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我们紧扣改革总目标了吗?——国企改革诊断书系列之九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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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我们紧扣改革总目标了吗?——国企改革诊断书系列之九
2021-08-10
此前发了8篇国企改革“诊断书”系列文章,引发了一些讨论。有些讨论比较激烈。这促使我下决心,将一些原来不打算讲的话都说出来。因为,在一些涉及改革底层逻辑的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国企改革总目标,毫无疑义,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先别急着上纲上线。看完我的分析,再拍桌子不迟。骂娘也不是不可以。改革是根本性问题,涉及体制机制的变革;发展是表面性问题,是改革以后体制机制带来的变化。
正如给病人治病。找到病根,合理给药,让病人自身体质发生变化,然后才有对康复后(或过程中)患者吃喝拉撒、走跑蹦跳的指标要求。在许多地方冠以“国企改革”名头的文件中,当然会有涉及体制机制变革的内容,应该说也算是主要内容,但总是会面面俱到、迫不及待地将很多发展的要求置入其中。其结果,就是改革的注意力分散,目标不集中,主次不明显。同时,最要命的,也给那些不想改、不敢改、不会改的人,留了一个“完成改革任务”的侧门。综观各地国资系统的改革路线图,以及不断更新的“成就”,发现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虚的成分较多,在发展方面的内容则十分充实具体。比如,完成了多少项兼并重组(资产整合),处置了多少项不良资产(僵尸企业),资产证券化率提升了多少个百分点,混改占比和引入资金达到多少多少,等等。
当然,兼并重组会带来体制机制变革的机会,处置不良资产有助于体制机制变革,资产证券化会从外部迫使体制机制发生变革,混改可以直接成为体制机制变革的载体。但是,这都不能替代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个改革总目标。如果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能如期“完善”,并发挥其根本性、引领性作用,兼并重组了以后又能怎样?轻装上阵了又能怎样?整体上市了还能怎样?进而,在完成了相当大比例的企业“混改”以后,现在又倒回头要求建立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美其名曰“二次混改”,这不是很打脸吗?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聚焦点主要就在国资委与出资企业董事会这个界面上。只有在这个界面,才能完成出资人委托—经理人代理的体制性转换,完成行政化监管—市场化运营的机制性转换。说白了,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总目标的改革,应该至上而下,并首先发生在集团公司(含两类公司)这一层级,而不是层层开花,或由下而上。不应该在集团公司体制机制改革动静不大的情况下,一味地推动(要求)下属企业开展形态各异、自由发挥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说,集团公司主要面对的是体制机制改革问题,下属企业主要面对的,是在体制机制发生至上而下的良性传导以后的发展问题。
举例说明一下。如果集团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决策科学、监管到位、激励充分、活力迸发,那么,下属企业必然被这样的体制机制穿透式传导,克服既有的种种痼疾,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此时,下属企业是否还需要进行混改,以期通过混改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那就不是一个必选项了。此时的下属企业,即使有必要引入其他非国有战略投资者,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更看重的是在资源、资金、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共赢,而不是基于引入所谓的灵活机制和相互制衡的改革需求。而且,只有集团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得以建立,才能更加有力地、也更加安全稳妥地推进下属企业的对外合作,也能更加有力地增强非国有战略投资者与下属企业合作发展的信心。那些公司治理机制相对更加市场化的大型私企和跨国公司,在国内外各领域开展投资合作,您可曾听说,他们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而来?大家自己去比对,但凡现在已经改革成功的(时间可往前追溯一二十年),被各地国资委津津乐道为典型经验的二三级企业,要么就是有一个强有力的类似“乔厂长”式的领导人,或者就是卡在一个结构性上升空间的行业领域,还有就是在特殊政策窗口期抓住了机会。特殊因素占比甚高,偶然性更强,可复制、可推广的意义不大。
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与出资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的“国企改革”,其实就是一件事,是不可分割的一个硬币的两面。同时,监管体制改革又具有主导性。有什么样的监管体制改革,就会有什么样的“国企改革”。委托—代理,监管—运营,这横杠两头的单词,位置不能互换,否则全乱套。那就是说,各级国资委应该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总目标的总推手,成为与出资企业(集团公司或两类公司)公司治理机制改革互动的主导者,成为以监管体制改革为核心、刀刃向内的改革者。可惜的是,首先,新一轮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主导者却不是国资委(自行脑补,我不能再多讲了)。因此,国资委不得不在“以管资本为主”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两个新概念之下疲于应付,还得提防既有的国资监管体制出现扭曲。其次,在关于国企改革重大理论问题研究方面,鲜见有新成果、新声音和新旗手。国资系统发动企业开展研究,成立了不少企业智库,但是基本上处于经验总结和就事论事的层面。没有理论的突破(创新),改革不可能自己开花。再次,改革思维基本上局限于行政化十分明显的“清单管理”改革通道之中,对出资企业也只有(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这一早已用过的招数,更惴惴不安于加大授权力度以后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更多的时候和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指导(推动)出资企业本身开展各项改革方面。
依照上面的分析框架,我斗胆说一句:这样的改革,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我绝无否定国企改革成就的意思,也不想否定国资系统上上下下的辛劳付出。三年行动时间过半,大家都很拼。但是,所有的努力、信心、决心,不能替代现实的问题。有人不服气,或者不高兴,嫌我添乱,那就请回答一个问题:党中央为什么会在2020年提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我来回答你。那就是:所谓的“新一轮国企改革”,时间过去了,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嘛!以下这一段话,取自2015年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中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动、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2015年出台文件时,党中央认为,给5年时间,差不多了吧?延伸一下。1999年12月,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的主要目标实现期限是到2010年。彼时,党中央认为,给10年时间,差不多了吧?
说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一句话大家耳熟能详:“是可衡量、可考核、可检验、要办事的”。“要办事的”,这显然不是文件规范用词,口语化色彩极其强烈。你以为是起草组某个秀才的神来之笔吗?
(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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