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顶层设计决不可差之毫厘 ——国企改革再评论之四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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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顶层设计决不可差之毫厘 ——国企改革再评论之四
2020-06-30
原打算出一本书,书名叫《国企改革再评论》。把十年间公开发表的国企改革评论文章集合呈现,再以现在的观点与视角,对旧文所涉题材逐一进行二次评论。也许是因为批评味太浓,没有出版社愿意接单。在此连载,给听得见、听得进批评意见的人,留下值得深思的话题。
2011年4月7日,我在《南方日报》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题目是《顶层设计偏差导致国企渐行渐远》。我不得不佩服当年《南方日报》的勇气,能让这样一个题目出现在评论版上。不过,那是2011年,离2015年陆续推出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即“1+N”政策体系),还有好长一段距离。那个时候,关于国企改革的政策体系,好像还没有“顶层设计”这一提法。另外,在那篇文章里,对当时语境下的“顶层设计”出现的偏差,阐述有理有据。哪怕放到今天来看,也无懈可击。这大概是编辑决定不修改题目的原因吧!评论文章列举了两个涉及国资国企监管的“顶层”问题。一是国企领导人的薪酬决定机制,二是国企领导人应对谁负责。这两个问题,都涉及一个看起来很简单、讲起来都正确、实践上总出错的问题,那就是——究竟谁是国资国企的主人?按照那篇文章所列举的例子,国企的职工似乎成了国企的主人。因为我们的一些制度规定,不给国企职工加工资,国企领导人就不能给自己加工资(这类似于没有利润给股东分红,经理层就不应该得到奖励);如果大多数国企职工不满意,国企领导人就要下台(这类似于董事会不认可,经理层就要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讲的明明白白,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是权力机关,全民才是真正的主人。国家受全民的委托,代理行使出资人权利。可是,具体到一家家的国有企业,就产生了变异。这家国企的全体职工,就变成了在这家国企代表全民这一特定概念的实际上的主人。所以才会有本篇评论文章所列的种种现象,即:本来应该由真正的国企主人即全民来行使评价国企管理者的权利,变成由这家国企的职工来行使了;本来应该是在为全民提升利润贡献的基础上才可以给管理者加薪,变成要先给这家国企的职工加薪的基础上才被允许。俗话说“浅水淹死人”。在面对这个问题时,非常贴切。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层面。我们至今不敢公开承认,在没有完成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导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制度构建之前,也即当前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劳动力还是一种商品,资本与劳动力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如此,国有企业也如此。只要承认是搞市场经济而非计划经济,就必须承认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否则就无法完成商品生产、流通、交换整个价值运动体系的理论分析。二是实践层面。在实践运用中,狭义概念代替了广义概念。将党中央所要求的“紧紧依靠工人阶级”,替代为紧紧依靠某家国企的在职员工。由此,本来属于被某家国企雇佣性质的职工,变成了某家国企的“主人翁”,变成了工人阶级这一整体阶级概念的代表,变成了国有资产全民所有者的代表,国企的职代会也就变成了具有某些出资人监管职能的权力机构,于是便出现种种的混乱。举一个浅显的例子。两个大学生,没有毕业前,身份完全相同。就业的时候,一个去了国企,一个去了私企。此后,他们俩有什么区别了吗?你能说,一个成了工人阶级主人翁,另一个就不属于工人阶级主人翁吗?在我看来,在理论上说,他们俩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份子,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都是这个国家的主人翁。只不过,一个受雇于国企,一个受雇于私企,分别受雇于两个不同属性的企业,通过自己的劳动(商品),换取市场化的劳动报酬(价值)。但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及其产生的利润,属于包括这位(些)国企员工和那位(些)私企员工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那么,国企的利润,怎么能单方面向这位(些)国企员工倾斜呢?国企领导人的去留,怎么能单方面取决于这位(些)国企员工的喜好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在2014年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题目就是《明确国企与员工的雇佣关系》(在后续“再评论”中会提到)。当然,这个问题还需要更宏大的理论叙事,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出发,才能讲得清楚。此处不展开。雇佣一词很刺耳,主流意识形态不愿触及。但是,不管你愿意不愿意,只要承认我国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是不可逾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承认我国现在实行的经济体制,是不可逾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其实,只要把“劳动力商品——雇佣”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关系说透了,国企改革中很多改不动的老大难问题,比如改了几十年,现在竟然还在试点的“三项制度改革”(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员工能进能出),就有了明确的解决思路。当然,这篇评论用了“顶层设计”概念,还指出了个中“偏差”,现在看来,靶子还是偏小了,内容也偏单薄了。接下来,如果我的“再评论”系列能够顺利发完,我将考虑就“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管资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职业经理人”“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当前的重大顶层设计,逐一分析其可能存在的偏差,将会更有现实意义。
几乎是在同时看到三条与国企相关的信息,内心无比郁闷。第一条信息(人民网3月28日):天津近日出台新规,加大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监督力度,“凡一线岗位职工收入未增长的,企业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第二条信息(中新网3月31日):《上海市职代会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须向职代会作述职述廉报告,“评议结果将作为任用领导人员和对其进行奖惩的依据之一,职代会无记名民主测评中不信任率达60%的领导人员将被提出撤免建议”。上述两条制度并非天津和上海的首创。几乎每一个省市,在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部门主导制定的相关政策中,类似规定大同小异,甚至一模一样。在这样的政策规定下,如果你是国企领导人,你会为了企业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权益,贸然抑制职工的工资增长吗?如果我是企业领导人,我一定不会坚持所谓的经理人职业操守来合理控制工资成本,最终被60%以上加薪要求得不到满足的职工赶下台去!劳动保障部门的出发点是善良的,是站在普通职工的利益立场上说话。首先认定国企领导人都是贪婪的、自私的,是变着法子想给自己加薪的,于是用这种捆绑的方式“强迫”国企领导人给职工增加工资。但是有没有想过,这样的“强迫”一定会转化成企业领导人的“自觉”?因为,给职工增加了工资,也就可以合情合理地给自己加薪了。反正用的又不是自己的钱,真正的股东也管不着,管得着我也有“制度”和“规定”做挡箭牌。这是傻瓜都会想到的双赢买卖。工会部门的出发点也是有道理的,用职工群众的力量来抑制企业领导人的权力膨胀。但是,在把企业领导人“修理”得乖巧温顺以后,同时抑制的还有企业领导人经营企业所必需的果敢特质。能不做就不做,任何风险都不愿意承担,有事儿大家开会慢慢商量,大家想加工资那就加呗!如此一来,把职工对领导人的表面监督,演变成领导人对职工的实质讨好。由此可以确信的是,国企高薪酬问题仍将如野马脱缰,因为是相关制度设计赋予了它内在的强劲动力。那么,民众对抑制国企高薪酬的期望就只能落在当前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各级国资委身上了。国资委从来都是这样的态度:一方面不断向国企管理层发话,要求合理制定企业薪酬标准和增长幅度,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和民众心理接受程度;另一方面,却又不断推进所谓的各类型激励设计方案,同时向民众解释国企领导人的薪酬其实不算很高,与国际惯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板子高高举起,巴掌轻轻放下。我从来不相信国资委会对抑制国企高薪酬动真格。原因很简单,在制度设计层面,国资委不可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出资人身份,来维护真正出资人的利益。国企领导人由国资委派出并监管,国资委本身也是被政府派出并监督,都是“委托—代理”冗长链条上的一环。在谁都不是最终权益者的情况下,彼此一定是一团和气。况且,国资委与国企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还是很给力的呢!不是说已经开始提高国企上缴红利的比例了吗?那是多么不情愿和扭扭捏捏。要知道,在制度设计上,国资委的首要工作任务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只要账面上的国有资产在不断增值,对他们的考核就算交代过去了。所以国资委向社会提交的成绩单,永远是“国有资产增值了多少倍”云云。而这个成绩单的背后,是从1994年开始长达十几年的不向国家财政上缴红利,和将庞大的所得利润进行没有节制的投资扩张。即使现在象征性地提高了上缴比例,民众也先别手舞足蹈,还有一项更顶层的制度设计在此守候——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依次为资本性支出(就是由国家主导的再投资)、费用性支出(就是弥补改革的成本)和其他支出(不详),只是说在“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我们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是在这样的层层叠叠、自相矛盾中,从顶层向下,向具体的社会生活渗透,导致一片乱象。从表面上看,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国资委的政策在打架,其实是在唱一台《将相和》的大戏。台上唱得激情万丈,早已不在乎台下的一片嘘声。第三条信息(人民网3月31日):蒙古国政府非例会决定,近280万本国公民每人分得战略大矿塔温陶勒盖煤矿536股股票红利,这是蒙政府首次以股份形式向全体公民分红。2010年蒙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以现金和非现金方式向每位公民发放150万图格里克(1元人民币约合180图格里克)的福利,此后多次给每位公民发放现金,履行让国家矿产资源的收益惠及每个公民的承诺。
(作者系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会长、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全民监事”)【本公众号所编发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网站和公众号。阅读更多文章,请点击微信号最后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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