消灭’,反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重要途径之一。”[2]笔者认为该文在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一点上存在谬误。我们首先澄清“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主流内涵。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7]这里说的“个人”,是联合起来的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人。所以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重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8]即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试问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与重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有何关系呢?《当前》一文在此一笔带过,未做出详细说明。为保证考虑全面,我们以两个二分法从可能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我们在所有制层面将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与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分开考虑;另一方面,我们将民营经济促进“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动力过程分为直接和间接两条路径:直接路径是民营经济在所有制层面直接促进更大范围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所以长期来看生产力的变动一定会影响所有制层面的变动(短期不考虑,因为短期生产力的发展无法引起所有制层面的变化,它要求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下,生产力的发展进步长远看一定会引起所有制层面上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所以间接路径就是民营经济长期会通过促进生产力发展从而促进更大范围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首先考虑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马克思所说的“重建”,是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讲的,而不是针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讲的,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劳动者个人利益的侵害,所以要重建。[9]本来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则无需重建,说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有利于重建个人所有制是行不通的。其次考虑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促进“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直接路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资本积累和集中视作所有制变迁的重要动力,进而阐明所有制由基于自身劳动实现占有的私有制(我们将其视为第一阶段)到无偿剥削他人劳动的私有制(第二阶段),再到“个人所有制”的重新建立(第三阶段)的变革趋向。[10]在第三阶段,联合起来的人进行协作,共同占有土地和生产资料。[11]而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并未积极扬弃或者说并未完全扬弃雇佣劳动和剥削关系,不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考虑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中“个人”的含义还是“孤立的个人”,不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即使在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孤立的个人”联合了起来,生产资料的占有更加社会化了,但这只是所有制实现形式中财产的组织形式层面发生的变化,②这些生产资料仍然是其个人财产,没有从根本上在所有制这个内容层面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公有制,所以同样依然处于这三个阶段中的第二个阶段,即“无偿剥削他人劳动的私有制”的阶段,还未到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以从直接路径来看,“重建个人所有制”反而需要的是未来某个发展阶段上处于第二阶段的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的消亡,从而转换到第三阶段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它的大力发展反而妨碍个人所有制的重建。最后在间接路径层面,马克思认为,从趋势上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阻碍社会化生产力发展的。虽然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中附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一定阶段对生产力发展有积极作用,但长远看也是阻碍社会化生产力发展的。因此,说其间接有利于重建个人所有制也是行不通的。整个逻辑框架如图1所示:
笔者认为发展民营经济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途径,更不是重要途径,两者不存在正相关性,将两者强行联系在一起,是赋予了民营经济本来不存在的作用。《超越》一文中第二、三、四节标题分别提到个体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力的统一、私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的统一、“先富”与“后富”的统一,并分别赋予它们民营经济的生产力二重性、财富二重性、分配二重性的关系,这些都是错误的。[3]将这几对概念强行关联的根本原因在于作者对被关联的具体概念和“二重性”的概念理解不清。我们着重以“民营经济的生产力二重性:个体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力统一”为例对此作一个说明。[3]首先,文中提到“个体生产力”一词,这个词运用恰当吗?生产力可以加上“个体”前缀吗?我们对所谓“个体生产力”及生产力的概念作一个澄清。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没有“个体生产力”这个提法,与之貌似相近的只有“个人生产力”。我们先从考察它的概念入手。所谓个人生产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称之为一般生产力,是指每个从事生产的个人所具有的一般生产能力,它使一切形式的生产力的发展成为可能,是人类发展所必需的生产力的前提条件和基础。[12]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讨论“协作”这一主题时说道:“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举起重物、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么是单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么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3]又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道,“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14]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个人的生产力只是可能的、潜在的生产力,只有积聚起来(交往和相互联系),才能形成现实的、集体的生产力,也就是社会生产力。马克思虽然使用“个人生产力”这个词语,但它不是生产力的一个属性,甚至可以说两者根本就不是一个性质的事物。生产力不是个人生产力的简单集合,它是与个人生产力完全不同的生产力的新形态。且生产力本身就是一种集体力,不存在个体的、单个的生产力,生产力只能是社会生产力。我们明确以上内涵后可以认为,“个体生产力”这个提法首先是错误的——它让人认为单个个体具有了本身作为集体力的社会生产力的一个部分,错,单个个体只有自己的一般的生产能力,即个人生产力。其次,即使作者是用词错误或“个体生产力”一词表达的意思是个人所具有的一般生产能力,继而认为其与社会生产力共同构成民营经济生产力的二重性,那么这个关于“二重性”的结论正确吗?显然不正确。我们先来澄清一下“二重性”的含义。二重性是一个哲学概念,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两种属性,即一种事物同时具有两种性质。如劳动具有二重性,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为具体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为抽象劳动,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或者说讨论角度不同得出的不同性质,具有辩证统一性;再如商品具有二重性,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凝结为商品的价值,二者也是在不同方面进行讨论得出的不同属性或特性,也具有辩证统一性。而在《超越》一文中,一方面,显而易见,作者所说的“个体生产力”即“个人的生产能力”不是生产力一个属性;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即生产力本身,其与生产力是一种同义反复,也不是生产力的一个属性。所以这个“个体生产力”或者说“个人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力”不是生产力的两种属性,从而不具有辩证统一性。这个二重性的关系是一种由于两重概念不清导致的强行关联,体现了作者在性质与作用方面对民营经济的误读。综合以上分析,作者首先由于对生产力这一概念的理解不清将“个人生产力”误用为“个体生产力”;结合“个体生产力”的错误,又因对“二重性”概念理解不清,强行创新地赋予了民营经济本来没有的属性,即“民营经济的生产力二重性:个体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力统一”,导致了对民营经济属性的误读。其他几个“二重性”与之类似。显而易见,私人财富与社会财富也是一个层面上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非两个不同层面的性质即两种属性,同样不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故不具有二重性;“先富”与“后富”虽然不是包含关系,但也不是分配上的两种属性,不具有二重性。作者在提法上为了创新而创新,将这几对概念关联出关于“二重性”的联系,也强行将民营经济与生产力、财富、分配关联出本不特殊存在的联系,强加给了民营经济原本没有的性质,夸大了民营经济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这几对概念的关联有误,其彼此之间不存在“二重性”关联,民营经济也没有那些本不存在的、容易由这些关联联想到的性质与作用。综合本文二、三、四节,我们可以得出: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无法超越“公”与“私”之辩,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对其发展的支持态度会有所改观;“民”不仅指个体的人,而且指社会性质的人民;“民营”所描述现象不仅表现生产的个人化,而且表现出生产的社会化;即使“从‘公’的角度来看”,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也不是非公有制性质民营经济的逻辑起点,其逻辑起点始终是自身利润最大化;从所有制角度,才可更严谨地论证“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由私有财产参与的社会再生产本身就是为社会中的私人企业家生产私人财富,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税收等形式附带为社会增加了公共财富;发展民营经济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途径,两者不存在正相关性;“个体生产力”这一提法有误,民营经济也没有那么多的“二重性”。我们回到关于民营经济概念界定的部分。《当前》一文中,作者在选择了“以经营方式划分”的定义方法后,为反驳“将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相结合划分”的定义方法,补充道“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划分方式更是过度解读了民营经济的内涵”。[2]而恰恰在作者解释“将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相结合划分”的定义方法时所引用的文章末尾提到,“如果仅从经营机制层面(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权归属)进行界定,忽略奠基于经营机制之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属性,而一味鼓励发展民营经济,推动经济民营化改革,则难免有偏颇之意,让人心生疑虑”。[15]作者在两文中各个错误观念的根源便在于完全脱离所有制性质去理解民营经济,恰好体现了这种“偏颇之意”和“疑虑”之处。概念的产生与形成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内涵通常与当时所处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15]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我国就有学者(王春圃)使用这一概念,但使用民营经济概念频率最高的时期是党的十五大之后。在党的十五大关于姓“公”姓“私”问题上有重大理论突破的背景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这一观点被响亮提出。它的实质是希望经济改革在所有制方面、产权改革方面有重大突破,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有更大的突破,而不是由谁来经营(经营权、经营方式)上有重大突破。在冯秀恳看来,它的目的是淡化一下所有制性质,使许多人容易接受,这是“左”的僵化思想还束缚着许多人的头脑的背景下的一种策略。[16]如今,人们的思想更加解放,这一概念应当被界定地更加明晰。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到:“总之,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1]7民营经济从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外部补充”,如今最终内化为“内在要素”,这不仅是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地位的变化,也代表了对民营经济在所有制层面的理解与认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制度中的核心,决定了经济制度的基本架构和基本性质。[17]把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不是所有制层面是什么?这里就是将民营经济确立、明晰为非公有制经济。这种观点,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提及。比如,在座谈会上,否定了一些以“民营经济离场论”为典型的言论后,习近平总书记继而再次强调“三个没有变”:“在这里,我要再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1]6又如2018年在广东考察时提到:“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很大,前途不可限量。党中央一直重视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点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18]另外,2023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提到:“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19]我们现在所说的民营经济事实上就是指非公有制经济,这是民营经济在新时代新征程的新语境下的内涵创新。实践的发展为理论创新提供了现实材料,同时也亟待理论创新的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将民营经济视作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第一次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7]至此,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定型。这不仅是对民营经济内涵界定的一次重大创新,也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在如今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过程中,民营经济被确立、明晰为非公有制经济,这一创新性的认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基础上对民营经济这一客观存在的反映,是由实践决定的正确认识。明确这个认识不仅不会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事求是地兴利除弊,释放我国制度红利,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其与公有制经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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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N]. 人民日报,2023-7-20(001)
注释:
①此处括号内文字为本文作者在引文原意基础上的补充说明。下文中凡是引用《当前》和《超越》两文原文时出现的括号内文字与此同理,不再重复标注。
②所谓财产的组织形式,包括独资、合资和各类资本相互融合等形式,在企业形态上体现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参见魏礼群,《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宏观经济管理》,2003年第12期)。
(作者:张存刚 韩鸿飞;来源:“红色文化网”微信公众号,原载《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3期,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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