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怎样对国企高管实行市场化选任?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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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怎样对国企高管实行市场化选任?
2024-08-30
怎样对国企高管实行市场化选任?
——国企改革开新篇系列之十五
梁军(全民监事)
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这项原则没毛病。但是,怎样与现代公司治理一般原则相结合,使国企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恕我直言,至今并未真正破题。大家都是组织管理的干部,而组织部门过于威严和神秘,导致这一领域的理论探讨风平浪静,如若无事。我私下了解过,对国企改革略有研究的专家,几乎都没有参与过相关的课题、调研、座谈。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由相关党政部门负责政治审核、资格认定和组织推荐,由国资委公开选聘。”简而言之:组织部门负责推荐,国资委拥有最终选聘权。组织部门的推荐具有唯一性。只有组织部门推荐的人选,才有资格在国企任高管职务。国资委只能在组织部门的推荐名单里择优选聘。即使是自己物色的人选,也必须经组织部门考察审定,然后再列入推荐名单。这一制度设计,足以确保党组织对国企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有人会说,组织部门考察审定的人选,不能直接任命吗?原因很简单,必须建立国资委这一“老板”在高管人员面前的权威。谁拥有选聘权,高管人员就会对谁负责。如果像现如今这样,组织部门考察审定了,直接宣布任命,谁还拿国资委这一“老板”当回事?如果是我,我也会尽力向组织部门及其背后的神秘力量表忠心。至于国资委嘛,维持表面和谐就可以了。虽然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但是国资委看重的是干事能力,要靠业绩说话;组织部门依赖的是表面材料和表现态度,二者关注点完全不同。有人会说,组织部门任命体现党的领导,这个权力不能让。我的看法是,党的领导不能机械地表现为党的某个部门领导。国资委也在党的领导之下,国资委党委也是党的领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国资委当然会更注重当事人的能力、经验、业绩,但绝无可能仅限于此,而不顾及其政治立场和品行。企业选人用人有别于其他党政机关,这一点无须再讨论。有人会说,推荐与选聘分离,可能导致结果不一致,有损党的领导权威。如果组织部门的推荐人选频频落选,从国资委角度看:你们(组织部门)推荐的都是啥人啊?从组织部门角度看:你们(国资委)搞什么鬼啊?如果国资委物色的人选总是进不了推荐名单,从组织部门角度看:你们(国资委)什么眼光啊?从国资委角度看:你们(组织部门)啥意思啊?如果发生上述情况,那就说明,我们的组织部门或国资系统出问题了,而且是大问题!如果推荐权与选聘权没有适当分离,可能永远不会发现问题。党的领导权威,必须建立在总是能把最优秀的干部推荐、选出、用好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单向的“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表态声中,更不是建立在频频出现的干部被审查落马的新闻报道中。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获聘人员以职业经理人身份进入企业经理层,接受完全市场化的考核与评价,能上能下不固定,能进能出不兜底。”现在的组织部门都设有单独的企业干部处,看似进行了差异化管理,但又给人含混不清的感觉。说不属于公务员系统,却又受制于公务员管理的条条框框;说要接受市场化的考核约束,而实际上鲜有因此而免职(解聘)的案例;说要实行市场化激励机制,实际上有一个“限薪”的行政规定,导致其薪酬甚至低于一些企业中层;说要实行专业化管理,乃至大力培育国有企业家,实际上管束不住公务员身份的党政领导直接到企业任职;最后,说那就搞职业经理人制度改革吧,基本上就是要废掉其干部行政职级乃至身份,完全推向市场、推向社会……我大概能揣测到组织部门在管理理念上的一个误区,那就是将党的干部身份与职业经理人身份对立起来了,二者只能选其一。职业经理人制度是高度市场化的一种企业选聘与契约机制。职业经理人是接受完全市场化激励和约束的,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经营能力的企业管理人才群体。职业经理人不是一种职业,也不是某个职务或职级,更不是带有某种政治倾向的阶层。既然是发展市场经济(尽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就要接纳高度市场化的企业选聘与契约机制。私企本来如此,国企也理应如此。既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管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那就要对每一位高管人员实行完全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社会招聘的人才如此,组织选派的领导干部也理应如此。所以我的建议是“获聘人员以职业经理人身份进入企业经理层”。言下之意是:在组织体系内的身份认定上,你依然是党员领导干部;但是从获聘的那一刻起,身份就转换为职业经理人,必须接受完全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而不能因为行政职级的高低而免受约束,或另搞一套。明白上述定义和关系,就可以得出以下管理思路。所谓党的企业干部——1、既是有一定的行政职级的体制内干部,又是受聘于企业、担任一定职级的职业经理人;2、体制内的行政职级,只是组织部门推荐和用人单位选聘的参考依据,不是获聘的必然条件;3、行政职级不带入企业,聘用企业大小与获聘职务高低,都与原有行政职级没有必然联系;4、在国资系统内能否留任或升降,一切凭业绩说话。合则留,或升,不合则退,或降,真正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问题另外阐述);5、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退回组织部门,恢复原有行政职级,另行安排工作,与企业无涉。组织部门手里应有一个大名单。列入名单的,都是经过多年培养、审核过关,并愿意接受组织管理、推荐、选聘,愿意为党和人民事业努力工作的经营管理人才。这个名单的数量,肯定要高于国企实际聘用的高管数量,保持一定的弹性压力和选择余地。上述做法是由上而下的推荐,组织部门是主导者。我物色人选,然后推荐给你,你做选择。不合适就换,换到你满意为止。从发挥企业董事会决策中心的主观能动性角度来看,更多的应该是企业自主发掘合适的缺岗人选。非公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并没有一个高高在上的组织部门为之操心,也无需这样一个部门为之操心。而在现今的国企实践中,这种自主发掘人才的做法几乎为零。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企业高级管理岗位出现空缺,由企业董事会物色人选,经企业党组织审定以后报国资委,或由国资委直接物色人选,统一报相关党政部门进行政治审核和资格认定。相关党政部门审核与认定通过以后,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正式向国资委做组织推荐。国资委根据企业空缺岗位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以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测评,在与企业董事会充分协商后择优聘任。”除了董事长或总经理两个重要岗位以外,其他高管人员的补缺,企业董事会或管理层,理应比出资人及其他外部话事人更了解企业实际需求,更了解空缺岗位人选与整个管理团队年龄结构、处事风格、协作制衡的关系。如果企业内部就有合适人选,企业不比国资委或组织部门更清楚吗?如果国资系统内部有合适人选,国资委不比组织部门更清楚吗?如果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物色,或在竞争过程中发现外部合适人选,不比国资委或组织部门通过大张旗鼓的公开选聘,来得更直接、更精准、更高效吗?顺带说一句,现在组织部门或国资委搞的公开选聘,作秀成分大于实际作用。真正的外部人才绝对不喜欢通过这样的途径进入国企。不管是企业自己物色发掘的,还是国资委内部培养交流的,只要按照上述关于推荐权唯一性的建议去做,都必须报经组织部门的考察审定,然后再列入推荐名单(差额推荐)供国资委或企业选聘,就不必担心党管干部原则的松动或弱化,也不必担心所推荐、选聘的高管不受组织的管理制约。即使是企业自己物色发掘的人选,除了组织部门的政治考察审核以外,业务能力方面还有国资委把关。如此这般,为什么不把选人用人权适度地下放给企业呢?我还提到“在与企业董事会充分协商后择优聘任”这个程序,更进一步强调要充分尊重企业的选人用人自主权。落实董事会职权,这是国企改革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如果这都“落实”不了,还打折扣,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了。这里提出的是关于选人用人的市场化建议。再结合经营绩效评价的市场化建议(详见上一篇文章),两厢共同发力,相互作用,所谓的“三项制度改革”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国资委根据任期考核情况,参考民资委评价报告和企业外部董事、全民监事的评价意见,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续聘、降级或解聘决定。”不管你是组织部门主导推荐来的,还是国资委内部培养交流的,亦或是企业自己物色发掘的,任职以后,其是否胜任、能力几何,都不完全取决于上述三者自己的看法(评价),而是由人大常委会及民资委的评价说了算。除了民资委评价委员会的市场化评价以外,企业的外部董事,尤其是全民监事给出的评价意见,将发挥极其重要的评价权重。而外部董事和全民监事的近身监督、日常监督、全程监督,是组织部门或国资委无法企及、无法替代的。如此这般,行政潜规则中的眼睛朝上、跑官要官将统统失效,那就只有老老实实面对市场的检验这一条路了。能者,就能上能进能高,不能者,就能下能出能低。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全民监事可单独提出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降级或解聘的建议,国资委原则上须参照执行。降级或解聘决定报相关党政部门备案,无需经过审核批准。”这是对人民经济主权的回归,也是《公司法》的应有之义。前面几篇文章已经阐释过了,全民监事如何代表全民,如何受制于全民,如何在市场化监管中发挥独特作用。这里不再赘述,也不接受讨论。全民监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东代表,不是一般市场主体的监事,他是全民股东利益的代表,是监督股权最分散、最平均的所谓“无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国企的权利化身。因此,必须赋予全民监事对监管国企高管人员绝对的、不可挑战的权威。如果全民监事滥用这种权威,自然有人大常委会和全体国民予以鉴别和纠正。换言之,在监管国资国企方面,全民授权、全民监督全民监事,全民监事受命对国企高管人员施行监督,形成全体国民——全民监事——国企高管这样一个最短链条、最大权威、最强监督的权力+权利闭环,我认为,这就是货真价实的人民民主。尽管如此,我还是提出了符合《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实施建议。也即——全民监事毕竟只是监事,不是董事会成员,也不是股东代表即国资委,更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化身。对认定必须降级或解聘的国企高管人员,不能拥有超越《公司法》的特权,不能直接决定降级或解聘事宜。全民监事只是提出建议,而国资委“原则上须参照执行”。大家注意我反复提及的“权力+权利”概念。全民监事提出的降级或解聘建议,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不带有强制性;而人大常委会对国资委管理国有资本情况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带有强制性。“权利”能解决的问题,大家都做君子;“权利”搞不定的问题,“权力”兜底保障,那就不客气了。注意我最后那句话,即“降级或解聘决定报相关党政部门备案,无需经过审核批准。”你可别把“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对立起来。党心民心是高度统一的。党心来源于民心,民心即是党心。在对待不合适留任国企高管的人员去留升降问题上,在对待国企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问题上,在对待做强做优做大国资国企问题上,没有你挑拨的空间。
(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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