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总体部署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到底哪些是阻挠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从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生产关系新变化、利益分化新现实、政府政策新导向、利益集团发育程度以及对它的评价标准等多方面综合考察,不能以贴标签代替严肃的学术讨论,更不能乱贴标签。综合起来,我们认为目前已形成了至少七大类阻挠全面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
1.“黑商”利益集团
指各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利益集团。其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私人资本寻租,我国一般称为行贿活动;二是从事各种假、冒、伪、劣、黑活动;三是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如操纵证券市场、侵吞国有财产、非法骗贷集资等。“黑商”利益集团的出现,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中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体制对接有缝隙、法治进程相对滞后、甚至多轨并存等现象密切相关,也典型体现了资本牟利冲动的消极方面。
对待“黑商”利益集团,实质就是通过更好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作用,惩治其非法行为,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奠定良序,促进“公正而和谐”社会利益关系的形成。厦门远华案、四川富豪刘汉案以及三聚氰胺事件、大头奶粉事件、黑煤窑、黑砖窑等等,无不危害极大。法有禁止则坚决禁止,否则,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建立起来。因此,亦必须坚决抵制“腐败有理”论、“赦免原罪”论、“选择性反腐”等有害提法。当然,“黑商”中也可能有合法经营成分或合法经营形式,要黑白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2.“外损”利益集团
指那些已嵌入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但又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外来的利益集团。经济全球化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对外开放潜藏着各种风险。程恩富等学者总结为:经济主权风险、贸易风险、金融风险、人才流失风险、生态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六大风险。所以,“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是坚定不移的,但在开放的过程中要小心谨慎”。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外损”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回避。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外损”利益集团的贿赂活动加剧了国内腐败。如葛兰素史克、沃尔玛、西门子、丰田、多美滋等跨国公司都曾卷入在华贿赂案。二是控制中国重要产业。2006年,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有21个产业由外资控制;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的前5位也几乎由外资控制。三是国际金融投机资本屡屡进出中国,为中国金融经济不稳定埋下严重隐患。四是西方国家往往通过“基金会”等民间组织进行意识形态、政治理念和价值观渗透。五是“外损”利益集团试图影响中国政策变革。比如2006年数十家国际资本联合抵制《劳动合同法》,甚至发生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带领20多家美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冲击《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这个事例也典型地说明了“外损”集团的组织性特点。
3.买办利益集团
这里特指为国际资本服务,勾结外国政治经济势力损害中国利益的利益集团。买办利益集团与“外损”利益集团内外勾结,给我国造成了巨大危害,可谓阻挠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对子”。前者或利用自己“能力”帮助“外损”集团“公关”政府,拉拢腐蚀政府官员;或打着“规范招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旗号,将优质国有资产拱手低价让予国外垄断集团;有的甚至出卖国家机密。中国共产党历来坚决反对各种买办集团。买办利益集团同各种“外损”现象一样,都必须坚决根治,否则构建自力型开放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澄清国内市场秩序、构建“公正而和谐”的利益关系都是不可能的。
以上三类集团主要分布于经济领域,阻挠全面深化改革利益集团同样分布于政治领域。
4.西化利益集团
指主张走西方道路的各种利益集团的总称。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西化利益集团力图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改革方向。
西化主张虽在改革开放之初即已出现,当时主要表现为“思潮”,尚不能称为某类利益集团代言。近年来,西化主张在我国有了进一步发展。在经济上,他们开始明确主张国企私有化、土地私有化和金融自由化。在政治思想问题上,片面强调西方普世价值,鼓吹西方宪政模式。在改革策略上,强调改革重点应转向政治体制或政治制度改革。与改革开放之初不同,在今天这些主张实际上反映了其背后利益集团的利益。例如,我国家庭财产不平等程度已迅速提高,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成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仅拥有全国1%的财产。程恩富指出,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主要由于公有制的比重在中国经济中的比重下降。如果按照“西化”主张,我国当前的贫富差距势必会进一步拉大。这样看来,西化主张与其背后既得利益者的联系就很清晰了。当然,这并不排除一些“西化”论者主要是为攫取政治利益。目前一些西化利益集团已开始朝着组织化方向发展,他们组织“企业家论坛”、“基金会”,在网络上以“公知”、“大V”面目示人,因而更加需要警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的改革历来是全面改革,“不实行改革开放死路一条,搞否定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开放’也是死路一条”。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私有制主体地位下,国家将变成为特殊利益集团服务的“虚幻的共同体”或“寄生毒瘤”,何谈“公正而和谐”的利益格局?
5.贪腐利益集团
指以权谋私为根本特征,以贪污、受贿、腐化为主要表现的各种利益集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一些政府官员为主的贪腐利益集团,一类是各种经济社会组织中的贪腐利益集团,共同本质是组织权力的私人利用。近年来反腐斗争中屡屡出现“贪腐窝案”,如中石油贪腐窝案、广东茂名贪腐窝案等等,充分表明贪腐现象的集团化发展趋势。
贪腐利益集团的出现,主要与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体制不完善和权力缺乏制度约束有关。权力缺乏制度约束,容易给权力私人化利用以可乘之机,体制不完善则客观上为权力非法市场化留下了缝隙。中国共产党历来坚决反对贪腐现象。江泽民曾告诫:“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是吏治的腐败。”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统计,十八大召开至2014年8月,我国移送司法机关的省部级官员达23例,其中22例涉及“涉嫌受贿罪”。权钱交易不仅腐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本该由市场决定的资源配置往往受到不当权力左右。显然,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铲除贪腐利益集团。
由于贪腐利益集团往往与权钱交易相联系,即与“黑商”利益集团(主要是私人资本寻租)相互勾结,因此,他们可看成是阻挠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另一个“对子”。
6.官僚利益集团
官僚利益集团是指围绕公权力运用而产生、官本位为根本特征的各种利益集团的总称。《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从根本上区分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与私有制社会“寄生毒瘤”的不同性质,相反,它应是“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完美反映”。官僚利益集团和贪腐利益集团都造成了党与群众关系的割裂,不利于、甚至极端有害于这种“完美反映”。
官僚利益集团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官官相护、抱团上位的权力圈子化,甚至“一人当官,全家沾光”的权力家族化;二是具有官本位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的官员群体;三是具有相同或相近错误政绩观的官员群体,从而成为一个个利益“圈子”。这些现象都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执政宗旨根本相悖。胡锦涛指出:“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因此,官僚利益集团同样必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予以坚决根除。
7.僵化利益集团
即对企图恢复或保持不合理旧体制的各种利益集团的统称。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因而需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与此相应,僵化利益集团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类是企图恢复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但这类集团影响已不大;另一类是虽然拥护市场化改革,但恰恰利用新体制初创期“许多不足”累积起既得利益,阻碍改革纵深发展。后一种僵化尤其值得注意。僵化利益集团的实质是试图将各种(改革前和改革中产生的)不合时宜或不合理利益加以恢复、固化或强化。从这个角度看,僵化利益集团固然是指某类特殊的利益集团,但前面一些利益集团也或多或少存在僵化现象,其指称具有一定程度总括性,故我们将它放在最后来分析。
正是因为僵化现象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辩证理解“僵化”与改革的关系。一方面,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激发和凝聚社会创造力。”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有的僵化利益集团本身又可能是“改革”呼吁者,目的在维护既得利益时创造新的扭曲。总的来说,僵化利益集团与西化利益集团可看成是阻挠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三个“对子”,只不过与前两个“对子”往往相互勾结的内部关系不同,第三个“对子”的内部关系复杂得多:一方面,西化利益集团本身兼具“僵化”特征,因其主张本可能是固化和强化其不合理既得利益,进而试图重走新中国成立时即已抛弃的道路,表现极“激进”实则极保守。另一方面,他们又相互对立,并各自在对方的错误中寻找自己的存在根据。我们正是在后一方面的意义上称他们为“对子”,但没有认识到前一方面也是不对的。
概括起来,阻挠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是三个“对子”和一个官僚利益集团,三个“对子”即“黑商”利益集团与贪腐利益集团,“外损”利益集团与买办利益集团,西化利益集团与僵化利益集团。他们都具有利益上的狭隘性、性质上的非法性、并已不同程度具有组织性特征。这些集团扭曲了资源配置、阻碍共同富裕、妨碍公平正义、恶化执政生态、甚至挑战政权安全,极大损害国家和民众利益,显然不利于构建我国“公正而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当然要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根治。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