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各自的国有企业广泛实行了私有化。但为了实现国家意志或社会目标,无论怎么私有化,划分政企职能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国都保留了政府对独资、股份制国有企业和“全面私有化的企业”较强的控制力。30多年过去了,OECD各国并没有一味追求“绝大部分国有企业搞股份制”、“国有股越少越好”的目标。
美国教授斯蒂格利茨进一步指出,关于全球私有化的研究显示,在实践中以业绩论英雄,“私有企业‘不胜其任’的例子很多,而国有企业做得好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傻瓜式的经济学理论暗示,私有制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私有制毕竟俱足激励,而公有制却做不到。” [23]
首先,现代市场经济包含了依法存在的政企关系。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申请破产、合并,处理各种公共关系,及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的基本规则等,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管制,实质上就是要受政府设定的规则的控制。而且在比较完整的视野中,要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要素都纳入。[26] 不仅存在影响广泛的政府监管治理,利益攸关的非政府监管机构的发展也引人注目:[27] 如消费者运动、反污染组织、社区、工会和媒体等方面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