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次减刑出狱再犯案的郭文思被执行死刑,案件回顾→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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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减刑出狱再犯案的郭文思被执行死刑,案件回顾→
2022-03-03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2年3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郭文思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其之前所犯故意杀人罪恢复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文思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郭文思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郭文思会见了近亲属,依法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案件回顾:
2020年3月28日,北京检方对外通报称,刑满释放人员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超市内因不戴口罩产生纠纷,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案发后,北京市检二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郭某某批准逮捕。
超市内不戴口罩,将老人打倒
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刑满释放人员。2020年3月14日15时许,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内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满。后郭某某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某某,致段某某受伤。
郭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打伤两名超市员工,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
据目击者介绍,事发时,这名男子在收银台不戴口罩打电话,其身后排队的老人让他戴上口罩,引发口角。后郭某某将老人推倒,并殴打老人,致使老人昏迷不醒。超市一名经理阻止郭某某离开现场时,也被其打倒,随后郭某某又打倒并咬伤了阻止他的另一名超市员工。
曾在2004年杀害女友,被九次减刑
媒体从知情人处了解到,1982年生的郭某某于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减刑于去年7月24日获释。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他曾经被九次减刑。他所服刑的北京延庆监狱认为,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多次获得奖励,因此提出减刑建议。
2004年的“北工大女生被杀案” 曾引发社会反响,郭某某正是该案的被告人。案发前,郭某某是北京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
据媒体报道,当年8月29日下午,一家酒店的服务员收拾房间时发现段姓女生遗体,后警方将嫌疑人郭某某控制。段姓女生是郭某某的女朋友,其生前同学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段的男友脾气暴躁,两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吵架,女生还被打过。
郭某某2005年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时表示,事发当日,两人在宾馆内发生争吵。随后,自己将段姓女生杀害。案发后,段母接受了郭家40万元的赔偿,并恳请法官对其从轻处理。郭某某所在学校也开具了其在校表现证明,恳请法官从轻处理。
法院裁定:郭文思所获减刑均系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
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文思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
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郭文思所获减刑均系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对郭文思减刑的裁定均确有错误为由,撤销对郭文思的九次减刑裁定,恢复对郭文思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的执行。此次,市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恢复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同日宣判的,还有与“郭文思减刑案”相关的隋建军等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以及郭万普等行贿案。被告人隋建军、郭万普、王乃聪、刘永清、郭京霞、程丽霞、王晓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甘佳良、赵双月、王昱、李楠、段炳川、陈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还被判处40万元至14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2020年9月,北京市纪委监委发布关于“郭文思减刑案”中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
经查,郭文思先后在天河监狱、潮白监狱、清园监狱、延庆监狱、柳林监狱服刑,其违规减刑问题主要发生在潮白监狱、清园监狱。郭万普(郭文思之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在郭文思服刑期间,以直接或通过他人请托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并给予款物的方式,谋求关照郭文思服刑生活,帮助郭文思快速减刑。主要存在以下涉嫌职务犯罪事实。
1.郭万普直接请托王乃聪(时任潮白监狱分监区指导员),并给予礼品礼金,请其对郭文思服刑生活予以关照,为其快速减刑提供帮助。王乃聪违规安排郭文思担任多个有利于减刑的岗位工作,违规安排会见,为郭文思私转信件,对郭文思违反监规的行为未予处罚;指使同事对郭文思予以关照,为郭文思在潮白监狱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提供帮助。
2.郭万普通过甘佳良(北京星牌体育用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请托隋建军(时任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先后多次给予现金,请隋建军对郭文思在减刑方面提供帮助。隋建军通过暗示或打招呼等方式,要求下属对郭文思服刑生活予以关照;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6次主持监狱长办公会并签批报请减刑文件;向赵双月(时任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副处长)请托,并给予现金及购物卡,为郭文思减刑向程丽霞(时任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审判员)等人打招呼。
3.郭万普通过李楠(北京漪林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昱(北京漪林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请托刘永清(时任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党委委员、副分局长),先后多次给予现金,请刘永清对郭文思在减刑方面提供关照。刘永清遂向段炳川(时任清园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和陈伟(清园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打招呼,要求对郭文思予以关照。段炳川、陈伟分别向下属打招呼后,接受李楠、王昱宴请。在申报减刑时,段炳川、陈伟参加监狱长会议,同意为郭文思违规申报减刑。
4.郭万普通过王晓(北京广播电视台员工)请托郭京霞(时任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向程丽霞等人打招呼。程丽霞等人在郭文思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降低证据审核标准、违反案件审理的程序规定,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郭文思裁定予以减刑。郭京霞收受王晓给予的现金,程丽霞等人收受郭京霞给予的现金。
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刘永清、隋建军、段炳川、陈伟、王乃聪、郭京霞、程丽霞、赵双月,以及郭万普、甘佳良、王晓、李楠、王昱等人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将上述人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对刘永清、隋建军等9名党员、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此外,对郭文思减刑案中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对失职失责人员严肃问责。
内容综合:北京青年报、新京报、澎湃新闻等
来源:北京新闻广播微信号(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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