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关于国企改革重大理论问题的思考
(南方日报 2012.3.27-28)
迄今为止,所有关于国企改革的理论,都未能形成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都未能从理论和实践上支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 以所有制为核心分歧,国企改革理论形成两大阵营:一方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另一方要推行彻底的私有化。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方,对改革大方向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在理论阐述上,依然未能走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本”,未能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特征,结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给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真正意义上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推行彻底私有化的一方,其理论支撑是新自由主义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挟垄断资本主义的强盛,与苏东剧变的余威,在近十年间,已然成为我国的“主流经济学派”。十八大前夕,他们以“改革不容拖延”的名义,以发展民营经济为理由,以改革垄断行业为突破口,以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领域”为诉求,甚至直接喊出了“对国有资产实施公平有效的私有化”口号。 在双方的交锋中,有一些原则性重大理论问题,甚至是一些常识性的基本概念,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扭曲了。即使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方,也存在概念模糊、语焉不详的问题。争论无法在一个共同的语境和平台上展开,导致各说各话,结论离题万里。 国企改革的理论分歧十分庞杂,在此仅选取几个最关键的重大理论问题予以阐述。 第一,必须明确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不是资本主义或者其他什么主义的“初级阶段”。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判断,并不因苏东剧变、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而有所改变。社会主义运动的终极目标是:通过生产资料的公有即全民所有,消灭因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导致的生产的盲目性,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最终实现人类的彻底自由和解放。实现社会主义终极目标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与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社会主义运动的科学性与伟大性,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予以证实。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如果我们不再信仰马克思主义,不再坚持社会主义理想和道路,那就一切免谈。 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之间的巨大差异,做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由此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国企改革实践中,通过抓大放小和战略重组,把国有经济收缩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收缩在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和公共服务领域。并让出了绝大部分的市场容量和空间,让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充分竞争和发展。同时,通过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力争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微观实体。因此,国企改革的方向和底线,必须与“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相一致。任何关于“对国有资产实施公平有效的私有化”的观点,以及变相的做法,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第二,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在本质上的不同。 在一般资本主义体制下,生产资料主要归私人所有,市场的主要盈利空间被私人资本占据,及至被垄断资本占据。作为资产阶级“守夜人”的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的有效运转,在一些私人资本不愿意进入的行业,在一些带有公共服务性质而不宜由私人资本掌控的领域,通过兴办国有企业来弥补市场空缺。当这些行业和领域有利可图而私人资本愿意进入,或者政府认为适宜让私人资本进入的时候,也会适时地实施所谓的“私有化”。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更多地带有“国有公共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只不过是借助于“企业”的形态而存在。 在一般社会主义体制下,生产资料主要归全民所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大大高于资本主义社会。国有企业一般都要以盈利为目的,这样才能通过国家的二次分配,实现劳动成果最大化地归全民所有。当然,政府对那些私人资本不愿意进入的行业,以及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领域,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责任。因此,不管是理论上还是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应该明确区分为两大类:一类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一样,带有“国有公共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第二类是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和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它们以盈利为目的,更多地带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功能,以纯粹的企业形态而存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适应现实生产力水平,为了最充分地调动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发展社会生产力,除了带有“国有公共机构”性质和功能的企业必须保持国家所有以外,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带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和功能的国有企业,可以有限度地主动让出部分市场盈利空间。这个“让出”的比例多少才合适,这个底线在哪里,我们可以根据现实情况来进行动态的调整和厘定,但是绝对不是无底线的、彻底的。 事实上,在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除了那些私人不愿意进入和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和领域,政府在许多自然垄断行业、资源垄断行业和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广泛存在。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尤其是人均国民收入居世界前列的北欧国家,以及亚洲的新加坡等国家,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一直占有相当的比重。遗憾的是,有些人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将两种性质和功能的国有企业混为一谈。我们的国企改革方向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乃至个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参照系,所有关于“国有企业只需要在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观点,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存在的目的。 第三,必须明确公有制的“所有制”属性与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属性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统一体。 公有制的对立面是私有制。这是一组关于“所有制”属性的概念。理论上的一般资本主义制度实行完全的私有制,一般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完全的公有制。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事实上并不是完全的私有制经济,也在自我调试和完善之中。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更不能实行单一的私有制,而是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的对立面是计划经济。这是一组关于“经济体制”属性的概念。理论上的一般资本主义制度实行市场经济,一般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计划经济。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也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融合了一定的国家计划成分。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程度各不相同,不同时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成分也千差万别。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以及近期的欧元区危机中,资本主义国家强力干预市场的呼声和行为比比皆是。在理论界,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力和作用此消彼长。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事实已经证明不能实行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但是也不能实行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当然,我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过多地借助于对国有企业的计划指令,确实存在对市场机制的干扰,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由此得出一个常识性的结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两个根本不同属性的概念,并不存在对立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主要是公有制企业,也可以有私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微观主体,可以是私有制企业,也可以是公有制企业。计划经济主要通过对公有制企业的指令计划来实现,市场经济主要通过在法制环境下的自由竞争来进行自动调节。我们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环境下展开公平、自由的竞争,通过市场的机制来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在一般情况下(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除外),减少对公有制企业经营的干预,转而通过税收、财政、汇率、利率等政策性手段来实现间接调控,以求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地增长。 因此,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不相悖,发展市场经济不能以牺牲公有制为前提和代价。所有关于“市场经济就是民营经济”“国有企业违背市场经济”的观点,都属于偷换概念。 第四,必须明确国企改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我完善行为和主动适应过程,不是将之作为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的特殊存在而予以革除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形态。资本主义经过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以巨大的社会代价取得了对“企业”形态的共识。其基本要素包括:在公平的法制框架内,以资本为纽带,以盈利为目的,由资本和劳动要素相关各方形成的,非社会性、非无限责任的契约组合。上述要素的任何一项的非均衡,都将导致企业的消亡。 在现代化大生产中,资本方与劳动方、管理方,相互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一个永恒性的难题。同样是以巨大的社会代价为基础,资本主义社会业已形成了一整套基本成熟的运转规则和体系。即在一个社会基本认同的法制框架下,企业内部通过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制度,资本方实施有效的授权与监管,管理方得到有效的激励和信托责任,劳动方得到所需的基本权益保障;企业外部则通过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社会监管等,使每一个企业按照内部和外部一组契约的有机结合而均衡运转。 上述两个方面的“以巨大的社会代价”换取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经验,是人类社会共有的财富。 我国的国企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使每一个微观国有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适应市场经济充分竞争环境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涵要义,结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要求,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突破口可以归拢为两个方面:一是要切实转变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二是要使国有企业与其所有者即全民之间建立真正的利益关系。国有企业首先是一个纯粹的“企业”,在法律上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别无二致。其次,它必须接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法律的、社会的、道德的约束。国有企业的股东就是全体国民。全体国民授权政府,政府授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投入的资本为法律依据,享有出资人权益,负有限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法律已经将之定性为“特设机构”。通过此特设机构,一是切割国有企业与各级政府组成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利益纠葛,使国有企业还原为纯粹的“企业”。由此,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微观主体身份,破解西方社会对我国国有企业“国家资本主义”和“不平等竞争”的指责。二是切割国有企业管理者与现行的非市场化选拔任用体系之间的关系,使企业管理者真正实现公平、透明、专业的市场化选择,得到全民的认可和市场的认可,并辅之以完全市场化的薪酬与激励机制,破解困扰国有企业的“激励不足”和“高薪腐败”矛盾。三是切割国家财税收支预算与国有企业资本红利收支预算之间的混合关联。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企业一样照章纳税,税后利润视情况定额度上缴专门账户,用于全民福利保障或部分直接向全民分红。由此建立一种全民所有、全民共享、全民监督、全民支持的,超越“社会所有制”与“国家资本主义”任何形式的,最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并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有制形式。 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还原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强化其“全民所有”的功能、价值和意义,推进国企改革走向市场,走向科学,走向共赢,走向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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