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堡骏|三十年前我对私有化谬论的批判至今仍未过时!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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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堡骏|三十年前我对私有化谬论的批判至今仍未过时!
2024-02-20
【编者按】本文为丁堡骏教授30年前批判某学者打着国企改革的幌子、企图将国企私有化的谬论的文章,发布于《当代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当时丁堡骏教授发表这篇文章时,许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些年纪和地位的教师还批评他说,非国有化并不等于私有化,他们一致说丁堡骏教授错了。现在历史已经作出结论了,中国的众多国有企业经过那一轮改革,的确被私有化了!鉴于最近互联网上又一股鼓吹国企私有化的妖风在刮,而许多自称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对此无动于衷。丁堡骏教授特此授权重发此文,想以此来说明一下,在中国有多少马克思主义学者,稀里糊涂地为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干预中国的改革,做了舆论导向作用。纵观世界各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史,没有哪项改革比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更令世人瞩目。国有企业是否具有生机和活力、国有经济能否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关系到改革和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关键。近年来,围绕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学术界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有些问题是愈辨愈明了,但有些问题甚至是一些原则性问题,至今仍处在混乱之中。一篇题目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思考》(以下简称为《理论思考》)的署名文章,提出了国有企业非国有化以及相应的企业改革观点。我不同意这种观点,特就以下几方面与《理论思考》一文的作者商榷。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党上下已经取得的共识。然而,《理论思考》一文却公开主张非国有化。我认为,国有企业非国有化,必然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私有化敞开方便之门。下面就来作些分析。关于非国有化的含义,《理论思考》一文解释道:非国有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将一部分国有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二是废除国家所有制形式。[1]社会主义国有企业非国有化只有两种可能性:其一是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过渡为全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国家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的最后一种国家形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国家最终也是要消亡的。一旦社会主义国家消亡,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将随之转变为全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其二是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变为某种程度的集体所有制。前此,《理论思考》一文曾说:“马克思当时所预言的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基础的,这是我们的明天而不是今天可以达到的。”再根据《理论思考》一文对非国有化理由的陈述,可以断定,《理化思考》一文是主张后者的。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固然要取决于它的内在经济关系,但同时也要受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的制约和领导。没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将丧失。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工厂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从俄罗斯改革的历史教训来看,诚如普切林采夫所总结的:“非国有化就是私有化,也就是资本主义化。可以说,非国有化是私有化的初级形式,私有化是非国有化的高级形式。开始时说非国有化,后来都说私有化。”“实际上,私有化使改革失败了。”,[2]我相信《理论思考》一文是不主张私有化的,正如该文所讲的,“所谓‘化’者,彻头彻尾、彻里彻外之谓也。”但是我更相信,“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非国有化必然导致“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非社会主义化,最终导致私有化。关于非国有化的理由,《理论思考》一文说,“第一,根据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公有化的程度不宜太高,大多数企业以采取集体与合作形式为宜;第二,不能抽象地谈论哪种公有制形式优越不优越,衡量的标准应当是对生产力发展的适应程度,而不在于公有制形式的高低;第三,马克思和恩格斯当时很少谈到国家所有制形式,只是在《共产党宣言》等早期文献中提及,并未把它当作最高级最优越的形式”。我认为,《理论思考》一文的这些议论与我们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大相径庭。我们党对我国目前的生产力状况的认识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来说还比较低。而且生产力在全国各地区、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同时,生产力发展呈现为多层次,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既有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和经营,又有中等社会化,甚至社会化程度很低的生产和经营;既有技术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比较高的大机器生产,又有半机械化、半手工操作的生产,还有落后的手工劳动方式的生产。根据这一生产力状况,我们党得出结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相适应,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为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其中全民所有制是和高度社会化的大机器生产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对于这些基本常识,《理论思考》一文似乎一无所知,相反,却用“根据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和“不能抽象地谈论哪种公有制形式优越不优越”这样一些空洞的遁辞来证明自己的非国有化主张。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将国家所有制当作最高级最优越的形式,这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相信将来国家是会消亡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必将被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所代替。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取消国家所有制的理由。此外,《理论思考》一文还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看成是滋生腐败现象的经济基础。把腐败现象与国家所有制联系起来,在《理论思考》之前也不乏其文,对此郑思认为,将公有制视为腐败现象的根源,是主张彻底私有化。[3]我认为这种看法毫无道理。当然,《理论思考》一文所讲的,“国家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工业化过程中起过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与计划经济体制是紧密相联的,但当转到市场经济体制时,就显得不那么适应而且矛盾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现实。然而,这种情况是我们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而不是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理由。我相信,通过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这种现实是会有根本性变化的。国有企业一定能够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理论思考》一文的非国有化思路。“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实现非国有化?我曾提出如下思路:第一步,将一部分国有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我这里主要是指国有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第二步,将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使其由国有企业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余小部分大中型企业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步,将国家所有制形式改变为人民所有制形式,与政府机关完全脱钩,改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管理”。首先,将一部分小型国有企业变为非国有企业,作为非国有化步骤,这似乎可以在中央文件中找到根据。但仔细推敲起来却不是这样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这样写道:“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凭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国家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同样指出,“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这就是说,对小企业,首先应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等形式使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其次有的也可改变为股份合作制的公有经济(最后只有极少数确因技术落后、长期亏损、发展无望的可采取租赁、承包甚至出售方式处理。这与《理论思考》一文中的非国有化是有原则区别的。顺便我们还必须指出:《理论思考》一文在劝说我们放弃小型国有企业使之非国有化时,还安慰我们道“国有大中企业仍占主体地位,足以保证其发挥主导作用”。然而,读者很快就会发现,这种安慰不过是一种哄骗技巧而已。因为非国有化的第二步很快就落在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头上了。其次,《理论思考》一文将“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使其由国有企业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余小部分大中型企业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国有化的第二步。这里暂且不说《理论思考》一文将现代企业制度等同于公司制的片面性。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国有企业改革形成新的财产所有制结构并不是非国有化。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投入企业的资金仍属国家所有制。国家向企业投资不能误解为赠与或所谓“所有权下移”。国家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金额享有所有者权益,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4]这与《理论思考》一文的非国有化有本质区别。再次,将国家所有制改变为人民所有制形式,与政府机关完全脱钩,改属人民代表大会管理。按《理论思考》一文的说法,这是由董辅扔同志1979年提出的。我们认为,成立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是否可行是一回事,非国有化又是一回事。人民资产管理委员会无论是隶属于国务院,还是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都不会改变资产的国家所有制性质。因为在这两种场合,资产所有权都是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这和《理论思考》一文的非国有化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最后,我们必须注意:即便是在非国有化的大前提下,《理论思考》一文也不得不承认“极少数国有大企业,如军工、核工业、高科技、邮电通讯、铁路干线、大油田、大煤矿、国家银行、钢铁公司以及环保企业等,可以仍保持国有甚至国营形式。”近年来,学术界也不断地有人提出缩小国有经济营运领域的主张。他们的理论依据就是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论。按照这一理论,国有经济的存在意义就在于承担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的公共物品、自然垄断产品以及具有外部影响的产品的生产。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经济在地位和作用上是有原则区别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不仅要弥补市场失灵,而且还要引导整个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不仅要经营非竞争性行业,而且还要经营大部分竞争性行业,在竞争中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果我国的国有经济的营运领域真的就被限制在非竟争性产品生产的范围之内,那么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便不能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将动摇。因此,尽管《理论思想》一文中的非国有化已经打了折扣、尽管该文已经允许极少数国有大企业可以仍保持国有甚至国营,但这仍不能改变这种非国有化必然导致私有化的命运。总之,我认为,《理论思考》一文所提出的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含义、非国有化的理由和非国有化思路都是十分错误的。按此思路走下去,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会误入歧途。如上所述,《理论思考》一文主张非国有化,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所倡导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认识上显然是有一定距离的。对此《理论思考》一文似乎没有丝毫的不安,相反,对理论界与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却俨然以一副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维护者的面孔出现。袁木同志于1995年2月7日在《经济日报》上发表了题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基本认识间题》的长篇文章。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袁木同志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既要从总体上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又要找到全民所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使它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充满生机与活力。”《理论思考》一文在援引这段文字之后便议论道“这段话,从字面上看似乎没有多大问题,但对照《决定》一看间题出来了,因为他回避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关键问题,从而否定了《决定》所指出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我想这绝不是作者的疏忽,而是有意回避;如果作为学术探讨,也应当明确提出来,而不应当采取‘挖心’战术;企图蒙蔽读者(特别是作为国家决策的参与者来说,这种态度就更成问题了。”我认为,《理论思考》一文的这番议论是欠妥当的。首先,袁木同志所讲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与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表述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间题在于如何理解这两句话?《理论思考》一文将《决定》中的相互联系的两句话隔裂开来,片面强调后者,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直接等同于现代西方企业制度。事实上,就在这篇文章中,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种种误解,袁木同志明确指出: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应符合中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等等。[5]其次,袁木同志的这篇文章共分十个部分,除第二部分“关于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指导方针”外,还有第五部分“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第六部分“关于法人财产权”等专门论述现代企业制度。这怎么能说袁木同志是“有意回避”,甚至是采取“挖心”战术呢?再次,袁木同志全文多处有理有据地批评“私有化”、批评“照搬别国模式,照抄别国经验”、批评“产权中心论”。所有这些都与《理论思考》一文的观点不无关系。《理论思考》一文对这些只字不提,相反却抓住袁木同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的文字表述大作文章,这未免有些太不公正了。《理论思考》一文认为,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四句话中最根本的一条,那么,什么是产权呢?《理论思考》一文从对产权三类定义的对比中认为“产权是指法人财产权,它包括对法人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对此定义,《理论思考》一文又作了如下的补充和说明:“(1)法人财产权不等于法人所有权,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法学范畴;(2)法人财产权主要是指对财产的占有权,这也是排他性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3)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实现当然包括使用、支配和处分等经营管理权,但并不能因此把财产权与管理权混为一谈……”从这里我们听到:法人财产权不等于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又不等于经营使用权。我认为《理论思考》一文在产权界定上是存在混乱的。我们必须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并用以解决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产权间题。[6]马克思认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可以说,整个一部《资本论》就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各种产权关系的一个系统的研究。马克思的产权概念用的是复数,包括一系列权利。产权除了所有权,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索取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等权利。按照马克思的产权统一与分离理论,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统一时的产权是完全产权,分离时的产权是非完全的产权。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可见,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企业法人财产权不是完全的财产权,而是非完全的财产权,它不包括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决定的收益权等权利。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的所有权也不是完全的财产权,而是非完全的财产权,不包括占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完全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完全财产权中的另一部分权利。两者之和等于完全的财产权。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财产权。这种企业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便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因此,不应把企业法人财产权看作是根本不同于企业经营经的另一种财产权,而应理解为同企业法人制度相结合的经营权。在这样界定企业法人财产权之后,产权明晰就有了确定的含义: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明确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论思考》一文不了解马克思的产权统一与分离理论,没有区分完全产权和非完全产权,错误地将非完全产权看作是完全产权,因此一方面将产权看作是与所有权不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将产权看作是与经营权不同的权利。关于什么是产权明晰,《理论思考》一文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间题。也许从该文关于产权模糊的如下论述中,我们可以受到一些启发。“关于建立股份制与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问题,曾经有人认为,建立股份制后产权关系就明晰了,把建立股份制与产权制度改革看成是一回事。近几年来试行股份制的实践证明,试行股份制的企业,有的促进了产权制度的改革,也有的使产权关系更加模糊,特别是一些国家股占主体的企业,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预更大,董事会形同虚设。于是有人对股份制怀疑了,产生动摇了。其实,这还是不明确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股份制只是现代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而已;不首先或同时明晰企业法人产权,股份制确实会造成企业产权关系更加模糊”。首先,《理论思考》一文似乎已经忘记了自己未干的墨迹。在这里我们不妨作一提示。前此该文在批评高鸿业同志时曾写到:“说公有制的产权是明晰的、股份制的产权是模糊的,这与情理不合,也与事实不符,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只掌握股权,对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作为法人拥有产权,可以支配和使用企业全部财产,盈亏自负,怎能说是模糊呢?《理论思考》一文一会儿说股份制企业中产权关系是明晰的,一会儿又说股份制企业中产权关系是模糊的。我们不知该相信哪一个?其次,为什么“国家股占主体的企业”产权关系更加模糊呢?大概《理论思考》一文还想向我们解释:产权明晰,不仅要有产权的明确界定,而且还需要使产权有最合理的界定。产权主体范围愈小,就愈可以避免“搭便车”所带来的经济外部性和低效率的问题。大概《理论思考》一文还未来得及向我们介绍英国经济学家米德。[7]关于现代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理论思考》一文说,“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这是企业制度发展的历史事实,谁也否定不了的。”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与西方公司制度是什么关系?中国能否完全照搬西方公司制度?我认为,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对西方公司制度的批判继承,而不能是无条件的照搬。我们必须批判地对待西方公司制度,必须批判地对待西方企业理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时,认为股份公司作为社会企业“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8]这是以科学态度对待西方公司制度的典范。在这里马克思既看到了公司制度的长处,又指出了它的局限性。对于现代西方公司制度,我认为,它的精华在于它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它的资本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为我们创造的文明成就,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必须要大胆地吸收和利用。同时也必须看到,现代西方公司制度也有局限性或糟粕。这主要表现在它仍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因而它也有许多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例如在一定生产部门中造成了垄断等。对这些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必须予以批判和抛弃。在对待西方企业理论上,我们也必须注意区分哪些是反映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西方企业管理精华的理论,哪些是旨在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辩护的理论。对前者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吸收,对后者我们必须予以坚决地批判和抵制。我们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一方面要体现社会主义特征,另一方面要符合中国的国情。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创新。关于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理论思考》一文说:“必须实事求是对待,认为完全科学、可以全盘照搬,这不符合事实;但认为是一种‘伪科学’,‘连科学假说的资格都不具备’,全盘加以否定,这也不是科学的态度。特别是有人指出的:‘建立在这一伪科学基础之上的各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案,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化方案……都是错误的,极为有害的(参见《当代思潮》1995年第1期杨德明文)。这样一来,把一切主张产权改革论者都打成‘伪科学’、‘泡沫理论’、‘错误有害的’。试问:这是否包括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这里我们也要问:是谁认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是建立在西方产权理论或科斯定理基础之上的?是杨德明同志,还是《理论思考》一文的作者?我认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其量也不过是借鉴了西方产权理论的某些个别概念或提法,而与西方产权理论却有本质上的区别。《决定》所倡导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西方产权理论特别是科斯定理则是以产权明晰为名替资本主义私有制辩护的,是与公有制不相容的。[9]《理论思考》一文的作者,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与西方产权理论硬扯到一起,又将学术界对西方产权理论的批判与否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联系起来,这不仅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在学风上也是很不严肃的。在本文即将结束之际,有必要作如下说明:本文没有直接涉及《理论思考》一文的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所谓“飞机模式”问题。因为在笔者看来,按《理论思考》一文的非国有化理论及相应的非国有化改革思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的3:4:3的比例将不复存在。“飞机模式”也将化为泡影。
注释:
[1]《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思考》,《当代经济研究》1995年第5期。以下引文除特别注明的均出自本微博,故不再特别注明。
[2]吴易风:《俄罗斯经济学家谈俄罗斯经济和中国经济问题》(上),《高校理论战略》1995年第5期。
[3]《经济研究资料》1995年第9期,第31页。
[4]张维达:《国有企业在制度创断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学术论丛》1995年第1期。
[5]袁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基本认识问题》,《经济日报》1995年2月7日。
[6]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的系统阐述,请参阅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7]英国经济学家米德用下海捕鲸的例子说明产权界定对效率的影响。他的结论是:“公有”便是产权模糊,私(个人)有便是产权明晰。详见丁冰:《认清西方权理论的实质》,《高校理论战线》1994年第4期,第24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
[9]施米德说:“科斯的分析指出,公有时产必须取消,选择制度的规律因之而成为一切时产应该属于私人或个人。”参见施米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纽约普拉格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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