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英雄烈士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坚定立场和对烈属合法权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有力保护的鲜明态度。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公安机关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的职责作用
三、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2.对经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英雄烈士”;已牺牲、去世,尚未评定为烈士,但其事迹和精神为我国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可以认定为“英雄烈士”。
3.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去世的英雄烈士。此外,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名誉、荣誉,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侮辱、诽谤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适用公诉程序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执法实践中,可以从四方面综合把握:
《意见》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情节严重”也作出明确规定,即“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前科情况等综合判断。
1.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与一般侮辱、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这里的“侮辱、诽谤”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侮辱、诽谤”有重合之处。但是这两个罪名也存在重要差别: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特殊保护。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3年,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5年,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不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主体消失,权利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名誉权随自然人的逝去而失去。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死者的名誉应当尊重和保护,但是对死者的名誉保护实际上属于死者近亲属的权利范畴,因而谈不上死者的名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死者的名誉是其本人应当获得的公正评价,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所导致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死亡而消失。因此,死者享有名誉权,只不过由他的亲属代为行使。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违法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该法第23条规定(网络侵权),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规定,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以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