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知道的美国政体:
为什么美国宪法只字不提民主
为什么《独立宣言》的签署人说: 高喊民主的都是疯狗
为什么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质是禁止人民直接参与治理国家
美国制宪人:我们从不承认是民主政体,共和是我们的,民主才是你们的。
在jy眼里,所谓民主就是一切权利归于全民大众,他们决定一切,实质上就是极端主义,无政府主义,其结果就是政府无法运转,国家混乱,政府倒台;
为了防止这一局面发生,美国先贤们苦心冥想,终于找到了限制民主泛滥的方法:
《美国宪法》只字不提民主;
美国实行共和政体,坚决摒弃民主政体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目的不是加强民主,而是为了限制立法会、议会至高无上的民主权利,政府必须实行中央集权,总统有权否决立法提案,有权解散国会,再体现民意的立法,没有总统的同意,就是一张废纸;
为什么美国不喜欢民主,却大力鼓吹和推行民主咧?
正因为美国人明白民主的真实奥妙,明白民主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本能追求,同时又明白民主具有的破坏作用,自然的,民主就成了他们演变和颠覆别国政府的秘密武器,屡试不爽。
这就是美国为什么从来不会输出共和制度,而不遗余力的推行民主制度的真正用心。
以下转载:
美国《独立宣言》签名人拉什说:“民主是恶魔之最,高喊民主的都是疯狗。”
亚当斯指出:“以往所有时代的经历表明,民主最不稳定、最波动、最短命。” “记住,民主从不久长。它很快就浪费、消耗和谋杀自己。以前从未有民主不自杀掉的。” “民主很快就会倒退到独裁。”
麦迪逊说:“民主是由一副由动乱和争斗组成的眼镜,从来与个人安全,或者财产权相左,通常在暴乱中短命。”
执笔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费雪道:“民主是包藏着毁灭其自身的燃烧物的火山,其必将喷发并造成毁灭。民主的已知倾向是将野心勃勃的号召和愚昧无知的信念当成自由来泛滥。”
《美国宪法》签字人和执笔人之一莫里斯说:“我们见识过民主终结时的喧闹。无论何处,民主都以独裁为归宿。”
汉密尔顿更直接指出:“民主是一种疾病。”
美国开国元勋们对民主的深恶痛绝,是《美国宪法》只字不提民主,反而明确宣示美国是共和政体(a representive republic)的原因。据载,历时3个月的美国立宪大会结束时,一位女士当众问富兰克林:“博士,你们为我们设立的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富兰克林毫不迟疑地答道:“是共和制,如果你们能保持的话。”
美国先贤们密商三个月,费尽心机创建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精英共和政体,目标是一防暴民民主,二防个人独裁,三防制度腐败。迄今为止的实践表明,他们的制度设计是卓有成效的。
一、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禁止人民参与治理国家
这是美国国父们在介绍美国政体时所强调的。
美国的政体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确保“行政部门敢于有力量、有决心按照自己意见行事的地位”,而不是按照民意来施政。
政府不但要服务于人民,还要有能力教育和训化人民。人民可以表达自已的意见,但不允许民意干扰政府的施政。
美国的国父们对待民意的态度是非常警惕和排斥的。他们直言不讳地指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胡说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是贤明的,都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的。但人民从自己的经验知道自己是会犯错误的;因为人民终日受那些别有用心的寄生虫和野心家、马屁精的欺骗、蛊惑、蒙蔽。要说人民在经常受到这样一些干扰的情况下,也不会经常犯错误,勿宁说这是个彻头彻尾的神话。
“当美国人民的意向同他们本身利益出现差异的情况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应该是坚决抵制这种一时的误会,这种作法能使美国人民免遭其本身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不允许民意干扰政府的施政的一个最重要的措施就是美国宪法只赋予人民间接选举总统(先选出选举团,再由选举团选出总统)的权力,没有罢免总统的权力。
二、美国国父们认为“民主”是罪孽 之源
在今天的人看来,“民主”与“共和”的意思都差不多的,但是在制宪会议期间,代表们却非常在意两者之间的不同。
民主:是指以制度的方式确保人民能够参与治理国家
共和:共和是国家禁止权力的世袭
为何美国的国父们会如此强调“民主”与“共和”的区别?这是因为在当时,依照《民主邦联条约》建立起来的高度民主的邦联政体已经接近崩溃的边缘,各种动乱势力都打着“民主”旗号来发动动乱,
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总是把拟议中的美国政府称为“共和政府”或者“自由政府”,却从未提到“民主政府”或类似字样。这是为什么?制宪会议的一个背景就是——谢斯起义,起义者就打出了“民主”的旗号,在当时的上流社会里,“民主”这个词充满暴力色彩。所以制宪会议代表中有很多人对民主没有好感。
制宪会议主要的活跃分子之一汉密尔顿就大声挞伐民主的罪孽;还强调“对群众的要求让步,就证明参议院还是不稳,这是因为对民主精神出奇的暴烈和蛮横估计不足”
谢尔曼代表说人民缺乏信息,老是被人误导”。
格里代表更是炮轰民主:“我们所经历过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人民并不缺乏德行,但总是受到假装爱国的人蛊惑。马萨诸塞州的经历证明,野心家精心炮制出各种虚假信息,到处传播,老百姓每天都被误导去做些最作孽的事,说些最作孽的话,这些虚假信息又无人可以当场揭穿。人民甚至认为要把公务员都饿死才是“民主”
就连最倾向民主的乔治.梅森代表也承认,“我们过去是太民主了。”
“美国宪法之父”,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代表指出,“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遣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德高望重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认,“我们都遭受过民主带来的迫害和不公正……”
要想指望这样一群对民主非常反感的美国国父们能制订出一部保障人民参与治理国家的新宪法,是绝对不可能的。
议会是国家机器中的民主机关,是一个国家里的与人民联系最紧密的机关。
美国国父们对民主是非常不感冒,他们对议会自然也不可能有什么好感:
“在议会中,议员们有时似乎自以为就是人民的化身,面对来自任何其他方面最小程度的反对,就暴露出不耐和厌烦的病态;好象不论是行政或司法部门只要行使其权限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利益。”
国父们对议会的反感和排斥可见一斑,所以他们绝对不愿意建立一个由议会主导的政体,而是要建立一个行政主导型的政体。
首先就是要削弱议会的权力。国父采取的第一个措施是,分割立法权,以牵制更受大众控制和影响、意见多变的众议院。便于行政首脑对他们分而治之,各个击破。
第二个措施是,实行“三权分立”。非常巧妙、非常彻底地从理论上否定了民主机关在共和政体中的支配地位。
第三个措施是,赋予行政首脑“帝王般的权力”,使行政首脑的政治地位高于议会。使行政首脑获得主导地位
就权力的集中程度而言,美国国父们非常坦率地承认,美国总统的权力“与英国国王有类似之处,它也同样类似于土耳其皇帝或鞑靼可汗。
三、 美国的国父们认为民主政府多半都是坏政府
强而有力,高度集权,是国父们在总统的权力设置时遵循的原则。他们强调,;“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
第一,维持国家统一;
第二,保证社会稳定;
第三,执行法律的保证;
第四,行政需要足够的权力。
“权力集中才有力量,这是不容争议的。他们还都同样地指出,集权最足以保障人民的权益。
在美国新宪法制定过程中,反对派们最反感的就是总统权力太大,他们预言,总统集中太大的权力必然使美国滑向专制独裁的帝制;但是美国的国父们非常坚定,针锋相对,寸步不让,辩论是如此的激烈,以至于双方都不再顾及斯文,相互破口大骂起来,反对派大骂国父们妄想“冕旒加额”、“紫袍罩身”、“宠臣嬖姬”;国父们则痛骂反对派“拨弄妖术”、“毫无廉耻、男盗女娼”。
国父们把能否坚持集大权于总统这一新宪法的重要原则,上升到了事关美国生死存亡的高度,他们强调,把大权集于总统再加上实行任期制,不仅不会导致专制独裁,反而能断绝一切野心家在美国建立专制独裁制度的念头。他们反复向美国人民强调,“舍此,不能保卫美国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保障财产;不能抵制联合起来破坏司法的巧取与豪夺;不能保障抵御野心家、帮派的暗箭与明枪。”
面对反对派强烈批评美国的新政体已经带上浓厚的封建君主制色彩时,国父们客气地反击:任何一种政体好与不好,正真的检验标准是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美国国父们还指出,民主政府多半都是坏政府。
行政部门软弱无力是民主政体的通病,“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无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
19世纪美国著名诗人和外交官罗威尔一针见血地指出:“民主赋予每一个人成为滥权者的权利。”
如果希特勒不是通过忽悠蒙蔽了德国人民,他又怎么会上台执政,又怎么会成为独裁者?难道赋予一个滥权者权利就是民主的最好提现?简直不可理喻。
从1792年杰佛逊创民主的共和党, 应该指出,民主党虽然后来只冠着民主一词,反对联邦集权,但也只是争取选民的噱头,并非以改变美国共和政体为目标。
1961年9月17日(宪法日),美国约翰.罗伯特协会的创始人罗伯特发表了题为“共和与民主”的讲演。他的名言是:“这是共和,不是民主。让我们保持共和政体的方向!”
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和玛丽警醒民众:“无论何时,何地,何人,立宪大会都没有官方声称美国是民主政体。”
--------------
北京东博文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