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冬苓介绍,早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政务信息公开法》列为五年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后因国务院正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中断。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近七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条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她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知情权,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待时机成熟再扩大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
同时,应严格界定公开与保密的范围,对免于公开的例外情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将举证责任置于政府机关。这样,当政府机关无法证明信息属于免于公开情形,就将一律公开,坚决贯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精神。
今年关注政府信息公开的“两会”代表委员不在少数。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也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比较笼统,能起到的作用很有限,“政府在很多方面仍不透明”,应升格为《政府信息公开法》。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起施行,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但它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不仅公民的知情权未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约束的法规,其中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因此,政府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常常不及时、不准确,公众申请信息公开又常面临申请难、答复难、救济难等问题。■
热播美剧突然下架有何法律依据?“超生费”究竟用到哪里了?如果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公民便可以依法维护知情权。遗憾的是,在中国实施已近七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至今仍未升级为法律,政府信息公开遭遇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