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自己去重庆某酒店应聘,酒店经理要求她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我觉得女性找工作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我去年结婚,今年28岁,就是因为没有生小孩,找工作就要这么被对待吗?那么五险中的生育保险要来有何意义?”对此,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回复称,已向该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该单位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网友也表示该公司已与她协商处理。
无独有偶,同为重庆的吕女士,就职于当地一家培训机构,近日,她向记者反映,自己刚刚怀孕就被公司给开除了,这让她实在难以接受,她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想让公司给自己一个说法,可公司负责人的态度却十分强硬,坚决要将她开除。最终经过协调,培训机构表示,愿意根据劳动法赔偿吕女士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出于对员工的慰问和关怀,愿意额外再赔偿她两个月的工资。
我国近几年一直在出台一些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特别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阶段,有了很多有利政策,今年两会前后更是有了延长产假的热议。但在生活中,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事情还是不断发生。部分企业总是拿不合理的要求当作制度,在职场中公然对女性进行歧视。这些企业为什么总是要以身试法,成为网络上众人抨击的对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以上两则新闻的用人单位一个是限制女职工生育自由的权利,一个是单方面违背《劳动法》。他们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虽说两则新闻中的女性通过投诉和媒体曝光,用人单位做出了纠正或者补偿,但是这种总是要外界干预才能得到调解的公平,甚至说更普遍的“形式上”的就业公平不是我们所要的就业公平。难道说相关法律法规都是被这些无良企业家当笑话看的吗?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不应该让用人单位有一种可以在法律面前打擦边球的心理,不能让企业总是不疼不痒心安理得地去产生去纵容职场歧视。《法制日报》曾指出,“造成女职工劳动权益受损的原因并非法律规定缺位,而是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像第一则新闻中,政府部门虽然是出手调停了企业和员工的矛盾。但是没有有力的监管和企业减负政策相配套,几乎将经济上的成本推卸给企业。是不是会造成现实中更多对女性的职场歧视?作为政府不能总是能总是仅停留在责令整改层面,造成对企业违法的无效监督。政府部门应该更有担当,在法律的框架下,把不合理的制度关起来,要有强有力的制止和干预。不然,凭什么让反职场歧视深入人心呢?
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曾经说“我们所争取的不是特权,我们所要求的仅仅是让男人把他们的脚,从我们的脖子上拿开。”性别歧视之下,无论男女都是受害者。希望不久的将来,职场歧视这个名词不在出现在新闻热搜上。
作者:许衍河 单位: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