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的修改建议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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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的修改建议
2023-09-12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四条引起人们关注。
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可以看出,这第三十四条是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没有的,它针对的是近些年来以污蔑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烈士和毛岸英烈士为代表的一系列诽谤、侮辱革命英雄烈士的言行,公开穿着、展示侵华日寇军服、标志或否定日寇罪恶的言行,以及用“艺术作品”的形式贬低、丑化、污辱革命英雄烈士、中国人以至中华民族的行为。应该说,上述丑恶的反文明的现象之产生,其原因是综合性的,要彻底消除它们,需要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其过程显然会是艰难的、曲折的,并非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就能完成。就目前而言,作为打击、遏制上述反文明丑恶言行的肆无忌惮嚣张气焰的手段,“第三十四条”自然具有必要的治标作用。
要达到治标作用,“第三十四条”应该摒弃“法律界人士”惯于玩弄的模糊辞藻,要概念清晰、用语准确,这样既有利于无遗漏地精准打击上述那些反文明恶行,又能防止个别“内鬼”借此打压真正的爱国言行。为此,提出修改建议如下:
关于“(一)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意思表达过于含糊不清,应该修改明确。
关于“(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强制”一词似于理不通,“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用语过于模糊宽泛,而且缺乏文明自信,建议改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唆使、引诱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展示侵华敌军服饰、标志、语句的”。
关于“(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同上理,建议改为“制作、传播、宣扬、散布丑化、侮辱中国人与中华民族形象、否定中华文明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关于“(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用语无必要,建议删除。
关于“(五)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用语无必要,建议删除。
作者:桃花舍翁;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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