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国企实行市场化评价?
——国企改革开新篇系列之十四
梁军(全民监事)
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用了三条的篇幅,分别讲国企的经营绩效市场化评价、高管人员市场化选任、薪酬激励市场化决定三个问题。三条内容的共同点是市场化,其中的重点在于经营绩效市场化评价。落实了经营绩效市场化评价,也就解决了高管人员选任和薪酬激励决定的老大难问题。现实状况却是:由于在评价方面不能切实贴近市场化,导致选任不可信和薪酬不公平。薪酬不公平问题,引发国企高管限薪的被动局面,而限薪的潜意识又在向行政化靠拢,反过来又强化了行政化评价和行政化选任。这就好比是三只老鼠相互咬住对方的尾巴,形成一个怪圈。尽管三只老鼠都在高速跑动,却始终在原地打转,彼此头晕目眩、精疲力尽。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民资委设立评价委员会,对国家出资公司经营绩效、管理能力、薪酬水平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市场化评价的核心,就是要摆脱行政化,也即摆脱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惯性,以及不可言说的行政潜规则。要实现这样的市场化评价,首先,评价的主体要脱离政府行政体系;其次,评价的手段要贴近市场,要有专业化背书;再次,评价的结论要公开,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这项工作,非人大常委会莫属,非全民所有资本监督委员会(民资委)莫属。因此我建议,民资委设立专门的国家出资公司经营绩效评价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支撑下,在民资委的“权利”范围内,对国企的经营绩效、管理能力、薪酬水平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价。此前国资委的“一利五率”什么的(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都可以拿来做评价指标。除此之外,其他市场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一些评价指标和方法,都不妨考虑用来评价国企。至于国企独有的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可单独列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或指标变量。总之就是切忌自己单搞一套,或过于突出某种政治责任,掩盖了经营绩效的实际情况。2、管理能力评价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结论可能有弹性。管理能力的高低优劣,既主要体现在经营绩效高低方面,但又不完全是。经营绩效水平高,也可能是客观条件使然,无从横向比较,其管理能力可能一般般。经营绩效水平低,但不排除客观条件限制,管理层已经倾尽全力,换谁来结果都差不多。一些网民对国企爱之切又恨之切,说话难听一点,但是也说出一些事实,即“换一头猪做董事长这企业都能赚钱”。所以,在经营绩效水平之外,单独对管理能力进行市场化评价,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经营绩效与管理能力两项评价趋同,自然皆大欢喜。如果经营绩效评价低,而管理能力评价高,可避免误伤人才。如果经营绩效评价高,而管理能力评价低,就别便宜了庸才。这里所说的薪酬水平评价,针对两个方面。一是国资委决定的高管人员薪酬与激励,二是企业薪酬总体水平。曾经有那么一段时间,国企高管的薪酬由自己(董事会)决定。结果就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现在回头看,局面十分滑稽。这也难怪人民群众骂娘,国企职工也愤愤不平。那么,由国资委决定(其实国资委也没有最终决定权),就合理了吗?我掌握的情况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后改为“委员会”)在2014年8月召开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一个叫《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开始对国企领导限薪。中央的情况我不了解,地方则是由分管国资的副省长(或副市长)牵头,成立一个由财政、人社、组织、国资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所属国企领导的薪酬标准。制定标准的过程我也不清楚,即使知道也不能乱说。我能说的是——不管你制定的标准是多少,肯定还是行政化的结果。如果采取市场化的评价方式,企业经营绩效好,管理能力强,结论公开透明,公众心服口服,该拿多少就多少,谁有本事谁来拿,大家不都省事吗?
曾经有那么一段时间,一些国企普遍采取高薪高福利。流传最广的是20年前的供电公司抄表员年薪过10万“传言”。
之所以说是“传言”,因为国企的薪酬不透明,外人(即使是全民股东)不得而知,当事企业打死不承认,你一点办法没有。当事媒体则要保护当事人权益,坚持不肯泄露信息来源。报道(爆料)成了无头公案。我选择相信媒体的报道(爆料)。道理很简单——如果我是国企领导,企业效益又很好,我一定会满足企业员工对高薪高福利的“美好向往”。因为,企业不是我的,好像也不是谁谁谁的,并没有谁谁谁因为用工成本不合理而心疼,进而问责于我嘛!反而,企业员工的“美好向往”得不到满足,在年终组织测评时给我打低分,吃亏的是我个人。后来就搞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某个起始年份为基数,根据企业经营绩效情况酌情增减。总基数切给你了,企业可以在总基数之内调整,奖优罚懒。后来又发现这与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相悖,于是又搞什么总基数之外的额度。后来又发现引入高薪的职业经理人,会导致总基数分配不平衡问题,就再搞特殊政策。总之就是补丁上面打补丁,最终呈现一个破褂子形态。这里的问题也是一大堆,我就不展开了。我这样说吧——人社部门参与进来制定薪酬总额标准,包括在国企也搞什么“三定方案”,我就知道不会有好结果,至少不是市场化的结果。国资系统或人社部门的官员,如果不服气,请看我今天给出的建议,是不是更简单、明了、合理。机关就是机关,企业就是企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运行规则的系统。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还是抛开行政系统的行政化,去拥抱市场化吧!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评价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审计师、会计师、律师、记者等相关群体(界别)代表组成。”评价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必须充分体现民主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公开化特征。民主化——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体现。如果评价过程中有什么猫腻,有行政干预或抵触行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场,其与最高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直通车”关系,就是一种无声、无形的巨大压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参政议政的最高平台上披露相关问题,问责于管理部门。市场化——由企业家体现。评价企业优劣,除了那些硬性评价指标以外,企业家本身的认知感觉,往往更贴近市场。此前所说的新加坡国资巨无霸淡马锡,其董事会所聘请的董事,大多为跨国公司或本地头部企业的高管。他们在董事会的决策行为,更多的是依赖商业嗅觉和经验判断。这里所说的企业家,主要指非国有的市场化主体的商业领袖。要相信,能成为受托于全民,对国企进行市场化评价的成员,这个荣誉足以让每一位企业家尽心尽责且如履薄冰。专业化——由经济学家、管理专家、审计师、会计师、律师体现。除了企业家的商业嗅觉和经验判断,具体而微、领域众多的评价指标,仍需给出高质量的专业性认定。上述群体,其实就是现在国企外部董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来源,本身具有市场认可的专业性和合理性。市场化+专业化,企业家+专业人士,这样的组合给出的评价,离市场化就不远了。公开化——由记者体现。记者是媒体的代表,除了将评价信息对外发布以外,媒体带有公共利益属性的“啄木鸟”特点,能对评价过程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行为予以质询和压制。媒体代表介入评价委员会,也是最大化化解民众情绪、疏导合理关切的制度性安排。国资系统和人社部门的同志,你们自己说说,这样的评价机构给出的评价结果,与你们自己关起门来搞的复杂无比的评价体系相比,哪个更贴近市场,哪个更让国企高管心服口服,哪个更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也许有人会说,国企的体量和业务庞杂巨大,每一层级的国企数量(一级企业)动辄百十家,评价其经营绩效哪有那么简单?你说的那些评价委员会成员,哪有时间精力应付?最终还不是走过场?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民资委先行委托相关信用评级、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等专业机构,定期就相关内容对国家出资公司进行第三方评价,评价结论供评价委员会参考。全民监事从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履职尽责等方面,对国家出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提出评价意见。在此基础上,评价委员会对标国内外相同类别与规模企业,侧重从企业家精神、企业竞争力、市值(或业内公允价值)等方面出具评价报告。评价委员会投票情况及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全民监督。”专业的事情当然由专业的人干,关键的节点必须由关键的人把控。证监会也不是自己去一家一家、一桩一件地监管上市公司,也是依靠市场专业机构先行给出各种审计、评估、法律报告,然后在此基础上采取重点行动。证监会与人大常委会相比,能量绝对不在同一个级别。被委托的市场专业机构对受托事项的重视程度,可想而知差距有多大。证监会监管的是数千家的上市公司,而人大常委会监管的本级国家出资公司,国家层面也就百十家而已,省市级一般在20-40家左右。因此,市场专业机构受托事项的完成质量是完全可控的。其一,市场化专业机构提供前期第三方评价,结论仅供评价委员会参考。专业机构只做专业份内的事,不必对结论引发的后果负责,也能完全左右最后的评价结论,可避免专业机构畏手畏脚,或徇私舞弊。其二,评价委员会是在既有“定量”评价报告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评价,既可以减少时间精力投入上的不可能、不经济,又可充分发挥最贴近市场的独特功能——企业家的商业嗅觉和经验判断。其三,全民监事作为最重要的内部知情人士,所提供的针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评价意见,是评价委员会作出科学评价的关键变量,也有可能成为辨别评价数据真伪优劣的“吹哨人”。其四,评价参照物是具有可比性的国内优秀私企、外企,或境外跨国公司,评价内容还包括诸如企业家精神、企业竞争力、市值(或业内公允价值)等市场通行评价标准,完全脱离行政化评价体系、干枯的数字和国资封闭体系,评价结论可比性强,优劣无所遁形。最后,上述所有行为、过程和结论,都必须公开,接受全民的监督。仅此一招,就足以规制所有潜在的风险和漏洞。什么叫“打造阳光国企”?阳光国企不是打造出来的,而是将国企置于完全的阳光之下,让阳光照射它的每一个角落。说了半天,花那么大的功夫,作出评价报告,有什么用啊?“管人管事管资产”,或者时髦的“管资本”,其核心,其抓手,无非还是选人用人与约束激励,最终都要落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身上。私企外企如此,国企更应如此。此前说过,人大常委会及其民资委,虽然拥有全部出资人权利,但是除了选派监事和审议监事会报告,以及决定分红以外,其他权利悉数授权政府并国资委代理行使。通俗一点说,就是老板找人出了评价报告,剩下的事情,你自己看着办。国资委该怎么办?当然,你够胆也可以不办,或不认真办。你尽管试试看呗!我在《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中建议:“国资委依据评价报告,对国家出资公司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水平做出鉴定或调整,对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奖罚或调整。”如此这般,国资委对国企高管人员的评价、监管、奖惩或调整,其过程和结论就不再是黑箱或灰箱了,就不再模棱两可了,就不方便按照长官意志或官场潜规则办事了。一句话,该凭自己的真本事吃饭了。另外请注意,国资委还必须严格区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不同责任,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定位,是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经理层的主要职责定位,是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这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文本中的规范表述。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首先要看是什么问题,是战略定得不科学、决策做得不及时、风险防得不充分,还是经营不到位、决策不落实、管理不规范,再来判定是谁的责任。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由此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一棍子打死一船人。关于董事会及董事长、经理层及总经理的权责问题,我在后续的建议中,有完全不同于当前做法的分析和建议,稍后再叙,敬请期待。最后一点尾巴,我建议“对国有资本产权实行市场化核资统计,以投入货币资本(注册资本)、市场价值、实控资本、归母权益和增值权益等名目分别记账。”我曾调研过国有产权管理,也仔细研读了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监督的产权管理文件。说实话,真的不敢恭维。国有产权登记(统计)账目底数不准确,交易流程有猫腻,这些都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表象,是滞后的显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真的不是靠强化产权登记和产权交易流程就能解决的。现有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看似规规整整,条法齐备,其实是一种行政化的懒政思维,是远离现代市场经济的账房先生行为,是束缚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营、高效流动配置的障碍。国有产权管理的具体问题,在此不展开了。一来受众面相对较窄,没有多少人感兴趣;二来现有的产权管理制度加理论,貌似十分合理科学,干讲道理我真的辩不赢。我只想弱弱地问一句,非国有的市场主体,中小型的不算,就说BAJT这些巨无霸,或者富可敌国、遍布全球的跨国公司,他们有没有像我们的国资管理一样搞产权管理?或者说有没有搞我们这样的产权管理?所以,我在这里提出“市场化核资统计”,以及“以投入货币资本(注册资本)、市场价值、实控资本、归母权益和增值权益等名目分别记账”,就是要求国资监管要向市场化一般规则做法看齐,在产权管理这一看似简单,实则繁琐不堪的领域,给予国企最起码的市场化活力。(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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