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我在《学术月刊》2005年第4期发表了论文《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使命》。这篇文章讨论了自然力的免费特征,以及价值范畴的历史性。
5年前,我在《学术月刊》2019年第12期发表了论文《“劳动决定价值”是劳动异化的结果》。这篇文章进一步讨论了计入价值的为何只能是人力耗费,而不能是自然力的贡献。4年前,我在《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3期发表了论文《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这篇文章以《资本论》阐述的“对象性”以及“价值形式”为线索,讨论了马克思的价值范畴究竟是主观的想象呢,还是真实的客观存在。《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发表后,似乎并未引起学界的关注。直到几个月前,有位马学界资深的著名老前辈向我索要这篇文章。后来在马学者的微信群里,我看到了针对“对象性”含义的讨论。微信群的讨论引发了我的进一步思考,下面挂出来,算是给“对象性”的补充说明,也算是《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的余论。供大家参考批判。第一,如何理解“对象性”?我查过德文,Gegenständlichkeit(对象性)的基本含义是“客观性”。我注意到,在《马恩全集》第一版第23卷第51页,编者给出了一个注释:“对象性的原文是【Gegenständlichkeit】,意思是:客观现实性,客观存在的东西”。这个注释我认为很有必要,但不知为何,后来新版的《马恩文集》却把这个注释给删除了。关于“对象性”的含义,某些马学者和我存在较大分歧,他们认为“对象性”并没有“客观性”的含义。第二,某些马学者认为,“对象性”强调的是“主体对客体的赋能”,所以赵某人把“对象性”解读为“客观性”是完全错误的。然而在我赵某人看来,不论“对象性”的含义有多么丰富,不论“对象性”是否强调了“主客体关系”,都抹杀不了德文“对象性”最基本的含义——“客观性”或者“客观现实性”。道理很简单:德文“对象性”是否具有“客观性”的含义,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愿望为转移,而只能以德文的原义为评判依据。第三,不论是庸俗经济学家还是马克思,其实都非常在意价值范畴是否具有“客观性”。所不同的是,尽管庸俗经济学家的价值范畴非常“主观”,可是他们却毫无顾忌地指责马克思的价值范畴“缺乏客观性”,并企图用“缺乏客观性”的指责来否认马克思价值范畴的科学性;而马克思呢,却科学论证了价值范畴的客观性。那么马克思是怎么论证的呢?概括而言,马克思通过“对象性”这个范畴,深刻揭示了价值的客观性质——对此,我已有专文讨论(参:赵磊《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3期),不赘述。第四,马克思价值范畴的客观性,是在“价值形式”中呈现出来的。这就好像一面镜子,通过它,我能看得见我自身的客观存在,我能直观感受到我自身的客观实在性。令人遗憾的是,马学界有不少学者认为,“对象性”的含义是“主体赋能客体”,所以并不具有“客观性”的含义。这些学者提醒人们,主体性包含在“对象性”之中——这个提醒无可厚非。我有必要强调的是,价值的“对象性”,当然包含“主体赋能客体”,以及“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和加工”的意思;马克思的“对象性”,当然是寓于“主客体”的关系之中的。但是,“对象性”这个词更多突出的是对象的“客观性质”,而并非“主观性质”。正是通过“对象性”这面镜子,主体(劳动)才能把握住自己在客体(对象)中的真实存在。第五,劳动作为客观存在,需要一个对象来呈现,这个对象就是劳动产品,或者商品。马克思强调价值的“对象性”,是为了说明价值并不是一个主观的东东。劳动价值论虽然是一个社会评价体系,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的价值范畴是一个主观的东东。认真阅读《资本论》就不难发现,马克思的价值范畴是有客观依据的;马克思的“对象性”就是在强调价值是真实的客观存在,而不是斯密和李嘉图主观想象出来一个东西。第六,与马克思不同,西方经济学认为价值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东西,是一种想象出来的东西。西方经济学有一点是对的,它也把价值看作是一种社会评价体系。但是西方经济学错误地认为,价值评价体系是主观的、随心所欲的,比如:我认为某个商品的效用高,那么价值就高;我认为某个商品的效用低,那么价值就低。针对庸俗经济学的唯心价值理论,马克思特别强调了价值的客观性,批判了把价值定义为“由主观意志决定”的谬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是一种社会评价体系,但是这种评价体系具有客观性,不是西方经济学那种主观评价体系。第七,从庞巴维克开始,很多庸俗经济学家指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种主观臆想,说“劳动价值论定义的价值,是马克思主观构想出来的范畴”。庸俗经济学家给出的理由是什么呢?他们的理由是:在现实生活中价值和价格往往不一致,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纯粹是一种想象出来的东西。其实,只要认真阅读了《资本论》就可以发现,马克思之所以不厌其烦地阐释价值的“对象性”,就是要证明:价值并不是一个主观的东西。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价值范畴的客观性质,我专门撰写了《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载《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3期),供有兴趣的读者参考批判。第八,某经济学院的海龟院长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完全是臆想出来的理论”。所谓“臆想”的意思是:我们看见价值了吗?我们看见的只有价格,价格才是客观的嘛。马克思臆想出来的价值跟我们看见的价格并不一致。比如我们看见的价格是100块钱,马克思非说这100元钱背后的价值是10个劳动小时。这不是胡扯吗?10小时劳动跟这100块钱有毛的关系?其实,马克思的价值范畴并不是臆想出来的东东,“对象性”也并不是马克思臆想出来的东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反复提醒读者:人们通过“对象性”感觉到了劳动的客观性质,这个东西就是物化的劳动产品以及实实在在的劳动服务。马克思的“对象性”告诉我们,虽然人们在直观上看不见价值实体,但却可以通过“对象性”感受到价值的客观性质。第九,关于“对象性”这个词语,在后来新版的《马恩文集》中,编者把“对象性“的注释删除了。删除原来的注释,我猜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新版《马恩文集》的编者认为,“对象性”和“对象化”是大家都知晓的常识性概念,不需要再做专门解释,所以删除。另一种可能,是新版《马恩文集》的编者对原来的注释持怀疑态度,认为“对象性”并不是指“客观实在性”,而是指别的含义,比如强调主体性等等,所以删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觉得,这种做法虽然与时俱进,却很值得商榷。第十,我请博士研究生陈雨森专门查了一下德文词典,他告诉我:“赵老师好,这是有关德文‘对象性’( Gegenständlichkeit)的中文含义(附上图片)。《德语在线辞典》明确指出:德语中‘对象性’这个词,它的中文含义可以解释为‘客观性’或‘客观存在’。这个词通常用于哲学、艺术和文学等领域,用来描述事物的客观存在、实在性或客观性质,与主观性相对应。”第十一,我说这些无非是想强调:“对象性” 是马克思用来阐释价值客观性的一个重要范畴,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客观性”。“对象性”固然寓于主客体的关系之中,但是,如果因为“对象性”寓于“主客体”关系之中,就完全否认“对象性”所具有的“客观性”含义,这样的解读不仅与德文原义不符,显然也是对马克思“对象性”的误读。当然,某些马学者一再强调“对象性”一词中的主客关系,这大抵没错。但是,如果由此想剔除“对象性”中的“客观现实性、客观实在性”,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恰恰辜负了马克思使用这个词的初心所在。(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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