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应避免重蹈历史覆辙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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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应避免重蹈历史覆辙
2020-11-05
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同时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这是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纲领性文件。联系到中国上海外滩金融峰会上出现的声音,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正在采取措施,避免重蹈历史覆辙。金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金融的含义非常丰富,其中既包括货币,同时也包括金融产品,还包括金融衍生产品可以延伸服务。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具有战略观念、系统观念、全局观念和长远观念。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对金融市场实施一系列改革。可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仍然没有脱离历史的窠臼,金融监管领域仍然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沿袭工业化社会西方国家制定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左右摇摆的现象。上个世纪20年代末期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深刻反思信用泛滥产生的问题,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作为减少市场风险、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危机的有效方案被各国采纳。然而,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克林顿政府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模式,提出建立“金融超级市场”的概念,试图通过实施混业经营,强化美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领导地位,确保美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金融超级市场的建立,使得美国投资银行拥有了证券、信托、保险、评估、财务管理、基金管理等一系列经营资格。美国投资银行硕大无比,所向披靡。2008年华尔街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世界各国反思美国金融监管制度,认为美国充分利用美元货币,将美国国内的金融危机转嫁给其他国家,美国自身的金融体系存在严重问题。可是,由于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相互掣肘,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动辄得咎。更令人诧异的是,美国总统特朗普居然公开严厉批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公然要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配合美国联邦政府的政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历届主席联合发表声明,支持美国现任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并且认为美国联邦政府应当尊重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中立性,确保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独立作出金融宏观政策决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这一姿态,在国际社会赢得普遍好感。但是,只要研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法,人们就会发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而是法律关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政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美国经济体系。当前美国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购买大量美国国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行货币已经被美国国债所“绑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闪转腾挪的空间越来越小。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试图通过降低利率等方式,确保美国经济复苏,可是,无限量宽松货币政策让世界各国心有余悸,他们担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行的美元大幅度贬值,导致他们的利益遭受极大地损害。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美元保持警惕,一些国家采取措施减少美元外汇储备。美元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是一个私人机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必须首先考虑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所属机构的切身利益,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不会实行负利率政策。可是,按照目前的趋势,美国政府要想实现经济的复苏,一定会要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继续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推行负利率政策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精心呵护的“金融帝国”随时都可能会轰然倒塌。如果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面临困境,那么,世界金融市场将会掀起滔天巨浪。因此,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对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政策走向给予高度关注,防止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采取极端危险的政策,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冲击。可以这样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当前的困境也是资本主义国家金融监管困境。表面上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是因为信用泛滥而走上穷途末路。但是从质上来说,由于金融市场过度开发,从而导致美国资本主义变成了虚拟的资本主义,或者说“空心化”的资本主义。当前美国经济主要依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筹措资金。如果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筹措资金的能力下降,或者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行的大宗商品美元无人问津,那么,美国信用经济将难以为继。正因为如此,分析美国经济的时候,一方面要看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历史上发挥的作用,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积极因素加以总结,另一方面更要看到建立在资本主义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深层次的问题。如果盲目的东施效颦,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那么,中国金融市场有可能会出现更大的问题。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模仿美国的金融监管系统,建立了银行、保险、信托和证券监管机构,并且分别制定法律,成立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参照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向金融机构收取监管费用。事实证明,这样的监管体制除了增加金融监管的成本之外,并没有给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究其原因就在于,中国金融市场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国作为一个公有制国家,金融市场的各个组成部分关系密切,如果盲目地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系统,那么,只能会增加金融监管的成本,不可能稳定中国的金融市场,当然更不可能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正因为如此,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中,中央果断合并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成立的银行保险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考虑到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事项相对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中国证监会单独设立。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广泛应用,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系统势在必行。国家之所以强调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作用,就是要在现有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强化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和领导职责,确保我国金融市场不会出现系统性的风险。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调“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实际上是针对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的针对性解决方案。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幌子下,过度使用杠杆,放大资金风险,从而导致我国金融市场特别是互联网络金融市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最典型的例子是,我国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制定了专门的规则,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将资金存入银行,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通过资金证券化,或者资产的证券化,将筹措的资金以资产证券化的名义,不断利用少量资金从事借贷活动。还有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间接投资或者交叉持股的方式,将资金作为杠杆,撬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从而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经常出现异常波动。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彻底改变我国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实施系统性改革,将证券市场资金筹措以及资金的使用纳入到“全面监管”系统之中,防止金融机构利用杠杆不断滚动资金,肆意放大风险。中国金融市场监管应当完全脱离历史的窠臼,依靠科学技术,建立全流程的金融监管系统。笔者建议,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改造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首先,应当尽快建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监管系统。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数据中心,将我国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评估等各金融机构的数据归纳整理,利用大数据发现问题,并且运用区块链及时解决我国资金流动中出现的问题。如果金融机构特别是互联网络金融机构利用杠杆扩大贷款规模,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存量资金不断滚动贷款,那么,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数据中心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启动警告系统,随时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动情况。第二,应当仔细检讨巴塞尔协议的利弊得失。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建立在中心主义基础之上的监管。中央银行设立建立金融仓库,通过调整利率等金融工具,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事实证明,这样监管方式虽然可以确保金融机构在自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并不能确保金融机构安全运行。巴塞尔协议实施的结果表明,对于那些金融超级市场,这项监管机制不可能有效发挥作用。由于各金融机构关系密切,内部交易极为复杂,因此,巴塞尔协议不可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中国企业家之所以猛烈抨击巴塞尔协议,就是因为巴塞尔协议是建立在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上的监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金融监管应当“去中心化”,以区块链系统,实现“资金对资金”的监管。如果建立了系统性的数据库,那么,在数据库中,资金的流动会产生连锁反应,如果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那么,必然会通过其他存储资金反映出来,这对解决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俗地说,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出现大幅度波动,那么,完全可以通过数据库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杠杆、放大风险的行为及时加以警告,必要时可以切断资金链条,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风险。总而言之,由于数据库的出现,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数据库,发现资金流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第三,金融创新包括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但必须指出的是,金融创新必须建立在安全基础之上。所谓安全不是没有风险,安全就是要平衡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就是要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那么,金融创新就会误入歧途。当前我国金融创新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考虑到了投资者的利益,忽视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无论是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方面还是在证券市场金融创新方面,由于缺乏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关注,以至于制定有关政策的时候,出现了许多不应有技术漏洞。譬如,使用自动取款机和互联网络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消费活动,由于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格式合同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风险,部门规章和金融机构规范性文件强调金融消费者信息提供义务,而没有详细规定金融机构信息删除或者安全保管的义务,结果导致消费者的利益经常受到损害。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专门制定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管理办法,这是减少金融创新消费者风险的必要之举。相信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定会深入研究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更加平衡的法律制度体系,确保我国金融创新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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