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国古代的治理,有一条叫民不举、官不究。现在不少事,民不举、官非究不可。我以为不能动不动就宣判“非法经营”,说这也“黑”,那也“黑”的。
近日,“互联网与城市交通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周其仁教授在现场发表了观点。以下为观点整理:
一、城市交通的约束条件和管制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城市交通改革中出现一系列不同的想法和矛盾,政府、消费者、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都有各自的考虑,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限制。
出租车属城市交通,城市有什么特点?最简单直白,城市的特点就是在有限的空间里聚集了很多人。不是乡土社会,人们互相知根知底。城市社会聚起来的是陌生人,数量大且流动,互相不熟知,所以建立信任的麻烦大。但因为分工程度高,城市人又非常需要彼此合作。这是第一点。为什么陌生人非集聚到一起,最根本的解释是聚到一起收入高。这也意味着城市人的时间比较贵。这是第二个特点。再一个特点是城市人通常比较贵的时间,分布很不均匀,上班、回家、约会、出差,甚至娱乐,都有准时的要求,而这些时间节点的分布不均衡,波峰、波谷差别很大。大家看城市交通,忙时堵得要命,闲时又空空如也。这些特点,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约束条件。
为什么出租车要管制?首先是安全问题。如果可以随便用车把人拉走,那么车辆就有可能成为作案工具。说放开营运似乎容易,一旦出事就一定收回,来来回回最后就“均衡”在管制上了。背后的理由,其实就是城市大量陌生人的互相服务,要以安全为前提。
政府既然管制,就要对被管制对象负责任,起码要让被管制的公司和司机吃饱饭。由于交通载荷的时间分布不均匀,导致出租车牌照的最优数量很难确定。若按峰值水平发放牌照,那么高峰过后,很多出租车就没业务。因此,出租车牌照似乎难以达到供需平衡。高峰时价格浮动,出高价者先得车,也不是不可以,问题是怎样实现?如果让乘客与出租车当街砍价,高峰时段的城市道路就堵死了。在没有合适的技术手段对付这些难题之前,出租车的发牌数供给不足、行价格管制等等,是这个行当的常态。我第一次去华盛顿的时候,看到出租车分很多颜色,不同颜色的车去不同的区,绝不能跨区运营。后来读管制经济学,知道有个“俘虏理论”,政府实行管制,反过来也被管制对象“管”着,反正各有各的筹码。
二、移动互联的新风
现在,移动互联加到传统的城市出租车服务里来,进展很快,提出不少值得研究的新问题。请各位看看以下几点能不能成立:
第一,移动互联为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提供了一把利器。在传统互联网上,人们很难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你不知道我是一条狗”。但移动互联网基于手机,而在实名制下,每一部手机对应一个确定的人。这对建立陌生人之间的信任而言,是革命性的进步。比如,司机知道打车的是谁,打车的也知道司机是谁,双方都可以在服务平台上查到。车开到哪里了,也不难实时全程监控。为何移动互联在许多行业所向披靡?我的理解,就是它能降低建立信任的成本,突破城里人需要合作但又难以建立信任的壁垒。这一点要引起市长、交管局、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和消费者的足够重视。
第二,移动互联的出租车服务能降低空驶率,释放城市道路资源,缓解城市在某些时段最大的制约。城市为什么会拥堵,还不是造车的成本低,造路的成本高,所以造路的速度永远追不上造车的步伐?移动互联的出租车服务可以大大降低空驶,等于增加道路资源的供应,司机也不用那么辛苦“扫马路”找顾客,燃料的消耗、污染的排放都可以节约,这非常可取。
移动互联出租车唯一的“问题”,是它对原有的秩序带来了冲击。其实所有技术进步都面临这样的局面。当年汽车的发明冲击了马车业务,引发过抗议,有的地方政府就规定汽车不能开得比马车快。但是从长远看,新技术新模式最终是势不可挡的。
我们现在讨论的“专车”,将来也可能又变成既得利益者,因为城市交通模式还在不断改变。最近日本有一群人倡议“都市无汽车”,用安全方便的轨道电车来取代汽车。不知道前景如何,不过一旦要落地发展,所有汽车包括现在热火得很的专车和出租车,也都会面临挑战,这是“进步”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当下的情况是出租车司机众多,涉及大量现实利益,政府处理的时候的确要妥善,因为既得的格局一旦大变,会触犯即得利益。城市交通也不是专车一家可以包打天下的,在可见的未来,出租车服务还是离不开。所以这里的问题,用老话说就是“手心手背都是肉”。希望各方可以退一步,从常识的角度,回到城市交通的整体约束条件,探讨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冲击下如何改善城市出行问题,立足现实,面向未来。
三、从程序合理性出发的问题解决思路
我们过去讨论问题比较注重本质合理性,即事情最合理的状态是什么样的,应该是什么样的。但是现代城市出行问题面临的是空间、人口、时间和新技术等搅在一起的事,有完全不同的利益和角度,使得人们寻找完全一致的本质合理性变得有困难,所以要特别注意程序合理性。所谓程序合理性,就是遇到即便在本质合理方面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也要有一套办法来面对现实问题,推进实际问题的改善。
从程序合理性的角度,对移动互联出租车的出现,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就是刚才高会长讲的包容性管制的方针。中国人口众多,空间资源有限,城市管理经验还不足,不依靠新技术是没有出路的。当年传统电信遭遇
IP电话冲击,也是民间小企业先进入,但一下子就打下去了。后来有进步,两年前闹微信收费,总算有惊无险。一定要有个全民共识,即新技术虽然会冲击旧秩序,但包容一点,长久带来的利益会更大。包容性管制要强调心态开放、手段灵活、留有余地。通俗一点说,至少“君子动口不动手”,讨论归讨论,什么意见都可以说,但除非有很大的把握,不要贸然一刀就把新事物砍下马。
第二,放权给城市。出租车是一个高度地方化、城市性的事务,少有跨城的互动效果。中国有
600多个城市,各个城市的拥堵程度、道路资源、交管局的关注点、以及出行的供求状况可能都不相同。这本是一个大国进行制度创新的很好的环境。应该把适合放下的权放下去,把相应的责任也放下去,让各个城市去解决出行问题,避免一下子做出一个全国性的反应。几百个城市将互联网和传统出租车行业结合,会产生很多不同的方案。交通部可以对各个城市进行评估,选出好案例进行表扬,然后参照其经验进行全国立法。城市事务由城市决策,成熟了再立法,先城市立法再慢慢上升为全国法律,这会是比较合理的解题步骤。
第三,法无禁止则可为。如果讲道理,那各种意见总都有些道理。但要讲法律,现行法规中有哪一条说移动互联网叫车是非法的?并没有这样一句话。要明确,移动互联网出租服务,不是现有法律定义过的任何出租车服务,现有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有那么了不得的先见之明,把移动互联出租车预先就纳入管制范围。不要随意扩大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无禁止则可为,这是创新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程序合理性中重要的一环。当然,人们总会担心新技术带来负面影响。那就收集信息,提出分析,供修法或立新法参考。现在互联网打车出现的时间不够长,数量也不够大,谁也不能打包票说不会出事。但是,若专车带来人身财产的损伤,有刑法管;若存在欺诈行为,归合同法、欺诈法等裁定。不管用什么手段,只要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总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没有对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不应贸然就禁止。
新业务在竞争中冲击老业务,不是“损害”,否则多开公交、多修地铁、发展新型城市交通都可能冲击出租车收益,动不动游行抗议就没有市场经济。法国的巴师夏写过一则经济学寓言,蜡烛商要起诉太阳,因为太阳光几乎免费普照,所以减少了市场买蜡烛的需求。问题是,太阳真的侵犯蜡烛商了吗?
我国古代的治理,有一条叫民不举、官不究。现在不少事,民不举、官非究不可。我以为不能动不动就宣判“非法经营”,说这也“黑”,那也“黑”的。过去国家包办一切,所有人都是国家这个超级公司的雇员,你说这个不让干,总要安排人们干点别的什么。现在绝大多数是民营就业,你不让干这个、又不让干那个,还不管人家的饭,那就要非常慎重。民间在市场上每找到一条新路,就能增加就业还交税,这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大局。(作者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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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治理,有一条叫民不举、官不究。现在不少事,民不举、官非究不可。我以为不能动不动就宣判“非法经营”,说这也“黑”,那也“黑”的。过去国家包办一切,所有人都是国家这个超级公司的雇员,你说这个不让干,总要安排人们干点别的什么。现在绝大多数是民营就业,你不让干这个、又不让干那个,还不管人家的饭,那就要非常慎重。民间在市场上每找到一条新路,就能增加就业还交税,这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大局。(作者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