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乔新生教授认为,如何解决政府定价与市场运行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确保我国价格体系不会发生异常紊乱,需要价格监管部门认真考虑,并就此提出了若干建议。现经作者授权“昆仑策研究院”头条号原创发布,以供研究参考。
价格体制改革既要考虑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定价之间的关系,考虑商品和服务价格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政府定价不合理,扭曲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同时又要考虑“预期性定价”以及资本市场价格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影响,组建更高层次的价格改革委员会,彻底解决我国价格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领域的基本法。价格法将价格分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定价。这样的价格规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但必须指出的是,价格改革不能单兵突破。如果没有看到我国市场主体已经发生变化,不了解我国价格形成机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价格改革必然会顾此失彼。
解决我国价格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一方面必须与我国市场结构特别是市场主体结构联系在一起,综合运用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政策等多种手段,解决我国价格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202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做好成本监督审计等组织保障工作,“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后评估,完善价格法治体系,推进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修订定价目录。推动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价格认证等领域制度办法。研究完善制止牟取暴利的制度规定”。
毫无疑问,这些措施对于完善我国价格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必须指出的是,价格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市场就是通过价格波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如何解决政府定价与市场运行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确保我国价格体系不会发生异常紊乱,这是需要价格监管部门认真考虑的问题。
当中国一些行业领域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需要调整时,人们最常听到的是,与国际接轨。这标志着我国价格体系不可能单独存在,价格制定需要考虑到国际市场价格因素。但是,如何在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基础之上,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价格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这是需要决策者统筹兼顾的问题。
首先,我国将价格分为不同的种类,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这是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而采取的定价策略。但必须指出的是,价格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如果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变,那么,有可能导致建立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基础之上的关联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化,甚至会出现扭曲现象。
譬如,在生产要素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至关重要。如果石油天然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那么,人们很难相信,在中国市场上,大量使用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是市场价格。再譬如,我国对电力价格实行的是“抓住中间,放开两头”监管策略,鼓励发电企业降低价格。可是,如果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价格上涨,那么,发电企业价格必然会发生变化。如果煤炭价格变化导致发电价格发生变化,那么,光伏发电、光热发电价格是否会发生变化呢?显然这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我国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价格变化,那么,国家绿色能源政策是否应该发生变化呢?
由此可见,我国对价格实行分类管理,表面上有助于稳定市场价格,但是,由于生产要素配置千差万别,电力价格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如果没有系统性和战略性思维,而是按照传统计划经济或者政府经济的思维模式,确定发电成本,并以此来制定电力销售价格,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中国电力市场价格发生紊乱。所以,价格改革必须具有宏观思维,统筹兼顾,必须充分考虑到价格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适当分类基础之上,建立更加科学的定价机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价格改革真正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其次,价格改革必须具有前瞻性,必须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值得高兴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强调“建立完善预期管理制度”,提高预期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这是非常重要的战略决策。
多年前笔者就曾经提出,一些行业企业制定价格的时候,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考虑到我国价格整体上涨水平,制定价格的过程中,通过增加经营成本或者增加管理环节进而增加管理费用等方式,确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初始价格。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频繁涨价,给行业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价格制定,达到市场细分的目的,从政府获取更多的预算资金,或者借此机会提高行业企业职工的福利水平。
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市场定价领域,已经出现了“循环论证”现象。这一点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房地产开发商把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归结于政府土地出让价格上涨,而政府土地出让价格上涨归结于不动产拆迁补偿费用上涨;而不动产拆迁补偿费用上涨则归结于房地产价格上涨。可以这样说,围绕着房地产价格形成机制,出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的恶性循环怪圈。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商品房购买者以及施工单位相互抱怨,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
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直接后果是,城市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居民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整个国家竞争力直线下降,而财富变成凝固的混凝土,城市变成了缺乏生机活力的水泥森林。
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既要考虑到建筑安装成本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价格上涨的根本原因,从源头治理,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当越来越多资源沉淀在房地产市场领域,当越来越多企业或者居民承受不合理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压力,整个国家经济运转速度就会逐渐放缓,一些城市甚至会出现停滞现象。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必须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成本进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的核心。地方政府必须充分意识到,不能一方面通过出让土地增加财政收入,可是另一方面又采取措施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
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领域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问题。很显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我国价格发展战略的时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这就要求我国在价格战略规划过程中,加强顶层设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初始阶段,寻找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原因,并且采用行政手段,克服我国地方政府官员好大喜功,依靠房地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的错误思维定势。如果不从战略角度解决价格问题,那么,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混乱现象依然会存在,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所有努力都将毁于一旦。
加强对价格的预期管理,实际上就是要增加成本核算的环节,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者都必须公开自己的经营成本。比如,我国电力市场必须公开自己所有的经营成本,让人们了解我国电力市场经营者的人工成本和管理成本具体情况。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确定,必须建立在成本公开基础之上,只有在成本公开并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前提下,才能合理确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事实上,我国电力和通信法律规范都明确要求,电力和通信企业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公开相关成本,接受社会监督。在成本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确定市场价格,是典型的缘木求鱼。如果政府在成本核算不公开的情况下,制定政府指导价,那么,政府制定的指导价必然会扭曲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必然会导致我国价格体系不合理现象持续下去。
第三,市场经济不是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资本主义进入金融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之后,所有价格体系,都被笼罩在金融市场或者资本市场这个暗箱之中。期货期权市场的本质就是通过操纵市场价格,达到盈利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必须走出历史的窠臼,避免陷入资本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黑洞之中不能自拔。
譬如,储蓄合同本来是一个权利义务相对清晰的合同。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当银行卡的持卡人发现自己的存款不见踪影之后,不能直接向银行索赔,而只能等到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提交有关手续,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在我国司法判决中,即使消费者提供报案手续,法院也未必会支持消费者的主张。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金融行业价格规则,在权利义务分配方面,出现了明显严重失衡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金融领域特别是储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持卡人向司法机关报案,并且有证据证明不是自己消费,那么,储蓄银行应当支付存款及其利息。这样的规定在现代法治社会多少有些不可思议。
这一方面说明在我国金融领域,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由于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则特别是价格规则,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某些校正。
我国确定价格特别是金融领域服务价格的时候,务必要考虑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务必要考虑到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本位主义和官僚主义给我国金融价格体系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金融监管部门,尽快修改现有的规则,尊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资本市场价格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商品和服务价格。如果不解决资本市场价格中存在的问题,那么,我国实体经济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体系很难理顺。
资本市场的价格非常复杂。传统教科书认为,资本市场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可是,只要对期货期权市场进行深入分析,人们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期货期权市场恰恰是操纵市场价格牟取暴利的市场。从这个角度来说,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会出现许多深层次的矛盾。这些矛盾既影响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引发周期性金融危机,同时又会传导到商品和服务市场,导致商品和服务价格被彻底扭曲。
事实上,我国许多申请上市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之后,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迅速上涨,这一方面是因为资本市场具有放大财富效应,企业创办人或者企业的控股股东借助于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当企业利润主要来自于资本市场或者资本市场获取的收益远远大于商品市场的时候,商品价格就会水涨船高,随着资本市场股票价格上涨,上市公司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必然上涨。(笔者曾经调侃,我国投递公司挂牌上市之后,服务价格一定会上涨,非常不幸,事实确实如此。)解决我国价格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既要考虑到我国传统商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内在深层次矛盾,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对我国传统商品市场的影响。把资本经营和资产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价格监管体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价格体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