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走过了风风雨雨的40年路程。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着的国企改革进程中日愈摆上突出位置。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重点的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本轮国企改革最为敏感的话题,对此社会思想分歧很大,认识差异明显、交锋激烈,也反映出事关改革道路选择的严峻风险。 从实质上说,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不应该是全民产权私有化,而应该是探索全民产权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40年国企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改革的探索与风险总是并存的,历史教益不可不鉴。 两种根本不同的指导理论和目的 我国为什么要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从不同的指导理论和目的出发,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有两种根本不同的指导理论和目的。 一种是被某些经济学者和“精英”人士顶礼膜拜的新自由主义的“现代产权理论”。在他们看来,谈到产权制度改革,天经地义要依据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按照这种理论,惟有私有产权才是明晰的,才有产权人提高企业效益的激励动机,这是永恒的唯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而“全民所有就是无所有”,“只要国企产权属于全民,就永远是不明晰的、低效的”。此论在改革中,一次又一次、反复不断地被当作舆论“大刀”向国企砍去,置国企于任宰境地。所以,在这些人的改革设计及其冠冕堂皇的诠释话语里,国企“混改”不是完善国企全民产权的实现形式,而是“为混而混”,且“无条件、无限制、无底线”,实际上是要根本取消国企全民产权的实现形式。他们打着“淡化所有权”、“不分所有制”的幌子,以“产权多元化”、实行“公司制”为名,实际上是要用私资外资来分解、控制甚至消化掉国企产权,目的就是改变我国国企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实现全面私有化。 一种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体现在习近平指导国企改革的思想中。按照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产权的本质不是抽象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而是现实的所有权关系,即生产资料归谁实际占有、支配、使用和受益所反映的全部经济关系。不同所有权关系性质的决定因素,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不同社会方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公有制经济最重要的“全国性”基础[1]。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与自己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最终能够共享自己的劳动成果,这根本就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习近平一再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必须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2]。 那么,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应该解决什么问题呢?其实,国企产权属于全民,不存在不明晰问题,只不过“全民”由谁代表被搞混沌了,使得全民产权的实现形式长期处于不合理、不稳定甚至被扭曲的状态。正如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分析指出的,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还不够清晰,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国有自然资源被当作唐僧肉,不拿白不拿。我们过去的问题,正是在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清晰,把全民所有者权利以国家所有名义来代理,把国家代理的所有者权利又交给政府或政府官员来代理,使全民所有性质的国有变成了政府所有。正是由于全民所有者的权利,长期被政府包办代替,才造成政资不分、政企不分。所以,国企产权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在所有权制度层面上,需要解决全民产权如何与真正的所有者对接问题;另一方面,在企业制度层面,要让全民产权与政府行政权力剥离开来,真正能够自主运行、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构成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基础,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要求。说到底,改革国企产权制度,绝不是为了搞垮搞掉国有企业、取消全民产权的实现形式,而只能是为了加强国企、更好地完善全民产权的有效实现形式。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是依据西方产权理论,还是遵循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这是决定改革会不会犯颠覆性错误的一个原则问题。应当看到,西方产权理论悄然替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混淆视听、危害极大,而且事实上已经很大程度地主导着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取向,这是十分危险的。 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轨迹回顾 大体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放权让利(1978~1986年)。对国企经营权层面进行改革,改变企业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利润“全收全支”的状况,对经营者积极性产生了一定激励作用。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扩大企业自主权;1983年4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企实现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部分上缴国家,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1984年10月,又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税利完全并存到以税代利;1984年5月国务院规定扩大企业10项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价格权、物资选购权、奖金使用权和联合经营权等。 第二阶段:承包经营(1987一1992年)。把农村改革经验运用于城市,从1987年始,在国企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开”原则,全面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缴分成、歉收自补”。到1987年底,全国预算内国企78%实行承包制,大中型企业达到80%。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正式规定国企实行厂长负责制,取代了原先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此后企业生产经营都由厂长说了算,党委集体领导被严重削弱。在推行承包制期间,出现了企业增效、经济增长,但国家财政收入反而下降的状况。 第三阶段:抓大放小(1992-2002年)。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国企改革随之进入一个新阶段,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步骤,并把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1994年以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在国有企业中展开,政府不再直接控制和经营国有企业。1995年9月,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通过存量资产流动和重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搞好大的,放活小的。国务院决定抓好1000户重点企业,并选择企业进行试点。1999年9月,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积极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决策;同时提出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将宜于实行股份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抓大放小”是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改组的重大决策,一方面要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使其发挥稳定经济、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等的骨干作用,另一方面要放开放活量大面广的国有小企业,使之寻找更为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发展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但在实际过程中,除少数中央企业和大型国企外,国有中小型企业几乎全都被列为“放小”范围,且采取“一卖了之”做法,一度在全国各地刮起贱卖国企之风,少数人变相侵吞国有资产大发横财,数千万职工下岗失业,产生不良社会后果。2001年,中央决定批判改革中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刹住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势头。 第四阶段:产权改制(2003-2013年)。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应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加快推进改革。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在这次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强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 到2013年底,全国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已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57%,占央企登记企业总户数的一半以上。央企资产总额的56%、净资产的70%、营业收入的62%已在上市公司,石油石化、民航、电信、建筑、建材等行业的央企主营业务资产已基本进入上市公司。从这个角度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处于主要地位。但在国企改制中,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腐败现象大量发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程度。 第五阶段:深化改革(2013年-至今)。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在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国企改革进入了扶正纠偏、全面深化的新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一是明确国企改革的目的不是削弱而是加强国企,强调要通过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应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等方针原则;二是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强化国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全面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应推行以管资本为主、以分层授权为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从我国40年国企改革走过的道路中,可以看出: 第一,中央指导国企改革的大思路,始终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框架下,努力探索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实现形式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打造合格的市场主体问题。但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新自由主义产权理论从两个根本对立的方向顽强表现自己,前者是显性的、在表面起作用,后者是隐性的、在背后起作用。 第二,这个改革探索过程,基本上始终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思路在走。虽然,每一轮改革举措,在以愈来愈大的力度切割政府与企业的“脐带”关系,但并未达到“活力”与“约束力”俱佳的理想效果。 第三,国企私有化风险与产权制度改革呈同向变动关系。改革越深化,私有化风险越加剧。当“放权”进入“改制”阶段后,随着股权流转和产权多元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发生,甚至大量国有企业被改变性质,蜕变为私资外资企业,这恰恰与国企改革的原旨相悖。 第四,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新一轮国企改革,注意了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防范颠覆性失误这两方面的配套协调。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基本上是十五大以来、特别是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资国企改革任务,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的延续和深化。但最大的不同,是汲取了以往改革教训,明确了“做强做优做大”的国企改革目标及相关方针,从制度上强化了对国企党的核心领导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硬性约束。 必须坚守的改革总目标、 指导方针和底线原则 以往国企改革的深刻教益告诉我们,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是极具风险性的,既可能成为国有企业凤凰涅槃、展翅腾飞的全民产权有效实现形式,也可能成为葬送国有企业的私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正因为如此,在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并且始终不渝地坚持和贯彻习近平提出的国企改革总目标、指导方针和底线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机统一的改革总目标。 “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3],这是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九大以来,习近平一以贯之、反复强调的国企改革总目标。他之所以把这个问题看得那么重,与其站立于新时代经济与政治高度统一的战略高度,深刻把握国内外面临的新矛盾、新挑战和国家大局发展的新使命、新要求,准确认识和定位我国国有企业的地位作用和责任担当是分不开的。在改革中如何对待和处置国有企业,绝不是一个可以随意试错、简单取舍、任意选择的问题。习近平正是从我国与西方敌对势力进行国际较量的战略全局出发,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大局出发,进行马克思主义的观察、分析、考量和研判,才得出了国有企业是党和国家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必须“理直气壮”“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的必然结论,并且赋予国有企业“一个依靠力量、五个重要力量”[4]的新定位、新要求。他特别指出,“我们有的同志对这个问题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错误的观念。我们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绝不能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所有制问题,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那就太天真了!”[5] 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要达到的国资改革目标,这丝毫不意味着放弃“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国企改革目标。“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国资国企改革有机联系的两个层面的目标要求。从二者关系看,“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基础,“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是这一基础在宏观层面的体现。国有资本,是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统一体。其实物形态即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国有资产,这是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国有企业来承载的;其价值形态是反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关系的国有资金,也离不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基础的国有企业来体现。没有国有企业这个基础,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没有国有企业的“做强做优做大”,也就不可能有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 因此,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机统一和衔接起来,绝不能用国资否定和取代国企,以“管资本不管企业”的名义,随意改变全民所有制国企性质,把国有企业搞小了、搞垮了、搞没了,丢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 (二)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检验标准。 习近平明确提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6]。“三个有利于”具体体现了“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7]的国企改革目标,既是指导国企深化改革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也是检验国企改革成功与否的基本标准。国有企业如何打造适应市场的产权组织形式,以及完善经营管理机制,都得看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这是国企改革的效益要求,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最起码的标志,也是国有经济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保值”,要求资本存量不流失和价值不贬值;“增值”,要求资本在既定价值不变的存量基础上,创造新的价值增量。其检验的基本指标,应是通过国企改革,按照既定价值而不是虚增价值计算,国有资本的绝对量与改革前相比,价值存量不减、增量提升、存量与增量之和的总量指标有明显增大。正因为这样,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为“混”而“混”,必须把功夫下在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上,达到既强化规范约束、防范资产流失,又增强经营活力,提高效益和效率的要求。同时,要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出发,考虑国有经济功能定位与布局调整,绝不能重犯“抓大放小”简单化的错误,让国企退出效益好的一般竞争性领域,只干难以回收经济效益的“赔本买卖”。相反,应该要求国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增强活力,实现资产运营优质高效。 第二,“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这是在国内多种经济并存竞争发展和国际经济竞争较量的双重市场背景下,对作为整体的国有经济适应市场、立于不败和发展壮大提出的核心要求,即关键在于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的市场竞争力,基础在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国有企业承担着“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8]的战略任务。这就要求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两个层面上都要有全面的考虑、规划和筹策,不能以为“一混就灵”,搞“一混了之”。从企业角度,不仅要能够壮大资本实力,增强自身活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改革形成创新驱动的有效机制,能够立足自身打造国之重器,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赢得领先发展的主动权,把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本钱做厚实、后劲做扎实;从资产管理角度,必须加强国有企业力量整合,聚合优势,形成拳头,在引领科技创新、实现国家战略和参与国际竞争中当好主力军;从宏观监管角度,必须有效应对国际国内竞争风险,既遵循市场规律,也避免市场盲目性,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 第三,“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这是对国有经济增强控制力和影响力的要求。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控引导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经济力量,是保证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主导性机体。无论是对市场运行引导,还是对非公经济引导,都必须依靠国资国企发挥主导和带动作用来实现。否则,政府在宏观经济层面上的调控管理难以奏效,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也难以实现。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中,以混合所有制形式进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造,应该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前提,旨在增强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更好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主导作用。混合所有制企业,其性质取决于谁控股,谁控股就放大谁的资本功能,让谁对企业经营起支配作用,进而经济运行起主导作用。国企要不要“混改”、怎样“混改”,必须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资影响力和控制力,而不是放大外国资本或私人资本功能,增强外资私资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是一个大原则。因此,在国企“混改”中,确保国有资本的控股权特别重要。国资不仅应当绝对或有效控股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而且应当积极控股一般竞争领域,这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实施国家战略,能否有力引领和带动非公经济落实国家政策、管理规定和调控要求。从改革结果的检验标准看,国有资本功能的放大和控制力、影响力的增强,应体现在通过改革,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所占比重,以及国资所控制(即有效控股)的资产比重,比过去有明显提高;进一步还应该体现在,国有资本在社会优质产业、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以及所控制(即有效控股)的资产比重等占比指标,都比过去有明显提高等,应该有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 “三个有利于”是一个层层递进、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不能孤立、割裂、片面地去解读。必须全面准确领会“三个有利于”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并以此作为检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方向对错、效果好坏的基本标准,匡正和倒逼改革方案设计及其操作过程,防止离经叛道。 (三)坚持国企党的领导和防止国资流失这两条“底线”原则,防止出现颠覆性失误。 习近平一再强调,“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9]他用“底线”思维规范国企改革,防止颠覆性失误,突出抓住了两头:一头抓“不变质”,即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这意味着保证国企改革不改变国有性质;一头抓“不流失”,即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资流失,丢了家底。这两条是保证国企改革不走私有化道路的底线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10]这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不变灵魂。当然,在中国“党是领导一切的”,包括私企在内的一切经济成分都必须接受中共领导。但是,党从外部领导企业与企业内部坚持党的领导是有区别的。一个被外资私资控制的企业,内部是无法实现党的领导的。国企“混改”只有建立国资控股公司,才有可能实现由党组织代表人民对企业的核心领导,保证劳动者与全民共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的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如果建立的是私资或外资控股公司,那就根本谈不上共产党对企业的核心领导,只能以雇佣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方式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使企业成为放大了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功能的具有私有制性质的股份公司。所以,“根”“魂”和“独特优势”的定位,实质上是给国企定性,为国企改革保持国有性质、不走私有化道路提供了根本制度保证。 要坚决纠正改革以来党组织核心作用被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实质性地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既不能“两张皮”互相脱节,又不能“一锅煮”互相取代。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企业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这是一种制度安排,不能把“参与决策”变成“陪衬决策”,不能以书记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以保证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把“三个有利于”落到实处,保证党组织对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保证基层党组织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企业党委(党组)也要尊重其他治理主体,既维护董事会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又保证党组织的意图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得到体现。 “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11]这既是以往国企改革的经验教训,也是检验这轮改革成败的一个基本标尺。国有资产是全民财产,是国企经营之本。没有监督的资产管理使用,必然带来腐败。为此,中央决定“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机制制度创新,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12]这也是国企产权制度改革防止颠覆性失误的制度保证。由谁来监督?光靠内部监督肯定不行。尽管包括企业党委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在内的国企法人治理监督机制非常重要,但是,国有资产作为全民所有资产,全民“出资人”应有法定的代表机构进行监督和审计,党的“纪检”机构应能够进行巡视监督,以及来自公众、媒体等的社会监督也必不可少。为此,中央要求对国有企业构建了一个纵向多层次分级管理和横向包括党委、纪委、职工、社会监督等各方面分工协同的一整套企业监督机制。 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不能把这一条简单化、绝对化地演绎为今后国家就只管资本、不管国企。习近平讲国资监管问题,特别强调加强企业监管是基础。他还高度重视,一再强调“国家强大要靠实体经济,不能泡沫化”[13],要“搞好国有企业,把实体经济抓上去”[14],怎么能不管企业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来都是相对的,任何国家、任何企业都不可能绝对分开。政府国资监管机构转变职能,以管资本为主,应该是为了从价值形态更加集中有效地加强对国有企业整体结构、经营发展方向和效益的调节、监督和管控。相应地,通过完善国资授权经营体制,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属于企业自己的管理事项由企业分级管理解决。国家还要运用法律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企。通过加强和改进党对国企的领导,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企业经营发展的正确方向。至于对国企本身,还要按照中央要求,完善纵向多层次分级管理和横向包括党委、纪委、职工、社会监督等各方面分工协同的一整套企业监督机制。如果今后不管企业,还抓国企党的领导干什么?所以,应该正确理解新机制下的党政企关系,“分工”管理不是“分开”不管;构建新的国资监管体制必须把国企管得更好更科学,而不能把“管资本为主”演变成国家撒手不管国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