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蛊惑人心的“路在何方”(四、五)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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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蛊惑人心的“路在何方”(四、五)
2020-12-11
【何干强 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四、用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否定社会主义革命
初看起来,“路在何方”的作者以私营经济达到“56789 ”为根据,要求改变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似乎在遵循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其实恰恰相反,指导他思想的是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的方法。前面提到,凭表面现象判断是非的人,是不可能正确运用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基本原理的。“路在何方”的作者以为,既然私营经济达到“56789”已经成为事实,那就必须肯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就是要肯定这个经济现象具有合理性。这让人不禁想起恩格斯对唯心主义大思想家黑格尔的一个有关命题的科学评论。黑格尔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恩格斯指出,这个命题“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把一切现实的存在都视为合乎理性,这就等于在哲学上替德国现实的“专制制度、警察制度、专制司法、书报检查制度祝福”;不过,黑格尔作为辩证法的开创者,他还有另一个命题,即“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也就是说,黑格尔同时认为,只有现实的东西“在它是必然的时候是合乎理性的,是同理性相符合的”,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的后一个命题实际上否定了他前一个命题,因为“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性的,就是说,注定是不合理性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这就使前一个命题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可见,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是与辩证法结合在一起的。然而,“路在何方”的作者认为“56789”这种事实,“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常识”,把这个由私有化实践造成的不良经济后果,从而把不具有必然性的、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现实”,视为完全合乎理性、不应再改变的事实了。这等于把任何实践的后果,都当作了合乎理性的东西,可见,不管他是否意识到,他是把黑格尔的前一个命题绝对化了,保留了唯心主义,却丢掉了黑格尔另一个命题的辩证法。“路在何方”的作者分析经济现象使用的是唯心史观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毫无科学性。唯物史观的辩证法完全不同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更不同于唯心史观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因为人在思维中运用的唯物史观的辩证法,是能动地反映出客观的社会内部矛盾的辩证运动,这种社会历史的运动本质上是遵循对立统一这个普遍存在的核心规律不断进步、向前发展的。自觉遵循历史辩证法思维的人,必定会通过社会实践,深刻认识现存社会的内部矛盾,肯定社会内部矛盾中存在的进步的、代表事物前进方向的一面,并克服一切困难,积极促进这方面的成长、发展,同时,也会努力以批判和革命的态度,不断否定社会内部矛盾中陈旧的生产关系一面,坚信陈旧的生产关系必然趋向灭亡。只要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史,就不难看出,“路在何方”的作者否定宪法有关条款,把所谓“民有经济”即私有制经济视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完全否定了我们党遵循唯物史观的辩证法,在经济领域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唯物史观揭示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包含经济基础(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经济结构)、上层建筑(竖立于经济基础之的法律和政治等)和社会意识形式(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些基本层面。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式起决定和制约作用,而后两者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这表现在,只要人们意识到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冲突,就会力求把它克服;但是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正是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我们党在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国民经济恢复之后,就着手领导全国人民逐步进行生产关系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这是因为,我国社会既然已经产生了社会化的机器大生产的生产方式,就有必要主动发展有利于自觉调节适应社会化生产的生产关系,也就是发展代表人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旧社会遗留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私人手工业等私有制生产关系,以及土地改革胜利之后形成的农业领域小生产的“耕者有其田”的生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不适应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并在1956年取得了伟大胜利。尽管后来的经济实践证明,这场胜利的成果中包含某种程度的“急于求成”,以至于后来又在经济政策上做了一定调整,允许私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有所发展。但是,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历史无可辩驳地证明,正是这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社会主义革命,促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占据了主体地位,形成了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生产关系。从那时起,我国经济面貌焕然一新。195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300亿美元;1953年至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按不变价计算增加了122倍,年均增长8.2%,平均每9年翻一番;到2010年,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为92403亿美元,占世界份额达到12.3%;我国由低收入国家迈进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按不变价计算比1978年增长33.5倍,年均增长9.5%,平均每8年翻一番,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2.9%左右的年均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 我国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显著缩小。宪法第六条把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庄严地规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对上述伟大胜利和经济建设的成就的科学总结。宪法从根本大法上充分肯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公有制为主体”起着主要的作用,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着主导作用,实际上也就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有一定作用,但是总起来看,起的是辅助作用。怎么能像“路在何方”的作者那样,全然看不到公有制经济的伟大作用,而把当代中国经济建设的伟大成就归结为私营经济发展和私营企业主的功劳呢?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史证实了,唯物史观和历史辩证法的科学原理不可动摇。在经济形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些环节的循环运动过程中,生产环节起支配作用,它支配着分配、交换、消费等要素;“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胜利,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灭亡,这些基本原理,都是科学真理。“路在何方”的作者根本看不到,私有制经济发展到“56789”,这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根本不具有存在的必然性,这种“现实”表现出的其实是照搬新自由主义搞私有化“改制”造成的倒退或曲折。他把应当纠正的失误,当成要充分肯定的东西,这就完全否定了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科学性,也否定了我们党所领导的生产关系领域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岂能容忍?
五、否定宪法科学条款势必搞乱党心民心
“路在何方”的作者认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于是向“我们”(实质上指党和国家)提出了诸如是否要“改革上层建筑,来适应现实的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基础”?承认不承认“民营经济”(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可不可以民有的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一样,都神圣不可侵犯并加载大法(引者注:指“宪法”)”?是否应当“对公共财产和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对私有经济(民营经济)该不该与公有经济在法律、政策、制度等等方面都一视同仁”?“我们在国内是搞阶级斗争还是建设中国公民的命运共同体”?是“用和平方式、用法律手段加行政手段”还是“用大搞阶级斗争”来解决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否要改变“资产阶级在我们的语境中”的“负面的词意”?是要“稳定企业家的民心”还是使他们“对前景充满恐惧和担心”?如此等等一系列问题,并连续地表达“我们现在正站在三叉路口”或“十字路口”,引而不发,实际上做出了与宪法有关规定相反的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涉及我国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根本任务和发展方向,属于重大原则性问题。我国宪法贯彻唯物史观的指导思想,从中国国情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已在相关条款上作出了科学规定,明确回答了这些问题,而他却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公然呼吁人们起来反对。这就不能不反问:这位原市委书记提出“路在何方”,散布似乎我国至今前途未卜这种舆论,究竟是何居心?他在这篇文章中说,“最重要的是稳定民心”,但是,他恰恰妄图否定对稳定中国人民的人心起定海神针作用的宪法一系列重要条款,这不是要搞乱党心民心吗?其口是心非,真是到了极点!不难看出,“路在何方”的作者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及其回答,都是为呼吁人们承认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不但用“民营经济”,还随心所欲提出“民有经济”的概念,来替代私有制经济这个科学概念,肯定“民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公然曲解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庄严规定。按照宪法的这个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不包括任何私有制经济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出,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本质上排斥私有制经济,宪法的规定正是以这样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的。“路在何方”的作者还以提问方式鼓吹,要对“私有经济(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在法律、政策、制度等等方面都一视同仁”,“国家大法应当承认民有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等于要求私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分主次、平起平坐,这就完全否定了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规定。“路在何方”的作者把“民营经济”、自己生造的“民有经济”与唯物史观的“经济基础”概念,结合使用,不过是为了把鼓吹私有制永恒的意图隐蔽起来,这比起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赤裸裸地鼓吹私有制永恒,更具欺骗性,因而更能起混淆视听,搅乱人心的作用。鼓吹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同时鼓吹在经济发展中依靠人格化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资本家。不过,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的政治环境下,“路在何方”的作者与那些反社会主义的势力一样,不便公开赞美资本主义经济,于是制造出“民有经济”等概念,来起掩盖作用。相应地,他们也不便公开赞美资本家阶级,于是把资本家这个有明确阶级含义的、早就规范使用的经济概念隐蔽起来,而使用与教授、医生、工程师等职业专门家的含义相类似的“企业家”这个概念,来掩盖私营企业主或资本家的剥削阶级属性,乃至把私营企业主的作用突出到超过各行各业的专门家的高度。有必要说明,宪法既然依据中国国情,规定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也就肯定了,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存在于一定范围的私营经济中的爱国的、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民族资本家阶级,属于人民的范畴,他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具有积极作用的。这意味着,只要他们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在放弃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之后,可以加入到工人阶级队伍中来,成为工人阶级的企业家。然而,肯定私营企业主在一定历史条件和一定政治前提下的积极作用和可转化性,完全没有必要掩盖他们的阶级属性。而“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公私经济都“一视同仁”,这在阶级关系上,就等于鼓吹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可以平起平坐。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如前所述,“路在何方”的作者不仅要瓦解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而且要推翻我们国家的政治上层建筑。他过度地抬高“企业家”即私人企业主或资本家阶级的地位和作用,其实是要否定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是我国领导阶级的地位,否定我国的经济工作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否定国家在政治上必须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这也就是要把我们的国家变为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国家。难道不是这样吗?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他把“稳定企业家的民心”即稳定资本家阶级的“民心”视为稳定民心的“关键”,这包含着特别阴暗的企图。要认清,帝国主义国家一直对我国虎视眈眈,国际金融垄断资本正在把我国市场当成挽救正在走向衰退的这些国家生命的一块肥肉,在这种国际环境下,“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把我国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那只能让中国重新沦为帝国主义国家的附庸国。我们对如此搞乱人心、图谋不轨的言行,能放任自流、不加批驳吗?
何干强:蛊惑人心的“路在何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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