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多以前,私造浮桥的黄德义等18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3个月至2年缓刑。最近新闻突然引爆,长期视寻衅滋事罪为眼中钉肉中刺的罗翔很快闻着味就来了,在第一时间写了篇文章为黄德义等人做无罪辩护。
这位网红教授在文章里先用春秋笔法概括了一遍案情。然后立刻切入正题开始攻击寻衅滋事罪。罗翔说:“对于寻衅滋事罪,立法层面上有学者持废除的态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
不少读者看到这句可能就已经产生出对寻衅滋事罪的负面观感了:既然“学者”和“人大代表”都这么说了,想必这个罪有不合理的地方吧;如果这个罪一开始就不该存在,那么被判此罪的人大概也就是清白的了。
如果这么想就是着了他的道。罗翔在这里熟练应用了“诉诸权威”的庭辩技巧——律师在法庭上会通过邀请“专家证人”作证、援引“权威机构”“著名大学”“知名学者”的结论、引用先前的判例或被尊重的法律权威等方式影响陪审团或法官的判断。
罗翔说“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废除该罪”,制造出了一种废除寻衅滋事罪似乎是人大热点议题的错觉。实际上他说的这个“人大代表”指的就是一个人——朱征夫。
此人从2008年当选政协委员之后开始每年提取消寻衅滋事罪,2023年朱征夫当选人大代表之后继续以新身份提,年年提连续提了16年。
朱征夫是典型的自由派律师,除了取消寻衅滋事罪,他还主张取消嫌疑人电视认罪、取消对经济犯罪判死刑、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以及让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等等。他在这些的议题上的看法和绝大多数中国普通老百姓相悖。
罗翔故意不提朱征夫的大名,也不说有几个代表提,只说每年有代表提,用“部分的真相”影响读者的认知。
至于罗翔说的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的“学者”又是谁呢?其实熟悉这个议题的人都知道,近年来最高调、最积极地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学者”就是罗翔本人。
在搜索引擎输入“专家学者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排除掉无关内容之后,第一条结果就是《界面新闻》转载《法治日报》的报道《寻衅滋事罪被指成为“口袋罪”,有专家主张予以废止》。这篇报道中一共出现了4个“专家”,其中3人都不支持废除寻衅滋事罪,唯一一个主张废除的“专家”就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
搜索引擎列出的第二条结果是罗翔在@澎湃新闻 专栏发表的文章《寻衅滋事罪亟待废除》。在这篇文章中他系统地阐释了自己为什么痛恨寻衅滋事罪。第三条结果是其他网站转载的第二条结果,第四条结果是其他网站转载的第一条结果,第五条结果是某律所转载的第二条结果……翻来翻去,全都是罗翔一个“学者”说的话。
现实是废除寻衅滋事罪的主张在我国法学界远远算不上主流,也不符合我国近年来司改的方向。罗翔在自己的著作《刑法罗盘》中都承认了保留寻衅滋事罪“是学界的多数见解”。他的这本书中也明确写道:“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仅没有弱化寻衅滋事罪,反而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在有关寻衅滋事罪存废的讨论中,赞成论大获全胜。”
罗翔很清楚废除寻衅滋事罪在我国是边缘化议题,摇旗呐喊鼓吹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就是极少数人,结果被他的妙笔一包装,朱、罗两个人就分别代表了政界、学界,给不了解情况的读者制造出“社会各界”支持废除寻衅滋事罪的错觉。就字面意思来看,你还不能说他造谣,这高超的语言艺术不得不让人钦佩。
罗翔用文章的前半段在读者心里种下了一颗“寻衅滋事罪本应废除”的种子,下面来了个让步:既然现在寻衅滋事罪还没有废除,法律还没有“修正”,那么就要“严格限缩本罪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293条第三款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定义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罗翔从三个方面辩解黄德义等人为什么不应该被判寻衅滋事罪。
(一)罗翔认为“强拿硬要”不成立。他的依据是黄德义对媒体说的“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然而2019年的黄德义可不是这么说的。根据《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当时黄德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甚至连黄德义自己请的辩护人都承认了被告存在“拦截收费”的行为。
到底哪个黄德义说的是实话,我们继续看案情。
《判决书》写道,黄德义等人一共从19个人那里收了五万多元过桥费,其中最多的一人李某“自愿”给了20000元(这还只是法院认定的数额,实际上在黄德义等人不开票不纳税的情况下我们无从得知他们到底赚了多少)。
我想但凡在农村生活过或者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不会相信在“从未强制”“都凭自愿”情况下他们能收到这些钱。这要能算“自愿”,《狂飙》里被“刀哥”押着去献血的石磊也是“自愿”的。
退一万步说,如果振林村和安全村跟我们熟悉的村子都不一样,当真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上善佳境,那么黄德义直接在桥两边各放个箱子或者直接贴二维码让路人自觉缴费不就完了?还有必要拉几大家的亲戚“组织排班”24小时轮流值守甚至每月花1000元雇人守着路收费吗?
显然相比黄德义最近几天在媒体面前讲的那些自相矛盾的故事,《判决书》中司法机关认定的黄德义等人“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节更可信。
(二)罗翔引用“最高司法机关201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称,在主观层面“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寻衅动机”。“没有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寻衅动机”就不能构成寻衅滋事。
看到这我直接笑了。罗翔一上来屁股先坐到已定罪的罪犯黄德义那一边,听信罪犯本人“修桥补路是为了做善事”“从未强制收钱”等一面之词,然后据此认定他没有寻衅动机,这完全是把读者当傻子。有几个人会承认自己“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
按照罗翔引用的2013年7月15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强拿硬要的涉案金额远超“一千元”,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三款的条件。
(三)罗翔说“在客观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而他认为黄德义等人“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
他还说,即便黄德义等人私建桥梁违法,“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最后甚至直接攻击法院将黄大善人判刑“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
这段仍然是避重就轻,揣着明白装糊涂。罗翔前文专门把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的前两句关于动机的部分挑出来,但故意遗漏了下面一句:行为人因故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黄德义等人“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他们逞强耍横、屡教不改“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这种行为当然符合司法解释对“破坏社会秩序”的描述。可以说寻衅滋事罪从一开始就是为他们这种藐视法律威严的惯犯量身定制的。
(四)最后,也是罗翔文章问题最大的部分,就是黄德义等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了民众的期待”。
一个值得特别留意的细节是《判决书》中提到,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洮南市公安局扫黑办线索批转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信访材料”。
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的问题不仅有信访材料,而且能被举报到扫黑办立案,自然是引起了当地群众极大的不满。
根据白城市政府官网,2015年还出现了另一起村民举报洮儿河修浮桥的案例,可见当地老百姓对这类强占国有土地、违法私自建桥、非法敛财的行径早已苦不堪言。
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网友通过卫星图发现,在黄德义搭浮桥的地点旁出现了盗采河砂的痕迹和相关作业机械。黄德义本人10日接受《华商报》采访时也承认了“河内一直都有人在挖沙”。2019年《白城日报》的报道《白城市整治“砂霸”纪实》更是坐实了当地存在非法采砂的情况。
那么问题就来了,本案被定罪的黄德义等罪犯中有几人参与了非法采砂?给他们交了过桥费的人中又有几人参与了非法采砂?黄德义口口声声说的“溺亡”的人中有多少人是因为采砂导致河床变深才死的?
此外,根据《大河报》的报道,安全村的书记表示,黄德义一方曾因浮桥对岸的土地使用与安全村村委产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这名书记称黄德义在冲突中大喊:“打死他我去偿命。”最后书记在冲突中受伤,耳朵缝了20多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真能查到去年黄德义和安全村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根据洮北区人民法院和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黄德义多年霸占国有土地、非法经营获利,被安全村村委会发现后不得不与村委会签下承包合同,但拒不支付承包费用,还试图通过打官司推翻合同的方式逃避违约费用。
根据上述已经浮现出的各种材料来看,现在的问题早已不是黄德义等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了,而是当地司法部门为什么没有追究这些人的非法经营罪、侵犯财产罪、故意伤害罪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就是这种流氓无赖,大概率还是涉黑的村霸,硬是被罗翔捧成了“修桥铺路”的大善人。对此我能想到的唯一的解释,就是罗翔实在太急于反对寻衅滋事罪了,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连基本的道德和理智都不要了。
罗翔在文章中喜欢引用《易经》。最后我也送他一句《易经》里的话:
“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胜其任也。”
德行浅薄却恬不知耻地身居高位,才智不足却要自作聪明地挑战难事,能力有限却要不自量力地承担重任,迟早要招致灾祸。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