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杂志编者按】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们党对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期刊发一组笔谈,三位作者从不同角度谈体会。
处理好三个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 靳 诺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这一制度为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保障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平稳推进,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20多年来,这一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同志对其内涵的认识尚有偏差,有的甚至怀疑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实施意见》总结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出要求、作出规定,为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要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党委和行政的关系。这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核心。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校之所以出现党政矛盾、扯皮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认识不一致,职权划分不清晰。《实施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对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主要内容、基本权限、运作方式都作了明确而科学的界定,对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作了很好的规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党委在学校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并从管方向、管全局、管干部、管人才以及党要管党等方面概括了党委的10项工作任务,对党委领导的内容和途径作了规定。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决议,行使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辩证的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校长负责”是以“党委领导”为前提的。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通过党委会、常委会等途径贯彻民主集中制,体现集体领导,其领导不仅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而且是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领导。党委要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把握学校的思想政治领导权,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及对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要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用好干部;要充分调动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另一方面,“校长负责”是落实“党委领导”的基础,“党委领导”要靠“校长负责”来落实。校长负责主要是负责落实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把党委的决议转化为贯彻落实的行政措施和行为。
二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关键是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制度。《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就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管理权限、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干部选拔任免的决定程序、专家咨询制度和征求群众意见制度、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学校党政领导民主生活会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请示汇报和反馈制度等,既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又作出了非常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例如,《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事项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又强调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防止推诿扯皮。
三是书记与校长的关系。书记和校长的团结协调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书记和校长的团结协调、配合默契,不仅可以促使整个领导班子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而且能在全校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示范作用。如果书记和校长各吹各的调,互不买账,势必班子涣散,什么事情都办不好、办不成。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首先要提高书记、校长的个人素养。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补台。他们担负的角色不同,但分工不是分家,凡事要从学校事业出发,出于公心,开诚布公,把问题摆到桌面上,不计较个人的名利得失。应换位思考,多听取对方的意见,团结协调,合作干事。要建立定期沟通谈心机制,及时交流工作思想情况。书记和校长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有些问题的看法难免会出现分歧,这是完全正常的。因此,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的沟通机制非常重要,平时应定期相互谈心,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特别是决定重大事项前,更要事先酝酿、充分沟通。要严格制度规范,按制度规范办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质上是一种集体领导制度。保障书记、校长的团结,最重要的是要靠制度,严格以制度规范办事。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经过一定的程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决不能脱离集体领导这一原则,争个人的“拍板权”,或搞团团伙伙,搞个人专断。如果书记和校长过于计较“谁说了算”,必然滋生矛盾,甚至相互争斗,相互拆台。这是必须坚决防止和纠正的。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上海交通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张 杰
世界各国的大学治理,由于国情、文化和历史的不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价值理念和体制结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先后实行了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试行校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9年发布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施意见》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化,体现了时代精神和现实需要,为今后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提供了政策指导。那么,如何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呢?
首先,认真执行党委与行政的议事决策制度。《实施意见》对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明确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体现了党委决策、行政执行的特点。上海交大坚持每周举行一次党委常委(扩大)会或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所有校领导,以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与此同时,积极完善相关议事规则,认真修订了《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以及《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使议事制度固化到制度层面,并在实践中得以执行。
其次,积极发展与完善党委和行政的协调运行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在上海交大,党委系统与行政系统有定期沟通制度,党委常委会有关学校未来发展方向、事关教学、科研、财务等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命等“三重一大”议题,在上会前充分尊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在会前也会充分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党委书记和校长有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及时沟通学校相关重要事项。同时,积极推动教授治学和学术决策机构建设,重组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提高教授在学科发展、学术方向的确立等方面的权力,并将其写入学校章程,发挥学术决策机构参与大学治理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设置若干专家委员会和专门工作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如校园建设、招投标、基建、人事、财务等,规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必须先由专家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内在要求。
第三,在党委领导下由校长全面行使行政职权。《实施意见》强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这实际上科学地界定了大学校长的职责,大学校长不仅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而且是学校学术的代表。大学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大学是一个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组织,主要从事的是以教学和科研为主的学术活动。大学校长不仅要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还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地位,能够对大学的学术活动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校长还必须能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于国家战略,体现国家意志。上海交大对校长的权责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从而激发了校长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得校长能够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行使行政职权,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在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近年来,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校长主持制定并领导实施了《上海交通大学2010—2020年中长期发展暨“十二五”规划》发展战略规划,以“制度激励”为核心的系列改革,“三步走”的师资队伍建设,“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改革等,使学校发展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交大的成效与实绩。
科学把握 突出重点
■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 沈 健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高校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实施意见》,必须遵循规律、系统认识、科学把握、突出重点、不断完善。
坚持党委领导核心地位,重在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要按照中央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建设配套衔接和统筹协调的制度体系,健全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体系和监督体系,保证高校领导体制的科学性和稳定性。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对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议题的提出和确定、讨论的程序、表决的方式等都作出详细规定,着力处理好民主与集中、党委与行政、书记与校长、正职与副职、集体与个人五种关系,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委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在集体决策中与会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书记末位发言或表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出台了《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对高校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出规范。强调院系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规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策程序。探索构建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院系教代会、院系学术组织分工合作的运行机制,使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院系层面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学校管理重心下移,激发院系作为高校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主体的发展活力。
落实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重在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非党委书记个人领导。党委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建好队伍、协调各方、凝聚人心,支持校长依法负责地行使职权,力戒包揽具体行政事务。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做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江苏省在实践中不断明确“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了党委书记作为党委“班长”所担负的主要职责,要求书记主动与校长和班子成员沟通协商,集中集体智慧。要求党政负责人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健全谈心谈话制度,除了工作上随时沟通,党政正职每个月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党政之间、班子成员之间都要加强沟通与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坚持把优化班子结构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重视党委书记与校长的选配,充分考虑品德、能力、资历、性格及年龄等多个要素的互补协调。
促进高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重在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高校要办出特色提高水平,必须尊重并强化学术权力。高校党委、校长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科学界定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范围,理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发挥好专家教授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端正学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江苏高校遵循学术管理的规律与特点,普遍建立了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健全学术管理组织的规章制度,规范学术权力行使。在校、院二级层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构建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系统的学术决策和咨询体系,保证学术组织在学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部分高校还尝试规定校领导和院长都不进入学术委员会,中层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学校的各类职称评审、专业设置、学术奖励等都按照程序规范征求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意见。这些举措拓宽了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提升了高校学术水平。
推进和谐校园建设,重在以党内民主引领校园民主管理。基层党组织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委必须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强化领导。要以党内民主引领校园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健全教代会、学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校务和民主监督作用,畅通民主表达渠道,创建民主和谐、公平公正的校园环境。江苏高校普遍落实了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常委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出台《中国共产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党代表提案、提议、调研等职责。近三年来,80余所高校召开了党员代表大会,教学科研一线教职工的党代表超过45%,学生党代表近10%,党代会代表及两委委员的选举差额近30%,选举过程充分酝酿,党代表广泛并充分发挥作用。党内民主的发展有力推动了学校民主管理。全省高校普遍实施了校级教代会和院系二级教代会制度,落实教代会审议建议权和评议监督权,建立教代会执委的巡视和调研制度,创新提案工作,多方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来源: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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