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保障金融政策的公共性质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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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保障金融政策的公共性质
2020-11-17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求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近日,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此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金融改革部署,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海波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海波】
“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是一个新提法。刘海波认为,财税和金融体制有机融合,这不只是简单的文字调整,而是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结合“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这些要求,刘海波表示,《修订草案》对于落实上述要求,至关重要。刘海波提出,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道路优越性的关键之一,《修订草案》应要坚持这个原则。刘海波解释,其所指的金融工作并非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者证券投资业务,甚至并非政策性银行业务。这里所说的金融工作特指基础货币的发行与回收,控制衍生货币的规模和利率,资本流动的管制政策,本币与其他国货币的关系。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指后一个方面。他强调,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在中国,“中央银行自主性”和“军队国家化”一样是个伪命题,必须尽早澄清,要像强调“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一样强调“党对金融的绝对领导”。刘海波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应该允许华尔街金融资本家这样的力量存在。所谓华尔街型金融资本,是在某些类型的经济体系下,具有无中生有或低成本获得货币,以取得铸币税、利息、垄断性利润的资本,并且其掌控者能够明白和能够操控货币发行的周期,利用汇率波动、一国货币被他国货币驱逐、资产价格波动牟利。对资本主义经济而言,甚至不是垄断产生金融资本,而是金融资本产生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货币的前提性,金融资本是最具备打牌看牌条件的资本。经济的资本化市场化的加深,会循环往复增加金融资本的力量。党领导金融,就是绝对不允许华尔街金融资本家阶层出现。在美国等资本主义体系中,缺乏一个其目的不在于挣钱,而在于社会生产力的长期提升与公平分配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性团体,是唯一有资格充当这个主体的。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保障金融政策的公共性质,应该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根本特征和重大创新。刘海波提出,其本人主张的中国金融模式是基础货币非债务发行,如全国财政支出、如印钞按人头发放。商业银行仍然衍生货币,但是固定一个很高的准备金率。政府鼓励合作金融,政府严厉限制投资品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使得台账管理放贷(即管理贷款对象的现金流)为主要贷款模式。此金融模式下利率是市场化的,但是金融业并无暴利。此金融模式下的市场经济是健康的。此金融模式只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可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刘海波指出,一般来说,政府不能以货币发行作为财政手段来使用(不排除在紧急时刻非常谨慎使用)。我国历史上,政府滥发纸币或劣质金属币用作财政支出导致经济崩溃的教训值得汲取,这是财政赤字货币化。但是,财政支出可以是货币发行的手段,而且是最公平的手段。央行购买国债或者财政直接透支是公平的基础货币发行手段,只要将部分财政收入或专卖物资收入注销就可以回收基础货币。确实,货币发行不能成为财政的手段,但财政支出可以而且应该是货币发行的手段。刘海波表示,《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意味着人民币不能通过中国的财政渠道投放。经济体的运转需要货币,经济的成长诸如新技术的投入、新产品的开发,需要货币量的相应增加。刘海波表示,历史上的一些案例表明,仅仅是贵金属货币供应量增加,就促进了贸易量扩大和经济发展,货币的流出往往制造“钱紧”,引起经济萧条。金属货币时代,通过采掘矿藏,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使得货币供应满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终究有致命的弱点,就是货币供应无法合理地控制且周期性债务危机。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领域需要不断新增货币,新的财富领域发现,分工的深化、交易的扩大、自然经济的瓦解等需要增加人民币基础货币。刘海波表示,由于我国关上了自主增加基础货币的渠道,使得人民币丧失了完全主权货币的性质,丧失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手段,能够根据经济发展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自主发行与回收人民币。中国有条件发行主权信用货币并获得其中的种种便利,要明白,国债向中央银行发行是基础货币注入手段,这是对本国人民公平的发行方法。无论是央行购买国债还是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这些都不是真正意义的债务,因为这些债务一般情况下只能持续扩大。刘海波认为,财政是货币的手段,货币不是财政的手段。今天,所谓财政赤字货币化,本身是个搅乱真问题的误导名词,合适的概念应该是货币发行财政化,即央行直接印钞作为中央的财政支出来发行基础货币,避免债务的累积。中共根据地时代,货币的手段是财政,如北海币;财政的手段是平均地权支部在村,财政能力远强于国民党。国民党则货币手段靠美元,贫富不均不公“跑冒滴漏”,被迫靠印法币金圆券,即货币成为财政手段,这比抢劫还差。“财政赤字货币化”带有误导性,像是说中国要以货币为财政的手段,实际实施的是以财政为货币的手段。真正财政手段如征税、如地方债。刘海波进一步主张,我国基础货币非债务发行,也就是说根本不必要由央行购买特种国债,而是直接通过财政支出发行,这是更好的货币发行方法。他同时指出,当前,我国经济仍然面临房地产泡沫破裂、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就业大头的中小型制造业大面积倒闭、资本出逃做空中国等可能的危险,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财政部最新表示,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问题,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刘海波认为,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与我国的基础货币发行方式相关。一方面,要以房产税等直接税新税源保障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以基础货币的自主发行来降低货币中的债务货币比例,降低系统性债务危机的风险。另外,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要加以甄别,有的实际上是为了履行合理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在能够开展最严厉的肃贪反腐措施前提下,可以甄别一部分地方政府项目,评估其公益性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包括人民币基础货币发行消灭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务。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
“《修订草案》全面贯彻了十九大、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十九届四中全会对金融领域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大背景下和近年来我国强调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起草的,此次修订反映近年来我国央行的功能和职责变化,将对我国维护金融稳定产生深远影响”,具体谈到《修订草案》,肖本华表示,从银行业发展来看,通过此次修订加强了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大幅度增加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力度等,将推进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在此之前,人民银行起草了《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对此,肖本华表示,中央银行被称之为“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在此《商业银行法》的修订都是为我国金融改革做好法律保障,有些内容一脉相承,如针对已经在实施的MPA(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框架,《修订草案》正式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而在《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也重点体现了这一点。《修订草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3条。肖本华指出,此次修订的最大变化,体现在对央行的职责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强化了央行的核心职责,将宏观审慎目标作为央行两大核心政策目标之一。同时为保证央行履行监管职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赋予央行与其职责相应的执法权,提高监管效率。从整体来看,《修订草案》已较为完善,但肖本华也指出,还需要更加全面反映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发展,如针对中央银行对重要金融科技机构的监管和监管科技在央行宏观审慎监管中的应用等问题,还可以增加一些条款。【本公众号所编发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网站和公众号。阅读更多文章,请点击微信号最后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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