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香港问题比较复杂,不仅关乎政治和经济,还存在教育、司法、舆论环境、身份认同以及外部势力等因素。只不过,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这一次的风波都是从“修例”开始的,所以今天先从修例开始讲起。所谓的“修例”,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交立法会审议《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民间和媒体一般也将其称为《逃犯条例》或者《引渡条例》)。《逃犯条例》并非是一项新增的法律,而是在香港回归之前就有。根据该条例,香港与英国、美国、新加坡等20个司法管辖区签有移交逃犯的协议(也就是引渡协议),但其中不包括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澳门。为什么要修订《逃犯条例》?官方有官方的说法,民间有民间的想法。这里先介绍官方的版本,据新华社报道:“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此次修例的目的是处理去年发生在台湾的谋杀案,同时堵塞香港整体刑事事宜协作制度方面的漏洞……修订《逃犯条例》可以建立地区间的司法协助关系,也是落实基本法的应有之义,更是维护香港法治核心价值和巩固提升香港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举措。”官方说的这起谋杀案发生于2018年2月,一对香港情侣去台湾旅行,结果在旅行途中,20岁的香港姑娘潘晓颖被其男友陈同佳杀害。根据媒体报道,女孩遇害时已怀孕3个多月,他们去台湾是为了一起过情人节,然而在旅行途中,两人多次发生争吵。2018年2月17日凌晨2点左右,两人再次爆发口角,争吵中潘晓颖失去理智,说肚子里的孩子是前男友的,还把自己和前男友亲热的视频拿给陈同佳看。这一行为彻底激怒了陈同佳,他抓起潘晓颖的头发,将她的头朝墙上狠狠地撞了过去,然后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将其活活掐死。杀人后,陈同佳表现得异常冷静。他把潘晓颖的尸体装入到新买的粉色行李箱中,并把她的个人物品分装到4个袋子里,然后他就去睡了一觉。醒来后,陈同佳把那4个袋子分别扔到了不同的垃圾箱里,之后又坐了15站的地铁,拖着行李箱到处寻找抛尸地点,并最终将其丢弃在一个公园的草丛里。再然后陈同佳就像没事人一样,大摇大摆回到香港,并从潘晓颖的银行卡中取出19000元港币。3月5日,迟迟联系不上女儿的潘晓颖父母分别在香港、台湾两地报警。2018年3月13日,陈同佳在香港被捕,并承认是自己杀害了潘晓颖。然而法院却只判处陈同佳29个月刑期!原因是陈同佳杀人抛尸的地点是在台湾,按照香港实行的属地管辖原则,香港法院对台湾杀人案件没有管辖权,所以香港警方无法以谋杀罪起诉陈同佳;香港和台湾也没有签署过引渡条约,所以香港警方也无法把陈同佳送到台湾去受审。这就是现有《逃犯条例》所存在的法律漏洞。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香港警方只能以盗窃现金、手机等行为,指控陈同佳4项洗黑钱罪外加3项盗窃罪,这就是为什么刑期只有29个月,再考虑服刑期间若行为良好可在刑期三分之二时假释,理论上陈同佳最快于今年10月就有可能出狱。这样的结果显然是潘晓颖的父母所无法接受的。2019年2月12日,潘晓颖的母亲召开记者会恳请香港政府尽快修订《逃犯条例》,将陈同佳绳之以法。因为立法会如果不能在7月休会前完成立法,那么在下一个会期开始前,陈同佳将恢复自由身,到时候他可能会逃离香港,从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在这一背景下,香港于2月13日正式启动修例程序。考虑到除台湾之外,香港也没有和大陆、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签署引渡协议,仅仅是大陆逃到香港的重犯就多达300多人,受现有《逃犯条例》的限制,香港并不能将这些逃犯移交内地入罪,所以香港政府本打算趁着这次修例的机会,把移交逃犯的范围扩大到大中华区,从而把现有法律上的漏洞和缺陷一并堵上。以上是官方版本的介绍,但民间有不同的看法。修例草案一经提出,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最先跳出来反对的是香港的商界和法律界。在最初的修例草案中,涉及到46项移交罪行,其中一部分和商业罪行有关,商界认为这有可能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建议香港政府剔除当中的商业罪行。3月底,香港政府在听取商界意见后,剔除了其中9项商业和个人罪行(包括破产、证券期货、侵权、电脑罪行等),并把引渡的门槛由公诉判入狱1年以上的罪行,提高至3年(或以上)。政府的让步获得了商界的支持,但法律界依然反对修例,他们的理由是修例会破坏香港的司法独立。5月底,香港政府再次做出让步,将引渡门槛由3年(或)以上刑期的罪行,提高到7年。这就变相剔除了包括刑事恐吓、把枪支交给无牌人士、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等色情活动在内的七项罪行(这些罪行的刑期在7年以下,引渡门槛提高到7年,则犯有这些罪行的罪犯不会被引渡)。然而事态并没有往好的方向发展,反而急速恶化。经过再次修订的《逃犯条例》草案本应于6月12日在立法会进行二读辩论,但就在6月9日,香港发生了百万民众大游行。游行的主办方为“香港民间人权阵线”(简称“民阵”,这个组织后面再细讲),他们散布消息称,新修订的《逃犯条例》一旦通过,中央政府就会利用条例涵盖范围罗织罪名任意拘捕和引渡身在香港的人士,令被引渡人遭受不公平的审判,使逃犯条例成为政治打压的工具。与此同时,香港的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和多个宗教团体均发声明反对修例。在舆论的发酵过程中,修例的影响和目的被不断夸张,诸如“人人被送中(任何一个香港人都可能被送到大陆)”“中国政府的目的是要吓唬让我们,让我们不敢说话”等说法开始在民间传播。正是在这一舆论背景下,6月9日,香港百万民众走上街头,反对修例,其中有数百人摧毁立法会停车场车闸并冲入立法会示威区,有警员受伤。6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修例工作全面暂停,并呼吁社会各界尽快恢复平静,避免再有执法人员和市民受到伤害。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随后表示,对香港政府的决定表示支持、尊重和理解。以上就是这场风波的第一阶段。对于香港人的担心,我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如果你去仔细研究过那些条例就会知道,舆论宣传中有太多误解。新的条例在条款上做了多重保障:1.适用于移交到内地的罪犯必须是犯有37种国际公认、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2.移交必须经过特区法院和特首双批准才能实施。3.条例中明确规定有 “八不移交”——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死刑犯不移交,并且不涉及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方面的行为,所以并不会影响香港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有些香港人担心,一旦《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二十三条获得通过,未来大陆会以颠覆国家罪或者间谍罪等政治罪名从香港引渡异见人士,从而伤害香港的言论自由。对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民众已经非常熟悉了,但大陆这边其实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所以这里再专门解释下。《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是一条关乎国家安全的条文,但在2003年征求意见的时候,遭到了50万人的游行反对。那场游行的组织者同样是“香港民间人权阵线”,他们以二十三条剥夺人权和言论自由为由,呼吁香港民众反对二十三条立法。大游行发生后,时任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随后宣布,撤回二十三条立法草案。从这里你也可以看出,香港真的是很自由的地方,为了保护人权和言论自由,煽动叛乱、搞间谍活动都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这也是为什么香港会和里斯本、卡萨布兰卡被并称为世界三大“间谍之都”。2013年,斯诺登在香港接受英国《卫报》采访时称,美国中情局(CIA)的香港分站就设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内,里面至少潜伏着15名 CIA 特工。斯诺登还不无讽刺地说:“我肯定,他们在下周将会很忙。”(因为被他曝光了)那么如果未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获得通过,香港一旦也有了分裂国家的罪行,大陆是否会通过《逃犯条例》引渡国内外间谍和香港异见人士呢?其实在“八不移交”中有明确提到,政治罪行不移交,而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从事间谍行为等等,这些全都属于政治罪,所以即便新修订的《逃犯条例》和二十三条在未来获得通过,间谍和异见人士也都不会被移交中央政府,哪怕特首下令也没有用。《逃犯条例》最大的作用还是在于堵住香港现有的法律漏洞,至于“人人被送中”这样夸张的说法,真的是在煽动民意了。当然,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制度框架下,民众当然有权利表达反对。如果民众不能理解,你也可以认为是政府的解释工作做得不到位。所以,如果这次的事情只是发展到第一阶段就收尾了,政府和民众各退一步,通过沟通和进一步的讨论来解决分歧,那我觉得也无可厚非。然而事态并没有在香港政府的让步下结束,反而愈演愈烈。02第二阶段的时间线是6月15日至7月14日,和平游行开始往暴力方向演进,其标志性事件为警察被咬断手指。就在香港政府宣布停止修例之后,“香港民间人权阵线”不依不饶,不仅要求彻底撤回《逃犯条例》(此前为暂停),还要求特首下台。6月21日,示威者包围警察总部并堵塞出入口,以铁马、水马设置路障,封锁附近主要交通干道,向警察总部投掷鸡蛋,用激光照射警员。期间,因为道路被堵,救护车无法进入,有孕妇被困数小时才被送往医院。6月26日,示威者再次包围警察总部,并拆掉了“香港警察总部”牌匾。7月1日,示威者阻碍升旗,并用铁马、铁笼车冲击立法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撕掉基本法,涂污香港特区区徽,甚至还把龙狮旗挂在了主席台。龙狮旗是英国殖民香港时期所使用的的地区旗帜,当龙狮旗被挂在立法会主席台的那一刻,这场行动的性质已经完全变了。中央政府给了香港高度自治的权利,但是别忘了,“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如果有人要闹独立,那么香港现在已经拥有的那些都终将失去。在阻扰升旗和冲击立法会的过程中,发生了袭警行为,示威者以不同的方式冲击前线警察,包括以化学物品作为武器,导致多名警务人员受伤。7月2日,有美国媒体采访了一名在香港生活的英国老人,问他“你昨天看到了什么”,这名英国老人说,他看到了三件事,分别发生在早上、下午和晚上:“我看到了早上的暴力示威,是在升旗的时候发生的。当时我其实是在警戒线外,看到他们蒙着脸,还带着护目镜,他们用帽子面具等东西全都把脸蒙住,让别人认不出他们的身份来。我没遮住自己的身份,我四处走动,因为在香港我是一个自由人。然后下午我跟大家一起往前走,那就是一个和平的游行活动,就跟两三天前周末的时候一样,人不是很多,但都是和平人士。但昨晚我看到了暴力行为,他们破坏公物,造成了现在你看到的这种肮脏恶心的局面。”这位英国老人说,那天晚上,他哭了。“我知道他们所做的事,阻碍了香港至少两到三代人的和平民主发展,而对于整个中国来说,将是四到五代人的影响。这是最令人难过的事。这些抗议者可能觉得自己在做好事,但我觉得他们中大多数人只是暴徒和破坏者,就是来找警察争斗的——他们中的多数人。他们所做的事是对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巨大破坏,这是最悲哀的事。在我背后, 那里发生的是一场悲剧。”之后记者又问:“你觉得这件事对年轻人,尤其是对孩子们来说有什么影响?他们担心自己的未来,他们觉得自己有权利这么做。”这位英国老人是这么回答的:“他们是有权利抗议,他们也有权利投票,但他们没有权利做出暴力行为。香港是基于法治的地方,而不是基于动乱。没人有权做这种事情。如果我到你家,把你家砸得一团糟,把你所有珍贵的东西都打碎,然后转身离开跟你说:‘真抱歉,我就是不喜欢你。’我有权那么做吗?不,我没有那种权利,所有人都没有权利这样做。香港是一个自由的地方,自由到你在香港很少有不能做的事情,年轻人根本不明白这一点,他们没有意识到在香港生活有多么美好。”我非常赞同这位英国老人的观点,很多香港人,尤其是年轻人,他们今天所拥有的的一切,并不是理所当然就能有的,背后有很多的支持和大陆源源不断地输血(这个后面再说)。7月6日、7月7日、7月13日,暴力行为继续发酵,更多警察遭到了袭击,期间也有美国国旗出现在了游行的队伍。7月14日,暴力行动推向了高潮。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发生于14日下午的沙田游行期间,有人在主干道冲撞封锁线企图占据马路,并设立铁马阵,有组织地在沙田正街分发雨伞等物资,同时挖开路面砖头,大批防暴警员到场布防,双方展开对峙。晚上8时许,警方多次发出警告,但示威者从商场高楼层扔下大量雨伞、头盔及水瓶,在警察后退的过程中,其中一名警察“落单”,示威者竟然将其从自动扶梯上踹了下去,然后这名警察就一路从扶梯上滚了下去,然而这些暴徒并没有打算放过他,他们像狼群一样围了过去拳打脚踢。14日当天至少有11名警察受伤,其中最惨的一位被咬断了手指,而且是整个关节都被咬下来的那种。咬掉警察手指的暴徒名叫杜启华,是知名高校——香港大学的一名毕业生。根据控方在法庭上的陈述,晚上9时40分,杜启华在没受挑衅及发出宣示下,突然用雨伞打中一名警员后颈,其他警员见状,对其进行包围及制止。纠缠期间,梁警官跌倒地上,杜趁机用伞打其头部,梁在用手挡格时,右手无名指骨折。其他警员合力控制杜,但杜极力挣扎,将梁警官右手无名指前节咬断。据《大公报》的报道,控方读到这段时,呈上了断指警长的伤势照片,法官观看时用手掩嘴。杜启华的辩护律师兵不同意控方的说法,他辩称杜启华咬断警察手指是因为梁警官主动把手指塞到了杜的口中。7月16日,法官以1万元保释金+不准涉足新城广场为条件,同意了杜启华的保释请求。不知道你怎么看这个判决,但我觉得是有问题的,对暴行的轻判,对警务人员权利的漠视,只会让暴力分子更加肆无忌惮。这里就牵扯出香港的司法问题了,香港的司法界长期被自由派法官所掌控,而且这些自由派法官大多都有外国国籍。2016年新一届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任命中,17位大法官中仅有2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香港的司法界一直都是被外国人控制的(原因和英国殖民时期的历史有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直到现在都没能得到解决。所以香港的司法裁决,都受制于外国人价值理念(法官个人理念对司法裁决的影响,可以参考卡瓦诺上任美国最高院大法官过程中所经历的闹剧和党争,而特朗普全力护他当选最高院大法官也换来了丰厚的政治利益,在前几天美国最高法院关于修墙的裁决中,以5比4的投票结果允许特朗普动用25亿美金在美墨边境修墙,这意味着5名保守派大法官全部支持特朗普,而4名自由派大法官全部反对特朗普)。早在2014年,香港的“占中”事件中,就发生了颇受争议的“七警察事件”。其实事实层面是没有争议的:港独组织“公民党”的成员曾健超,在占中运动中向11名警务人员泼粪水和尿液挑衅,之后拒捕。警察在受到袭击和侮辱后,发生了殴打曾健超行为并被拍到。曾健超伤无大碍但拒绝拍照记录伤情。但司法判决的结果却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外籍法官杜大卫判决,7名警察被判监禁2年,而曾健超获判监禁5个星期且获准用300元得到保释。当时警察一方的律师表示,作为律师,他遵守法院的判决,但他实在忍不住要谈一下自己的感受:“这两年的刑期我认为是太重,如果我们回望一些过往的案例,关于袭击引致人身伤害,最轻的是社会服务令,之后可以判两、三个星期,甚至于两三个月监禁,跟两年这个刑期是有比较大的距离。大家记得扔砖的案子,一个涉事的年轻犯人,被判的是感化令。一些人会觉得,原来扔砖,破坏我们的社会公益,破坏我们的社会安宁,随时可能令人失去生命,判的都是感化令。”他认为警察当然应该遵守法院的判决,但他也希望大家能够和他一起去想一想:“在占领期间,警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长时间执勤。我听说有人说是130小时的长时间执行任务,没有休息,面对示威者如狼似虎般地来欺侮他们,打压他们,挑衅他们,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这个情况下,这些执行任务的警员是面对好大好大压力的,精神和情绪是达到爆炸点,有没有人体谅过他们?现在反过来梁国雄(香港前立法会议员)今日站在这里,刚才还在谴责警察。我想请大家、公众听到我这段发言,大家回去思考一下,想一下。这件事发生之后,我们现在见到这个判决,大家的感受如何?”香港的司法判决有一个特点:哪怕一个人实际采取了暴行,但只要他打着民主和争取人权的旗号,就会被法律所偏袒;与之相应的是,香港警察却只能谨小慎微。香港的那些自由派人士认为这是理所当然,毕竟警察代表的是强势的公权力,是一种强权,而民众是弱势群体,法律要保护弱势群体,要保护香港人引以为傲的自由和民主。但问题是,强和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个地方的司法体系是秉着“谁弱谁有理”来判决的,那么原本的强者会变得战战兢兢,弱者会变得肆无忌惮,于是强弱关系互换。示威者随时可能化身为暴徒,因为反正警察也不敢还手,所以他们会肆无忌惮地袭击警察,这无异于在鼓励暴力。而且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职责是保护老百姓,但也别忘了,警察这份职业的背后,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他们也会觉得苦,觉得累,觉得委屈,会感到不安和恐惧,如果现实一次次让警察寒了心,最后受苦的只会是老百姓。相比之下,美国警察在2011年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对试图攻击他们的示威群众可是毫不手软的。从背摔,到扔出围栏,到就地拷住,甚至连那些已经服软的示威者都被要求蹲在地上被警察喷辣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