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近,有学者频繁发声重弹老调,说什么“‘消灭私有制’是中文版《共产党宣言》的误译”,“按照马、恩德文原版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扬弃私有制’”,并认为这种“根深蒂固的‘消灭私有制’传统观念”是“民营经济‘定心丸’总吃不到位”的很重要的一条成因。那么,究竟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是什么?是《共产党宣言》翻译错了,还是今天有人要曲解和篡改?难道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就必须修改《共产党宣言》的“消灭私有制”译文,以保证“私有制万古不灭”?
驳《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文
——兼评李桐、胡德平等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
奚兆永
一、引 言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就有人想借机搞私有化,但是他们却遇到了一个可说是不可克服的理论障碍,这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曾明确无误地宣称,“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为了在社会主义中国搞私有化,于是一些人就开始了他们对《宣言》这句话的“攻坚”过程。
据我所知,在这个“攻坚”中打第一炮的是李桐先生。他在2000年第9期的《书屋》月刊上发表了《〈共产党宣言〉中一个原文词Aufhebung的解释和翻译管见》一文。大概由于理论界的人不大看《书屋》,此文的发表并未在理论界产生多大影响。只是在两年后,高放教授在《社会科学研究》(双月刊)2002年第5期上发表了《从“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处误译看资本主义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一文,介绍了李文的观点,这才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与此同时,董辅礽等经济学界的人士也在不同场合大肆宣传类似的观点,而胡德平、张殿清则在2002年的《民营经济内参》第48、49期上发表了《对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另解》一文。一时间,关于《共产党宣言》译错了,不是“消灭私有制”,而是“扬弃私有制”的说法不胫而走,甚嚣尘上。
其实,Aufhebung在德语里是一个多义词,有“捡起、拾起”,“取消、废除”、“撤销、撤除”,“保留、保存”等多种含义,当然,在学术界也有人将其译为“扬弃”的。由于这是一个多义词,如何准确地进行翻译,应该联系具体的语言环境才能决定。应该说,根据《宣言》中具体的上下文将其译为“消灭”是正确的,并不存在什么错译和误译的问题;相反译为“扬弃”倒是不正确的,错误的。对此,中央编译局原常务副局长顾锦屏同志曾在《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3期上发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译法是正确的》一文进行了澄清,而2009年底重新校订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中的《共产党宣言》有关“消灭私有制”的译文仍然保持了原译未动,应该说,这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问题。
但是,2010
年《炎黄春秋》第4期又刊登了张殿清写的《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一文,该文只是把他和胡德平在2002年合写的那篇文章重述了一遍,既未对顾文的澄清提出质疑,也未对自己过去的文章进行补充,毫无新意可言,本来也不值得写文章与之争论,但是考虑到事情毕竟隔了好多年,一些青年人和非专业人士对当时争论的问题并不清楚,而且当时的讨论本身也还不够深入细致,有些问题还没有涉及,因此觉得还有再作评论的必要;同时通过对照《宣言》的几个有代表性的中译本,包括20年代陈望道的译本,30年代成仿吾和徐冰的译本,40年代秦邦宪(博古)的译本,50年代以后中央编译局的译本,再联系德文原本和俄、英文译本以及汉语词语搭配的习惯,我感到现行中译本译为“消灭”在意思上虽然没有问题,但是毕竟是受了俄译本的影响,在准确性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欠缺,还有改进的余地,故在此一并提出来加以讨论,也还是有其意义的。
张殿清在其文章里说起了他与胡德平合写旧作的过程。他说胡德平告诉他,俄罗斯《真理报》理论部主任鲍里斯·斯拉温写了一篇文章,认为《共产党宣言》的“消灭私有制”,在德文原版中用的不是“消灭”而是“扬弃”。胡让他去找中央编译局的殷叙彝先生查对此事。殷指着《宣言》德文版对他说,“你看,马克思在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灭),而是Aufhebung(扬弃)!”张又将此事说与胡,胡对此非常兴奋,主张“一定要写篇文章公开发表”。文章写好后胡又以文中提出的问题重大,认为应该向中宣部请示,只是由于中宣部认为该文不宜公开发表,故后来是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我在引言部分所已经说过的,Aufhebung在德语里是一个多义词,有“消除”、“废除”等多重含义,虽然在《德汉词典》也列有“扬弃”的含义,但是并不像鲍里斯·斯拉温和殷叙彝所说的那样该词只当“扬弃”解。斯拉温和殷叙彝离开具体的语言环境,认为Aufhebung只能译为“扬弃”而不能译为“消灭”的看法显然是片面的,不可取的。实际上,在德语里,Abschaffung和Aufhebung都有“废除”的意思,为什么殷叙彝先生认为可以将Abschaffung译为“消灭”,而反对把同样具有“废除”含义的Aufhebung译为“消灭”呢?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行文至此,不能不提到李桐先生的《〈共产党宣言〉中一个原文词Aufhebung的解释和翻译管见》一文,因为李文提出这个问题最早,而论证也较为详尽,但过去对一些问题还未及展开讨论,现在提出来进行讨论仍然是有价值的。李先生在那篇文章里说,“据我国权威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和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两部《德汉词典》,查Aufhebung所有汉语释义共5条14个(如捡起、保留、取消、废除、终止、抵销、[旧]逮捕、[哲]扬弃等等)不含‘消灭’意义。再查国际通行的《Cassell"s German English Dictionary》
(《凯塞林德英词典》),其全部释义共五条四十个(如lift[提起];Pick[采摘];Keep[保持];cancet[取消];terminate[终止];balanceout[抵销]等等),同样没有‘消灭’die out;perish)之义。”
但在我看来,李文所说的Aufhebung “不含消灭之意”显然是武断的。实际上,商务印书馆和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两本《德汉词典》里都有“取消”和“废除”之含义,而“取消”和“废除”与“消灭”在意思上则是完全一致的。中国社科院语言所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在解释“消灭”一词的第二义时就说,“使消灭;除掉(敌对的或有害的人或事物)”。而李文所举的“国际通行的《Cassell"s German English Dictionary》
(《凯塞林德英词典》),其全部释义共5条40个(如lift[提起];Pick[采摘];Keep[保持];cancet[取消];terminate[终止];balanceout[抵销]等等)”竟然偏偏没有包含abolition[废除]的意思,这是很令人奇怪的,因为1888年由恩格斯校订的《宣言》英译本在翻译德文Aufhebung一词时用的就是这个abolition[废除]。尤其令人费解的是,李文虽然竭力主张将Aufhebung一词译为“扬弃”,但是却没有告诉我们他所非常信赖的这本《凯塞林德英词典》里有关Aufhebung的词条里是否有“扬弃”的含义,因为如果有“扬弃”这一含义,那对他来说无疑也是一条重要的立论根据,为什么不将其标出来呢?看来,他是遇到了麻烦,——没有找到他所需要的那个词。这样一来,他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了。
在这个问题上,李文也承认,“取消”、“废除”、“终止”、“消灭”都包含“去掉”的意思,但是他认为,“前三词与‘消灭’比较,附加意义不同,并不意谓去掉之物不复存在、不转变、不更新、不再生”。他说,‘消灭’的含义在‘灭’字,查《中华大字典》《辞源》,‘灭’者尽也、绝也、断也、极也,其去掉的度是至极的,断然铲除不留余地,使对方绝灭。再,‘消灭’的感性意义突出,传达了一种激烈的情感和强烈的倾向,语气强,理性意义弱;‘取消’‘废除’‘终止’语气平和,倾向理性。”李文的这些说法,很多都是他的主观臆测,并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取消”、“废除”、“终止”三词与“消灭”一词一样,含义也是“至极的”,这一点我们甚至可以从李文对“消灭”所作的解释里得到验证。他说“消灭”的“灭”字是“断然铲除不留余地,使对方绝灭”,在这里他实际上是用铲除的“除”字来解释“灭”字。应该说,在汉语里与“除”字有关的词汇和成语很不少,如“扫除”、“根除”、“废除”、“除旧布新”、“除害兴利”、“除暴安良”、“除恶务尽”。这里都有李文说的“断然不留余地”的意味;而李文说的什么“并不意味去掉之物不复存在、不转变、不更新、不再生”等等却与这些词毫不相干。人们说“除奸”、“除暴”、“除恶”等等,难道还希望他们再生、更新、又复存在吗?在这里,我们倒是看到某些人所特有的感情,他们反对“消灭私有制”这个译法,原来就是想私有制能够再生、更新和又复存在并且还会万世长存的!但是,这只能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的妄想,而与《宣言》里马恩的理论概括是毫不相干的!
主张将“消灭私有制”改译为“扬弃私有制”的人,想从黑格尔那里找理论根据。我们知道,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里曾对Aufhebung一词有所论述。他说,“说到这里,我们顺便须记取德文中的aufheben(扬弃)一字的双层意义。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依此意义,譬如我们说,一条法律或一种制度被扬弃了。其次扬弃又含有保持或保存之意。在这意义下,我们常说,某种东西是好好地被扬弃(保存起来)了。这个字的两种用法,使得这个字具有积极的和消极的双重意义,实不可视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责斥语言产生混乱。反之,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德国语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2] 在这段话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黑格尔将aufheben区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在他看来,作为“取消”和“舍弃”讲的aufheben是积极的,而作为“保存起来”讲的aufheben是消极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aufheben的本意就是否定的,而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对于否定的重视是超过肯定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本《小逻辑》虽然是由我国研究黑格尔哲学的专家贺麟先生翻译的,但是这个译文仍有可商之处。如“aufheben(扬弃)一字的双层意义”原本是指aufheben一字的双层意义,但是由于译者在aufheben后加了一个“(扬弃)”,这样就把aufheben和“扬弃”等同了起来。实际上,aufheben是一个多义词,黑格尔也说它“有时”作一种含义(“取消”、“舍弃”)讲,而有时(“常说”)作另一种含义(“保存起来”)讲,但是由于用了一个将二者合二为一的“扬弃”译名,结果就变成在任何时候aufheben都同时具有这二义了。当然把Aufhebung(是动词aufheben转化的动名词)译为“扬弃”并非始于贺麟先生,郭大力和王亚南两先生在上世纪30年代翻译《资本论》时就已多次将其译作“扬弃”了。我认为这样翻译多义词容易带来混乱,是不可取的。由此联想到过去一些译者在翻译《国家与革命》和《哥达纲领批判》时也有类似的问题,由于俄文的право一词是一个多义词,有“法”和“权利”两种含义(德文的Recht一词也一样,同样也是既有“法”的含义,又有“权利”的含义),结果译者就生造了一个汉语新词——“法权”,把两个不同含义的词合二而一,加在一起,结果弄得人们谁也弄不清楚它的真正含义究竟是指“法”还是指“权利”,造成了很多混乱。当然,这个情况后来纠正了,1995年出版的《列宁选集》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已经不再使用“法权”的译法,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将其分别译为“法”和“权利”了。在我看来,“扬弃”一词与过去译为“法权”的情况一样,它们都属于同样性质的问题,现在也应该作一个清理才是。
在这方面,钱锺书先生在《管锥编》里讲到德语aufheben一词时就没有用“扬弃”二字,而是采取了一种以音译为主、兼顾意译的方法,把aufheben译为 “奥伏赫变”。这里主要考虑的当然是该词的读音,但也照顾了其意思——“奥伏赫变”有“奥秘潜伏在显赫的变化里”之意。他写道:“即以‘奥伏赫变’而论,黑格尔谓其蕴‘灭绝’(ein Ende machen)与‘保存’(erhalten)二义”。[3] 不仅如此,钱先生还加了一个脚注:Cf Die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Akaemie Verlag.90:”es ist Egieren und ein Aufhewahren zugleich"。我在《精神现象学》中译本里没有查到有关语句,要找德文原版更属不易,但是,《小逻辑》里也有类似的话,前面已经引过,这里当不赘述。问题在于,李先生是知道钱锺书先生的这些话的,他在讲钱先生的“奥伏赫变”一词时还注上了《管锥编》的页码,但是却故意避开了钱先生所转述的黑格尔的这句至关重要的话。这里不只是钱锺书认为Aufheben有“灭绝”的含义,而是黑格尔本人认为它有ein Ende machen(“使结束”,“使终结”,“使完了”)的含义。这对李先生反对将Aufheben译为“消灭”来说显然是极为不利的,于是他就把这句话隐匿起来了。为了进行掩盖,他还煞有介事地说,“对一个外语词要准确释义,必须依靠良好的词典,即使一位大翻译家也不可能仅凭个人记忆完全把握不同种语言文字中某些词汇的复杂含义及其关系。”暗指钱先生错了。但是,用这种“真事隐去”的“假语村言”来解决学术问题难道是正道吗?难道这是一个正派的学者所应该做的吗?在这个问题上还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译文出版的《德汉词典》的Aufhebung词条里虽然有“扬弃”的含义,甚至还有“逮捕”的含义,但是注明是“[旧]逮捕 [哲学]扬弃”,表明这些含义已属过时,或者偏于某一学科,已经不具普遍意义,正在被淘汰之中。事实上,这些译法现在已没有什么人使用了,今天再来强调这类译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要正确理解Aufhebung,不仅应该知道黑格尔的辩证法,更应该知道马克思的辩证法。马克思说,“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一如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他还说,“辩证法,在其神秘的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4] 有人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保守的,而马克思的辩证法是革命的,这样说并不正确。辩证法作为一种完备的发展学说,无论在黑格尔那里,还是在马克思那里都是革命的。恩格斯曾说到黑格尔哲学的 “真实意义和革命性质”,“正是在于它彻底否定了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5] 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一切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会在历史上消失,永恒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商品、货币如此,资本也是如此;家庭、私有制如此,阶级、政党和国家也是如此。以为这些东西不会消灭而能够永远存在下去,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不符合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说,“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6] 他还说,“哲学把无产阶级当做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做自己的精神武器;思想的闪电一旦彻底击中这块素朴的人民园地,德国人就会解放成为人。”[7] 强调物质力量和物质武器,同时又重视精神力量和精神武器,这正是马克思比黑格尔高明的地方。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无产阶级,一定要拿起马克思所说的这两大力量和两大武器,为消灭私有制而努力奋斗,他们绝不会和资产阶级一道为保存私有制而放下自己的武器,这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该词的翻译,胡德平和张殿清在文章中说,“首先是前苏联把德文‘扬弃’的词义错译为俄文的‘消灭’,而中文译本则又以俄文本为原本,以讹传讹,误译为‘消灭’,从而造成了不应有的迷雾和混乱。”这一说法显然也很武断。《宣言》有两个俄译本,但都不是“前苏联”时期翻译的。第一个译本是1869年由巴枯宁翻译的,由于当时俄国资本主义还不发达曾被认为是“奇闻”;第二个译本是1882年由俄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翻译出版的,马恩还为之写了序言。普列汉诺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俄外语水平都很高,恩格斯和列宁对他都有很高评价,难道俄罗斯的那位鲍里斯·斯拉温的水平就那么高,能够断定普列汉诺夫翻译,列宁也读过的《宣言》是译错了?实际上,从上面提到的黑格尔对于aufheben的说法看,将Aufhebung译为俄文的уничтожение(消灭)根本就谈不上什么“错译”,而是一个很准确的译法。不错,在俄语里也有一个与Aufhebung非常接近的词,就是снятие,它也是一个多义词,有“摘取”、“采集”、“消灭”、“取消”、“撤销”等多重含义,如果将Aufhebung译为сня-тие固然很省事,但这样就会在读者中产生歧义,显然是不负责任的;普列汉诺夫根据他对《宣言》的深刻理解,将其译为уничтожение(消灭)就十分明确,读者就不会发生误解。而且还要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能够阅读俄文书籍,如果他们发现了在这样一个最关键的地方出现了“错译”,他们会不提出纠正吗?对俄译本的这个译法,我们还可以用英译本的译法来作一佐证。我们知道,英译本也有两个,第一个译本是海伦·麦克法林女士在1850年翻译的;第二个译本是1888年由译过《资本论》第1卷大部分的赛米尔·穆尔翻译的,恩格斯还和他一道校订了译文,并且还为之写了序言。在1888年的英译本里,Aufhebung被译为Abolition(“废除”,“消灭”),而并没有译为“扬弃”。连《宣言》作者恩格斯都肯定的译法难道也是“错译”?这说得过去吗?
当然,在马恩著作的中译本里人们也可以看到将Aufhebung译为“扬弃”的情况。前面曾经谈到,郭大力和王亚南早在上世纪30年代翻译《资本论》第3卷时就已将Aufhebung译为“扬弃”了,后来中央编译局在翻译《资本论》第3卷时也沿袭了这一译法。应该说,“扬弃”这个译法不仅在《宣言》里不适合,在《资本论》及其手稿里同样也是不适合的。就以《资本论》第3卷第27章的一段论述来说,其德文原文是:Abgesehn von dem Aktienwesen - das eine Aufhebung der kapitalistischen Privatindustrie auf Grundlage des kapitalistischen Systems selbst ist, und in demselben Umfang, worin es sich ausdehnt und neue Produktionssphären ergreift, die Privatindustrie vernichtet -,bietet der Kredit……。而现行中译文将其译为:“把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的扬弃;随着它的扩大和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也在同样的程度上消灭着私人产业——撇开不说,信用……”[8] 本来,Aufhebung和vernichten只是用不同的词表达同一个意思,但是在中译文里却是用了两个意思极不相同的词。显然,这是有悖于原著精神的。值得注意的是,英译本将Aufhebung译为abolition(消灭),而将vernichten译为destroy(绝灭),两词意思极为相近,其所具有的否定意义都很鲜明,不仅词语搭配更加协调,也更符合德文原著的精神,是可以作为中译本的借鉴和参考的。
三、从《宣言》前后文和其它马恩著作看“消灭私有制”之翻译
顾锦屏同志在《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3期上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译法是正确的》一文里,曾针对李文和包括胡德平、张殿清在内其他论者主张将“消灭私有制”改为“扬弃私有制”的观点,已经作了一些澄清。他写道:
“首先请看《宣言》中这句话的上下文。上文说:‘废除先前存在的所有制关系,并不是共产主义所独有的特征。……例如,法国革命废除了封建的所有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接着马恩得出结论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上文中的‘废除’,原文为Abschaffung。显然Aufhebung与Abschaffung的含义是一致的,只是用词的不同而已。再看下文。下文中马恩列举了资产阶级对共产党人的责难和攻击,说你们共产党人要‘消灭个性’、‘消灭家庭’等等。这里‘消灭’两字原文均为Aufhebung。如果照批评者的意见都译成他所解释的‘扬弃’,那么资产阶级的这种责难就不成为责难了。”
在此,我想补充一句话:资产阶级所有制取代封建所有制是用一种私有制取代另一种私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种场合尚且还用“废除”二字;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实际上是埋葬整个私有制,是所有制变革中一种更为深刻、更为根本的变革,怎么倒反而不能讲“废除”而只能讲“扬弃”了呢?这说得通吗?
在这方面,顾文还以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有关“废除私有制”的论述,指出“废除”二字的原文既有Abschaffung,也有Aufhebung,说明它们是在“一个意义上使用的,不可能作别的解释和引申。”他举了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中第14、15、17个问题里讲废除私有制用的是Abschaffung,而第16个问题讲“废除私有制”用的是Aufhebung。显然,在讨论同一个问题时,为了使表达不致过于单调人们往往会使用具有相同意义的不同词语,但是却不会使用具有不同意义的不同词语,否则就会造成混乱。顾文还以英译本和法译本这两个经恩格斯校阅的权威的译本为例,证明Aufhebung其实就是“废除”之意。因为英法译本都将Aufhebung译为abolition,而在英法两种语言里,abolition都只有“废除”、“取消”的含义,而并没有“扬弃”的含义。顾文还指出,
“马恩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说,‘对我们来说,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而在于消灭阶级。’这里讲到消灭私有制时用的德文是Vernichtung,该词只有‘消灭、根除’之意,而讲到‘消灭阶级’时用的德文是Aufhebung,可见Aufhebung和Vernichtung是相通的。”
此外,顾文还引证了《宣言》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马恩的话:
“《共产党宣言》的任务,是宣告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
我认为,顾文指出的上述几点都十分重要,基本上已经把问题澄清了。张殿清如果不赞成顾文的观点就应该针对这几点来进行反驳,可惜的是,他连其中的一点也没有涉及,却继续重弹他们过去的老调。这显然不是对待争论所应有的严肃态度。当然,为了否定“消灭私有制”,他们也曾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就是他们认为马恩的“消灭私有制”和他们在《宣言》第二章末尾提出的十项措施是“矛盾的”。这一点顾文没有论及,而张的“新”文也没有再提。人们弄不清楚,张文是不是已经改变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对于一个严肃的论者来说,放弃原先的观点是可以的,但应该光明正大地公开认错,偷偷摸摸地放弃是不行的。
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这里根本不存在什么矛盾。“消灭私有制”是共产主义理论的大目标,而“十项措施”只是在无产阶级在某些国家取得政权以后在过渡时期所“可以采取”的一些具体做法,怎么能够用某些国家在过渡时期的一些具体做法来否定大目标呢?这显然是犯了一个历史的错误。而从思想方法上来说,胡德平和张殿清显然没有弄清楚原理和原理的实际运用之间的区别。在《宣言》里,消灭私有制是对理论原理的一个高度概括,——用一句话概括了全部共产主义理论,而十项措施则是这个一般原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运用,怎么可以用对原理的具体运用来否定原理本身呢?这岂不是将本末倒置了吗?
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72年为《宣言》德文版写的序言里对这个问题说得非常清楚。他们说,“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说来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某些地方本来可以做一些修改。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是在今天,这一段在许多方面都会有不同的写法了。”[9] 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这段话无疑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就是说,必须严格区分一般原理和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就原理本身来说,尽管已经过去了25年,“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而原理的实际运用就不同了,它是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的,不能一成不变,“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而胡德平和张殿清却要以“根本没有特别意义”的“十条措施”来否定“完全正确的”“一般原理”,这显然是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具有极其重大的方法论意义的论述背道而驰的。
四、驳胡德平、张殿清所谓马恩对私有制“始终都不是‘消灭’而是‘扬弃’”之谬
张文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它著作也证明,他们二人对于私有制的立场和态度,始终都不是‘消灭’而是‘扬弃’。”这也是他和胡德平在 《对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另解》中所一再坚持的观点。在前后两篇文章里都举了不少“例证”,证明马恩对私有制“始终都不是‘消灭’而是‘扬弃’”。
在这里,胡德平和张殿清犯了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马恩对私有制“始终都不是‘消灭’而是‘扬弃’”这个全称否定的结论,怎么可以用几个“例证”就能够证明呢?以特称否定为前提,怎么能推论出全称否定的结论呢?须知,要证明马恩对私有制“始终都不是‘消灭’而是‘扬弃’”这个结论只能以马恩的全部著作作为依据,靠几个引证是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的。这里也涉及到学风问题。我们要问胡德平和张殿清:你们是不是通读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全部著作?是不是都弄清了他们论述私有制问题的所有用语?而且这还不是指中文译本,而应该是德文原文,你们做到了吗?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我有足够理由相信你们绝对没有做到这一点,你们又有什么资格说马恩对私有制的态度“始终都不是‘消灭’而是‘扬弃’”这样的大话?
问题还在于,你们所举的几个例证,就其本身来说,也是和你们想要说明的观点大相径庭的。论据和论点如此相悖,这在学术研究里也是一种极为奇怪现象。
比如作者引用了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话:“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私有制的产生有着“历史必然性”,“从现实的发展进程中必然产生出资本家对土地所有者的胜利,及发达的私有财产对不发达的、不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胜利”;“资本必然要在它的世界发展进程中达到它的抽象的即纯粹的表现”,它必然要发展到“全部私有财产的顶点、最高阶段”。[10] 在这里,作者的引文是不准确的。如最后一句,原话是这样说的:“劳动和资本的对立一达到极限,就必然成为全部私有财产关系的顶点、最高阶段和灭亡。”[11] 应该说,马克思的这些话不只讲了私有财产的产生和发展,而且还说到了它的“极限”和“灭亡”。但是,无论是胡、张过去写的文章里,还是张“新写”的文章里,有关“对立”、“极限”和“灭亡”的文字都被作了手脚,一概抹去。如此篡改马克思的原话,也可见他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其实,即使没有“极限”、“灭亡”的字样,就从“顶点”和“最高阶段”这些词里人们也不难理解私有制必然灭亡的性质。恩格斯曾说,“在顶点是要发生变化的”[12],而这个变化当然不是指量变,而是指质变。实际上,这里马克思说的“极限”、“顶点”、“最高阶段”和“灭亡“,跟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的“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13]的意思也是一致的。至于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其实应是“积极的Aufhebung”,此Aufhebung”即“废除”、“取消”或“消灭”之意,将其译为“扬弃”不仅和《手稿》的原意相悖,和马克思的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显然也是相背离的。
又比如作者引用马恩在《神圣家族》中的话:“的确,私有制在自己的经济运动中自己把自己推向灭亡,”[14] 但是作者连一句话也没有引完整,因为马恩紧接着就说,“但是它只有通过不以它为转移的、不自觉的、同它的意志相违背的、为客观事物的本性所制约的发展,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作为无产阶级——这种意识到自己在精神上贫困的贫困、这种意识到自己的非人性从而把自己消灭的非人性——的产生,才能做到这一点。”作者故意略去后面的话,其用意当然很清楚,是想借此说明私有制是自行灭亡的。但是,这绝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就在这句话之前,马恩就明确指出,“在整个对立的范围内,私有者是保守的方面,无产者是破坏的方面。从前者产生保持对立的行动,从后者则产生消灭对立的行动。”[15] 离开无产阶级这个资本主义掘墓人消灭私有制的斗争,私有制是决不会自行消亡的。
再比如作者引用马恩《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话:“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16] 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白,它只是说明私有制生产关系只有在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才会被消灭,是在讲消灭私有制的条件,而根本就没有否定消灭私有制的意思,胡、章居然把它作为马恩否定消灭私有制的证明,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更有甚者,作者居然引用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说的“对于手工工场和大工业发展的最初阶段来说,除了私有制,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17] 来“证明”马恩是对于消灭私有制是“否定”的,殊不知恩格斯此话是在回答第15个问题——“这么说,过去废除私有制是不可能的?”时讲的。任何肯动一下脑筋的人都不会认为“过去”在“手工工场和大工业发展的最初阶段”不可能消灭私有制并不说明在1848年、更不能说明在其一个多世纪以后仍然不能消灭私有制。这只是一个条件问题,这和共产党把消灭私有制作为自己斗争的目标显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看到,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第20个问题里还讨论了“彻底废除私有制将产生什么结果”这样一个显然属于未来社会的问题。对于马恩来说,消灭私有制是非常清楚明白而又十分明确的一件事,哪里会像胡、张所说的那样呢?
为了篇幅关系,似乎也不必把他们的引证再一一举出来进行分析。不过突出地提一提马恩在其主要著作《资本论》和《反杜林论》有关对待私有制问题的主要观点却是十分必要的。大家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的第24章有一个带结论性的话:“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8] 而恩格斯在其主要著作《反杜林论》的第三编(社会主义)里也有一段带结论性的话:“生产资料的扩张力撑破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加给它的桎梏。把生产力从这种桎梏下解放出来,是生产力不断地加速发展的唯一先决条件,因而也是生产本身实际上无限增长的唯一先决条件。但是还不止于此。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不仅会消除生产的现存的人为障碍,而且还会消除生产力和产品的有形的浪费和破坏,这种浪费和破坏在目前是无法摆脱的伴侣,并且在危机时期达到顶点。此外,这种占有还由于消除了现在的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的穷奢极欲的挥霍而为全社会节省的大量生产资料和产品。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以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这种可能性现在第一次出现了,但它确实是出现了。”[19]
如果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主要著作里所表达的上述带结论性的观点用一句话来概括,那不就是他们在《宣言》中说的 “消灭私有制”么?!
看得出,胡德平、张殿清也读了一些马恩的书,但是并没有读进去。他们居然说,不仅是《宣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它著作也证明,他们二人对于私有制的立场和态度,始终都不是‘消灭’而是‘扬弃’。”这实在让人大惑不解:他们究竟是怎么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们并不是学习马恩著作,而是想在马恩著作中找符合他们自己以及他们所代表的那个阶级所需要的东西。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真理,他们站在这样一种阶级立场,用这样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是根本掌握不了任何马克思主义的真理的!
五、余 论
如上所述,在《宣言》中将Aufhebung译为“消灭”是正确的,而主张改译为“扬弃”的观点则是错误的。支持它的理由当然很多,前面都已论及,这里当然无需重复。
不过,从翻译 《宣言》中译本的历史来看,从汉语的词语搭配习惯来看,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也还有可以改进的余地。我们知道,《宣言》的第一个中译本是陈望道于1920年9月根据河上肇翻译的《宣言》日文本并参照1888年的《宣言》英文本翻译的。其译文是:“所以共产党的理论,一言以蔽之,就是:废止私有财产。”[20] 到了1938年,中国出版社又出版了由成仿吾和徐冰根据德文版翻译的新的中译本,该译本对此句话的译文是:“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归纳在一句话里:废除私有财产。”[21] 而到了40年代,博古(秦邦宪)又根据《宣言》俄文翻译了新的中译本。这句话被译为:“在这个意义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来表示:消灭私有财产。”[22]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编译局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过程中根据俄文版并参照德文版进行了翻译,这句话被译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表示出来:消灭私有制。”[23] 进入90年代以后,《宣言》又根据德文版进行了校订,这句话也有细微的修订,被译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4] 应该说,上述每一个中译本对于这句话的翻译都表达了《宣言》的原意,都不存在什么“译错”的问题;而后来的译本较之于以前的译本也都不断有所改进。这反映了几代翻译家为在中国宣传《宣言》的思想所付出的心血和作出的贡献,他们的辛勤劳动值得我们每个人尊重,我们应该感谢他们。
不过,如果对译文提出更严格的要求,那就应该说,翻译《宣言》应该根据马恩最初写作时所用的文字版本即德文本进行,根据其他译本如日文本、英文本、俄文本进行翻译乃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为,正常的情况下应该尽力避免。记得好几年前在一次学术会议上曾与时任中央编译局副局长的李其庆同志谈起《资本论》和《马恩全集》的翻译受俄文版的影响问题,他当时的态度很明确,说要去掉俄文本的痕迹。我觉得这个态度是正确的。但是,将 Aufhebung 译为“消灭”实际上就是受当年俄译本的影响。因为俄译本用的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博古根据俄译本将其译为“消灭”,几十年来一直未改,直到前不久新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都沿用了这一译法。当然,这样译在意思上并没有问题,但是却留有比较明显的根据俄文本翻译的痕迹,按说是应该将其改译的。这是其一。其二,从以往的中译本特别是从成仿吾和徐冰根据德文翻译的中译本来看,将Aufhebung译为“废除”不仅在意思上准确地表达了原意,有利于消除一些主张改译为“扬弃”的人的借口,避免一些无谓的争论,而且由于现行中译本已将“私有财产”改译为“私有制”,从汉语的词语搭配上来说,译为“废除”与“私有制”搭配起来也更加符合汉语的习惯。在这方面,李桐先生也认为,“消灭”一词一般与比较具体的事物(如阶级,敌人、文盲、错别字等)配合使用,而“废除”一词则往往与比较抽象的事物(如条约、制度、所有制等)搭配使用。应该说,这个意见是对的。既然这里所涉及的是比较抽象的制度(私有制),则译“废除私有制”显然比译“消灭私有制”更加符合汉语搭配的规范。当然,这个看法只是我个人在阅读《宣言》不同中译本和有关争论文章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点浅见,提出来供中央编译局的专家和广大读者参考,究竟如何翻译更好,还要作更为审慎的研究。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2] 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213页
[3] 钱锺书《管锥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页
[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7] 同上,第15-16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7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24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21、110、106页
[11] 同上,第10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3页
[13] 同上,第2卷,第3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4页
[15] 同上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0-411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65页
[1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975年版,第831-83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633页
[20]《陈望道译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国出版社1938年版,第33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胶东新华书店发行,第5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80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顾锦屏:“消灭私有制”翻译错了吗?
(作者系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来源:昆仑策网,重新修订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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